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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法治环境对信托业的影响

发布时间: 2021-04-21 16:54:09

Ⅰ 当前信托暴雷对消费信托是否有影响投资失败后责任怎么承担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

什么是信托?我来回答一下吧!
其实,“信托”来源于遥远的古埃及,那时候一家之主在去世之前,会将财产交给可靠的人代为管理,将来再留给自己的后人,算是一种临终托孤的行为。

后来慢慢发展到现在,就成了“信托”,具体是指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自己的财产权,交给受托人,让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置,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再通俗点讲,我们只要理清这三个名词就可以了,分别是:

委托人,即财产的所有人,可以叫“大boss”;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要求,承担管理财产的责任,也就是“打工者”;

受益人,即财产的收益方。

这里委托的财产可以是股票债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财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信誉、专利商标等这样的无形财产,并且按照委托财产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信托业务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等。

在我国,信托业务由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开发,并受到银监会的监督,目前获得银监会所颁“牌照”的信托公司仅有68家。

这些信托公司通过开发信托产品,筹集资金,利用其专业知识,投资于金融市场、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并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另外,也有类似于国际上“家族信托”的产品,富豪们会通过成立家族信托,帮助子孙管理遗产。

信托理财有什么优势?
信托是一种比较受有钱人欢迎的理财方式,那么它与其他理财相比,有什么优势?

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信托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即使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因为经营不善而破产,也不会影响到信托财产的安全,受益人仍可以享有财产权益。

于此同时,信托产品的投资起点也较高,单项投资最低为100万,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来说,也只有富人们了。

另外,信托理财还有其他特点:比如,它以信任为基础;有特定目的,受托人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各项投资;还有它以经营的实际效果计算收益,受托人不承担风险,所有收益归受益人所有,亏损也归受益人承担。

为什么不直接把钱给受益人?
可能你会问,为什么不直接把钱给受益人,而要委托给别人再将收益给受益人呢?这多麻烦?!

其实是因为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是有遗产税的,而且税率高达50%-70%,利用信托的方式可以规避高昂的遗产税,保留住大部分的遗产,因此西方很多富人会用这种方式保留遗产。

然而在我国是不征遗产税的,为什么国内也有人青睐信托?

因为除了避税,信托还有许多用处,比如为了避免不善于理财的子孙败光家产,很多有钱人会选择在子孙没有能力管理庞大的家族财产时委托信托机构。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如前面所说,当老爹经营不当背上负债时,办理信托后,“即使老爹在外欠了债,但子孙继承的那部分财产依然不受影响”,而且委托给有投资理财能力的人或专业机构,还能让你的财富继续增值。

Ⅱ 银监会99号文是什么99号文对信托有哪些影响

99号文是中国银监办发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文件精神和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提出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的文件。99号文对信托主要影响:1.清理非标资金池。99号文终于对资金池有了硬性规定,要求清理非标资金池,6月30日前报送整改方案。2.刚性兑付被加强。信托机构闭门会议认为,99号文的要点在于:首次明确要求“信托公司股东承诺、或者章程中约定,信托公司出现流动性风险时给予流动性支持。信托公司经营损失侵蚀资本的,应在净资本中扣减,并相应压缩业务规模,或由股东及时补充资本。”3.规范销售隔离第三方。现实中,第三方几乎占了信托公司销售渠道的三分江山,近年来因为违规操作屡屡遭监管部门口头警告。此次99号文强调了“买者自负”意识和第三方销售问题。“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要求“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和“违规推介要向高管严格问责”。

Ⅲ 一法三规的制定对信托业发展有何影响

五年来,信托业的监管和发展正是沿着这个规划一步步地走过来的。未来信托业要走的路,仍然是在过去发展基础之上,在“一法三规”的监管框架下,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不断提升自主管理能力,继续实现业务转型,以确保信托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Ⅳ 信托业如何应对增值税新规

