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信托法的重要性
长期以来,比较法学者一直认为,起源于英国的私人信托(Private Trust)是普通法系与欧洲大陆法系最具标志性的差异之一。在普通法系国家,信托是衡平法最重要的一项发明,数百年来,无论在民事还是在商事交易中,它一直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家,则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私人信托。事实上,它的基本特征与民法的基本框架是难以相容的。
信托法是历史偶然的产物,最初是为了弥补五百多年前英国残缺不全的法律制度,而在现代英国有了合同法和代理法后已经成为多余。对大陆法国家而言,引入信托法究竟是一种有意义的改革,填补了法律体系的重大空白,还是相反,对现有法律制度的完善毫无意义。这些根本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被法学家们忽视了。虽然国内、国际都有大量的信托法论著,但都是讨论信托法原理,而没有重视对信托法功能的分析。
今天,深入理解信托法的功能具有重大实际意义。在欧洲尤其如此。越来越多的大陆法国家已经引入与信托法类似的制度,并正在积极推动那些尚未承认信托制度的国家承认在其他国家成立的信托。导致这种趋势出现的原因有二:欧盟正在致力于消除各成员国私法制度之间,尤其是大陆法和普通法之间的差异;专业投资基金需要适当的法律形式。一些学者认为,信托可能成为普通法对欧洲私法的最大贡献。
不仅欧洲人可以从加深对信托法功能的理解中获益。在美国,学者们继续把重点放在研究信托的历史角色,即家庭内部财富转移的一种方式。然而,信托制度的这种传统角色早已微不足道。信托制度更为重要的作用表现在美国的资本市场上。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一般都是采用信托形式,它们几乎占美国股票总数的40%,公司和外国债券的30%。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信托已经成为美国债券的主要发行者,金额超过2万亿美元。
准确地理解信托法的功能不仅有助于认识资本市场的核心制度,而且有助于对一般组织法功能的认识。私人信托是法律规定的一种最简单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信托的分析有助于更好的认识其它更为复杂的组织,如合伙公司以及其他新型组织,如近来出现的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普通法把信托分成两大类型:私人信托和公益信托。虽然欧洲法强烈抗拒私人信托,但民法中有财团法人制度,它非常类似于公益信托。而且,有大量文献探讨了公益信托及其“近亲”——“非营利法人”,而对私人信托则很少论及。
普通法与民法法系在概念上和历史演进上是不同的,正是这种不同造成一方产生了信托制度,而另一方则没有。文章简要地分析了民法法系中类似信托功能的法律制度,以及信托法的一般性经济功能这一主题。这分为两部分:
首先,我们分析信托法对合同法和代理法有哪些补充,即:何种有用的关系需要依据信托法建立,而仅仅依靠合同法或代理法不能建立。我们认为,信托法的最重要作用是,它可以把财产分成不同的“集束”,以便分别担保给不同的债权人。利用信托法来保护信托财产免因受托人的个人债务而受到追偿,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用比较法的观点审视信托制度,这种作用表现得更加明显,并可以作为进一步分析其法律角色的有益工具。相反,普通法系广为研究的问题,即忠实义务的产生及其履行,似乎对于为什么会存在专门的信托法并不重要。
信托法在不同的债权人之间进行财产分割的作用与商事公司的作用基本相同。因此,要分析的第二个问题是,信托法对公司法有何补充?即,人们可以利用信托做什么,而利用公司则不能(在信托制度产生时,公司制度尚未出现)?私人信托,特别是它的现代形式,商事信托在今天已经演化成另一个问题:人们利用信托法还有哪些事情是做不到的?我们对这一问题只能提出部分答案,全面的回答需要更为深入地分析不同法律主体的作用。
② 《信托法》中第二章第十条第二小项中提到“信托财产不能确定”指的是什么情况
信托是以信托财产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信托财产是信托行为的载体。没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就没有信托。因此,本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这就要求信托财产必须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固有的财产相区别。如果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信托关系就缺少了联结的纽带。因此,信托无效。
③ 目前生态学基础理论研究中优先研究的领域有哪些
1 野外调查、观测。在野外可以发现所有的生态学现象和生态过程。包括野外考察和定位观测两种。当代的遥感手段实际上是一种新的观察手段。极大地拓展了人类的感知范围。
2 实验方法。来源于生态学的生理学传统。实验方法根据其对实验检验因子的控制程度,可分为就地实验和控制实验两类。
3 数学模型。从50年代起,系统概念和计算数学的方法渗入生态学研究领域。此后,越来越多的学者采用数学模型来描述生态现象,预测未来趋势。计算结果与实测数据相互印证,这有助于检验理论的有效性。人们还可以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模拟试验。计算机模拟在性质和规模上都摆脱
了原地实验的局限性,很容易利用改变有关参数的方法来分析系统中的因果关系,计算结果可以再拿到现场检验。这不仅大大加快了研究进度,而且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
④ 公安机关需要基础理论研究的基本关系中,居有核心地位的是
从2017年开始,国考公安岗的考试内容增加体现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符合不同职位要求的专业科目笔试内容,考试范围更广了,公安基础知识只是公安专业科目考试中的一小部分,公安专业科目包含着公安基础知识。公安基础知识主要是记忆性的东西;而公安专业科目的考试主要是考察业务和执法能力,题目非常灵活。
⑤ 研究与开发的关系如何为什么要重视基础理论研究
