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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管理破产企业的信托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 2021-04-18 06:07:43

信托存款的破产案例

信托存款取回权纠纷
1995年5月30日,中山嘉发电力有限公司(下称嘉发公司)向法国兴业亚洲有限公司(下称兴业公司)借款6000万美元。为确保还款,嘉明电力公司与广东国投签订一份信托存款合同,嘉明电力公司将42857144美元存入广东国投,期限1998年4月20日至2000年6月22日,年利率8. 25%,分五期提款,该存款用于支付嘉发公司欠兴业公司贷款本息,存款人仅限于在约定提款日提款并委托受托方以嘉发公司名义拨入兴业公司指定帐户。广东国投曾依约划付8571428美元及利息到指定帐户。广东国投关闭清算后,余下34285716美元存款本息未支付。广东国投进入破产程序时,嘉明公司依法申报了破产债权,并未申请行使取回权。在广东国投破产清算过程中,嘉明公司认为信托存款就是信托财产,要求取回信托存款本金3428万多美元及其利息。广东高院审理认为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管理和处分的财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财产产生的利益和风险由受益人承受。但广东国投与嘉明公司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存款金额、期限和利率,存款到期后可以取回本息,具有存款合同的特征。双方设定的是存款关系,并非信托关系。广东国投依据信托存款合同有关委托支付的约定已经支付8571428美元,余下存款不属于信托财产,嘉明公司不享有取回权。广东高院裁定嘉明公司对信托存款本金34285716美元及其利息不能行使取回权。嘉明公司作为破产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平等受偿。

㈡ 想找一些近几年因为管理问题而不幸倒闭破产的大企业的案例。

美国知名赌场营运商热带娱乐公司(Tropicana Entertainment)在发生13.2亿美元的债务违约后,5日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写下今年来美国金额最大宗的企业破产案,也为拉斯维加斯博弈产业引爆景气下滑的利空弹。 世界财经报道(http://finance.icxo.com)总部在肯塔基州的热带娱乐公司年营业额约10亿美元,员工人数1.1万人,上周五接获债权银行经纪商瑞士信贷集团发出总额13.2亿美元的债务违约通知。根据热带娱乐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破产保护数据显示,该公司目前资产约28亿美元,负债24亿美元。这是今年以来美国最大宗的企业破产案,穆迪投资人服务公司指出,热带娱乐对外未清偿的债务共有26.7亿美元,之前最大宗破产案为魁北克世界印刷公司所提出,负债金额约18亿美元。 根据法院资料,热带娱乐最大的债权人为德拉威州的威明顿银行,共持有近10亿美元的未担保债权。这次破产保护标的物为九栋热带娱乐公司的不动产,包括公司最具传奇性,位于赌城拉斯维加斯的热带赌场渡假饭店。

㈢ 信托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破产不影响原信托的存在。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B公司被撤销,其信托职责终止。法律依据为:信托法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的效力终止。3,甲的儿子死亡后,信托财产作为遗产。

㈣ 企业破产制度案例分析

1、有权决定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乙公司
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未通知乙公司或者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3、赔偿乙公司损失。
4、支付100万元给乙公司。
5、可以。理由管理人可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破产管理法25条第一款第五项

㈤ 求解一道关于信托的英文案例分析题!!

