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谈谈国外的信托业发展对中国有何借鉴意义
国外的信托业发展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在于:信托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却是无法替代,而政府对于信托制度的供给和发展路径设计,也决定了这个信托业发展速度和成熟度。
我国缺少“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的合法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据,尤其是在资管市场加速开放的当下,由于缺乏顶层设计,信托公司与其他从事类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竞争并不在同一个起跑线。
虽然我国2001年颁布《信托法》,然而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产权归属问题、信托财产公示问题等还没有很好的得到解决,信托立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条文不清的地方,这对于信托业务实际操作形成较大制约。
因而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信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理的信托行业制度供给引导其健康发展,为信托行业提供更大创新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税收、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建设、业务创新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和支持,帮助信托公司渡过行业转型发展困难时期。
⑵ 试列举你所熟悉的我国金融信托创新产品,并说明其特色以及所解决的经济问题。
信托产品设计及灵活运用的案例http://www.trustlaws.net/design/
⑶ 什么是金融信托,金融信托是什么
金融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产品。
信托投资作为一种风险和收益介于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和基金股票之间的理财方式,正凭借其较高且稳定的收益水平和高安全保障措施,受到广大机构和个人投资者的青睐。信托产品同储蓄、国债类似,一般有相对固定的期限,明确的收益率(信托为预计收益率)。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后,一般到期便可领取收益及本金,省时、省心,是投资者不错的投资选择!
⑷ 您如何理解信托业在整个金融体系的地位,以及其作用
是一个利用民间闲散资金进行商务投资的手段,为商业的融资提供多一种方式,而且比贷款要灵活。
⑸ 信托公司如何创新发展 经营的几点思考
理财信托产品规模不宜过大 信托投资公司主要职能需要各方面先明确,是受托理财,活动范围主要与资本市场相 关。狭义的理财为证券投资理财,信托公司主要可通过两个途径从事受托理财:1)发起或控股证券基金管理公司,发行基金产品;2)自行发售理财信托产品。为吸引更多客户,信托投资公司应同时提供这两类理财产品,控制好两类产品的比例,理财信托产品的规模目前似乎还不宜过大。虽然理财信托具有某种灵活性,但整体来看还不如基金,因为在投资人眼里它缺乏流动性、安全性、标准性,导致信托公司只能以收益性来吸引客户,从而自身承担了信用风险。
必须保持一定的主营业务规模 各公司在培育有潜力的信托业务(如员工持股、租赁、托管等)的同时,必须保持一定的主营业务规模,以维持稳定的业务收入。从经济学原理分析,占有相当市场份额的公司具备较强的定价能力,这一点在我国部分行业龙头的上市公司身上得到充分体现(如中集集团、云南白药等)。但目前信托公司在主营的理财业务上饱受竞争和挤压,谈不上有多少市场份额,从而缺乏定价能力,难以提高利润率。所以信托公司要保证一定的业务收入,离不开一定的业务规模。各方应尽早就此达成共识并促进之。 提高手续费收入的占比 信托公司要提高手续费收入在业务收入中的占比。这也是境内外金融机构的共同追求。在资本市场相对发达的美国,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主体的营业信托颇具发展规模,其大型信托经营机构(如北方信托公司)的非息收入占到业务收入的相当比重。由于我国目前信托产品流动性欠缺,所以短期内房地产信托和资产证券化难以贡献较多的手续费。相比之下,年金业务由于年金规模预计逐年增长且信托公司可充当多种角色,而有望成为信托公司手续费收入来源之一。 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双促进 既要创新求发展又要完善风险控制并实行全面风险管理,两者相互促进。银监会借鉴国际经验,对国内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的规定日趋细致。商业银行在其督导下,在风险管理上已经走在金融业的前列。成熟的风险管理贯穿业务的始终,通过定量手段识别、监测和控制各种风险。前面提到的保持一定的业务规模以及提高手续费收入占比,可以说也都与风险管理有关,风险管理不完全是风险管理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适当的业务规模能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增加手续费收入的比重一般来说能降低风险。
⑹ 为什么说信托业是金融业的支柱之一
受托管理业务是信托机构依托信托制度所特有的权利重构、破产隔离等功能,服务于社会与经济发展而开展的特定金融业务。信托公司是国内惟一明确规定主营业务为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年金基金和资产支持证券受托人业务,已成为目前两类最为现实的受托管理业务。另外,单一资金信托、员工持股信托、股权管理信托、表决权信托、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也具有非常巨大的发展潜力。此外,公益信托、遗嘱信托、土地信托等潜在市场都有待进一步培育和开发。
目前信托公司普遍开展的集合资金贷款类信托业务,一般仅停留在简单的融资层面上,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相比没有优势可言。因此,未来信托公司应积极开发集合资金股权投资类信托业务,通过股权投资以及合作开发投资等形式运用信托资金,一方面可以发挥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具有筹集资金的融资功能。另一方面也体现出信托公司特有的直接投资的专属优势。积极参与基础建设和政府重点项目建设,以高速公路、桥梁收费权或经营权、环保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经营权为投向开展专项资金信托,拓展业务空间。
资产管理在信托公司的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从信托财产的运用方式分析,信托公司从事代客理财的信托业务,不仅可以选择证券投资,还可以运用信贷、拆借、项目投资等多种途径进行组合管理;既能够为委托人量体裁衣,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订立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又能够为委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满足委托人的多种需求。同时,信托公司的资产管理对象非常广泛,信托公司可以针对不同对象灵活设计,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可以开发出大量的资产管理创新产品,使信托的资产管理功能充分发挥。
