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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梅艳芳保险信托

发布时间: 2021-04-21 12:34:07

A. 梅艳芳保险公司是哪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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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综合消息香港艺人梅艳芳去世两周年的纪念日,有一群忠实的歌迷在梅艳芳灵堂前举办晚会,而她的徒弟何韵诗以及经纪人王敏慧等人也前去悼念。此外,梅艳芳的哥哥梅启明则再一次挂起写有“为梅艳芳沉冤得雪”的横幅,追讨梅艳芳生前的财产。当日大概有200名歌迷冒雨前去祭奠梅艳芳,灵堂里摆满了大家送的鲜花和祭品。而梅艳芳的哥哥梅启明也在灵堂出现,他挂起横幅示威,透露说梅艳芳母亲因为身体不适所以没有前来。但是梅启明并没有和歌迷们有任何交流。另据媒体报道,当日祭奠仪式现场,出现多张声明信,其中一张上写有“冤情震天”四个大字,作者正是梅启明。另外一张声明上说,梅艳芳去世前最后时刻是被养和医院非法禁锢,失去了人身自由,含冤去世。梅启明强烈要求查清事实。还有一张声明则提出,抗议德勤会计师行搬走梅艳芳故居中的物件,借此牟取私利。梅艳芳于2003年12月30日因为癌症去世,此后种种是非恩怨不绝于耳。从梅艳芳去世那天开始,其母因女儿死后留给自己的财产太少,就此和梅艳芳生前的经纪人王敏慧、好友刘培基展开了历时半年的遗产争夺战。而在梅艳芳去世4个月后,曾经骗过梅艳芳钱的同胞哥哥梅启明在接受电台采访时,表示梅艳芳并不是病死的,而是有人谋财害命。此后,梅启明不断爆出各种有关梅艳芳死因、遗产、保险存在蹊跷的说法。在这期间,他曾质疑保险公司赔偿存在问题而专门召开记者会,几次声称梅艳芳死因不明并在梅艳芳治疗的医院门口以及灵堂前挂起横幅聚众示威。王琳/文你听到的大概是这一个.

B. 梅艳芳家族信托是失败案例吗

马华桂律师 京师上海律师所
回看梅氏信托,我们解读其中的成与败
很难堪,无爱的处理方式
明星梅氏的信托Karen Trust(以下简称梅氏信托)经常见诸报道,一些内容刺激观众的神经:
各大媒体报道的一则新闻震惊了整个财富管理圈——“梅氏92岁母亲欠房租被强制搬家,坐地痛哭不愿离开!
一代巨星梅氏的3000项遗物,包括新秀冠军奖座、波鞋、公仔连贴身内衣裤被信托受托人香港汇丰信托进行拍卖……
如果信托公司与信托受益人即梅妈提前协商,将这些估价不高、意义特殊的私密物品,以实物形式交付梅妈,既维护了受益人的利益,也恪尽了受托人的职责,公众将更容易接受。
梅氏家族信托的设立简述
2003年,12月30日在香港养和医院梅氏病逝,终年40岁。在医院治疗期间,在专业人士帮助下,梅氏完成了其信托的设立,是一个依据开曼法律设立的酌情信托(自由裁量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从公开的资料看,香港罗兵****会计师事务所为税务筹划,汇丰国际HSBC受托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受托人,也是遗嘱的执行人,但是设立过程中没有咨询独立的第三方,尤其是律师。梅氏信托赋予了受托人HSBC较大的权力,如取得和管理信托投资收入、变更受益人、认定被排除人士等。
除了信托协议和遗嘱,梅氏确认了受托人备忘录(Trustee memoranm)。在该备忘录中,梅氏向受托人表达了以下意愿:
(1)在梅母在世期间,受托人应为梅母持有信托资产,并每月向其固定分配7万港币;
(2)将两处分别位于Happy Valley和伦敦的房产赠送给好友刘培基;
(3)留出170万港币用于4名侄子侄女的教育:在这四人25岁前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时,梅氏信托每年将给付10万港币给相应的受教育者,但每人最多不超过40万港币,剩余10万港币作为HSBC的管理费;
(4)在梅母去世后,信托资产全部分配给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New Horizon Buddhist Association Ltd.)。

