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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慈善信托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 2021-04-25 12:34:19

㈠ 长安信托的慈善信托主要涉及哪些领域

长安信托的慈善信托涉及的领域包括教育、扶贫、环保、助老等多个领域。2016年9月1日《慈善法》生效当日,长安信托成功备案全国首批慈善信托。目前已经成立4单慈善信托,分别为“长安慈—山间书香儿童阅读慈善信托”、“长安慈—环境保护慈善信托”、“长安慈—未来创造力1号教育信托”、“长安慈—民生001号慈善信托”落地单数居行业首位。

㈡ 慈善信托存在哪些问题

目前慈善信托的几个特点让我们感受到离这个距离有点远。我们会看到受托人有大量的信托公司,慈善组织很少,或者只作为双受托人之一。有些慈善组织的加入是作为慈善信托的项目执行人或受益人,或作为一个管道实现免税功能,因为慈善信托按照当下的税法,还不能享受公益捐赠抵扣的优惠,慈善组织的存在成了寻求税收利益的必然选择。慈善信托从本意上来讲应该就是免税的。又比如说慈善信托财产规模比较小,所有的慈善信托资金加在一起都不如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可能品牌效应对信托公司来讲大于公益效应。再者慈善信托的期限都是以固定期限为主,财产种类是货币为主,现在市场上仅仅是有一单的是股权形式,接下来还有几单的出现还在观望中。以上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在业界,更重要的是在政策的不明朗,或者有些政策存在大的误区。

商业能解决社会问题,而慈善是起步于商业止步之处,就是说商业无法解决的问题才是慈善大有作为的空间。讲究公益绩效是对的,但是仅仅关注公益绩效而忽视过程的慈善就犯了大忌,因为过程与目的不相吻合。

最后我以十三世纪波斯诗人的一句诗来结束今天的发言,“所有的人类都来自于同一躯体,最初是来自共同的精髓。如果时光用痛苦折磨一条手臂,那么另一条手臂也甭想安然休息。”

㈢ 公益信托的信托流程

信托公司的公益信托业务流程大致如下:
1、确定公益信托资金来源及设立信托的公益性目的。
2、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公益资金,并依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监察人。公益信托业务可以采取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种形式。
3、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公益信托合同》,确定具体的信托资金金额、信托期限等条款,并在受托人处开立公益信托专户,将公益资金交付受托人。
4、受托人对公益信托资金采取独立账户、封闭管理的运作方式,在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和信托监察人的监督下,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运用专业知识及多种金融工具,对信托财产予以管理运用,实现信托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5、受托人运作公益信托资金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后,其余资金划入公益信托专户。
6、受托人应当至少每年一次作出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富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受托人予以公告。
7、公益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8、受托人作出的处理信托事物的清算报告。
9、信托受益人在每次分配信托资金及收益时,应由收益代理人通过相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㈣ 如何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

1、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申请

为了一定的公益目的设立信托,委托人、受益人均可以提出申请,以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设立慈善信托。委托人只有一人或者数人的,可以直接向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提出设立慈善信托的申请;委托人人数众多,或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宜由受托人提出申请。

2、信托资产转移

慈善信托设立申请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信托财产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成立。

3、信托财产管理与运用

基于对信托财产保值增值的目的,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每年编制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的报告,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后,予以公告;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将信托资产或(和)收益交给受益人。

4、信托监管

信托监管包括对信托财产运用的监管和对受托人的监管,对信托财产的监管是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有义务检查受托人处理慈善信托事务的情况及财产状况;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监管包括: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和受托人违反信托业务或者无力履行职责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变更受托人两点。

5、信托终止

信托期满,慈善信托终止,受托人应当及时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慈善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当作出清算报告。




(4)慈善信托的监督管理扩展阅读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与委托人或受托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确定监察人。

监察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监察人发现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设立慈善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

