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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工作怎么样

发布时间: 2021-04-17 20:18:37

① 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开展了什么工作

2015年度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共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精神,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方案》的总体要求,为引导农村土地规范有序流转,进一步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土地流转机制,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结合重庆实际,现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建立健全区县、乡镇、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平台,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集中,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激发农业经营体制的内部活力和现代农业建设的持久动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尊重农户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土地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市场机构,完善工作流程,畅通流转信息,探索土 地流转价格形成的市场机制,构建公平公正、便利高效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
3.坚持规范管理。建立健全流转管理制度,规范流转市场行为,实施土地流转动态监测,加强土地流转的有效监管,形成高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监管体系。
4.坚持探索创新。着眼统筹城乡改革和建设现代农业的新要求,坚持问题为导向,以解决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创新土地流转的制度体制机制,切实防范土地流转风险。
5.坚持实事求是。以满足农村土地流转需求为目的,坚持因地制宜、合理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完善流转机构和服务体系
1.进一步完善区县土地流转市场;
2.加强乡镇土地流转中心建设;
3.合理布局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建设;
4.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5.落实和培训具体工作人员;
6.建立区县、乡镇、村三级信息互通的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网络平台。

(二)健全完善流转管理和服务的相关制度体系
1.制定各级工作人员职责;
2.制定完善流转程序和交易规则;
3.制定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
4.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
5.探索建立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监管措施、农业经营能力审查制度和土地流转风险防范机制;
6.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
7.探索制定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具体标准和引导土地流转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适度规模经营主体集中的鼓励办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组织机构负责统筹实施,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建立权责明晰、协调一致的领导机制和工作制度,坚持依法办事,崇尚节俭,高标准完成好各项试点任务。
(二)制定试点方案。各试点单位,要根据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的精神和市里的试点方案内容和要求,制定好本区县的试点工作方案,方案应包括:工作目标任务、试点具体内容、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各试点单位,原则上要在一年之内完成试点的主体任务(属于探索的内容,完成时间可适度延长),但要积极主动去做,努力为后续的试点工作提供有益的经验。
(三)依法稳妥推进。各试点单位,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精神,准确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积极稳妥开展试点。
(四)及时报送情况。试点工作启动后,各试点单位每半年书面报送一次情况,出现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研究调处并及时报告。

② 哪些地方开始土地承包了,效益如何

你的问题,看不太懂呀。如果指土地流转,效果不错,经验正在总结,有望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各地展开,目的就是农民可以利用土地经营友,增加财产性收入。
一、全国的土地承包早就开始了,怎么会现在才开始?
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早在1982年或1983年就开始了,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一般是从1997年或者1998年开始,期限30年。即到2027年或2028年到期。
二、如果你指的是土地流转,那重庆早就开始实验了。
近年来,重庆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有颇多尝试。早在2008年,重庆便筹建了中国第一家农村土地交易所,希望打破城乡二元土地阻隔,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并创新性地推出地票制度,以盘活农村土地市场。
值得注意的是,将互联网平台延伸至农地拍卖,重庆并非首吃螃蟹者。此前天津市宝坻区方家庄镇碱场村1818亩农村土地流转项目,便通过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平台成功竞价,成为天津市首笔通过远程网络电子竞价进行的农村土地流转项目。
此外,今年5月,浙江省供销社直属企业浙江兴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也联合阿里巴巴集团聚划算平台等单位在安徽省绩溪县实施了一个名为“聚土地”的项目,将土地流转与电子商务结合起来。

③ 农转城在重庆巴南区的补偿标准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城乡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实施办法。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区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办法。(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四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负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农委)负责全区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公安、财政、民政、建委、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具体工作,组织和指导村(居委会)、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
区级相关部门应结合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量力而行,引导、鼓励、扶持社会资本参与退出农村土地的整治、流转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支持和鼓励城市工商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提高农村退出土地的利用效率。第二章 退出和补偿