还有一个大前提值得特别提醒:梅氏原本想设立的应该是生前信托,可惜在圣诞节期间就过世了,没来得及将信托财产转入信托,只能借助兜底性工具信托意向书、受托人备忘录、遗嘱等文件成立并将财产注入信托,梅氏信托得以遗嘱信托形式出现。因这两类信托在生效起点、功能和稳定性上区别巨大,引发纷争不断。
梅氏信托是开曼信托,为何香港法院有管辖权?
就梅母在香港法院提起的一系列诉讼,梅氏信托的受托人HSBC主动接受了香港法院的管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信托管辖权这一问题,虽然梅氏信托的适用法是开曼Cayman法律,但是如果梅氏信托的受托人和主要资产均在香港,受托人也同样在香港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香港法院也可能会对梅氏信托有管辖权。
母亲覃氏的诉讼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梅氏在医院治疗期间因用药等原因而丧失了行为能力为由,要求撤销遗嘱信托的安排,是对遗嘱效力的不认可。由于此时梅氏已经故去,要审查其行为能力只能靠人证与物证了。起到关键作用的是何冠昌太太的证言,一则她当时每天都陪在梅氏身边;二则她与本案遗产无任何利益瓜葛。毕竟是专业人士参与设计的遗嘱内容,它当然不容易被推翻。法官认定梅氏的遗嘱及信托安排有效,并经过高等法院、终审法院的一致肯定。后梅母又先后控告遗嘱执行人、主诊医师、遗产受益人等,结果均被法院判决败诉。 第一阶段的诉讼梅母虽败诉,但关键的诉讼中法院对其倾斜照顾,由梅氏遗产支付其诉讼费及律师费。
第二阶段,梅母与信托受托人及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发生了长达10年的多次诉讼。是在信托生效后,就受益权安排不合理性提出的诉求,诉讼的结果是梅母一再取得胜利。确实在设立之初,梅氏信托没有考虑房租水平上升、物价上升、医疗费用的增加等因素,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而且生前信托未生效很多有益的保障条款无法生效,基于梅氏保护受益人的目的,法院一再判决梅母胜诉,最终每个月获得的生活费从7万增加到了2016年的21万。同时,也因无力支付长期多次诉讼高昂的律师费,梅母一度陷入个人破产的境地。
破产后,覃氏仍然不懈通过各类诉讼讨要生活费,由于请不起律师,其只能以90岁的高龄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法官实在于心不忍,曾破天荒地判给了已破产的覃氏一笔律师费,保障其得到充分的法律服务;2014年10月,覃氏因无力支付各类上诉所需要的保证金,请求香港终审法院豁免,但遭到上诉委员会的驳回。由于覃氏并没有大量资产支付律师费,所有的费用几乎都来自于其从信托收益中的“透支”,最终无力支付的时候,便只能宣告个人破产,沦落到穷困潦倒的生活状态。信托所管理的资产也因此大幅缩水,梅氏的大爱慈善目的大打折扣,遗愿或难实现。

梅氏信托技术上值得借鉴也值得反思
从结果来看,梅氏所设立的信托,似乎并未达到其生前“保障梅母体面生活”的遗愿,但并不能因此否认梅氏所设立信托的意义。
从技术上来说,梅氏信托还是有诸多值得借鉴的地方。首先,该项信托设立了多顺位、多层次的受益人。其母亲作为第一顺位的受益人,享有终身的受益权;其侄女及外甥,则享有固定数额的教育基金;妙境佛学会有限公司获得剩余的信托财产(如有)。这样的安排并不算复杂,但是能满足设立人诸多不同的需求。
其次,在这样一个亲人索取无度的家庭中,如果不设立这样的信托,那么家人之间发生争执的可能性将大大提高。在梅母的屡次挑战下仍然未被击破,有效发挥了资产隔离和保护的作用,依然保障了梅母在梅氏去世后大部分时间的基本生活。
基于财富传承的考虑,在家族信托中,委托期限往往跨越委托人的生命周期,甚至长达几代人,可以说信托是委托人从坟墓中伸出来的一双手,呵护后几代人的幸福。而委托人去世时,受益人不一定具备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甚至不一定掌握财富传承的隐私信息,这就需要委托人在信托内容涉及中非常的细致、专业、周到和制衡。
如果没有足够的智慧去应对人性之叵测,再完美的计划也只是一种可以被人颠来倒去的工具。这一点,是所有拥有大额资产、传承筹划需求的人士所必须警醒的。梅氏信托所聘用的产品设计、规划的专业人士无可指责;但信托的设计更是一门艺术,尤其家庭情况各异,特点不同,挑战性就会更大,切忌照抄。

笔者认为,如果在当时在一些信托条款设计上引入信托保护人,保障和监督受托人完整、真实按委托人梅氏订立的家族信托协议和遗愿履行,比如将内衣等私密物品从信托财产拍卖物之列剔除,比如阻止梅母不理性的诉讼行为等。当然,本案是家族信托失败的一个典型案例,设计上远不仅仅是这点疏忽。我们作为相关律师,也非常期盼通过我们的努力,善良人的合理意愿都够在信托中得到良好表达,并受到法律的良好保护和实施。