我试试看。英文水平有限和对国际信托法规的理解,会影响答案的准确性。
故事是说:有一叫做高登·史密斯的有钱人,是一个叫做汉诺威公司的老板;汉诺威公司总资产200万美元【?】,是“史密斯家族信托”的受托人,这个信托是一个“全权信托”。信托受益人包括高登本人、他的妻子伊丽莎白、女儿艾丽卡,和两个未成年的孙子。
信托财产的运用范围包括国债、定期存款和现金资产管理信托。
年初,高登本人心脏病住院,因而艾丽卡接替他管理信托事务。艾丽卡认为在当前低利率的市场环境下,坚持既有投资策略会减损信托收益,故此决定将部分信托资金投资于国际股票市场。
艾丽卡向当地银行描述了她的想法,基于她父亲的信誉,她从银行取得了50万美元的贷款。随后整个信托基金在艾丽卡的主导下,买入了多家公司的股票和垃圾证券。不幸投资失败,汉诺威公司不仅还不了50万美元的贷款,还欠了银行17500美元的利息。
请讨论汉诺威公司,艾丽卡和当地银行在这个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现在开始讨论:首先国际信托案例的分析必须基于当地的信托相关法律法规,全球信托原理大同,监管法规各异,没有一定之规;我在讨论的过程中,很多都是对着国内的信托概念而来的,肯定有偏差,这个请注意。而且感觉摘得不全,很多信息不充分。
1、关于信托的设立:显然高登就是委托人,汉诺威公司是受托人,受益人包括了整个高登家族。问题是:
(1)高登委托给汉诺威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与汉诺威公司的固有资产相分离吗?还是直接作为资本金注入了汉诺威公司,或者汉诺威公司干脆就是为了这个家族信托,而用信托资金设立的?
国内法规环境下,受托人的固有资产与信托财产严格分离,只有有客观证据证明受托人未能尽职管理而引致信托财产受损时,才能要求受托人以固有财产予以赔偿,否则受益人只能接受信托财产(包括信托本金和信托预期收益)减损的事实。但在国外未必如此。
不过从字面来看,高登只是汉诺威公司的“director”而没有强调他是“owner”。也许还有其他股东存在。
2、关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设立后,汉诺威公司为受托人;高登作为公司最高管理者,承担的是信托公司信托执行经理的角色;负责具体信托事务管理,并拟定了保守的投资策略。
这里,委托人(高登)和受托人(汉诺威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信托合同等约定;而信托执行经理高登与受托人汉诺威公司之间的关系,则是由汉诺威公司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制度约定的,相应的高登行为结果及其法律责任应该由汉诺威公司承担。
3、信托执行经理职权的转授。因为高登病了,所以艾丽卡接手。如果艾丽卡本人也是汉诺威公司的员工,且该职权转授行为取得了汉诺威公司的内部授权,履行了相应的内部行政手续,则相应的艾丽卡成为汉诺威公司新任命的信托执行经理,艾丽卡的行为结果与法律责任也应由汉诺威公司承担。否则,高登信托执行经理职权转授就有问题了。真有问题的话,那艾丽卡的行为结果和法律责任就应该由高登和艾丽卡个人共同承担。
4、汉诺威公司或者信托的负债。没有上下文的对照,这个部分比较不好理解的是,艾丽卡找当地银行借来的50万的承债主体是谁?
如果是信托本身,那就要看当地的法规了;国内似乎是不允许信托直接负债的,信托资金的规模的扩大,只能通过增发信托受益权份额。如果是汉诺威公司,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汉诺威公司的固有资金和信托财产是合同混用的,汉诺威公司本身就是信托?如果是艾丽卡个人,好吧,这样损失由她个人承担,理论上汉诺威公司和信托都不必负责任。但艾丽卡显然是为了实行自己的投资策略,为了信托财产的增值,才使用的这个财务杠杆。有些乱了。
5、初步结论:
(1)汉诺威公司作为受托人,而艾丽卡作为汉诺威公司指定的信托执行经理,艾丽卡的投资策略应该取得汉诺威公司的事先授权。投资失败,汉诺威公司应当负一定责任。除非由诸如不可抗力之类的客观证据。
(2)艾丽卡首先作为信托执行经理,应该接受汉诺威公司内部的相应处理。
(3)当地银行作为债权人,但似乎是以高登个人信用担保的,应当对高登及艾丽卡的个人资产有追偿权;如果那个个人资产是信托财产的,可以对受益人的账户进行监控,待信托终止时予以清收。
(4)艾丽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拥有的信托收益(含本金与预期收益)收到贬损。在信托终止后,由艾丽卡和其他受益人共同协商如何分担。与汉诺威公司与银行无关。
(5)如果汉诺威公司本身就是信托财产的一部分,则信托终止是否意味着公司先行清算?
以上。供参考。

㈥ 信托公司倒闭和银行倒闭,资产怎么处理处理,方式有区别吗

有区别。

1、处理方式不同。

银行存款属于银行的一般资产,破产的话计入破产财产,储户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申报债权。

根据《信托法》规定信托公司需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不参与清算。信托公司如经营不善、倒闭、破产,信托财产应移交给其它公司,使得信托财产的管理连续有效。

2、破产程序不同。

商业银行破产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公告、和解和整顿、破产宣告、清算、注销登记和注销公告等阶段。