去年以来,一系列税收文件陆续出台资管行业的增值税问题进一步明确。信托行业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应积极应对开展工作,以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变化对于业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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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要求打破刚性兑付、去杠杆、去嵌套的资管行业监管的大背景下,一系列税收政策文件包括《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及《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以下简称“56号文”)等应运而生,使得资管行业的增值税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明确,弥补了以往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税收漏洞。
信托行业作为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系列为文件的出台对于整个信托行业链条上的各利益相关者都会带来影响。需要注意的是,56号文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作为受该政策影响的各利益相关者应积极应对开展工作,以尽量减少税收政策变化对于业务的影响。

委托人/受益人
梳理信托计划资产
投资信托产生的相关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并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委托人/受益人需要较为全面地梳理所持信托计划资产,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其相关收益是否应税进行判定。
积极与管理人进行沟通
投资人在梳理完成投资资产的涉税影响后,对于受增值税影响的信托计划资产需要予以关注。投资者应注意管理人对于信托合同条款的修订,尤其是对于信托收益的相关条款,并与管理人进行积极沟通,维护自身的权益。

信托计划管理人
法律文书梳理
梳理所有类别信托计划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合同;全面梳理信托计划涉及的利益相关者清单及沟通材料。
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
56号文实施后,为保证业务能够顺利开展和平稳运行,管理人需要就税负承担问题、计税原则确认问题和涉税资料交换问题与各方做好提前沟通。
新产品设计
营改增后,信托公司需要在产品设计过程中考虑增值税因素,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如净值型产品和固定收益回报产品)设计不同的税负转嫁方式。另外,对于多层嵌套的信托计划,是否需要重新设计产品的投资结构以降低额外税负可能也是信托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
梳理涉税资产
全面分析、梳理信托产品所持资产的类型和收益形式来明确其是否涉及现有增值税法规中所规定的应税项目。部分较为特殊的资产收益安排,例如股权和收益权等权益的转让和回购、预期收益差额补足、对赌约定、收益互换等,其涉税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应给予特别的关注。
核算方案修改
信托产品管理人需要对产品增值税涉税会计科目进行梳理,制定会计科目设置、调整方案;梳理增值税会计处理流程、记账方式;制定价税分离方案,修订估值操作手册。
系统改造
信托公司需对内部系统架构和数据进行评估,识别需要改造的部分,明确内部系统信息传递流程、连接方案。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改造以及测试工作均需要在2017年年底完成,以确保在2018年1月1日能按时切换到改造后的系统,在时间上较为紧迫,在此也建议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尽早开展。
就不明确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由于在目前的增值税框架下,还有许多政策待明确的事项。这不仅使得管理人在系统落地上存在较大的困难,建议在梳理资产后,就相关不明确事项与主管税务机关达成一致意见,降低自身的合规风险。
聘请中介机构协助落地
中介机构作为有着丰富行业经验的第三方,能够帮助企业进行增值税落地的全流程项目管理以及提供法律文书审阅、涉税投资行为分析、会计核算方案建议、系统改造分析、新政策岗位设置及人员培训等全方位协助和支持,帮助企业顺利完成增值税改革的落地执行工作。
一系列税收文件陆续出台对于信托业带来的影响是全面而深远的。这无疑给信托业带来很大的挑战,信托业应抓住时机,全力做好应对,积极筹划,迎接挑战

Ⅳ 谈谈对信托业地位及本质的认识

信托业是一个正在逐步成长和壮大的金融行业
信托业的本质是围绕财产管理而运作的金融行业

Ⅵ 2019年1月央行降准对信托行业有什么影响

这是拯救股市和房地产的一步棋,但不能改变结果,继续观察吧。
流动性陷阱(liquidity trap)是凯恩斯提出的一种假说,指当一定时期的利率水平降低到不能再低时,货币需求弹性就会变得无限大,即无论增加多少货币,都会被人们储存起来。发生流动性陷阱时,再宽松的货币政策也无法改变市场利率,使得货币政策失效。
对于降准的效果并不会明显,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大家更倾向于储蓄,即使0利率,居民都会考虑到未来收入减少的压力。
而银行会更加保守,只会把资金借贷给国企,无法刺激经济的增长,因为无法刺激消费的增长。
1月4日,央行放出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下调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其中,2019年1月15日和1月25日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同时,2019年一季度到期的中期借贷便利(MLF)不再续做。央行称,此次降准将释放资金约1.5万亿元,加上即将开展的定向中期借贷便利操作和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动态考核所释放的资金,再考虑今年一季度到期的中期借贷便利不再续做的因素后,净释放长期资金约8000亿元。

