㈠ 家族信托有国籍的要求吗 如果是境外国籍在国内买是否有问题
只要在大陆有银行账号,凭身份证明有效证件(外国公民及港澳台居民护照),就可以做
㈡ 家族信托基金优缺点先谢谢了!如题 谢谢了
优点:财产独立存在,不受财产所有人债务影响;收益可根据自身意愿进行收取和分配。缺点:该资产一旦被委托打理,则其所有权不再归属于本人;家族信托基金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其监管方面仍有缺陷;信托分为可撤销与不可撤销,如果是不可撤销信托,则一旦设立不可对信托条款进行修改。
一个灵活度高、量身打造定制的投资平台,更加有利于筛选与家族的价值观、投资信念保持一致的专业经理,发挥出协同作用。优脉是中国市场买方定位的家族办公室专业服务机构,主要股东为全球知名资产管理公司、著名投资人和深行业专家。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深耕中国金融市场多年、配合默契且成绩斐然。
㈢ 最优化题目:乔治刚刚继承了一笔可观的遗产。他希望拿出一笔钱为她的两个儿子设立一个信托基金。
最优解(4,2)为T、Z比例
㈣ 我在百度百科里看美国家族问题时,偶然看到说:家族信托作为传承家族财富的一种方式,在欧美已经比较普遍
家族信托在海外作为一种财富传承和保护的重要工具,已经有数百年的发展历史。家族信托能够更好地帮助高净值人群规划“财富传承”,也逐渐被中国富豪认可。近年来,家族信托已经逐渐被大众所了解,但很多投资者却不知道,在婚姻过程中,家族信托可以预防婚姻带来的财产变化。国外某公司长女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再次凸显出家族信托的优势。
要想让家族信托在中国良好地运转起来,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政策加以监管,也需要大量信托人才。优脉成立于2014年,是隶属于上海和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品牌。上海和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中国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优脉是中国市场坚持买方定位的财富管理专业服务机构,主要股东为全球知名资产管理公司、著名投资人和资深行业专家。
㈤ 急,家族信托问题,不可撤销信托期限50年,50年后到期,受益人正好破产,信托财产会被清算吗
会。
存续期内的信托财产确实具有信托独有的财产隔离制度。存续期外的信托资产则不具备该属性。
㈥ 三口之家年入三百万在世界属于什么水平
年薪百万是什么概念?
一开始小茶看到这个题目的时候,小茶是一脸地铁、老人、手机的表情。
什么水平,当然是高水平啊!
这还用说吗?你知道2019年我国人均可支配人均收入是多少吗?根据公开数据显示,去年我国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733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稍微高一点,为42359元,而村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才收入16021元!
看到了吗,去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才3万多元,你现在却问我年入100万什么水平?当然是非常优秀的水平啊!
好的,我知道你可能说年薪100万放在北上广深不算什么。但是,真的是这样的吗?
根据网上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平均薪酬10477元。其中,高级管理平均月薪也只是21769元的平均月薪。
高级主管月薪2万的话年薪也只不过24万左右,所以年薪百万在中国真的是非常优秀的水平。
其实年薪百万不仅在中国范围内非常优秀,在全世界范围内都非常优秀了。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在全球前十名高收入的国家里,瑞士是83580美元排在人均国民收入第一位,挪威是以80790美元排在第二位,卢森堡是以78320美元排在第三位。
而100万年薪人民币,按照美元兑人民币1:7的汇率来算的话,那就是年薪142857美元一年,已经远远超过第一名瑞士的年收入了。
那么问题来了,假如年薪已经到达了百万的级别了,肯定不会只是一味的打工上班了。
那么年薪百万的人可以做哪些投资呢?一起来和小茶看看。
年薪百万可做什么投资?
如果你已经做到了年薪百万了,那么肯定说你有资产千万肯定不过分吧?
