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一般是帮你开证券账户给你自己交易或者有授权帮你买卖股票的,而信托公司是你把资金交给那个公司的专业管理人员帮你投资,相当与基金
⑵ 我想了解信托产品适合什么样的客户群体证券公司如何与信托公司实现业务对接和共享
信托产品针对的都是资产百万以上的客户,多为公务员,白领,工商个体户,企业中高层等,买信托主要是因为要做资产配置。目前融资类信托产品的固定收益和银行的理财产品对比还是有优势的。银行4%-5%左右/年,信托有8.5%—12.5%左右/年。
证券公司目前与信托公司合作从证券经纪业务和信托产品代销角度来说,证券公司没有什么优势可言,信托公司的客户资源多为优质客户,这些客户对产品的依赖性是很强的,简单说对于百万资产的客户可以不炒股,但不可能不买信托。(证券市场的不稳定也是一个巨大的原因)
但是如果证券公司大力开展集合理财产品的设立,提高自身资产管理水平,寻找到一些优秀的管理人,产品定向于一级市场,甚至直接投降于收益较高的企业,走私募基金的形式,市场的需求量还是相当大的(目前的信托产品处于断档期)。
证券公司想与信托公司共舞就需要进一步参与到项目的储备和产品的销售来,证券市场对于信托投资者是一个资产配置的补充
⑶ 证券公司寻求跟银行合作,该怎么办怎么去和银行谈
证券公司跟银行合作的具体合作类型如下:
1、券商资管产品购买银行的“票据受益权”:
在该模式下,证券公司向理财投资者募集资金,代理投资者购买银行持有的尚未到期的票据收益权,获利部分归投资者所有,券商获得管理费及业绩报酬。在这种模式下,证券公司资管产品投资的只是银行票据资产的受益权,并非买断票据资产的所有权,因此,银行无法在财务上将贴现票据资产转移出表,票据依然占据着银行的信贷额度。这种模式类似资产证券化,银行通过合作获得的更多是短期周转资金。
2、券商资管产品买断银行的票据资产或信用证:
在该模式下,A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表外资金),然后委托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管理部分理财资金,资金仍托管在A银行;在签署定向理财协议之后,要求证
券公司资管部门用这笔理财资金直接买断A银行已经贴现的票据(表内资产),从而达到票据资产转移到表外的目的,同时票据资产仍委托给A银行进行管理,A银行收取一定的托管费用。作为回报,银行向券商支付一定的财务费用。由于是银行委托证券公司资管部门定向理财,因此证券公司在整个过程中缺乏主动投资的权限和表现,证券公司发挥的主要是“通道作用”。在帮助银行实现票据资产出表的过程中,证券公司获得的财务费用被形象地称为“通道费用”。在各个券商竞相加强做大资管业务规模力度的环境下,证券公司定向理财业务的费率已由最初的千分之三降至万分之五,部分券商甚至可以接受更低的费率。竞争的白热化为银行提供了更加优惠的通道服务。
3、券商主动管理资金赚取差价模式:
在这一模式下,银行通过与券商资管签下定向理财协议,资管部门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主动配置资产,一般对银行提供的预期收益率在5%左右。通过将大比例的资金投资于信托产品或城投债(这一过程可能放大杠杆),券商可以赚取实际收益率与提供收益率的价差。
4、券商资管与银行投行部门的合作:
这一模式下,券商主要还是扮演通道业务,表现为在创新政策下许多券商成立另类资产管理部门,银行的投行部门与其合作,由银行提供项目和资金,以券商发行产品的形式
(券商或表面上作为项目的投资管理人)将资金输送至待融资项目,达到将信贷类资产转移至表外的目的。
⑷ 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和信托之间的投资范围有何区别
就投资范围来说,由于监管的问题,银行理财产品的可投资范围是最小的,券商资管的投资范围较大,信托可投的最广。
就投资门槛来说,银行理财产品门槛最低,资管次之,信托最高,尤其单一信托,一般都不是个人投资者玩的。
就安全性来说,银行理财最安全,但收益最低;券商资管风险较大,信托风险最高;就收益率来说,与产品的安全性成反比。
具体的说:银行理财产品的申购起点最低5万(稳健型以上的10万),产品投向包括储蓄、国债、金融债、货基、银行票据(保本、稳健型);
高评级地方债或企业债、股基、商业票据(平衡型);股票、贵金属、外汇、期货、金融衍生品等(进取、激进型)。
目前,市场上常见的银行理财产品以稳健型或平衡型为主,收益率在4-6左右浮动,基本刚性兑付。
(以上投资范围仅指常见产品,实际情况太复杂无法尽述,风险分类也可能有所不同,下同)信托分为单一信托和集合信托两类。
集合信托的起点较低(最低是5万,但一般都在20万上下,100万的也常见),单一信托的起点一般都是千万元等级。
产品投向除银行的那几类外,还包括各类股权、债权、收益权类的金融资产,以及高档酒、艺术品、房地产等实物资产。
除了法律不允许做的,基本上都能投。根据风险程度不同,收益率起伏很大,低的与银行产品差不多,高的上不封顶(但可能血本无归)。
兑付情况的话,目前市场上基本是隐性的刚性兑付(有其他资金渠道垫底),但也已经出现过多起信托违约的案例。
券商资管的最低起点也是5万(限定性产品),但一般常见的是10万以上的非限定性产品。
限定性产品的投资范围介于稳健和平衡型的银行产品之间,非限定产品的投资范围则类似信托。
收益率方面,一般在5-10左右,高的能达到两位数,低的也有亏损的。
兑付情况,一般都能按约兑付,但是市场上也不时会有某个资管出现兑付压力的传言。
至于银行资管试点,短期影响的主要是通道业务(参见我的另一个回答:通道业务是什么业务?
怎么做到为银行做资产从表内到表外的流动性搬运?),个人理财影响不大,顶多是为银行打通了高收益产品渠道。
最后,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⑸ 目前中国的信托公司主要经营的产品有哪些,可以和银行或者是证券公司联合发行债券吗。
信托更多做的是实体投资项目,证券化的产品不是信托公司擅长的,一般这类产品都是和阳光私募及券商合作。金融未来将是混业经营,大资产管理的时代。发债是券商的传统业务啊!
⑹ 银行里面做的券商资管业务和信托有什么区别
券商和信托都是银行的通道,客户和资金都是银行的,只不过出于绕开监管的需要,有时会选择信托作为通道,有时会选择券商作为通道。现在银行更多地是选择券商,因为证监会出台了新政策,对券商资管业务进一步给予鼓励和扶持!
