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如何成立一个 家族式基金! 要去哪里成立 有什么特殊条件么>
成立家族基金需要联系第三方管理公司来成立。家族基金是指资金主要来源于同一家族的多个成员的基金,不管以信托形式、离岸公司形式,还是以单一户头或银行账户形式存在,都可以统称为“家族基金”。家族基金的概念在欧美国家比较流行,在中国才刚刚起步。
有此类服务需要的可以联系优脉,优脉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总结出一套在中国支持家族办公室发展的成功模式,并形成了高端圈层网络:优脉·家族办公室联盟。至今优脉服务超过50个家族办公室,提供投资建议和解决方案逾100亿元,优脉已成为中国家族办公室服务领域的行业领先者!
2. 如何建立家庭基金
1、流动性比率不应过高
公式:流动性比率=流动性资产/每月支出
流动性资产是指在急用情况下,能迅速变现而不会带来损失的资产,比如现金、活期存款、货币基金等,该比例用来权衡你的家庭财务状态以及变现能力。 应尽量避免流动性比率过高现象,如果家庭收入稳定,该比率为3即可;如果家庭收入不稳定,则该比率应在6-8之间。
2、负债收入比应为30%
公式:负债收入比=家庭债务支出/当月收入
家庭用于偿还各种债务支出占家庭当月总收入的百分比应该为30%。如果负债比例过高,超过家庭承受能力,每月需要付出的利息费就会上升,会在家庭财务发生紧急情况,如失业、负担较大额度医疗费时,造成财务负担,甚至是“资不抵债”。这个比例也并非越小越好,从这个概念上讲,适度应用他人资金发展财富,也是一种能力。
3、盈余比率越高越好
公式:盈余比率=(当月收入-当月支出)/当月总收入(税后)盈余
这个指标反映出你把握家庭开支和能够增添净资产的能力。数值越大,说明家庭财务状态越好,家庭可用于投资、获得现金流的机遇越多。
4、投资比例最好超50%
公式:投资比例=投资资产/净资产
这一指标反映了你家通过投资增添财富、实现目的的能力。一般认为,投资与净资产比例坚持在50%以上为好。家庭未来越来越穷,还是越来越富,看看这个指标就会一目了然。
5、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应小于50%
公式:负债与总资产的比率=债务/总资产
这个指标体现家庭综合还债能力。如果结果小于50%,说明家庭负债比率适宜;如果大于50%,家庭存在产生财务危机的可能。
(2)如何设立家族基金信托扩展阅读
制定家庭基金理财方案原则一:收益风险相匹配
投资和风险都是相匹配的。高收益高风险,低收益低风险,一定要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从而设定想应的收益目标。
制定家庭基金理财方案原则二:量入为出,量力而行
理财规划要综合考虑你的短期和长期生活安排,合理考虑现实承受能力与未来预期目标,不要盲目设定过高的理财规划。
制定家庭基金理财方案原则三:做足功课,不盲目投资
投资理财是非常专业的一门功课,需要花一定的时间去学习了解,天上不会掉馅饼,只有付出才会有回报。
制定家庭基金理财方案原则:四:控制欲望,不可贪婪
任何时候都要设定目标和限额,既有盈利目标也有止损目标,必须坚决制定,避免贪婪造成的恶果。
3. 如何成立家族基金
家族基金会一般由内部监事、家族基金外部关联监事和外部非关联监事即独立监事共同组成。家族基金内部董事主要由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基金经理或者基金管理人派出的代表组成,家族基金外部关联萦事主要由基金大股东组成。家族基金而独立童事主要由行业专家和学者组成。 ?家族基金(Family Foundation),是指资金主要来源于同一家族的多个成员的基金,不管以信托形式、离岸公司形式,还是以单一户头或银行账户形式存在,都可以统称为“家族基金”。家族基金的概念在欧美国家比较流行,在中国才刚刚起步。
随着中国现代慈善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企业家创办的家族基金会应该成为中国特色现代慈善的生力军之一。优脉成立伊始即致力于为中国家族办公室筛选全球投资机会、提供个性化资产管理解决方案、家族办公室创设及运营支持。
4. 什么单位有资格办理家族信托基金
这个没有说一定要有什么资格才能做家族信托基金。说白了,家族信托,是一个财富传承的架构。
目前,低端一点的家族信托基金,就是直接把几百万,上千万直接交给银行,信托公司这类机构帮你打理,在分配规则上和一般的信托理财产品有点差别,投资收益因为产品周期长,各家信托公司设定不一样。
高端一点的家族信托基金,资金规模大,资产类别复杂(包括现金,公司股权,不动产,动产),受益人众多(家族企业为主,七大姑八大姨都在家族企业有股份),典型的就如传说中的罗斯柴尔德家族这类的家族信托基金。他们因为资金规模大,一般都是自己直接设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专门给自己来理财。比如那个“马云背后的男人”蔡崇信,身价90多亿美元。在阿里的股份也解禁了。他自己就在香港设立自己的家族理财工作室。蔡崇信的家族理财室将由对冲金Citadel香港董事总经理奥利弗·维斯伯格(Oliver Weisberg)和蔡崇信资助的香港对冲基金Blue Pool Capital创始合伙人亚历山大·韦斯特(Alexander West)共同管理。
还有许许多多的案例可以讲。这一方面也比较复杂和深入。要设立一个家族信托基金,意味着你要把家底向一个机构抖出去。只有充分了解了资产结构,才能因人而异给你设立专属的家族信托基金。
5. 设立家族信托的原因有哪些
看门狗财富为您解答。
家族信托产生于欧美国家,是指家族或家族企业委托人通过设立信托,将家族资产(包括房地产、有价证券、艺术品、企业、专栏和版权等动产和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秉承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以信托的形式进行投资、继承和公益事业等方式管理资产,合同的受益人享有信托的利益。
家族信托通过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处置权、收益权等相分离,将风险隔离,同时根据委托人的意愿进行收益的分配。良好的家族信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去世、婚变等引发财产争端,帮助客户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代际传承和企业的基业长青。
6. 个人如何设立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起点最低多少
不同信托公司不一样。有的家族信托起点很高,有的就不高。一般3000万为一个起点,有的信托公司500万就可以做定制的信托产品
7. 家族信托成立的前提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所谓的“受托人”文化,导致中国法环境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为“有效”设立至关重要。在当前中国法环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
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将来家族信托不会被司法机关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二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的意愿,家族信托能够顺利运行并且要有“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规定,有效的信托由四个法律要件构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有适格的主体;三是合法并转移了所有权的信托财产;四是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一定要遵循这四个生效要件。
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根据家族信托的职能,委托人一般不会设立专以诉讼为目的的家族信托。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托则大致分为两类:违法信托和欺诈性信托。
违法信托
《信托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法而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按照《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独占该财产,把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以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进行转移,这种信托目的就违反了《婚姻法》,该设立信托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及受益份额,则该份遗嘱信托是无效的;