第七条 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47号)规定的准入条件、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为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农村土地退出对象。
第八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流转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也可按本实施办法规定自愿退出并获得补偿。
第九条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按下列规定补偿: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我区征地政策对应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照退出时我区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有关规定支付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专户,专帐管理,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十条 对自愿退出承包地的,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和当地年平均流转收益水平标准给予补偿,退出承包地的面积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补偿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农户协商,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承包地的相应补偿或收益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时,退出承包地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整户自愿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全部承包地的,可按照“征转分离”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村土地征收手续,按照同时期征地政策给予补偿安置后,将原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
第十二条 转户居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退出按照申请、审核、审批、实施的程序办理:
(一)经入户地公安部门审批办理转户手续的居民,可持下列要件向户口迁出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退地申请:
1、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申请表;
2、农村房地产权证;
3、转户居民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4、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户退地的书面意见;
5、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证明材料;
6、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应对农户的相关条件和资格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家庭人员情况和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进行清理丈量、登记造册、计算补偿费用,在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后由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自愿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协议》、补偿清单和其他申请材料转报区土地整理中心审查。
(三)土地开发整理中心统一登记造册管理,并报区国土局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将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补偿款拨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账户,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逐户支付给转户居民。同时转户居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
第十三条 符合城镇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转户居民,转户进城后可纳入廉租房和公租房等住房保障范围。
第十四条 转户居民承包地的退出,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农户退出承包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含退出承包地的事由、退出承包地的面积、全体家庭成员是否同意放弃承包经营权等内容,并同时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转户确认通知书。
(二)退出承包地的农户,应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退出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承包农户户主姓名、承包人口及其姓名;
2、退出承包地的地块、坐落、面积;
3、补偿方式及金额;
4、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自转户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3年。
(三)集体经济组织应对退出承包地及其补偿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四)退出承包地的补偿,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集体经济组织确实不能出资的,经区农委会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可用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
(五)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退地补偿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退地农户的退地申请书、退地协议、相关退地事由及材料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其真实性及是否符合退地规定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农委审查同意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方可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管理机构向退地农户支付补偿费。
(六)退出承包地并获得补偿后,退地农户应交回或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未交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报请区农委注销。
凡退出农村承包地协议约定了转户退地过渡期的,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由镇乡(街道)农业主管单位或集体经济组织代管并报发证机关备案。在交付承包地前,转户居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承包地,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等。 第三章 整 治

第十五条 国土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全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符合相对集中连片、宜农用途等条件的,应将退出的宅基地复垦为耕地或其它农用地,交由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利用。
宅基地复垦按照重庆市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通过对田、水、路、林、村、房的综合整治,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四章 利 用

第十八条 原农村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宅基地及农村房屋后至土地整治前,补偿承担单位可将农村房屋及其他设施临时出租、临时改变用途。
农村土地退出、补偿并经整治的农村房屋、集体建设用地,补偿承担单位可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并通过抵押、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土地补偿周转资金。
第十九条 退出的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区国土局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退出的宅基地应优先保障农村发展建设用地需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宅基地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局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或地票交易统筹利用。
农用地整治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批准,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向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申请交易。
第二十一条 退出的承包地其所有权和用途不变。农委、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的管理和利用,防止土地撂荒。
退出承包地零星分散的,可以通过承包地置换等方法使其相对集中连片,并积极引入城市资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参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提高利用效率,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二条 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退出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经营使用,通过流转等方式筹措土地补偿资金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
第二十三条 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费的退出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应与补偿承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由补偿承担单位对托管的承包地组织流转或在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流转或交易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第二十四条 退出的承包地已经流转的,在变更转出方后原流转合同继续实施。由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补偿的,其流转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或新的承包人。由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支付补偿的,其流转收益用于归还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第二十五条 通过地票交易、承包地流转经营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补偿费的,经区国土、农业、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区财政投入资金或储备适量国有土地取得出让收益等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第五章 监 管

第二十六条 国土、农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补偿、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农委应加强对退出承包地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撂荒并负责调处承包地退出纠纷。
第二十七条 擅自将退出的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农业、财政、监察等主管部门及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补偿、整治与利用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8 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国土局、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一)农村居民自愿转户并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参照退出时我征地政策对应标准对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附着物给予一次性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照退出时我区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包括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购房补助根据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按照1.8万元/亩的标准计算补助。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补偿权利。

④ 探索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所及运行管理新机制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董建国

