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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信托资产的拥有权和管理权

发布时间: 2021-04-21 06:38:29

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方式相比,有什么独特优势

信托的投资领域非常宽泛,它既可以投资基础设施、房地产、公用事业等实业领域项目,又能够投资股票期货债券等资本市场产品,还能投资货币市场。实业、资本和货币三大领域的多重选择,使信托具有了其他任何金融工具都望尘莫及的组合投资,灵活性非常强。
其实财产管理方式,现在所有的方式都是起源与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我国在引进‘信托基金’的时候去掉了‘信托’二字。”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杨林枫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同是这种产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称谓有所不同,英国和香港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美国虽然称为“共同基金”,也是列入信托管理序列的。
在国外比较多的是个人财产信托中的遗嘱信托,杰克逊,梅艳芳,沈殿霞,这些明星用的全是信托基金,最出名的信托基金就是诺贝尔基金!属于遗嘱信托中的一种!中国市场因为法律有严格的规定,信托产品最低100万元人民币,100万-300万最多50个自然人(机构不限),300万以上没有限制!所以一般的投资者不是很了解,只能从银行买些,银行代销的信托产品,但是收益要比从信托机构买低很多!
我是专业做信托的,有兴趣可以交流,呵呵!

⑵ 信托公司的权利

⑴、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⑵、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⑶、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⑷、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⑶ 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研究

信托是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委托其管理或处理,受托人享有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但其有义务将信托利益交付给受益人。[①]因此,信托财产是指作为信托关系之标的的归受托人占有并由其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或处理的财产。[②]作为一种关于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制度设计或安排,显然,信托财产在信托中处于核心地位。无论是罗马法上的遗产信托,抑或是英国法上的现代信托,都表明信托是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法律观念。因此,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至关重要,它不仅决定着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而且一定意义上决定着信托的制度功能和机制设计。故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引起了学者,特别是大陆法系学者们的积极探讨和激烈争论,至今仍未定论。

⑷ 判断题:在信托关系中,托管财产的财产权即财产的所有、管理、经营和处理权,从委托人转移到受托人。

所有权应该不是受托人的,而是委托人的
管理经营权是受托人的

⑸ 资产管理和信托的区别是有了解的吗

作为委托人,其主要权利表现如下:(1)您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2)您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您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您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如想了解更多的关于信托的信息,可以 Q 我

⑹ 信托法第二十二条中的申请权与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这之间冲突吗。

作为委托人,其主要权利表现如下:
(1)您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2)您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3)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您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5)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您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如想了解更多的关于信托的信息,可以 Q 我

⑺ 请问资产管理和信托有什么区别啊!

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信托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

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⑻ 信托财产交付与物权制度的关系

信托法规定,在设立信托时应当将有关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因此,信托财产权的合法转移是信托有效设立的前置条件。
那么,如何判定信托财产已经依法交割?笔者认为,其判定规则必须适用物权法有关制度,同时参照适用合同法有关标的物的交付制度。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几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用益物权”是否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对于有形资产及其所有权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这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用益物权是否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在信托法中并未得到明确规定。该法仅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但信托法同时规定,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显然,用益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完全可以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定范畴。当然,在将用益物权纳入信托财产时应当遵守有关行政许可或审批制度。诸如,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物权等财产权实施信托投资时,除应当遵守信托法外,还应当受物权法、合同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单行法的调整。
当然,并非所有的用益物权形态均可纳入信托投资的范畴。诸如,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即不能成为信托财产的构成部分。因为前者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特定阶层的财产权,但更主要的是该项用益物权制度实质上属于国家对农民的一种特殊社会保障制度,担负着防止土地兼并保障国家稳定的特别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显然不属于信托投资的范畴。地役权本质上是相邻关系权利的一种延伸,是仅在特定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之间才可能存在的一种地役负担规则,故当然亦不能成为信托投资财产权的范畴。
二、货币及动产信托的交付规则
货币作为特别动产,其交付形态既可以是现实交付,但更多的是利用金融手段进行交付。同时,不排除货币信托动产的交付还可以是票据、特封金等特殊形态。信托“动产交付”规则中比较特殊的是,如果涉及船舶、航空器信托投资的,虽然该类财产属于动产,但依然应当适用不动产管理规则,应当以登记交付的方式转移财产权,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不动产信托的交付规则与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信托法规定,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信托登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性质的登记类型。一种是属于物权法体系下的信托财产权流转登记;另一种是专门对信托法律关系进行公示的登记,其主要内容是对信托受益权的公示登记。前者属于国务院发布并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不动产登记条例》调整的范畴;后者类似于抵押登记公示制度,目的是将信托受益权在登记机构登记后,产生对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
鉴于按照“登记”交付制度管理的物权,除了前述按不动产规则管理的特殊动产之外,主要即为不动产权属变动类型。由于信托法已经明确确认不办理登记的信托不产生效力,故对于不动产信托投资必须履行登记交付程序,这也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固有要求。这一规则同时约束股权信托和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的信托法律关系。
当然,应当正确解读前述所谓“该信托不产生效力”的制度内涵。笔者认为,该项规则的本意是指未办理登记的则信托财产的权属变动不发生效力,而不是指信托协议不生效或者无效。因为信托协议的效力应当按照信托法及合同法的有关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进行判定,其与信托财产是否合法交付无直接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