抛去那些不动产,可用于投资的款项也不少,那么可用投资什么理财项目呢?小茶选出了几个靠谱的投资标的,你看看小茶讲的有没有道理。
①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是指高净值人群委托机构代为管理家族财富而成立的信托计划,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财富的传承。简单来说,你就是把你的资产交给一群专业的人去打理。根据信托法,一旦设立家族信托,投入至信托计划内的财产即具备独立性,无论富人离婚析产或破产、死亡,家族信托计划内的财产都将独立存在。因此,家族信托以确保子孙后代衣食无忧。
②私人银行
私人银行没有一准确的定义。你可以把私人银行服务理解为是银行服务的一种,但是它专门面向富有阶层的一种服务。比如说,私人银行可以提供的服务有:
①根据客户需求量身定做投资理财产品;
②对客户投资企业进行全方位投融资服务;
③以及对富人及家人孩子进行教育规划,信托计划的服务。
③大额存单
大额存单是银行印发的一种定期存款凭证,到期后可按票面金额和规定利率提取全部本利。注意,这里讲的是大额存单不是定期存款,小茶在这里也和大家讲解一下两者的区别:
①定期存款是记名不可转让的,而大额存单则反之。
②大额存单金额则都是整数,并且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转让。而定期存款金额可以不是整数,可以有零有整。另外,定期存款到期才能提取本息和,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
㈦ 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的法律问题
“家族信托”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托”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它是一种以家族内部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第二,它是有一定规模的信托,一般适用在家族企业上。
我国在信托发展的现阶段当然没有《家族信托法》,规范家族信托关系的主要还是《信托法》。《信托法》15条关于“委托人死亡后,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的规定,对家族信托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家族信托承担财富传承功能的基础。有了《信托法》特别是其15条,理论上在中国可以设定家族信托,信托合同中可以约定家人照料和保护信托的条款(如果受托人同意,并有可能执行的话)。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实质上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家族信托的时限很长(会超出自然人终生范围),受托人如果是自然人执行信托事务可能有困难,并且自然人的财产管理能力也比较有限,所以,家族信托最有可能的受托人是信托公司。所以,有关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也是重要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7条第2款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第2条第2款又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因为没有自然人或非信托公司从事受托行为的司法解释,民事信托的范围受到了“以信托为业”这个模糊边界的挤压。再加之家族信托本身的原因,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在很长时间内都将主要是信托公司。
家族信托的信托财产也受到限制。最主要的限制是不动产信托。因为《信托法》10条规定,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加之,相关配套登记制度没有健全,所以在我国目前不动产信托的登记是很困难的。类似的,其他需要登记的财产信托也会遇到这个问题。
家族信托受到限制还来自于税制安排。
虽然,《信托法》2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但是,关于信托财产的归属,史尚宽先生说,受托人受财产权之移转处分,该财产权归属于受托人。因为受托人之管理处分财产,非管理处分他人之财产,乃自己管理处分属于自己之财产。但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非为自己利益而管理处分自己之财产,乃系依一定目的为他人利益而管理处分该财产。[18]还说,不动产所有权之信托,委托人不能不将该不动产之所有权移转于委托人。[19]虽然,江平先生接受了“委托给”这种让步的立法方案,但也对日本和韩国信托法中“信托财产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观念,一直深信不疑。[20]
如果我国税法不对信托做出特殊安排,所有权转移的信托可能会带来很多税务上的问题o比如,房产的转移要缴纳印花税、契税,还可能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并且,这种缴纳是双向的,即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向受托人转移要缴纳一次,信托终止时,受托人按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或其他人转移时还要缴纳一次。在信托受益缴税的问题上,公司作为受益人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人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若企业认购的信托产品属于金融商品的范围,对外转让信托产品时,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而对于个人来说,国税函[2005]424号指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精神,个人取得信托产品收益,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然,当前并没有信托公司执行代收代缴的义务,但并不否认以后有按受益缴纳的可能性。而信托受益在信托计划的执行中,都已经依法纳税。这就又涉及双重征税的问题。
㈧ 家族信托怎么当事人死后还会发生财产问题
优点:
1、A身故或信托到期,分配给受益人B
2、委托人A自行做投资决策
3、一次双录,到期前均不用双录
4、保证优先认购权
5、投资+传承+受益人风险隔离
6、灵活终止、可升级为定制型、几乎免费的家族信托体验版
欢迎您更多咨询:
一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办?
二信托公司破产怎么办?
三家族信托避税吗?
你的问题不够清晰,抱歉没法正面回答,更多家族信托咨询可以私信于我!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㈨ 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
你好,信托公司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较为经常出现的,在2014年,专业人士就家庭信托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得出了一些结论,借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如何看待家族信托法律问题?根据先关法律规定,家庭信托食欲那种类型的信托呢?
