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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信托禁止开展回购

发布时间: 2021-04-17 13:10:45

㈠ 请问资金信托计划是否可以做银行回购之类的融资

可以.

信托业务允许“买入返售”,银行回购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依据:信托法律网-《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 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4556&ClassID=14&SpecialID=

㈡ 为什么《信托法》要禁止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的信托

这样的目的,违背了信托的宗旨。信托的宗旨是“受人之托,代客理财。”而不是受人之托,帮人讨债

㈢ 为什么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本来就是一家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机构。如果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就不是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了。

所谓“卖出回购信托财产”,是指信托公司在金融市场上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先行卖出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特定信托资产(国债股票等),再按固定的价格在到期日从交易对手处买回的经济行为,其本质是交易对手向信托财产融资,属于为信托财产借入资金。

在我国信托目前主要是金钱信托的背景下,把禁止的负债管理行为限制在“卖出回购信托财产”,是有合理性的。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3)信托禁止开展回购扩展阅读: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一条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㈣ 信托受益权回购承诺后算优先债权吗

这个要看信托持有的是股权还是债权。如果是债权。这个一般都是算的。对信托收益权承诺回购。实际上相当于一个保底行为。

㈤ 请问,外资企业不能购买信托产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具体到哪个法律法规,谢谢

  1. 信托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一般就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委托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

  2. 因此外资企业能不能投资于信托产品并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3. 但有一个原则是肯定的,为防止外资企业通过“信托”这种方式,“恶意”规避国家外汇外资管理政策,如进行证券投资,或针对某些对外资而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资的行业进行投资的,信托公司有义务予以检查确认。

㈥ 信托杠杆新规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首先这次的股市下跌是因为杠杆新规造成,就是信托比例下降了,一些持有股票的信托不得不卖出而降低杠杆,造成了流动性暂时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我们必须清楚,现在的降杠杆和过去有所不同,因为有了2015年的前车之鉴,要想重复犯错第二次的难度还是有些大,所以不要过度的恐慌。

㈦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 )行为

正确答案:A,B,C,D
解析: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4)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5)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㈧ 信托条款中的差额补足和回购哪个效力更强