⑺ 银证信合作模式为什么要通过信托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 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 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 年12 月向该行申请28 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 银行的高端客户,A 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 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 亿元,28 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 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 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 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 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 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 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管理人,按照B 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 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理财产品。B 银行根据A 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 银行募集资金28 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 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 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 亿元的A 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 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 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A 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 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 银行自行选择,B 银行在与A 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 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 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 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 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 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 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B 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B 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 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 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 银行和A 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 银行的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 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 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 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 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 的投资标的由B 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 银行、B 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 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 银行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 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投资”项下反映;B 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和“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基金”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股票和其他股权”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 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贷款。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 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 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 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
1. 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 与银行B 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 购买银行A 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理财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 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 则相当于过桥方。
2. 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 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 号、银监发[2010]72 号和银监发[2011]7 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贷款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贷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债券、股票融资等10 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贷款反映的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理财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贷款,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贷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权”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贷款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贷款增加1.28 万亿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 年提高6.5 个百分点。
⑻ 银行如何与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合作
证券结构化信托(扩大杠杆),非结构化信托(阳光私募)
还有就是券商集合理财产品,这里面大有文章可做,可以绕开信托产品的审批流程,利用证券金融牌照做成立私募融资产品
⑼ 券商资管,信托和基金的渠道有哪些差别
差别就在于产品。券商资管主要是做资管产品。信托公司主要是做信托产品,基金公司的主要是做基金产品。主要是产品的区别。由于产品的区别,导致其他内容,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率都不一样。
⑽ 券商资管为何专抢信托的饭碗
来自申银万国证券的数据显示,在目前的理财产品市场上,
银行、保险、信托、基金和券商分别管理着6.7万亿元、6.6万亿元、6.3万亿元、2.6万亿元和1万亿元的理财产品。券商资管自年初的2800亿元骤升至目前的万亿规模,无疑成为今年理财产品市场上最大的明星。
笔者仔细研究券商资管受托资产规模的结构发现,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不大的情况下,其定向理财产品规模骤升至8000亿元,是券商资管受托资产规模剧增的绝对主力。更为重要的是,券商定向资管产品中,绝大部分是信托业一直独霸票据和资金池等为银行转移表内资产的业务领域。
这引发了理财产品市场的一个不大不小的疑问,难道券商资管要朝这个理财产品市场的软柿子下手?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先回答券商资管为何要抢信托业的通道业务,以及信托业是不是软柿子这两个问题。
在回答券商资管为何要抢信托业的通道业务这一问题之前,首先有必要知晓银行和保险在理财产品市场中的优势所在。据统计,银行业每年发行的理财产品规模超过20万亿元,存量仅为6.6万亿元。这其中的原因在于,银行循环发行的理财产品多为短期理财产品,实际上,在国内理财产品市场,也只有银行能够发行期限在1个月内的理财产品。
更为重要的是,尽管银行提供的理财产品期限较短,但这并未影响其动辄超过5%的年化收益率,秘密就在于其资金池的业务模式——用短期的融资投资长期的项目。当然,其系统内容纳的超过百万亿的资产和20万家营业网点更是银行众所周知的独特优势。很显然的是,券商资管和银行所服务对象并非同一个细分市场,也不具有与之竞争的任何优势。
再看看保险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吧,国际成熟的保险市场和目前大型国内保险公司的实践已充分证明,保险业的理财产品承担着“保险”的社会功能。其风控意识决定了其与定位保值增值的理财产品存在本质区别,也就是说,在这一领域,保险业与其他金融机构并没有直接的替代和竞争关系。
此外,从表面上看,券商资管和公募基金无论从产品设计、投资范围,还是发售渠道方面,均存在不少重合的地方。但监管层在今年券商资管一法两则修改的过程中,执意保留券商资管大小集合产品5万元和10万元的投资门槛。这表明,公募基金未来将主攻大众理财的产品市场,而券商资管的定位将趋于高端,两者的客户对象具有一定差异。
不难看出,公募基金、银行和保险市场均非券商资管适合争抢的对象,信托业又如何呢?笔者认为,至少有3个理由支持券商正面“攻击”信托业的纯通道业务。其一,银行存在表内资产转表外的动能;其二,信托业通道业务毫无技术含量却存在3%。的不合理通道费率;其三,券商资管一法两则的修订使得券商资管可以合法地借助定向产品进入银信合作业务。
事实上,令券商资管垂涎欲滴的不仅是银信合作业务。
截至今年三季度,在信托业6.3万亿元的受托管理的资产中,银信合作、私募基金合作业务规模分别为1.84万亿元和2190亿元,在信托业受托管理资产总规模中占比分别为29.13%和3.47%。可见,同属于纯通道业务的私募基金合作也是未来券商资管争夺的对象。
剩下的一个问题是,信托业就真的是理财产品市场上的一个软柿子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券商资管之所以可以轻易从信托业争夺到超过5000亿元的市场,原因在于银监会对银信合作的监管和信托业较高的通道费率。
在通道费率方面,目前银信理财产品中,除却体量大的资金池产品信托公司收费在1%。以下外,普通类银信理财产品信托公司收费均在3%。左右,而目前银证合作的通道费率已降至0.5%。。在监管方面,银监会对信托业转移银行表内资产和资金池业务均表态要规范发展,使其规模受到一定的限制。而刚刚进入该行业的券商资管因为远未到达引发监管层干预的规模,因此政策空间大得多。
由此可见,券商资管轻易抢占市场并不能说明信托业是软柿子,只是两者的竞争策略和政策空间不同而已。
不仅如此,近年来,信托业在人才储备、投资管理能力、客户渠道和项目资源方面均不可与往年同日而语。截至三季度末,在单一信托业务中,银信合作的规模依然徘徊在1.8万亿元左右,在单一信托的占比由一季度末的33.83%降至三季度末的29.13%;而非银信合作的规模在三季度末达到2.42万亿元,较二季度增长26.7%。
信托业去纯通道式的银信合作化正在加速,而券商资管仍在低技术水平的通道业务领域展开价格战,令半年内通道费率从3%。下降至0.5%。。
这足以证明,信托业不是券商资管随意捏的软柿子,至少现在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