一、家族信托的定义及基本特征
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14 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对家族信托定义如下:“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的信托,在内容上包括以资产管理、投资组合等理财服务实现对家族资产负债的全面管理,更重要的是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服务”。信托业协会的以上定义基本上揭示了家族信托的本质特征。
1、以家庭财富的管理、传承和保护为目的
与目前信托公司的单一财产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目的不同,在家族信托中,家庭财富管理只是与家族财富的传承和保护相并列的三项目的之一,而且家庭财富管理的目的也不能只是追求资产的回报率,而是将家庭财富管理的安全性放在首位,目前信托公司以“次级债”为主体的高风险、高收益的债项理财产品不应该成为家族信托财富管理所配置的产品,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获得高评级的企业发行的债券等产品应该成为家族财富投资的首选,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家族财富的传承与保护的目的。
2、家族信托以提供家族事务性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根据信托业协会的定义,家族财富管理与家族事务性管理是家族信托的两大职能,与家族财富管理相比,提供财富转移、遗产规划、税务策划、子女教育、家族治理、慈善事业等多方面的家族事务性管理则显得更为重要,有人曾经做过统计与比较,在家族信托中,家族财富管理的比重只占到四分之一,而家族事务性管理的比重要占到四分之三。因此,目前有些信托公司和商业银行所推出的“资金家族信托”,只能算是家族信托的初级版本,未来需要升级和完善。
3、家族信托为意定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规定,一项有效信托的设立,除了委托人要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依法办理信托登记之外,还需要以信托合同、遗嘱等书面形式设立信托,需要委托人对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务的具体规划、对受益权的分配、受托人的选任、准据法的适用等重要问题做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行为。另外,家族信托的契约和结构往往是量身订做的,信托合同条款完全按照委托人和家族的意愿订立,在没有委托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是无法设立家族信托的,因此家族信托属于意定信托。在不违反《信托法》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的前提下,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可以做出各种约定和架构设计。
4、家族信托兼具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我国《信托法》第二条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虽然本条规定了受托人的管理或处分义务,但是也规定了受托人要按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或处分,特别是《信托法》还规定了受托人必须遵守信托文件的义务,因此我国并不否认消极信托的合法性。由于家族信托的个性化特征,委托人可以在信托契约中对受托人管理家族信托事务的责任做出各种各样的限定和指示。因此家族信托兼具了积极信托和消极信托的特性。
二、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
古罗马帝国时期,为规避罗马法对遗产继承人的限制,遗嘱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信任的第三人,要求其为遗嘱人的妻子或子女利益而代为管理和处分遗产,从而间接实现遗产继承。13世纪,英国《没收法》规定,未经允许,禁止将土地捐赠给教会,否则一概没收。为规避法律,教徒们将其土地转让给第三人,同时要求土地受让人为教会的利益经营该土地,并将该土地所产生收益全部交给教会。这一具有创新意义的制度就是信托的前身。可见,信托制度诞生之初,是以“家族信托”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信托制度的出现并非委托人出于对投资的需求及财富增值的渴望,而是通过一种独特的制度设计,以规避现有法令政策对财产管理和遗产继承的严格限制,实现传承和保护家庭财产的目的。而现代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信托制度产生于19世纪的美国,初期是作为家族财富管理的一种补充方式而出现的,后来作为专业的从事投融资业务的机构而独立出来。由此可见,从家族信托从源流上属于民事信托,其与营业信托的区别如下:
1、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营业信托多属于自益信托
委托人设立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家族的利益,受益人并不限于委托人自己,还包括诸多家族成员,因此家族信托多属于他益信托。而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往往是同一人,多属于自益信托。
2、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营业信托受托人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范围比较广泛,可以是信托机构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适格的受托人包括信任的朋友、银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机构等,离岸信托还可以私人信托公司为受托人。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具有营业性质的信托机构,范围比较单一。
3、家族信托的发起人为委托人,营业信托的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家族信托是单一信托,具有独特性和私人性的特点,一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信托契约与信托结构,由委托人作为唯一的发起人设立信托。营业信托的受托人为信托机构,其经营的信托一般为集合信托,即信托机构先确定项目,再把众多委托人的资金集合成一个整体加以管理和处分,因此发起人多为信托机构。