㈤ 为什么对公益信托进行监管,监管手段

现代社会,由于人类集聚地财富越来越多,公益事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局面。公益信托制度作为现代信托的一种独特的产品设计,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信托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关系,在信托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受托人的地位最为重要。一个有效的信托,除了需要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是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外,受托人也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能受让并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作为信托制度中具有独特性的公益信托,在这方面表现地尤为突出。私益信托的受益人应当是清楚明确的或者在信托文件中指明一种方法能够确定谁是受益人。而公益信托受益人的不确定性,使得公益信托受托人成为信托关系当事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中的核心。受托人制度成为信托法律关系本质的体现者。受托人的信托义务是否如实履行,必须要受到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㈥ 慈善信托新鲜出炉,都有哪些优劣势

(一)有效保证慈善信托财产安全

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可以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这一点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团所无法比拟的。慈善信托一般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一旦设置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一方面委托人当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受托人的任何经济纠纷乃至破产都不会影响财产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托财产得以与委托人及受托人各自的债权人实现有效隔离。

(二)结构简单,操作灵活

相较与公益法人,慈善信托在设立和管理上更为简单、操作更为灵活、形式更为多样。第一,慈善信托在设立上比较容易,仅须经特定主管机关许可,受托人要求比较宽泛。第二,慈善信托不属于法人,没有常设机构,具体运营由受托机构负责,无需支付额外成本。第三,慈善信托比较弹性,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较为弹性的选择。由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资回报,因此不应按照现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不适用禁止利用媒体进行宣传的限制,不适用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不适用对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不适用对机构委托人的委托金额起点的限制,不适用对信托合同面签和双录的要求,而应该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进行广泛宣传,面向广大人群,不限金额、不限次数、不限人数、不限时间、不限地点地募集慈善信托资金。这一点正好与互联网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额、多笔、远程、随时、随地等特点相契合,因此,慈善信托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的试验田。

(三)对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

信托监察人是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之利益。信托监察人是慈善信托的特有制度,因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慈善信托设定之前并不确定,因此,要让不特定且不确定的广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托法赋予受益人监督信托之权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仅依赖委托人来监督来保护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够。因此,信托监察人之设计正是针对慈善信托的特点,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对慈善信托进行有效监督。