1 引言
由于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农业效益比较低下以及农民进城务工增多等原因,土地抛荒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而抛荒会危及粮食生产安全和造成社会紧缺的耕地资源闲置浪费等问题。在此情况下,土地信托顺势而生,同时,土地信托也激活了农地流转。因此,土地流转信托作为土地流转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深化农村土地经营机制的必然需求,也是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有序流转的必经之路。
自从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托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政府合作,正式成立国内第一个土地流转信托计划以来,土地流转信托计划如雨后春笋,获得了极大的发展。本文在此基础上,来分析和探讨我国土地流转信托的模式和面临的风险问题,这对于今后我国土地流转信托计划的进一步开展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和借鉴意义。
2 土地流转信托的基本原理
所谓的土地信托,就是在公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利用信托共有制多层产权结构的特点,将土地分解为价值资产和实体资产,把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受益权和经营权进一步分开,农民享有受益权和最终处置权,而信托公司则享有经营权,实行土地的统一规划和开发利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就目前国内市场上中信信托和北京信托发行的两单产品来看,土地流转信托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是一种财产权利的信托。
一方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信托法》中禁止和限制流通的信托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成为信托财产。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集体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式流转",可以将信托模式列入到"其他方式"中,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信托模式流转符合有关规定。通过设立财产权信托,符合土地公有制以及禁止土地所有权流转的规定。
3 土地流转信托的现有模式分析
3.1 美国模式
美国土地信托模式是开发者(委托人)购买一块生地,再将该土地所有权信托给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受托人发行土地信托受益凭证,而由委托人销售该受益凭证给市场上的投资人,受益凭证代表对信托财产(土地所有权)的受益权,销售受益凭证所得资金用来改良土地,然后将土地出租给由该开发者组成的公司。受托人收取租金,承担给受益凭证持有人固定报酬的义务,并将剩余租金用来买回受益凭证。
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通过资金的"集合",解决了开发土地尤其是生地所需的巨额资金;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于利润丰厚的土地产业的机会,同时也降低了个体投资风险;投资人所拥有的受益凭证可以流动,具有较强的变现性。
3.2 日本模式
1984年,日本开展了对有效利用土地起积极作用的土地信托[3]。1986年,《国有财产法》、《地方自治法》的修改以及同年《税法》的实施,大大加速了土地信托的发展。日本的土地信托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受托人(信托银行),并从受托人治理和使用该土地的收益中获取信托红利。土地信托包括出售型和租赁型,前者指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信托业者出售,受托人将出售所得,在扣除受托人的报酬及其他手续费用后,交付给委托人;后者指受托人无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在信托期间信托业者应定期给付委托人信托收益,信托终了时,委托人仍保有原土地的所有权。
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替代性,即通过土地信托方式解决了土地所有者具有土地开发的积极性但无能力开发的现象;稳定性,即土地所有者将土地信托给信托银行,在信托期内如租赁信托可获取稳定的信托红利;高效性与多样性,即吸取民间土地信托制度能够高效配置利用土地的特点,使国有土地的治理与处置手段多样化。
3.3 国内模式
3.3.1 国内土地流转信托业务总结
1、农村土地流转信托
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托与安徽宿州埇桥区政府合作,正式成立国内第一个土地流转信托计划"中信信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 。
2013年11月7日,北京信托在江苏无锡推出土地流转信托"北京信托.无锡阳山镇桃园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这是国内成立的第二个土地流转信托计划。
随后,又有一些新的土地流转信托计划陆续成立。2013年12月20日,中信信托在山东省青州市成立土地经营权流转信托计划,项目一期流转何官镇南小王村晟丰土地股份合作社的1850亩土地。2014年1月23日,中信信托在贵州省开阳县成立土地流转信托计划,首期合作开展1000亩土地信托流转试点工作。2014年2月24日,中信信托在安徽省马鞍山市成立土地流转信托计划,标志着马鞍山市首单2.66万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计划项目即将落地。2014年3月7日,中信信托与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正式签署龙感湖土地信托化改革试验区战略合作协议。龙感湖土地信托化改革试验区拟划定面积100平方公里,此次的土地流转信托面积达6万亩,信托时间为10年。2014年4月1日,中信信托与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政府,就济源地区规划面积约20000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探索农业发展新路径,农业产业升级新理念。据有关媒体报道,目前,中信信托已在安徽、山东、贵州、河南等地推出了土地流转信托项目,现正在与广东惠州、吉林、云南、贵州等地接洽合作事项,今后还将继续在河北、内蒙古、新疆、吉林和四川等省份进行推广。
在北京信托第一单土地流转项目后仅一周有余,北京信托在江苏省句容市后白镇又成立了"北京信托·金色田野土地信托1-5号五只土地信托",受托土地规模达9928.46亩。2014年2月27日,北京信托在密云县穆家峪镇签约成立"北京信托·金色田野2014008号土地信托(密云水漳村)" 项目,受托管理土地规模约1700亩。
中建投信托作为第三家正式开展土地流转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近日(2014年7月28日中国证券报报道),中建投信托与江苏省镇江新区丁岗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浙江森禾种业签署三方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建投信托首单土地流转信托--"中建投·镇江新区·森禾一期土地流转财产权信托"正式落地。此次土地流转信托计划涉及1750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具体交易结构是: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合作社,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成合作社股份,再由合作社将集中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给丁岗镇政府成立的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该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将其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设立财产权信托的方式委托给中建投信托,中建投信托作为受托人将上述农地经营权出租给镇江森禾花卉园艺有限公司用于花卉种植。
兴业信托是第四家正式开展土地流转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于2014年9月19日与河南省新乡市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兴业信托此项土地流转信托项目落地在新乡市延津县石婆固镇。兴业信托一手托两家,一方面代表农户利益,一方面支持农业生产企业发展。该项目合作方大豫大美现代农业公司是一家集高效农业种植、生态观光度假旅游、家庭示范农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为一体的现代化农业开发公司。此次流转流转总规模为1000亩,首期流转300亩土地用于开发特色果园,并已完成土地流转和租赁等工作。消费者可通过"果树认养"和"农场认养"获得休闲农业的消费权。兴业信托与大豫大美将根据企业发展,采取多种金融服务方式合作,打造安全、绿色的农业产业链。
另外,据《财经》媒体不完全统计,除上述四家信托公司之外,目前安信信托、中融信托、中粮信托、国元信托、上海信托、华宝信托、平安信托等诸多信托公司,均已开始针对土地信托进行研究准备和实地调研,并将会积极推动相关项目的开展。
2、新型城镇化建设
作为土地流转信托计划的延伸,中信信托在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5]。2014年5月13日,中信信托与四川宜宾市政府、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签约合作,共同推动新型城镇化的长期建设。2014年6月5日,中信信托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联手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这是中信信托在新型城镇化建设方面的又一重大探索。根据协议,双方将密切合作,整合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推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民众生活质量,全面推进成都市武侯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双方将重点引进现代化金融服务、打造总部经济、发展能源与机电贸易、推动信息技术研发、促进文化旅游投资等。中信信托致力于成为"综合金融解决方案的提供商和多种金融功能的集成者",将充分发挥信托制度优势,积极整合各方资源优势,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全方位支持地方建设。
本文分别以中信信托成立的第一单土地流转信托计划"中信信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和北京信托成立的第一单土地流转信托计划"北京信托.无锡阳山镇桃园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作为案例,来进行后续的模式分析和风险研究。
3.3.2 中信信托第一单土地流转信托产品模式分析
2013年10月10日,中信信托与安徽宿州埇桥区政府合作,正式成立国内第一个土地流转信托计划"中信信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合信托计划1301期"。此项目期限为12年,信托收益权采用结构化设计,涉及流转的土地面积达5400亩。流转后的土地拟建设现代农业循环经济产业示范园,由安徽帝元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安徽帝元)作为服务商提供服务。
参与到信托计划的农民收益分为三部分:常规收益以每年每亩1000斤国标三等小麦价钱计算(不低于1000元);浮动收益为信托公司与合作方对土地整理、运作后,土地增值净收益的70%;农民作为产业工人的打工收入。