4、家族信托的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的目的为营利
家族信托起源之初就具有融合多种目的为一体的特点,一般来说,家族设立信托是出于家族财富保护、财富传承、家族治理、税收筹划和社会慈善等多重目的,其目的具有多样性。营业信托发起设立信托多是出于融资及投资的需求,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利润。
5、家族信托的合同为量身订做,营业信托合同多具有格式条款
家族信托具有“私人订制”的特点,因此信托合同须量身订做,以满足其不同需求。营业信托是集合信托合同,由于委托人众多且需求趋同,因此信托机构为了节省成本,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时多采用格式条款。
三、家族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在英美法系,信托财产拥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两个不同的所有权。而大陆法系实施“一物一权”法律制度,同一物上不能相融两个不同所有者的所有权。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处理方式,《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对于该条“委托给”的解释,我国学者周小明博士认为是委托 给,即所有权归受托人所有,而张淳教授则一直主张信托财产应该归委托人所有。《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定不明确方式,在营业信托特别是集合资金信托是影响不大的,但对于家族信托,如果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则会带来以下问题:
1、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的目的不能实现
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产的传承包括传承与光大家族企业、防止子女挥霍家产、抚养未成年子女、照顾和扶助特殊家族成员等。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进入法定继承程序,法定继承实际上是将财产分到每个法定继承人的名下,一旦财产被均分,上述的家族财产传承各个功能都不会得到实现。更为重要的是,一旦委托人去世,其财产归属就成为问题,或者导致家族信托的终止或者引起各个受益人的纷争。
2、不能实现规避遗产税等税收规划的目的
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一旦委托人离世,其财产也很可能就被当作遗产而征收高额的遗产税。另外,由于英美法系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规受托人所有,实际上避免了由于委托人离世造成信托财产所有权变化的流转税问题,如果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家族信托的税收筹划功能将会大打折扣。
3、不能有效实现家族治理的功能
家族信托制度中家族治理首先要明确一个前提,家族成员不能再围绕财产的份额与归属进行争执,家族治理是按照“失去了所有权的控制权与受益权”的原理来设计的,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在委托人名下,不能将家族信托财产转移到到受托人名下。家族治理的很多制度设计就无法实施。
另外,如果家族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归委托人所有,尽管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但实践中也会给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财产特别是动产的确权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家族信托的财产所有权应该归属受托人。
四、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的法律可行性
在我国,一直是将信托作为一个金融行业进行法律规制和管理的,虽然对属于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来讲,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规制及明晰的财税政策支持,但在我国立家族信托的具有以下法律可行性:
1、《信托法》为家族信托设立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
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其实就是确立了民事信托法律制度,该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以下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第一,信托特殊三方当事人架构非常适合家族财富的管理与传承。信托制度通过分设不同种类的受益人解决了不同受益人的利益保障问题,通过委托受托人管理或者建立家族治理制度解决了家族财产长期管理的方式和方法问题,通过财产权名义上归受托人所有和管理有效避免了家族成员的分家析产和挥霍问题。第二,信托财产独立性将为家族信托财产构筑了一道安全的防火墙,保障了家族信托财产的安全与传承。第三,为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设立的基本制度,这些基本制度虽然比较简单并且其信托登记制度又有较大争议,但毕竟为作为民事信托的家族信托的设立提供了基本的操作规程和生效要件。
2、《合同法》为家族信托合同的订立提供了特别法支持
信托业的“一法三规为信托公司进行营业信托业务制定了较为详细和完善的规范,但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不能“标准化”,每一个家族信托合同的内容都是不同的,需要按“量身定制”。实际上,按照《合同法》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在我国,家族信托要比英美法系有着更大的自由度和操作空间。
3、《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