信托公司破产需要经过清收破产企业债权; 清算破产财产;组织破产财产拍卖;编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破产财产; 代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

3、赔付程序不同。

破产财产是商业银行依法享有所有权的一切财产,是破产债务清偿的物质来源和依靠。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信托公司倒闭以后,其托管的信托资金不受影响,其自有资产进入清算程序,优先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国家税费,然后偿债,最后支付股东分红

㈦ 关于我国涉外信托的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中信信托-青岛舒斯贝尔项目(7.1亿元)

基本信息:中信信托于2010年8月23日设立“中信—舒斯贝尔特定资产收益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期限2年,共募集资金7.1亿元。预计年收益率为9%~13%,期限为30个月,以此推算该笔产品将在今年2月23日到期。中信信托共募集优先级资金总额5亿元。

资金投向:资金用于购买青岛舒斯贝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青岛乾正置业有限公司的“即墨温泉住宅项目”的特定地块开发收益权。

风险控制: 1.将位于青岛黄岛区的“黄岛凤凰湾综合项目”和“温泉住宅项目”两宗地块使用权作为抵押,当时的评估价为12.7亿元。2.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及财务经理,对项目公司重大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融资方背景:舒斯贝尔是山东日照的一家小型地产开发商,山东舒斯贝尔为澳大利亚舒斯贝尔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舒斯贝尔实际掌权人为齐晓香。齐晓香曾因多次行贿,低价拿地、捷径审批等特权使得其在日照开发的多个项目赚足了资金。案发不久后便长期定居海外。目前该房企因项目多年不开工、资金链紧张等问题在日照当地口碑较差,而资金链出现紧张的真正原因或是由于大量资金移往国外所致。

项目现状:涉案中的舒斯贝尔青岛项目一直没有真正动工,只建成了总面积3200平方米的售楼处与样板间,4.2万平方米的地下车库仍在建设中。加上信托融资成本10%~15%,舒斯贝尔共需支付中信信托约6亿元。中信信托对所抵押地块于1月8日进行了拍卖,起拍价为7.89亿元,但项目最终流拍。

点评:1.中信信托并未对该项目融资方诚信做到可靠的评估,项目实际控制人有行贿前科,且移居海外,有向国外转移资产的嫌疑。2.该信托计划兑付在即,造成拍卖时间仓促,且拍卖地块价值未得到市场认可。该地块将再次折价进行拍卖,市场预计价值5亿元左右。信托兑付缺口约1亿元,且兑付很难按时完成。