Ⅶ 信托业的行业特点

(1)相关法规的滞后性与外部环境趋于完善并存
尽管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信托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相对信托实际业务的需求仍显滞后,如日本除基本法中设有《信托法》、《信托业法》、《兼营法》外,还设立了种类齐全的信托特别法,主要包括:《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抵押公司债券信托法》等等。但应当说当前我国信托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比起信托业发展初期,已发生了明显改善。首先是法律环境的改善。
除2001年分别正式颁布、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信托法》之外,同年还制定出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并在2002年5月再次对该管理办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同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已出台。其次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全国保留的六十家信托投资公司已大部分完成重新登记,重新登记后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内控制度、资产质量、专业人才队伍都进行了重大重组和整合,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了较大提升。
特别是我国入世后,伴随着经济环境全球化的趋势,信托业的国际竞争与合作日趋显露,信托业的发展空间得以巨大拓展。与此同时,我国连续十几年创造经济增长率7%以上的奇迹,GDP总值2002年已超过10万亿元人民币,经济总量居世界第六位,财产积累和可支配主体多样化,各类发展基金和公益基金的日益增加,居民个人的货币拥有量(居民存款已达10万亿人民币)及金融性财产快速增长,国企改革和国有经济的战略性重组,要求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必须加以改革。
这一切均要求迅速建立和完善一个以法人信托市场、个人信托市场以及公益信托市场共同构建的信托市场体系,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信托理财机构和理财专家队伍,提供种类齐全、多元化的兼具安全性和收益性的信托品种和相关服务。一个信托业强势崛起的时代已经到来。
(2)传统业务的局限性与信托品种不断创新并存
传统的信托业务实际上大部分基本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托范畴,不仅容易产生运营中的不规范,而且也很难为信托公司的长远、可持续性发展提供依托。虽然在当前特殊和转轨期,还有部分信托机构较大程度的依靠资本市场投资、资金委托贷款等传统业务维系,但是一个更加广阔的充满希望和挑战回归本业的信托市场空间已经打开,一大批观念超前,按市场化规则运营的信托公司,运用全新的金融工具,按照市场导向和社会需求开发出大量的创新信托产品,例如:基础设施建设信托、教育信托、房地产信托、土地开发信托、MBO资金信托、租赁信托等等,从而使得信托业亮点频频,真正具备了金融支柱的态势。
(3)总量规模的控制性与信托机构相对稀缺并存
中国的信托机构自改革开放以来,最高峰时达一千余家。经过最近一次的重组整合之后,只保留了六十家,从数量上有了大幅度缩减,从业态的影响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度上表面看似乎有所减弱,但与之相伴而至的是信托机构作为一类可以提供多元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同时具有了资源的稀缺性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02]第5号令,《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面对我国巨大的信托市场需求,现存的信托机构无疑面临着一次空前难得的发展机遇。
(4)分业管理的专业性与信托业务多元化并存
我国目前采取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在对信托业规范管理的同时,也对信托业“金融超市”的特色带来一定约束,但分业经营的管理模式对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也同样具有约束效应。
相比之下,信托业由于其经营范围的广泛性,产品种类的多样性,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和服务功能的独特性,可以对不同种类的市场需求和服务对象,通过信托品种的创新设计、组合运用,对信托财产和自有资金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全方位满足各类市场需求,具有极明显的综合优势。
信托业的优势展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产权灵活配置。信托关系依据主体自治原则,可以设计出一种全新的信托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结构。信托当事人一经签订信托合同,就把运用、处分、管理权分离给受托人。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有着严格的规定,受托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方式进行运作。这种利用信托受益权对法定权利进行重新划分的机制,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科学的制度安排,是信托所特有的制度优势。
(2)破产风险隔离。根据信托财产独立性要求,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及其他信托财产相区别;受益人除享有约定的权益外,不得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财产提出要求。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制度最重要的法律原理。它使得一项信托业务的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益人的其他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其他的信托财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开来,大大减少了信托财产所面临的风险。
(3)信托机制具有混业经营的功能,具有天生的混业经营优势。信托财产形态多样,可以是货币、有形资产、知识产权、动产、不动产等。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亦同样具有多样化、个性化等特点,它可投资于证券、实业,也可用于租赁、担保、贷款等。在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下,信托(投资)公司是惟一可以涉足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产业市场及连通实业与金融的多功能金融机构,可以在三者市场之间进行流通、结合,充分发挥投融资的双向功能。
(4)信托创新具有个案化、灵活性的特点。信托之所以能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获得广泛应用,关键在于其更能体现以人为本,可以根据不同投资者的喜好和不同项目的特性,量身定做各种个性化的非标准信托产品,通过集合投资、专家理财,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投资者多样化和特定的需求。这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喜好和不同项目的特性进行个性化、灵活性产品设计的优势,是其他金融机构所无法比拟的。
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创新
信托财产转移与管理、长期规划、弹性灵活是信托的主要内在机制特征,信托应用空间十分广阔,而创设信托所要实现的目的,与法学家们的想象力一样是没有限制的。所以信托创新将会随着人们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同时,信托理财专业化的趋势亦愈加明显,理财效率将进一步提高。资产证券化、年金信托、表决权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治理中的持股制度安排、社会福利与社会公益事业的运行机制等将成为信托创新的重要领地。