农村土地问题是统筹城乡发展重要的制度性问题。自国家批准重庆市设立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市委、市政府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在国土资源部的指导、支持下,就城乡土地利用机制、耕地保护模式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其中,最具创新意义的大事就是拟设立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与重庆市已有的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合署办公,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交易市场。

一、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的目的和原则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目前,我国城乡土地管理二元结构差异显著。从土地市场体系来看,城市建设用地出让、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10多年的建设,已经相对比较完善,而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明晰;从土地权属性质来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出租等方式进行流转,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模糊,不具有排他性,使用权流转受到严格限制;从土地价值的实现情况来看,权属差异导致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价值未显化。城乡土地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限制了城乡土地的统筹开发和高效利用,有待通过改革和创新土地制度予以解决。另一方面,按户籍人口计算,2007年末重庆市城镇人均建设用地84m2,农村人均建设用地153m2,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工作大有潜力可挖。重庆市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就是为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通过市场化途径,探索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达到优化城乡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目的。

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在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整个方案设计中坚持了四个原则:一是坚持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二是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效保护基本农田;三是坚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四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机构设置

对农村土地交易所的机构,我们有两个层面的考虑:

第一个层面是监管层面,成立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监管委员会。由国土资源、农业、林业、规划、建设、水利、金融、工商、社保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农村土地交易指导、监督和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土地交易服务机构资质审查、土地指标核发等日常工作。

第二个层面是交易平台层面,由市政府出资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农村土地交易所在市农村土地交易监管委员会领导下,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建立全市土地交易信息库,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就性质上讲,农村土地交易所是一个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机构,但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比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实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

为提高交易效率,减少交易成本,我们打算在区(县)设立农村土地交易所的代理机构,就近受理土地交易申请,提供信息发布、登记等服务。

三、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按我们的设计,农村土地交易所里交易地宗和指标两个品种,或者说有“实盘”和“虚盘”。“实盘”即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包括:一是耕地等农业生产用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农业生产用地承包经营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二是林业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林业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时,生长在该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一并交易。三是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交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时,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交易。四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交易。五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折资入股后的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股权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时,原土地实物及其附着物的相关权属一并交易。目前,在重庆和全国,“实盘”交易已经以不同形式在进行,重庆市农村土地交易所的职责主要是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权益等。

农村土地交易所制度创新和方案设计的重点是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即“虚盘”。土地指标交易的制度设计,是严格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的,它的意义和作用包括:

一是有效保护耕地,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与现有“先占后补”的用地模式相比,我们设计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是“先造地后用地”的模式,对耕地的保护力度更大,保护效果更好。同时,有效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一方面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依法有序退出,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浪费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有比例、有节奏地增加,解决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但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二是有效实现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土地以指标形式进行交易,实现远距离、大面积流转,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才能提升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土地价值,实现农民增收和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的目的。

三是激活城乡要素市场,完善城乡市场体系。在现行制度下,农村闲置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沉睡的资本。在坚持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下,使土地资源转化为可以流动的资本,通过土地交易所流动配置,必然带动城乡要素市场的发展,有力地促进资本、产权、技术等其他要素市场建设。

四、关于农村土地交易所的运行管理机制

为确保农村土地交易所规范、有序运行,我们准备建立以下六种运行管理机制:

(1)指标总量调控机制。为与现有国有土地管理制度衔接,我们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总量实行计划调控,原则上每年度指标交易量不超过本年度国家下达的城市建设用地计划的20%。

(2)指标有效利用机制。为促进土地指标的有效利用,防止土地指标的囤积和炒作,我们规定:土地指标经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必须上市交易;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必须与具体用地项目结合使用。否则,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原土地所在地区当年土地指标基准价格予以收回。

(3)土地分类交易机制。我们以土地用途管制为核心,实行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分类交易。农业用地只能在农业范围内流转,实行“三个不变”,即农业用地性质不变;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农民家庭承包制不变。在“三个不变”的前提下,农业用地的流转实际上就是向龙头企业、种田大户的流转。

