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信托的过程中,委托人的权利有哪些
按照信托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
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违反前款规定,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三十条 受托人应当自己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受托人依法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
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贰』 信托的委托人把自己的钱委托给受托人后,这些钱的所有权属于谁
说起信托,很多南粉们会比较陌生。其实,它和银行、证券、保险常常被喻为金融领域的四大支柱。作为理财界的“高富帅”产品,信托总是带着一股神秘色彩。那到底什么是信托呢?个人投资者是如何参与其中的?
传说在遥远的古埃及,一家之主去世前会将财产交给可靠的人代为管理,并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财产继承人,这种“遗嘱托孤”的行为被称为“原始信托”。
再说说我们常常看的《三国演义》,其中讲述了刘备白帝城托孤的故事。这种只凭彼此的一个约定,就可以把一个国家交给你的契约精神,其实就是一种简易的信托。
因此,我们也不难看出信托的核心——那就是“信任”。
信托的两大功能01
财产管理功能
详细来说,信托就是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让其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置的行为。
听起来有点绕口难懂,但一句话总结:“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这也是信托的基本功能——财产管理功能。
而且,这里要注意的是委托财产既可以是我们熟知的股票、债券、土地、房屋等有形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这样的无形资产。
于是,按照委托财产性质的不同,信托业务可以分为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等。
02
资金融通功能
后来随着信托制度的成熟,信托也从单纯的财产代管演变成集财产管理、资金融通和社会公益等功能为一体的金融制度安排。
例如,我们常说的信托投资就指的是信托的资金融通功能,即资金信托。在我国,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并在银监会的监督下开发信托业务和产品,利用其专业知识投资金融市场、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最终为投资者带来收益。
『叁』 为什么《信托法》规定受托人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委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对于后者,如果法律规定可以是同一人,则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权与信托收益权归属了同一受托人,理论上受托人可以任意处置委托人的权益而不受监督,留下潜在隐患,不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肆』 什么叫委托人 ,什么叫受托人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定义如下: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 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证 券买卖的自然人或法人。
受托人是指在信托关系中,依信托意图管理被授予的信 托财产并承担受托义务的当事人。受托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 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受托经营能力的法人,可以为一人,也可以为数人,但某些国家的法律对受托人人数有限制。
受托人有普通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和公职受托人之分, 其中,基于财产授予人委任而产生的受托人为普通受托人; 基于法院指定而产生的受托人为司法受托人;依政府委派而 取得受托人地位的公职人员为公职受托人。受托人可以辞退委任,也可以基于全体受益人的合意或 法院判决而被撤职。按照英、美、法观念,受托人对信托财 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即由信托条款所明确授予的以 及那些虽未明确授予但为实现信托意图所必需的财产支 配权。
『伍』 如何理解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能是同一信托的唯
按信托原理,委托人可以不是受益人,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也就是信托计划必须为自益信托?这是为什么呢?
(1) 没有为什么,完全是银监会脑残的监管水平问题。这一要求是非常不合理的。从信托制度的理论上讲,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的使命完成,通常情况下,信托财产跟委托人毛关系都没有。我可以毫不客气地讲,在中国,根本没有信托制度。这是因为,信托法虽然规定了各种信托制度,但是政府不愿意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公示体系,银监会莫名其妙地要求只有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才能作为盈利性信托的受托人。这直接导致所有信托方式在中国没有办法实现:(A)盈利性信托,正常的信托没有人会不挣钱做受托人,银监会的要求直接导致自然人做受托人成为泡影,导致私人信托成为泡影,但这是非常重要的,信托的基石是信赖和托付,只有自然人才是信赖和托付的源泉;(B) 公益信托,根本没有,中国的公益性机构根本没有“信托”受托人责任的概念,都是政府机构,这就是郭美美等事件的根源,也是许多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日趋破坏的根源,更是故宫一系列事件的根源,在国外,所有这些都是由信托制度作为基石的,受托人对受益人负有“恪尽职守”的管理责任和信息披露责任,而在中国,信托受益人无法向信托受托人追究责任是前述事件的原因之一,信托法创设了很多很好的制度,但是个人认为信托法已经沦为一部只存在于纸面的法律;(C) 信托公司的公募信托作为信托体系的独苗却只能办理自益信托,而任何公募产品的最重要价值在于流动性,公募产品不能自由流通一定会导致市场定价体系的混乱,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的信托公司根本就是合法的高利贷中介(或在阳光私募的情况下,就是充当私募基金经理的开户名义人)。所有以上这些直接导致信托制度“受人之托,终人之事”价值的泯灭。
(2) 为了解决《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不合理规定,实践中,信托公司发展出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操作。也就是说现在的实际情况变成了,信托计划在设立时委托人必须是受益人,这是没有办法的,但是设立后,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实现信托受益权的流转。
(3) 但是,实践中发展出的信托受益权在本质上却仍然没有脱离自益信托的要求。这是因为,受益权流转只能在信托公司办理,并且通常需要交纳一笔额外的转让费用给信托公司,并且由受让人与信托公司重新签订信托合同,发现了没有,本质是受让人成为了委托人,而非(在委托人不变的情况下)单纯变更受益人。这就导致一个荒唐的结果,信托受益权作为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无权自由处分,处分了还要给受托人交钱,但没有办法,这是目前实现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唯一途径。
『陆』 信托制度中的委托人与受益人有什么区别吗
1、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4、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的定义:
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5、信托业务的范畴:
信托业务范畴含商事信托、民事信托、公益信托等领域。经央行批准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经营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和其他财产信托等四大类信托业务。
6、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委托信托公司管理其自有财产的人。条件:财产合法拥有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自然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人。但能够经营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可以是委托人自己,也可以是他人。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是自益信托,为不同人是他益信托。
7、信托财产的定义:
信托财产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照一定的信托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的财产,以及经过管理、运用或处分后取得的财产收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包括: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财产权。
8、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9、信托财产的管理:
(1)、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处理信托事务。
(2)、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10、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方式: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
『柒』 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同一人吗
《信托法》第四十三条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捌』 委托人可以把信托财产委托给自己,从而既是委托人又是受托人吗
前躯直而腰部非常结实。雄性外貌显得雄壮,而没有不必要的攻 击性;雌性的外貌或构造显得娇柔但气质上不显得软弱。雌性的后背也许比雄性略长一些。他们的外观都显得具有极大的耐力,但不显粗糙。由于胸很深,所以腿部 要有足够的长度,一条腿很短的狗是非常不受欢迎的。后臀显得非常发达,后膝关节适度倾斜,而且后膝关节存在任何问题或牛肢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整体外观还包括了动作和整体结构,应该显得平衡和谐,体质非常好。
『玖』 为何信托法规定,受托人不能是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委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对于后者,如果法律规定可以是同一人,则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权与信托收益权归属了同一受托人,理论上受托人可以任意处置委托人的权益而不受监督,留下潜在隐患,不利于保护委托人的权益。
『拾』 谁能给我通俗的讲一下什么是信托。标准的解释里信托分为委托人,收托人,受益人,受益人和委托人不是一个
这么说吧,你有100W资产,但你不会打理,越理越少,而你又非常信任我,所以你把资产委托给我,让我打理,(这个资产的所有权在你,而管理权在我),规定个期限,一般按年算,你再指定一个受益人,就是这个资产到时候不论盈亏,都给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己,也可以是亲人,还能是陌生人。而我也能从中获得酬劳,这个具体数值看约定签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