根据《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以下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第一,家族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名下转移到受托人名下,适用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即不动产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适用交付生效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适用登记对抗主义。第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信托应该到工商部门办理信托登记,股份公司应该在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托登记。第三,知识产权等应该到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信托登记。
因此,在我国,设立家族信托是具有基本法律制度保障的。
五、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
我国尚没有公布《受托人法》,营业信托中的相关监管法规也没有对受托人的权力与义务问题进行系统的规定,家族信托中受托人应该承担的权力与义务问题将会成为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难题。
1、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首先来源于信托合同的约定
在《受托人法》等相关法律制度缺位的情况下,只要不违反《信托法》的基本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按照《合同法》订立的信托合同应该成为判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的首要来源。
2、股权信托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股权信托一般面临如下困境:受托人通常不具备经营企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委托人及其家族成员不愿意受托人真正介入到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受托人作为股东做出决策并最终失败的情况,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等。为了解决以上股权信托的治理问题,一些离岸地通过制定特殊的信托法案,如BVI的VISTA 法案,将传统的股权信托奉行的“受托人中心主义”原则,改变为“董事会中心主义”原则。我国缺乏英美法系的受托人的法律规范与文化传统,现阶段受托人也不具备英美法系受托人的能力与诚信精神,在股权信托中实施英美法系的“受托人中心主义”非常不现实,可以借鉴VISTA法案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
3、应该尽快制定《受托人法》
通过信托合同来最终确定受托人具有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会面临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合同条款规定不全面、不清晰等问题,股权信托可以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也面临董事来源、人数、权力等具体界定问题,存在家族信托被法院撤销的风险,在一定的家族信托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我国应该尽早制定《受托人法》或者相关的条例,为家族信托提供基本的法律支持环境。
家族信托在我国的法律实践刚刚开始,其面临很多的法律理论与实践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该对此保持一定的宽容心态,不应该用英美法系传统的信托理论如实行“受托人中心主义”、禁止委托人设立“目的信托”,反对设立“永续信托”等来评判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应该借鉴一些离岸信托制度,尽快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家族信托法律制度。
家族信托法律问题自2014年以来,一直是一个热门话题,由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家庭信托属于民事信托的一种,它是一管理家庭财富为主要目的。为了使家庭的财产得到保障,在办理信托时,需要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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㈩ 以“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引导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回归”为主题写一篇题目自拟2500字左右的文章。求大
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引导理财业务向资产管理回归
近来,“大资管”、“泛资管”成为业内经常谈论的话题之一。在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金融深化,以及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的大背景下,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空间巨大。特别是对银行而言,新的市场环境要求银行业必须对自身的运行模式进行深刻变革,这种变革应使银行建立更有效的信贷资产配置机制和更多元的市场化业务,这种变革应把银行从传统银行变身为数据分析者、集成服务商、撮合交易者和财富管理者。商业银行要从靠“借给人钱赚钱”,到“给人管理钱赚钱”。从国际金融业的数据也可以看到,全球资产管理行业的管理资产规模远大于银行业务资产规模。因此,长远看资产管理市场潜力巨大。但在金融监管去杠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不断累积、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当下,资产管理业务如何走得更远需要我们认真思考。结合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目前发展的实际,资产管理业务良性有序发展的路径选择至少应有以下两点需要把握。一是建立栅栏、回归本源。主要谈银行资产管理业务面临的压力与制度框架设计;二是边界突破,同业竞合,主要想说明新形势下的“大资管”跨界布局。
一.建立栅栏、回归本源