(4)用地指标分类供给机制。为防止因巨大的购买力差别和级差地租原因,可能导致的建设用地指标向发达区(县)过度集中而欠发达区县用地指标紧张的情况,我们准备实行“双轨制”。一方面,国家年度计划外的建设用地指标,在农村土地交易所交易,通过市场手段优化配置,实现市场价值,使农民得到实惠。主城区经营性用地和储备土地,一律通过交易方式获取指标。另一方面,国家年度计划内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奖励性调配,与各城镇吸纳农民工就业、农村人定居的规模挂钩,用计划调配的手段解决公平问题。

(5)农民利益保护机制。为防止农民利益受损,我们在交易过程的几个重要环节上,都对农民利益作了设计和规定。在申请耕地复垦整理环节中,我们规定: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耕地复垦整理,必须经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受到损害。凡农户申请宅基地复垦整理,必须有其他稳定居所、有稳定工作或生活来源,避免宅基地复垦整理交易后出现农民生活困难、流离失所的问题。在申请交易土地指标环节中,我们规定: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交易,必须出具经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凡农村家庭、乡镇企业申请交易,必须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交易的书面材料。在价格确定环节中,我们实行价格保护措施:区(县)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与建设、土地市场状况等情况,制定并公布农村土地的基准地价,农村土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农村土地交易价格低于基准地价时,土地所有者有优先回购权。土地所有者放弃优先回购权时,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优先购买权。在土地交易收益分配环节中,我们规定:对于不同形式的农村土地交易,交易收益按不同的比例在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分配,农民可获得绝大部分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土地收益,主要用于农民社会保障和新农村建设等。

(6)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以土地为核心,推进国有土地、农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承包地、林地、“四荒地”等不动产的统一登记,为赋予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平等的权益,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

⑤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是目前公布的信息,该局内设机构是:
1、办公室(信访处)
2、综合处
3、房地产发展处
4、房地产权籍处
5、耕地保护处
6、建设用地处
7、土地利用管理处
8、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
9、油气管理处(重庆市油气管理办公室)
10、矿产开发管理处
11、地质环境处
12、住房保障处(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13、房地产市场处
14、房屋征收管理处
15、物业处
16、科技与对外合作处
17、财务处
18、审计处
19、干部人事处
20、执法监察处
21、总工程师办公室
22、国土资源规划处
23、法规处

⑥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

12月4日,酝酿已久的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正式挂牌成立。 该交易所由重庆市政府出资成立,系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机构, 实行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主要从事地票交易。所谓地票, 指包括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 农村公共设施和农村公益事业用地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 图为中国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左一)、重庆市长王鸿举( 左二)为交易所揭牌。 中新社发 郭晋嘉 摄 版权声明: 凡标注有“cnsphoto” 字样的图片版权均属中国新闻网,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使用。

⑦ 农村土地出租需要交税吗

土地出租在很多地方都存在,农村也有土地出租的情况。在法律上对于土地出租需要根据相关的规定缴纳税费,那么在农村土地的出租上还需要缴税吗?很多老百姓对此的了解不多。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农村土地出租需要交税吗
农村土地流转需要交税,要交税的,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所有交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相关知识: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1、土地互换:土地流转试点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土地出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土地入股: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住房: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⑧ 农村同一个村委会不同组的,可以土地买卖交易吗用来做宅基地。需要办理些什么手续

首先,土地归国家所有,不能买卖。

其次,农民承包来做,有使用权。农民之间可交易承包使用权,城镇户口不行。所以土地叫做转让,不叫买卖。

不用办理手续,双方协商好签订合同在村委会盖章即可。

如果没有住房,可以申请批宅基地,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只要不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待开发的规划区就可以。写个申请到村委会盖章,然后到镇里村镇服务中心填表,主任签字盖章,副镇长签字,找党政办主任盖政府公章。即可直接修房子了。

(8)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工作怎么样扩展阅读: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模式

1、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

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交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4、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以重庆为例,去年被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

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5、股份+合作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

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700元,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⑨ 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主要干什么工作

国土局,相当于土地买卖,出租的中介

⑩ 急切想知道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的待遇(事业单位编制、职员8级),请知情者不吝赐教,非常感谢!

劝你去 其他好点的 这个没有空间 待遇还不好 我现在就 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