第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负责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公司的控股股东擅自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设立家族信托,这种信托行为也是违法无效的;
第四,为了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获得某种利益的人获取信托利益而设立家族信托,该信托目的也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的信托。另外,家族信托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
欺诈性信托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欺诈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即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欺诈性信托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对象,《信托法》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海契石信托服务咨询:四零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否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信托目的违法的信托,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部分无效的信托不会导致全部信托无效。对于违法信托,其中一部分信托目的违法会导致该部分信托无效,但不会导致整个信托无效;第二,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善意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家族信托主体要适格
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适格的信托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法》规定的委托人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适格,会导致家族信托无效。因此,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关于委托人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家族信托的最终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一般是家族事业的创始人或夫妻。因为家族信托是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只能以归属于其名下的合法财产及家族事务设立信托,而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近亲属,因此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委托人应该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与营业信托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必是“合格投资者”,但必须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创建者。
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由于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从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来讲,除了涉及一些简单的保护性信托外,在我国现阶段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没有信托文化的土壤。信托制度的产生得益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如为他人利益受托管理财产是完成上帝交给的神圣职责,是弘扬上帝慈爱的圣名,必须尽职尽责,不能收取报酬等。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独特的“受托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担任受托人,其行为很难符合信托中“受托人”的行为规范。
第二,很难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管理的有效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需要受托人单独建账、独立运营,这对一个自然人来讲是很难做到的,一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同,将会导致家族信托的纠纷甚至解除。另外,与英国当年自然人主要受托管理土地等简单的财产与家族事务不同,现在的家族财产管理与事务管理非常复杂,单独的自然人很难承受。
第三,与自然人担任受托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托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自然人将会面临比信托公司更大的登记难度,信托财产转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转移给信托公司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交易性转移而课税。
因此,从现实角度出发,家族财产管理与家族事务管理应该由更加专业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任受托人,委托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
受益人的特殊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信托法》规定,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广泛,一般没有限制性要求,委托人的亲属、家族企业的员工、其他需要帮助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托设立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主体作为受益人的问题:
第一,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可以成为受益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实际上,我国《信托法》未要求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必须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能够加以确定即可。因此,胎儿以及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也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
第二,外国人能否成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经常面临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或者孙子女问题。外国的自然人能否成为受益人,我国《信托法》对此未作明确限制,因此外国人原则上可以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项权利有限制性规定,而该物或者该项权利作为受益权客体应当移转给该外国人的,则外国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文件规定由受托人将该文物移转给受益人,则外国人不能作为该信托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