㈦ 慈善信托知多少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随着《慈善法》的落地,信托行业开始着力进行慈善信托产品的发展。慈善信托和慈善捐赠都是为了慈善目的而将财产所有权转移出去,用于开展慈善事业,慈善捐赠财产、慈善信托财产都只能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信托区别于其他民事、商事信托的根本在于其慈善目的,慈善捐赠区别于其他赠予的根本也在于慈善目的。但是,慈善信托与慈善捐赠又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造成了两者的很多差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法律关系不同
信托法律关系是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当事人构成,这三方即为我国 《信托法》 第四章所称的信托当事人。慈善信托的特点是设立时受益人不是特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慈善信托当事人缺少受益人,受益人在慈善信托的运行过程中可予以确定,所以慈善信托仍然是三方当事人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慈善捐赠属于赠与合同,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的受赠方既可以是慈善组织,也可以是直接受益人,慈善捐赠只涉及两方当事人。
设立形式不同
慈善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而慈善捐赠作为赠与行为的一种,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以及其他形式进行。
《慈善法》并未要求慈善捐赠必须签订书面捐赠协议,而只是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时,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财产独立性不同
在慈善信托中,虽然受托人在法律上是该财产的所有权者,但是信托财产是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财产的。
而在慈善捐赠中,将财产捐赠出去后,财产所有权将完全转移给受赠人,成为受赠人的固有财产。
当事人权利不同
慈善信托可充分体现委托人的意思,法律上对于受托人的义务具有明确规定,而且《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难以履行职责的,委托人拥有变更受托人的权力。委托人还可以选择设置信托监察人,对受托人管理运用慈善信托财产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善款被滥用。
在慈善捐赠中,捐赠人虽然可以通过书面的捐赠协议对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进行约定,但是在捐赠行为发生后,捐赠人对于受赠人是否按照约定使用慈善捐赠财产只拥有监督权和有限的制约手段。
相比于进行慈善捐赠,在善款使用方面,设立慈善信托可以更好地体现和实现委托人的意愿。
受益人不同
慈善捐赠的受益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也可以是特定的。
而慈善信托在设立时,只对受益人的范围和筛选条件进行约定,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具有不特定性。
税收政策不同
慈善捐赠享有税收优惠,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时,慈善组织可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可以据此申请税收的优惠待遇。
而《慈善法》中尚未对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享有的税收优惠进行明确规定。
相比于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拥有自身很多制度上的优势,发展慈善信托可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种新的选择项,可以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慈善事业的发展中来,引导社会资源更有效地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㈧ 深圳市慈善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为适应鼓励社会捐赠的需要,深圳市慈善会(以下简称市慈善会)设立冠名慈善基金(以下简称冠名基金)。
为规范冠名基金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下同)、受赠者(深圳市慈善会,下同)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冠名基金合理使用和长效运营,促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冠名基金的来源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深圳市慈善会捐赠资金定向用于安老扶幼、助学助医、助残济困、扶贫赈灾、慈善文化、公益环保、社会工作等各项慈善公益活动,可设立冠名资金,称为“深圳市慈善会××(单位或个人称谓)××(项目名称)基金”。
二、冠名基金的形式
1、直接捐赠:捐赠者一次性或分期直接向市慈善会捐赠资金。市慈善会为其设立专项名称,确定冠名基金:其中一次性捐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分期到位的总额400万元以上,可在3年内按每年均量定时到位。此类冠名基金每年以基金本金20%以上数额作为资助项目支出。
2、承诺捐赠:捐赠者承诺捐赠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或承诺捐赠的有稳定收益来源的固定资产经权威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不少于5000万元,认捐的本金(或资产)一次性移交市慈善会,或留在冠名单位,但市慈善会拥有所有权。此类冠名基金捐赠者每年以基金本金10%(或商定的资产收益比例)以上数额缴入市慈善会,作为资助项目支出。
三、冠名基金的使用、监督与撤销
1、捐赠者与市慈善会就冠名基金的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签订书面协议,并共同组成本基金管理委员会并达成相应管理章程和管理方式,负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协议实施承诺,对资助项目筛选、资助金额、资助形式等有最终决定权。
2、本基金管理委员会遵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深圳市慈善会章程》规定负责基金的管理运作,每年所产生的收益并入本金,同时可继续接受原捐赠者和社会各界的慈善捐赠,不断扩大冠名基金数额。
3、 遵照国务院400号令《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冠名基金总额的6-10%作为市慈善会的管理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慈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升救助和劝募能力的各类活动、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各类交流培训等等。
4、冠名基金由市慈善会建立单独财务科目,每年度接受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捐赠者、市慈善会理事会和社会舆论监督。
5、设立每个专项冠名基金时由捐赠者与市慈善会根据本管理办法原则签订捐赠协议和专项冠名基金管理办法。
6、专项冠名基金可按约定条件自行解散;由于经营或其他原因,捐赠款项不能按协议要求到位,经双方协商,根据捐赠人意愿可撤销;捐赠人违反本管理办法及捐赠协议时,市慈善会有权撤销该冠名基金。
四、冠名基金的实施程序
1、捐赠者向市慈善会提出冠名基金的项目申请报告,包括基金设立方式、受助方向等。
2、市慈善会按照冠名基金管理办法审批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冠名基金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使用、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
3、捐赠者按协议要求保证资金到帐,市慈善会按照实际到帐金额开具慈善募捐专用的收据凭证;或捐赠者按协议要求承诺捐赠资金(或固定资产)到位, 市慈善会有权实施监管并按规定获得资助款项。
4、捐赠者持市慈善会开具的捐赠收据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5、由本冠名基金管理委员会按协议实施救助,并负责反馈执行协议及实施救助的情况。
6、市慈善会评估基金运作状况,向社会和受益人公示宣传捐赠者的爱心善举,并给予捐赠者多种形式的褒奖和荣誉表彰。
五、附则
1、冠名基金是一项为国分忧、为民解愁的光荣事业,捐赠者和市慈善会应当履行冠名基金的管理职责,诚实守信,践行承诺,维护冠名基金的良好信誉,扩大慈善救助的社会影响。
2、本办法经深圳市慈善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后执行。未尽事宜由捐赠者和市慈善会协商解决。
3、本办法解释权属市慈善会。