信托公司要充分利用银行与证券业的网点大规模销售信托品种,这尤其是销售个人信托品种最理想的渠道。另外,信托和保险结合的空间也极其广阔。而且,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国内信托业必须加快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信托公司应积极与国际金融机构建立战略联盟,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开展信托业务,以立足国内为基础,适时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
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但是一直以来我国信托业都处于弱势地位,要有效地解决信托业的弱势地位问题,除了信托公司自身应该自立自强、在社会上广泛宣传推广信托文化、培育成熟的信托投资者之外,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与法规对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极为关键。
任何创新产品和业务的推出,都需要配套的风险控制措施作为实施保证。因此,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托业务创新的风险控制监管,并研究制定信托公司风险控制指引,以供信托公司参照执行。信托公司自身也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风险控制体系,以“一法两规”为依据,真正落实信托业务分账管理;防止挪用或私自改变资金用途、规范关联交易、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风险的事前预测和运作过程的风险控制等业务操作守则和制度要求,特别是要对信托经理人的道德水准和职业操守有一个明确的职责表述,并要求其定期完成对信托业务执行风险控制点的监控报告等。
⑺ 信托贷款的三大隐忧
在经历了近几年的爆发式增长之后,信托业的后续发展引人关注。信托行业已进入战略转型和高速发展前所未有的态势中,已经成长为中国金融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信托业的发展也存在多个隐忧。信托业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已经取得的发展和成绩能否持续、稳固。
随着市场环境和政策导向的变化,信托机构如何发挥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和制度优势,适时改变信托经营管理策略,充分发挥功能优势、丰富信托新产品、提高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投融资创新服务水平,将成为当下信托机构必须面对的现实:
一方面,庞大的存量信托资产需要稳健管理,这将考验信托机构的后期管理能力和风险缓冲能力;
另一方面,在传统的优势业务日渐式微的大背景下,培植新业务以带动增量的信托资产,也是备受关注的现实问题。
其次,理财市场大瓜分,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信托行业正统的业务优势将难以维持延续下去。
在过去的十年中,信托公司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名正言顺地扮演了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先导者”的角色,并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但是由于主客观的复杂原因,信托更多的是从事平台或通道业务,其资产自主管理的核心价值尚未完全发挥出来。
面对新出现的资产管理行业激烈竞争的局面,信托公司行业能否在牌照价值之外,体现更多具有专属竞争力的核心价值,这可能是在其未来资产管理中需要着重考虑的一个问题。
最后,信托配套法规制度的缺失,监管方式的“一律”原则,被认为依然是信托创新发展的瓶颈与门槛。尽管《信托法》确立了我国基本的信托制度,为我国信托行业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法律层面的有效保护作用,但因其在信托财产独立、信托生效等规定存在不少瑕疵,特别是最为需要的信托登记、信托税制、信托业务规范、信托受益权交易等配套制度的立法建设,没有及时跟进,使信托向纵深方向的创新展业,受到了极大的约束和限制。
此外,信托业执行的近20个行政规则,既没有法律层面的效力,也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层面的效力,多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范信托公司,属于信托公司行业的业务范围,很难抵御诸如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同类机构的猎食。
⑻ 如何看待信托业务创新与交易结构合法合规之间的关系
金融合规与创新,好似射击。相同的本质需求等于靶心,创新是内环,合规是外环。射击的法则是以击入环内(合规)为前提,尽可能进入内环(创新),以靶心(本质需求)为最终目标。那么,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合规与创新的“射击论”应用则是:金融企业在合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能够化解或弱化系统风险的多项科学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动金融创新,带动金融市场走向深度发展与变革,从而实现最大化满足人们需求的终极目标。
■安晓博
今年3月份以来,央行密集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等相关政策文件,因风险不确定性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条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互联网金融迎来密集监管。
毋庸置疑的是,合规经营是金融企业生存及发展的基础,是不可动摇的基石。金融企业归根结底是承担风险获得收益的特殊企业,成功的金融企业就是在风险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之间取得完美的平衡。
当前,在宏观环境及市场等变量发生明显变化时,合规政策是否需要与时俱进就不得不提及创新的行为和概念。创新是建立在改变基础上的无止境满足人类需求的认识能力和行为方式。合规是为满足人们获取最大化收益需求的行为准则。从本质上看,二者都是为了实现人们的需求,创造最大化的价值。二者的核心是重叠的。
然而,在过去十几年的金融机构改革进程中,因创新不足导致的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问题束缚了我国金融体系的改革。合规与创新似乎看来又形成悖论,二者有着分立的边界。
再看创新的定义,创新是人类对于发现的再创造,是对于物质世界的矛盾再创造。人类通过物质世界的再创造,制造新的矛盾关系,形成新的物质形态。由此来看,显然解决矛盾,再造矛盾是一个自然循环,而连接这一循环的有效手段便是无止境的创新。解决合规与创新的矛盾那就是创新,用创新才能对不同利益群体进行重新分配再造,事物才能连绵不绝地发展。合规与创新二者实则有交集。作为信贷也是一样,首要的是诚信合规的经营,但如果要让人们享受到金融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社会价值,则需要不停地围绕客户需求进行创新,让人们享受到金融带来的便利。
处于风口浪尖的马云说:“创新者往往不是在成功前被弄死,就是在成功以后被恨死。创新者会死,但创新不会死。”
金融合规与创新,好似射击。相同的本质需求等于靶心,创新是内环,合规是外环。射击的法则是以击入环内(合规)为前提,尽可能进入内环(创新),以靶心(本质需求)为最终目标。那么,对于金融企业而言,合规与创新的“射击论”应用则是:金融企业在合规基础之上,通过建立能够化解或弱化系统风险的多项科学合理的配套制度,推动金融创新,带动金融市场走向深度发展与变革,从而实现最大化满足人们需求的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