Ⅷ 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为何屡屡受挫

好问题。
除了前面朋友的回答,我想可能还有以下因素:
1、国人的浮躁。都想赚快钱,房地产钱好赚,就一股脑进去,不计后果。反正法不责众
2、激励机制。一个信托做好了,项目经理分层十几万、几十万,哪见过那么多钱,干吧。
3、中国缺乏信托基因。动荡的过去、可怕的文革,人和人已经缺乏起码的信任,而信托本意就是受人之托之意。法律税收环境的不足导致很多传统的信托业务很难做:比如家族信托、遗产信托等等。正规东西不好,就只好另辟蹊径了。
仅供参考

Ⅸ 如何看待信托业对银行经营的影响

经过过去三年的迅猛增长后,信托行业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非银行金融行业(2013年底管理资产11万亿元)。
但该行业亦是金融系统中较薄弱的环节,主要原因:
1)信托业杠杆高;
2)敞口集中在高风险行业;
3)放贷标准没那么严格
;4)久期不匹配。
而在监管趋严和经济增长疲弱背景下,信托业规模增长可能面临放缓的压力;鉴于金融系统内的相互联系,源自信托行业的流动性趋紧或影响整个银行业系统。

Ⅹ 谈谈国外的信托业发展对中国有何借鉴意义

国外的信托业发展对中国的借鉴意义在于:信托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政府的作用却是无法替代,而政府对于信托制度的供给和发展路径设计,也决定了这个信托业发展速度和成熟度。

我国缺少“信托业法”,信托公司的合法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依据,尤其是在资管市场加速开放的当下,由于缺乏顶层设计,信托公司与其他从事类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竞争并不在同一个起跑线。

虽然我国2001年颁布《信托法》,然而信托财产独立性和产权归属问题、信托财产公示问题等还没有很好的得到解决,信托立法过程中存在很多概念模糊、条文不清的地方,这对于信托业务实际操作形成较大制约。

因而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信托行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理的信托行业制度供给引导其健康发展,为信托行业提供更大创新和发展空间。另一方面,政府可在税收、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建设、业务创新给予更多优惠政策和支持,帮助信托公司渡过行业转型发展困难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