㈨ 慈善信托,投钱给它安全吗

慈善信托最早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当时英国的天主教会逐渐演变为一个独立于封建君主,仅服从于罗马主教的团体,且信徒众多。信徒们信奉生前捐赠给教会财产做善事,则能积福积德,死后可以上天堂的信念,将大量财产都捐赠给了教会,由教会来管理和使用,用于救济和扶贫等,这便是慈善信托产生的雏形。当教会接受到的捐赠越来越多,所涉及的慈善事业内容也更加丰富,扩展到了教育、医疗、农业生产等领域,而同时英国皇室政权地位也更加岌岌可危。为了削弱教会势力,同时也为了规范这种慈善捐赠行为,英国逐步形成了由法律规制和调整的慈善信托法律关系。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通过议会颁布了《1601年慈善用益法》,这部法律确定了政府对慈善基金会的管辖权,并且创设了慈善监督制度和对从事法定慈善活动的基金会给予免除若干税收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和杜绝慈善信托财产被误用、滥用和管理不当的情况发生,英国于1853年成立了慈善委员会,建立起对慈善信托的全方位监管体系。这部法律对当时慈善信托的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其作用甚至影响至今。

由于鼓励措施有力,监管手段有效,慈善信托在英国十分发达,始终是慈善事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制度,涌现出一大批卓具影响力的慈善信托组织,创办于1895年的国民信托就是其中的著名代表。英国国民信托是一个民间法人机构,通过筹集信托资金用来购买土地、历史建筑物、绘画作品等财产以保护该财产,并以此为全体国民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它的主要收入来自会员的会费、捐赠以及门票收入、投资收益等。据该机构2007—2008年度报告显示,当时已有会员356万名,不仅来自国内,还有来自世界其他国家的,任何人通过缴纳会费均可成为其会员。国民信托拥有超过700英里的海岸线,250000公顷自然景色优美的土地,超过300处历史遗迹、公园、古老的纪念碑和自然保护地等。国民信托宣称,80%的国民居住地周围20英里处,一定有信托公共财产;任何地方开车40分钟,一定可到达一处信托公共财产。国民信托的观光景点可供游人参观,会员免费,非会员则购门票进入。前述报告表明,参观者达1500万人,并有 52000名志愿者为其提供免费服务。

随着信托从英国走向世界,美国、加拿大、日本等许多国家引进和继受了慈善信托制度,有的还发展出了新的慈善信托类型,其中以美国的慈善余额信托和优先权慈善信托最为典型。

二战后,美国借由战争之机大肆积累财富。从国家层面,为了使这些财富得到最大化的利用,美国慈善信托获得了大好的发展机遇。迄今为止,美国的慈善基金会数量之多、规模之大、影响之广都令其他国家难以望其项背。可以说慈善信托依托私有制的发展为基础,从法律层面规制诞生于英国,成熟发展及繁盛于美国。

我国慈善信托制度确立于2001年,在时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对慈善信托事业专列“慈善信托”一章,规定了慈善信托应当遵守的特别规则。
对于慈善信托的概念,历来便有许多说法。作为通说的一种,认为慈善信托是以实现社会慈善事业为目的,并以全社会或部分社会公众为受益人的信托。它同时包含了“慈善”和“信托”两个概念。从现今主要慈善信托实践来看,它的特征是显而易见。