梅氏信托有诸多制度设计的不足,可以进行六个方面的优化:
一是没有来得及制定一个统领性的家族宪法,作为家族最高法律,将自己秉承的价值观融入家族宪法中,使用到家族财富管理、家族事物运作的方方面面,使得所有的信托角色都必须遵守。如,家族宪法可以最高效力来设定诉讼的惩罚机制,如果受益人不合理地提起诉讼,经过信托保护人审核,受益人将面临损失更大收益权的可能。同时也没有对信托各角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教育,使他们明白他们的位置,明白设立人的一片苦心,明白违反信托的法律后果。
二是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分配应当更加灵活,而不应当是固定分配的方式。同时不应该将家族中的某些人排除在受益人范围之外,可以适当的给一些分配以求家族的和平。如果完全不给梅兄任何利益,那么他必然会通过对孩子、母亲监护权来谋取利益。如果梅母、梅兄的诉求如果在信托设计时候可以得到更合理的灵活调整和照顾,那么他们对信托的安排应当更加满足。
三是家族信托应当设立纠纷调解机制。即使受益人仍有不满,也可以通过调解机制去做有效协商,合理调整,不经过内部诉讼纠纷机制,绝不能走到对簿公堂的局面,而诉讼应当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保证家庭关系和稳定得以有效维护,这也是信托设立的基本目的,逝者在九泉之下难堪,最后一点儿尊严也不会被亵渎。
四是家族信托应当设立制衡机制。我们一般会建议客户设立保护人或监察人,享有如“撤换受托人”、“按要求变更受益人”和“决定、修改家族信托的投资和决策分配”等制衡的权利。保护人委托家族利益的代表,与受托人、受益人形成三者的制衡关系,并且在变化来临时临时改变家族信托的安排,以便更好抵实现委托人的目的。如此,梅母和梅兄的荒唐行为便不可能实现。
五是梅氏在设立信托之前没有向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咨询,该信托的受托人出于自身经营管理的方便,信托设置相对简单更容易管理。不设置信托保护人,其权利不会受到过多的干预。是啊,天底之下谁愿意主动限制自己权利,给予他人更多权利呢?
六是年轻时候对风险思考不足够,没能做好风险防范性准备。待病倒后才启动信托设立程序,可惜时间仓促,梅氏信托个性化设计有限。由于节假日没法办理财产登记,梅氏没有等到变登记就过世了。于是,生前信托没有生效,该信托只能够按照遗嘱的内容设立信托,使得她的诸多意愿得不到实现,终酿成苦果。上帝不公,梅氏的爱没有敌过时间。
总结为,族信托的条款不必要规定的过于呆板,导致缺乏信托的制衡和调整机制,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切勿轻易挑战信托独立性
从“梅氏信托”事件上,我们可以发现信托受益安排上的两个突出特点。
首先,梅妈挑战遗产信托诉讼耗资巨大,但最后事实证明香港司法支持了信托的有效性,这充分说明了在一般情形下要挑战或质疑信托是不可能的,同时也足以彰显信托顺利实现财富传承的强大功能。
其次,“梅氏信托”设立的受益人受益条件,实际上充分体现了信托对受益人的约束兼保障功能。信托对受益人的正向激励及反向约束,是信托的在所有传承工具中最明显的优势,信托激励后代的成长,然后获得更多的受益权和更多的财产支配权,鼓励后代发展事业,并提供资金支持。
显然,梅妈今天的遭遇,是其固执坚持无谓诉讼的一个必然结果。同时劝告作为信托受益人,对自己最大的保护应该是谨遵信托合同游戏规则,不要轻易挑战信托独立性,否则如同玩火。
最后四点小忠告
家族文化的建立和传承很重要,维护家族的和睦是传承的基础。
有效的财富管理安排不仅能够帮助财产保全和增值,还能够减少家庭冲突发生的可能。
家族信托的首要目标是资产的有效隔离和安全性、家族信托架构的柔性和灵活性,法律对家族诉求和家族信托的尊重、对家族适当的权利保存的认可是设计的基础。
在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中往往作为兜底性的工具,而不建议把遗嘱作为唯一的传承工具,因为太容易发生纠纷。