㈧ 求一个破产企业财务方面的数据及案例分析,要求已经破产,从财务方面分析的

雷曼兄弟破产对企业财务管理目标选择的启示
2008年9月15日,拥有158年悠久历史的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
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公司正式申请依据以重建为前提的美国联邦破产法第11章所规定的程序破产,即所谓破产保护。雷曼兄弟公司,作为曾经在美国金融界中叱咤风云的巨人,在此次爆发的金融危机中也无奈破产,这不仅与过度的金融创新和乏力的金融监管等外部环境有关,也与雷曼公司本身的财务管理目标有着某种内在的联系。本文将从公司内部财务的角度深入剖析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原因。
一、股东财富最大化:雷曼兄弟财务管理目标的现实选择
雷曼兄弟公司正式成立于1850年,在成立初期,公司主要从事利润比较丰厚的棉花等商品的贸易,公司性质为家族企业,且规模相对较小
,其财务管理目标自然是利润最大化。在雷曼兄弟公司从经营干洗、兼营小件寄存的小店逐渐转型为金融投资公司的同时,公司的性质也从一个地道的家族企业逐渐成长为在美国乃至世界都名声显赫的上市公司。由于公司性质的变化,其财务管理目标也随之由利润最大化转变为股东财富最大化。其原因至少有:(1)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建立了完善的市场经济制度和资本市场体系,因此,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财务管理目标能够获得更好的企业外部环境支持;(2)与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相比,股东财富最大化考虑了不确定性、时间价值和股东资金的成本,无疑更为科学和合理;(3)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相比,股东财富最大化可以直接通过资本市场股价来确定,比较容易量化,操作上显得更为便捷。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股东财富最大化是雷曼兄弟公司财务管理目标的现实选择。
二、雷曼兄弟破产的内在原因:股东财富最大化
股东财富最大化是通过财务上的合理经营,为股东带来最多的财富。当雷曼兄弟公司选择股东财富最大化为其财务管理目标之后,公司迅速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店发展成闻名于世界的华尔街金融巨头,但同时,由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利益主体单一(仅强调了股东的利益)、适用范围狭窄(仅适用于上市公司)、目标导向错位(仅关注现实的股价)等原因,雷曼兄弟最终也无法在此次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中幸免于难。股东财富最大化对于雷曼兄弟公司来说,颇有成也萧何,败也萧何的意味。
1.股东财富最大化过度追求利润而忽视经营风险控制是雷曼兄弟破产的直接原因
在利润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指引之下,雷曼兄弟公司开始转型经营美国当时最有利可图的大宗商品期货交易,其后,公司又开始涉足股票承销、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业务。1899年至1906年的七年间,雷曼兄弟公司从一个金融门外汉成长为纽约当时最有影响力的股票承销商之一。其每一次业务转型都是资本追逐利润的结果,然而,由于公司在过度追求利润的同时忽视了对经营风险的控制,从而最终为其破产埋下了伏笔。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原因,从表面上看是美国过度的金融创新和乏力的金融监管所导致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但从实质上看,则是由于公司一味地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忽视了对经营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的结果。对合成CDO(担保债务凭证)和CDS(信用违约互换)市场的深度参与,而忽视了CDS市场相当于4倍美国GDP的巨大风险,是雷曼轰然倒塌的直接原因。
2.股东财富最大化过多关注股价而使其偏离了经营重心是雷曼兄弟破产的推进剂
股东财富最大化认为,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其创办企业的目的是扩大财富,因此企业的发展理所当然应该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在股份制经济条件下,股东财富由其所拥有的股票数量和股票市场价格两方面决定,而在股票数量一定的前提下,股东财富最大化就表现为股票价格最高化,即当股票价格达到最高时,股东财富达到最大。为了使本公司的股票在一个比较高的价位上运行,雷曼兄弟公司自2000年始连续七年将公司税后利润的92%用于购买自己的股票,此举虽然对抬高公司的股价有所帮助,但同时也减少了公司的现金持有量,降低了其应对风险的能力。另外,将税后利润的92%全部用于购买自己公司而不是其他公司的股票,无疑是选择了“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的投资决策,不利于分散公司的投资风险;过多关注公司股价短期的涨和跌,也必将使公司在实务经营上的精力投入不足,经营重心发生偏移,使股价失去高位运行的经济基础。因此,因股东财富最大化过多关注股价而使公司偏离了经营重心是雷曼兄弟公司破产的推进剂。
3.股东财富最大化仅强调股东的利益而忽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雷曼兄弟破产的内在原因
雷曼兄弟自1984年上市以来,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了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同时,在公司中形成了股东阶层(所有者)与职业经理阶层(经营者)。股东委托职业经理人代为经营企业,其财务管理目标是为达到股东财富最大化,并通过会计报表获取相关信息,了解受托者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以及理财目标的实现程度。上市之后的雷曼兄弟公司,实现了14年连续盈利的显著经营业绩和10年间高达1103%的股东回报率。然而,现代企业是多种契约关系的集合体,不仅包括股东,还包括债权人、经理层、职工、顾客、政府等利益主体。股东财富最大化片面强调了股东利益的至上性,而忽视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导致雷曼兄弟公司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矛盾冲突频繁爆发,公司员工的积极性不高,虽然其员工持股比例高达37%,但主人翁意识淡薄。另外,雷曼兄弟公司选择股东财富最大化,导致公司过多关注股东利益,而忽视了一些公司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加剧了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也是雷曼兄弟破产的原因之一。
4.股东财富最大化仅适用于上市公司是雷曼兄弟破产的又一原因
为了提高集团公司的整体竞争力,1993年,雷曼兄弟公司进行了战略重组,改革了管理体制。和中国大多企业上市一样,雷曼兄弟的母公司(美国运通公司)为了支持其上市,将有盈利能力的优质资产剥离后注入到上市公司,而将大量不良资产甚至可以说是包袱留给了集团公司,在业务上实行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分开,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分立运行。这种上市方式注定了其上市之后无论是在内部公司治理,还是外部市场运作,都无法彻底地与集团公司保持独立。因此,在考核和评价其业绩时,必须站在整个集团公司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