包括银行理财在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上是受托代客业务,资产管理机构按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资产组合配置和投资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受托、尽责的义务并收取管理费。任何存在刚性兑付的理财产品本质上都是借贷关系而非受托资产管理关系,都应对资产管理机构比照银行的监管要求计算风险资产并有充足的资本做支持,以防止监管套利。这也是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机构提出“栅栏”原则以防范不同性质的业务过度交叉所带来的风险隐匿与扩散的主要原因。例如,在2013年 1月开始实施的国际会计准则第十条修正案(IFRS10)就明确规定,判断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或设立的对冲基金是否在金融机构自身资产负债表外核算不再单纯根据理财协议所载明的法律关系,而是看银行对理财产品或基金是否有实际“控制权”。如果其风险收益实质由银行承担,则产品或基金应在银行表内核算并计算风险资产,以避免金融机构借所谓的表外理财产品隐匿风险。因此,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制度框架设计、业务发展模式首先需要坚持的原则就是如何在法律形式与业务实质上回归代客的本源,使基础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能够过手给投资者。否则,我们要讨论的就不是“资产管理业务如何走得更远”的问题,而是“能不能走得下去的问题”。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而言,既要看到中资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是我国利率市场化和资产证券化发展进程缓慢,企业直接融资市场欠发达和投资者投资渠道匮乏的背景下银行创新的产物,且经过十年的发展,目前超过十万亿规模的银行理财产品在波动的市场环境中为投资者带来了持续投资收益的同时,连通了投资与融资,推动了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促进了中国金融投资体系有效前沿面的逐步形成;也要看到,银行理财产品以约定收益率方式为主的发行模式以及法律地位缺失等问题,使得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收益隔离、过手机制没有真正确立,尽管法律协议上明确客户承担风险,但刚性兑付的现象客观存在。约定收益率的发行方式使得理财产品所投资基础资产的利率风险、市场风险没有传递给投资者,又由于银行声誉的背书,使得信用风险也没有传递给投资者,从而不可避免地刻上了影子银行的烙印。各行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收益率,实际反映了各行的筹资成本,其收益差别更多是各行之间的信用溢价,而不完全是理财管理能力的差别。尽管由于银行相对审慎的风险管理政策、过去十年中国经济持续的增长以及银行自身的盈利能力支持,使得银行理财业务截止目前还风险可控,但相对有利的外部环境已经发生变化。一是经济结构调整、去杠杆、去产能,必然带来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累积;二是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银行盈利能力下降,银行间的并购将会出现。银行自身难保,又如何保证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银行理财原有模式必然难以为继。因此,资产管理行业以及银行理财业务也应该遵循“栅栏”原则,在风险隔离的前提下,把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收益传递给投资者,使得银行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的本源。在我的理解中,栅栏能够成立应该有三个前提条件:第一是风险可隔离,第二是风险可计量,第三是风险可分散。金融业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风险的处置与定价”。在银行主导的间接融资体系中,风险是被管理的。金融风险是通过银行的客户关系管理与持续信用风险监测(贷后管理)、模式/模型选择与组合管理得以控制的,储户(投资者)仅承担银行的信用风险而不承担银行贷款所对应的基础资产的风险。而在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中,风险处置要靠分散。普通投资者是无法进入基础资产,包括股票和债券发行企业的管理运营当中去的,而只能通过基金为代表的资产管理机构通过组合投资、动态管理来分散风险,通过对开放式产品的认购赎回,用脚投票来选择风险的承担和不承担。因此,直接融资体系中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是依靠专业化的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机构,以分散化的风险转移为主要控制手段,投资者直接承担了基础资产的风险,但由于资产管理机构的动态管理与组合投资,单一基础资产的风险被层层分解,最终能够被不同风险偏好的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所承受。只有理财业务或是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风险最终被投资者承担以后,才能使投资者真正获得风险收益;才能使原来集中在银行系统的信用风险得以转移出来,真正促进直接融资的发展与中国金融结构的转型;也才能使理财或是资产管理业务能够摆脱银行或是资产管理机构自身资产负债表或资本金的束缚,从而走得更远。这也正是去年10月,监管机构推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与“理财管理计划”的初衷。“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这一配套业务框架制度设计的提出是在银行理财业务框架内,为了继续发挥银行理财业务为投资者创造财产性收入、推动实体经济发展、促进银行转型等积极作用的同时,解决理财业务存在的信息不透明、影子银行隐形风险积累、通道业务放大金融杠杆等问题,按照“栅栏”原则,分别在理财业务的资产端和投资端做出的规范性安排。“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一种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由合格投资者(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进行投资交易、在指定制定渠道进行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SPV)。“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有别于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开放式、无预期收益率、仅投资银监会认可的标准金融工具(债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并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的理财产品。