C. 汇丰银行替梅艳芳做的那个信托到底怎样

目前就新闻报道看来没有什么问题
没有听说信托基金蚀本
而且尽责的限制梅艳芳她妈去胡乱动用信托基金

D. 梅艳芳 买的是什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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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特殊期保险:这是针对女性特殊时期而设计的保险,最为常见的就是生育保险了。随着生活压力加大,生活节奏加快,“白骨精”、女强人几乎不可避免成为高龄产妇。加上外界环境因素,影响孕妇和胎儿健康的潜在因素增多,妇女妊娠患病的风险也越来越高。一些保险公司推出的女性健康类险种和储蓄型分红险也开始涵盖女性妊娠期疾病,提供特定保障,适合育龄女性。第二种专用型保险: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就属于这一类,香港一代巨星梅艳芳的离世,使得妇科疾病对女性正常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广泛地被知晓。女性一旦患有子宫、卵巢等女性器官方面的疾病,对其生理和心理都会造成沉重的打击。专用型保险是保险公司针对女性生理特征而设立的相关保险,专门为女性的乳腺癌、卵巢癌、宫颈癌等疾病提供医疗保障。第三种呵护类保险:考虑到女性的爱美需求,一些保险公司承保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需接受整形手术时,这种女性险可以对治疗费用进行理赔。如某女性健康的险种就比较全面地涵盖了女性易发的恶疾,保障范围还包括了意外整形手术保险,由意外导致的毁容整形手术等。第四种储蓄型保险:此类保险和一般不分性别的储蓄型保险相差不大,但在设计上突出了一些″女性尊享″理念,比如会有一些免费女性体检、美容健身场所打折等附加优惠,使此类险种像某些珠宝首饰等作为一种身份地位的象征,备受时尚白领的青睐。慧择提示:以上是对女人可以给自己买的保险种类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最后告诫您,部分女性在投保时存在贪多贪全的购买心理,误以为保费越高越好,保障就越全面。以重疾险为例,部分女性朋友认为,重疾险保障的疾病数量应该越多越好,全面保障才能更大程度上降低自己的风险。

E. 汇丰信托为什么要拍卖梅艳芳的遗物

文物拍卖,因为有文物爱好者呀,搜索baopaiwang看看

F. 梅艳芳在信托给他母亲留了多少遗产

很多就是咯,她是个孝顺女,怕母亲一次把钱花光,分期给钱的,直到百年终老后,剩下的钱捐掉。当然梅妈也不是媒体说的那种光花钱,老人看病要钱,自己儿子要养,孙子还是她亲自带大,处处是开销咯。

G. 梅艳芳买的保险是哪个公司的

参加保险的人都要明确一点,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要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最重要的是,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保险合同约定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钱,很多时候与时间有关。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在等待期(观察期)内;进行索赔时,是否还在索赔时效内,都与保险公司是否赔钱直接有关。如果因为投保人经催缴后仍然不缴纳应交保险费,导致保险合同失效,或者投保人违反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当然不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不赔钱,赔多少,还与客户要求赔偿的金额有关。保险公司的赔款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是多次索赔,总的赔款金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比如,一份保险合同的总保险金额为5元,前几次累积获赔款3.5万元,那么再发生保险理赔,保险公司最高赔付金额只有1.5万元,超过的部分将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此外,未履行按期缴纳保险费的义务,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等情况,也会被赔。保险专业人士提醒,如果消费者投保时多留意一下细节,很多拒赔其实是可以避免的。不如实告知真相,不赔据保险业内人士透露,目前80%以上的拒赔案都因没有“如实告知”引起。保险合同有个重要原则,就是投保人需要承担“如实告知”义务。你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在投保一些健康险和人寿险时,很多人口头告知了某些病史,但业务员说可不填,结果事后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要知道,法律上只认可书面记录于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事项。[案例回放1]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做出双重保障。但在购买第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但据报道,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元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让保险公司理赔1000万港元也绝无可能,他们并不会因为梅艳芳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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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梅艳芳信托为什么不付房租帮梅妈

银行信托也有他们的管理制度吧,不是梅妈说缺钱就能立马拿钱给她的。
梅妈这些年打官司欠了200多万诉讼费,被法院宣布破产后,本来是规定她只能租2万租金的房子住的,但是梅妈不听劝阻要租四万多的房子,每个月生活费15.8万,10万被强制扣除还债,余下5.8万生活费自然不够她花。

I. 梅艳芳设家族信托 是高瞻远瞩还是棋差一招

梅艳芳其实根本没啥钱,香港后辈艺人都超越梅艳芳,梅艳芳在香港混不下去了才故意说不再领奖,都被华星扫地出门了,春晚要演砸,就连红馆演唱会里都是经常冷场,梅艳芳这个不孝女根本没有拿梅妈当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