㈨ 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有哪些

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质押:融资方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房产、股权等)抵押或质押给信托公司,若融资方无法按期支付信托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拍卖抵押或质押物,以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2) 担保:对于没有抵押(或质押)或者抵押率比较高的,信托公司往往会要求融资方对信托财产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融资方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法人无限连带担保等;
(3) 结构化设计:所谓结构化设计就是将信托收益权进行分层配置,购买优先级的投资者享有优先收益权,购买次级和劣后级的投资者享有劣后收益权。在固定收益类信托理财产品中,劣后级投资一般由融资方投资,信托期满后,投资收益在优先保证优先级受益人本金、预期收益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全部归劣后级受益人;若出现投资风险,也先由劣后级投资者承担;
(4)以房地产信托为例:房地产信托贷款,风险控制措施一般为土地或现房抵押,保证担保;房地产股权投资,风险控制措施一般为信托持股,股权质押,派驻人员,监控资金,回购安排等。

㈩ 什么是信托受益权+回购

受益权转让+回购”模式曾是信托及银行为了绕开监管进行贷款的经典模式之一。
从此类模式的实质看,无论是合同的哪一方,其在设立合同当时的目的都是为了贷款进行融资,既然到期融资款无法偿还,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义务,这一点对交易各方而言也是公平的。
信托公司通过设计以“收益权转让+溢价回购”为核心结构的信托计划,有效的绕开了监管红线,实现快速方便的投融资交易,最终实现信托资金的放贷。
信托公司设计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长时间跨度的交易流程的根本目的不是仅仅为了购入收益权获取基础资产的收益,而是要在有效绕开监管规定的同时实现信托资金借贷的出表和运作方便,并最大程度的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和及时退出。
主要的交易步骤都包括了购买 融资方所有的对基础资产的“收益权”以及融资方在约定时间内溢价回购“收益权”的行为。从合同外观上看,交易双方之间似乎形成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资本方作为购买方应当及时按约定支付“收益权”对价,在购买后成为债权人享有主张获取基础资产产生利益的权利,而融资方在获得购买款后负有及时转让收益权,配合投资人定期获取基础资产利益,并按照约定在到期日时赎回收益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