“工具”是在信托型、合伙制之外的一种特殊目的载体(SPV),在法律形式上起到风险隔离与破产远离的作用,并保证理财资金与实体经济一一对应,避免脱实向虚。工具的创设引入外部评级、公开发行、集中薄记、持续报价、连续估值、以及最高80%的自我投资,并在向“计划”管理银行披露相关信息,使得非标准的基础资产转化为可交易、可估值、透明的标准金融产品。“计划”则借助另一个基金化的特殊目的载体,通过动态管理(开放式)、组合投资、公允估值(非预期收益率)、信息透明,做到分散风险并将基础资产的投资收益于风险过手给投资者,银行只收取管理费。因此,“计划”的特性确立以“工具”的可交易、可估值为基础,“工具”的风险传递以“计划”的组合投资为要件,工具是立栅、计划是横杆,两者缺一不可,构成了理财业务坚实的栅栏。与很多媒体着重分析“工具”对债券的替代或是对通道业务的冲击不同,我们认为整体框架设计重点不在“工具”,而在“计划”。通过理财管理计划的动态管理、组合投资解决了单一投向的集中度风险以及实体经济需要长期资金但资金端需要流动性的矛盾,增加了理财业务与实体经济的拟合程度,特别是通过“理财管理计划”的发行,促进银行理财产品向开放式净值产品转型,破除刚性兑付,使得理财业务回归本源,这是整体框架设计终点,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本身可能只是这一历史过程中的过渡产品。随着“计划”的大量发行并被投资者逐渐接受,银行理财逐步演变为中国债券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不仅赋予了银行应对金融脱媒与利率市场化的有效防御武器,也促进债券等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一个强大的债券市场或债权直接融资市场与一个强大的资产管理行业相互配合。像海绵一样,银行资管的厚度可以吸纳债券市场化可能的违约风险,将会使得中国债券市也能破除刚性兑付,真正变身为企业直接融资,债券市场的发行主体层次更加丰富,信用溢价更符合企业自身的信用状况,银行理财投资的方向肯定是以公募市场债券为主。希望通过新老理财产品一段时间的并行,这些改革措施能够使得我们的理财业务在未来两三年取得政策制定制高点,因为很多时候监管政策制定带有偶发性,这可能是由一篇报道引发,也可能是由高层领导批示所引发,但政策是否符合市场导向存在疑问。通过专业化取向的监管政策制定,保证我们理财发展路径选择符合市场化的方向,是理财业务制度创新的重点。如果继续刚性兑付,理财业务将会占用银行的资本金以及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资源,必将受制于银行发展边界的限制。只有银行理财产品从法律形式到业务实质真正回归代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银行理财才能随着金融脱媒、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真正做大。所以说建立栅栏,回归本源是资产管理业务能够走得更远的前提条件。
二.边界突破、同业竞合
大资产管理时代的跨界布局主要体现在投资端的“资管投行”以及资金端的“模块化的财富管理”。投资端,作为最活跃的金融市场参与者,逐利属性决定了资产管理在不断寻求新的投资领域,其投资边界也在不断被打破,新的投资品种、新的交易技术不断纳入资产管理机构的视野。上个世纪50年代前,资产管理的精华部分还主要集中在股票市场,因为“大萧条”和二次世界大战的冲击还处于市场孕育阶段,公司债券还仅仅作为被动投资放在替补席上。二战后至60年代,经济企稳催生了公司债券发行量的急剧增长,而伴随着70年代石油危机和利率市场化进程的结束,美国国债市场拉开了长达30年的大牛市行情,债券投资才逐步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主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于ABS、MBS、REITs等一系列资产证券化技术和以B-S期权定价模型为代表的量化投资交易、以及对冲基金的兴起不过是上世纪70年代以后的事情。存在金融管制的领域,由于金融市场被不同的监管规则所割裂,资产管理管理机构更有冲动通过创设金融产品去打破管制与市场割裂以获得套利机会。例如上个世纪70年代,由于保险公司、银行以及储蓄贷款机构等机构投资者的被不同的“牌照”以及会计准则所限制,投资范围被区隔在特定的领域,而新兴的资产管理机构则完全没有限制,他们通过创造各种证券化方式在国债、公司债、抵押贷款等各领域进行组合投资,如同PIMCO的首席投资官Bill Gross在1986年他写的第一篇名为Bond Wars的随笔写到 “只有有人能够创造一个证券化工具,一切都可以进行套利(…anything in theworld can be arbed, if onlysomeone would create asecurity to do it)”。这些金融工具在创设之初,因为可交易性差,而往往是非标准化的和OTC的(判断标准与非标的区别不是其交易的市场,而是其可交易的本质,国外称为marketablebond与non-marketable bond)。但随着这些工具的投资价值被投资者所认识,规模的扩大与市场的成熟,使得原本非标准化的产品逐渐标准化,并成为场内交易工具。例如,成熟金融市场上银行贷款往往存在流动性较好的二级市场,因此,相伴随也同样存在可以投资贷款的基金(loan fund)。中资银行理财产品的出现与壮大,实际就是通过管制套利与创设(非标)投资工具,打通了客户资金与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特别是信贷市场的区隔,平滑了投资谱系中的收益风险曲线,促进了中国投资有效前沿面的形成,也成为自身快速发展的催化剂。2012年以来,中国证监会、保监会推出了一系列券商资管、基金公司子公司定向产品以及保险公司债权计划等政策,都可以看作监管机构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放开投资管制,使得资产管理机构投资更有效的努力。未来,资产管理行业面对的投资边界还会进一步扩大,这既是由于金融产品与交易技术的创新仍层出不穷,更是由于市场的波动和信息时代的信息壁垒被打破。新的市场环境下,信用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累积使中国的资产管理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变局与波动,信息高速传递也放大了噪音所带来的扰动。传统的资产管理业务面对金融市场一般仅作为买方被动接受金融市场上的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进行资产配置,但由于在市场缺乏有效对冲工具时,系统风险难于避免以及资产管理机构原有的信息优势被财经网站、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自媒体的发展不断削弱(当下,一个微信圈足够广的散户拥有的市场信息可能不比一个小券商少)等原因,对抗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关键更在于获得收益足够的优质资产。如同打乒乓球,在无法判断对方来球旋转方向时,重板是最有效的回球方式。