(一)以慈善为目的 以“公益慈善”而非“私益”为目标是慈善信托的首要特征。所谓慈善,指对社会有价值或有重要意义的事业,它包括发展济贫、教育、宗教、医疗、体育、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市政建设等方面。

(二)以不特定社会公众为受益人 慈善信托受益人是指慈善信托在设立之初想要给予施善帮助的主体。由于慈善信托的公益性,这就决定了它的受益人具有不确定性,且这些受益人本身也对慈善信托财产不具有支配性的权利,他们无法对信托财产直接占有收益,也不能与其他确定后的受益人共同分割整个信托的利益。

(三)设置专门机关进行监督 由于慈善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慈善信托必须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来保障整个慈善信托的运作,否则不但不能实现信托目的,反而还有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伤害。

(四)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信托本身的公益性质使得政府鼓励它的发展,从而提供了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这种方式是一种更为经济有效的发展公益事业的方式,不仅可以减轻慈善信托的负担,同时也可以节省行政资源。虽然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如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台湾等地都对慈善信托做出了税收优惠,但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相关税制。

(五)永久持续性 相对于私益信托来说,慈善信托打破了“禁止永久性”原则。因为它运作的目的就是为了创造更多更大的慈善价值,促进整个社会更加和谐有序的发展,所以也将得到社会大众的永久持续性支持。

(六)适用近似原则 “近似原则”的中心思想是,一旦一项慈善信托的目的已经不再能实现或者已经实现但信托财产仍有剩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委托人意志最相似慈善目的。适用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发挥慈善信托造福社会的积极作用。
三、功能概述

(一)有效保证慈善信托财产安全

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可以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分割为名义上的所有权和实质上的所有权,使得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这一点是公益法人和非法人社团所无法比拟的。慈善信托一般为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一旦设置慈善信托,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一方面委托人当即丧失其对该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受托人的任何经济纠纷乃至破产都不会影响财产的存在和使用,使得信托财产得以与委托人及受托人各自的债权人实现有效隔离。

(二)结构简单,操作灵活

相较与公益法人,慈善信托在设立和管理上更为简单、操作更为灵活、形式更为多样。第一,慈善信托在设立上比较容易,仅须经特定主管机关许可,受托人要求比较宽泛。第二,慈善信托不属于法人,没有常设机构,具体运营由受托机构负责,无需支付额外成本。第三,慈善信托比较弹性,没有存续期限的限制,可以提供较为弹性的选择。由于慈善信托的委托人追求的是公益目的而非投资回报,因此不应按照现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不适用禁止利用媒体进行宣传的限制,不适用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不适用对自然人委托人的人数限制,不适用对机构委托人的委托金额起点的限制,不适用对信托合同面签和双录的要求,而应该鼓励信托公司和慈善组织进行广泛宣传,面向广大人群,不限金额、不限次数、不限人数、不限时间、不限地点地募集慈善信托资金。这一点正好与互联网金融所固有的分散、小额、多笔、远程、随时、随地等特点相契合,因此,慈善信托有望成为互联网信托的试验田。

(三)对受益人提供特殊的制度保护

信托监察人是对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活动进行监督的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保护受益人之利益。信托监察人是慈善信托的特有制度,因为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在慈善信托设定之前并不确定,因此,要让不特定且不确定的广大受益人直接行使信托法赋予受益人监督信托之权利,在操作上不可行;而仅依赖委托人来监督来保护慈善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在法律上亦不足够。因此,信托监察人之设计正是针对慈善信托的特点,以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式对慈善信托进行有效监督。
综合评价:慈善信托,只要是正规的信托公司管理的,那投钱给慈善信托就没有什么问题。

㈩ 公益信托的种类

1)对公益信托设立进行管理监督。
2)对公益信托基金的运用进行管理监督。
3)对公益信托的停止进行管理监督。 1)设立信托监督人对受托人进行监督。
2)受托人有义务定期向信托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业务经营状况。
3)信托监督管理部门随时检查公益信托的有关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