因此,资产管理行业竞争重点与专业能力建设除传统的市场分析与大类资产配置外,也要增加金融工具创设以获得风险与收益配比更佳的优质基础资产的能力,即寻找新α的能力,仍局限于固有投资领域的资产管理机构只能是自废武功。这方面,耶鲁基金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这家表现优异的长期捐赠基金管理机构是最早进入另类投资领域的资产管理者,1973年起投资杠杆收购,1976年进入风险投资基金领域,上世纪80年代使用量化对冲工具开始绝对回报策略,从而为其带来丰厚的回报。新形势下国内资产管理业务核心能力除市场投资的研究能力、大类资产的交易能力、平衡有效的风险控制能力外,还应有金融工具的创设能力和客户投资活动粘合的能力。优良资产只能是来自于实体经济。9月份曾经有个流传很广的段子—“做标债的从全球经济到美国QE、新兴市场危机到国内工业增加值、流动性分析,然后又是久期,凸性,骑乘免疫、二叉树定价,终于把收益率做到了6%,然后银行一个客户经理买了一个非标,眼睛一闭一睁,轻轻松松地做到了9%”。段子反映了市场的一种情绪,在实际路径选择上,决不能如此简单与放纵。资产管理行业应逐步建立“资管投行”的理念与模式。“资管投行”意味着资产管理行业不能仅仅充当买方被动接受金融市场上的债券、股票等金融产品,在某些时候要成为金融产品的创设者,主动去创设金融工具以融入实体经济。不同于仅为交易而存在的狭义投资银行,“资管投行”的精神在于传承商业银行的精神,利用资产管理业务获得的中长期稳定资金把投资融入不同生命周期、不同类型企业的各层面经济活动当中,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融资、权益融资、并购重组、现金管理等,从而在经济增长结构性变化的背景下获得优质的资产,也更好地支持了实体经济。“资管投行”的价值一是在于将资产管理的大类资产配置的方法进一步下沉企业经济活动中,在中观组合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微观层面与融资客户的粘合,通过对所投资资产的信用资质变化和还款来源的持续监控和管理,降低违约风险、提高投资收益;二是作为嫁接投融资的一座桥梁,“资管投行”在市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中为企业提供中长期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帮助企业乃至实体经济突破在发展中的各种制约和瓶颈。我认为在现阶段有三个主题可供资管投行选择,一是城镇化背后的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二是经济结构调整、过剩产能淘汰背后的并购重组;三是资本项下开放与美国经济转强背后的海外投资。如果有现成金融产品可以选择,我们可以去评估并投资,如果市场缺乏相应的产品,资产管理机构应借助资管本身的资金实力,通过内部的不同部门或是合作伙伴,创设金融工具,使得资产管理的投资触角直接作用到实体经济。资金端,传统的资产管理与投资者的粘合度弱,客户往往掌握在渠道手中。但互联网的发展使得资管业务与客户拉近了,直接改变产品服务提供商与客户、渠道之间的关系。互联网的精神内涵是“开放、平等与客户体验”。开放。按马化腾的说法,互联网是“连接一切”,我理解还要加上“拉到眼前”,通过移动互联,任何销售中介都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互联网金融下,标准化的金融产品与非金融产品一样都可以直接推送到客户眼前。平等。互联网时代,消费者之间、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也更见平等。以前,资产管理总认为投资者是分层次的,但淘宝淘宝天猫双十一350亿的交易量,证明了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能是英雄。正如David Bowie在伦敦奥运会上的歌曲“Heroes”所唱的“we can be heroes, just for oneday”。互联网金融面前,私人银行客户、财富管理客户、大众理财客户、屌丝理财客户的边界模糊了。消费者与生产者的平等,消费者参与生产决策。对金融而言,就是信息的透明。你会发现,在互联网上,你的信息占有量可能并不比一个经常上网的老太太更多些。客户通过各种自己的知识、通过专业网站,完全可以对不同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做清晰的对比。客户体验。以“客户为中心”的提法太虚化了,互联网强调把客户体验做到及至才能生存。有人说,要以“二”的精神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如果你做的不够好,说明你还不够“二”。因此,而互联网的开放为资产管理行业直接面对终端客户提供了条件,但也需要金融机构低下原本高傲的头,按照互联网的精神去改变自己的基因。但同时看到,复杂金融产品难以完全在互联网上进行风险的揭示与定价,因此资产管理产品直接通过互联网对接投资者或是标准化程度高的货币市场基金类的产品,或是需要提供模块化的财富管理服务。例如,互联网和资产管理相结合可以通过大数据挖掘对客户消费模式和日常资金流的进行分析从而筛选出客户的资产负债情况,收入情况,风险承受能力等一系列必要条件,并可以据此推荐适宜的投资组合。投资组合的资产则是由模块化的资产管理产品所组成,客户即可以选择“一键式投资”,也可以按照自己的特定需求做相应配置比例的调整或删改。模块化财富管理服务透过互联网这一开放平台,平等地将一切可投资资源、财富顾问服务、个性化资产配置、金融产品评级等服务完整的呈现在每一个客户面前,使得大众财富客户既能获得等同于私人银行客户一样“tailor-made”的用户体验,既借助互联网金融将服务门槛下移,这正是金融民主化的体现。但在客户层面表现出相对多样化的资产配置背后,资产管理机构仍可实现集约化的投资与管理。从资讯提供、市场研究、组合管理、模型设计、交易经纪、托管清算到平台系统,资产管理本身就是一个业态丰富的行业。资产管理行业如向投资银行、财富管理两端跨界延伸,所提出的多元化的能力要求,更使差异化发展与同业竞合成为必然。不论是银行、信托、券商、保险、基金,都有其发展的空间,但发展与合作的前提是价值提供的核心竞争能力。各类资产管理机构都应根据自身资源禀赋,确定适合的战略进行业务摆布,例如信托业可以发挥基础资产结构化设计方面的能力向投资银行发展,可以借助信托清晰的法律关系通过家族信托等工具的拓展向私人银行进军,也可以发展清算托管平台业务成长为纽约道富银行一样以托管业务见长的机构。没有价值提供能力的机构是没有生存空间的,单纯的通道业务一方面拉长了中介链,催生资管泡沫,提高了金融体系的杠杆率,增加了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一方面使参与者心态浮躁,一味赚快钱而忽视了能力建设与基础工作的推进,最终在市场变化、政策改变之后败下阵来。间接融资体系以银行为主导,而在以金融市场为主导的直接融资体系中,资产管理行业连接投融资,具有核心地位,没有资产管理业务的良性发展,就不可能有间接融资到直接融资的转换。正所谓守正出奇,资产管理行业应坚守代客理财的本源和专业的资产配置、组合管理、风险平衡的理念,根据新的市场环境,跨界布局寻找新的收益驱动因素与资金获得方式,资产管理行业之路应该可以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