研究与开发是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途径和方法。研究一般是针对基础科学而言的,开发则是针对应用技术而言的。研究与开发是紧密相连、相互促进的。
(1)基础理论研究获得重大突破,迟早会给生产和技术带来极其巨大的进步。近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已证明了这一点。同哲学、社会科学一样,自然科学绝不能忽视基础理论的研究,这些理论研究是任何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所不可缺少的。基础研究的每个重大突破,往往都会对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能力的提高、对科学技术的创新、高技术产业的形成和经济文化的进步,产生巨大的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
⑥ 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研究
信托是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委托其管理或处理,受托人享有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但其有义务将信托利益交付给受益人。[①]因此,信托财产是指作为信托关系之标的的归受托人占有并由其为受益人利益而管理或处理的财产。[②]作为一种关于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制度设计或安排,显然,信托财产在信托中处于核心地位。无论是罗马法上的遗产信托,抑或是英国法上的现代信托,都表明信托是建立在财产基础上的法律观念。因此,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至关重要,它不仅决定着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而且一定意义上决定着信托的制度功能和机制设计。故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引起了学者,特别是大陆法系学者们的积极探讨和激烈争论,至今仍未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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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dministration Measures of Trust Investment Corporation"
"Temporary Measures on Trust Capital of Trust Investment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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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基础理论研究
长期以来地球化学、环境化学、土壤化学、植物营养学、环境生物学、毒理学、污染生态学、环境医学等理论学科的大量研究成果,不仅指明了农业地质环境调查的指标因子,而且也为农业地质环境综合评价奠定了基础理论和方法依据。
1.有毒有害物质存在形态、转化及其生物效应研究
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具有多种存在形态,包括价态、化合态、结构态、络合态等,而采用适当实验技术手段得到的水溶态、可交换态、有机结合态、碳酸盐态、铁锰结合态、残留态污染物具有不同的功能特点。不同形态的污染物在环境中有着不同的化学行为,表现出不同的环境效应。研究表明,土壤质地、(粘土)矿物组成、有机质含量、酸碱度、氧化还原电位、阳离子交换量、水分含量等理化性状对土壤重金属、营养有益元素、有机污染物的存在形态及其生物有效性具有重要制约作用。
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在物理、化学或生物作用影响下,污染物可以由一种形态转变成另一种形态,由一种物质转变成另一种物质。通过蒸发、渗滤、凝聚、吸附以及放射性蜕变等进行物理转化,经过氧化还原、水解、络合、光化学等反应进行化学转化,通过生物吸收与代谢导致形态转变。形态转化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使污染物转化为无毒物质或易降解物质,另一种是增加污染物的生物毒性、生物可利用性或转变成难降解产物。
元素存在的形态不同,生物毒性、环境效应差异甚大。例如,6价铬有强烈毒性,而3价铬毒性较弱;3价砷的毒性远大于5价砷;甲基汞等有机汞毒性远大于无机汞;7种六六六异构体中以γ型杀虫力最强;多环芳烃的致癌活性与其化学结构有关等。
环境污染物进入生物体后,有的可被代谢成无毒物质排出体外,有的污染物或其代谢产物对生物产生不利影响,这种影响可在生物分子、细胞、组织、器官、个体、种群、群落、生态系统的不同水平上体现出来。对动物个体的影响表现为死亡、行为改变、繁殖力下降、生长发育抑制、抗病力下降、代谢率变化等;对植物个体的影响表现为生长减慢、发育受阻、失绿黄化、早衰等。这为污染程度、污染危害生物效应诊断评价提供了表征依据。
2.物质来源、迁移循环研究
土壤元素及化合物主要有自然地质体和人为污染输入两大来源。岩石风化侵蚀,金属、非金属、煤炭和油气等矿产资源的开采运输、冶炼加工、产品使用,使埋藏于地壳深处的大量物质进入地表环境。同时,现代石油工业、农药、化肥的发展,交通运输、能源利用、垃圾焚烧、废旧物品回收利用(如旧电器拆解)等各种人类活动,产生多种有机污染物,现登记在册的化学品已达近千万种。环境污染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不同污染源具有特定的污染元素组成(表1-1),因此,污染元素组合特征为污染源追踪与判别提供了方法技术途径。
表1-1 工业生产门类与有害金属的排放
引自Siegel,2002。
工业污染物主要通过“三废”排放进入环境,农业生产多以非点源污染方式影响农业生态环境,高强度人为扰动使城市等人口密集区形成大范围的污染。环境污染物通过土壤侵蚀、地下水渗滤、大气运移与沉降、水体迁移、生物吸收与搬运等机械、物理、化学、生物方式,在生态系统内部、不同生态系统之间不断迁移、扩散、循环,并伴随着存在形态的转变。
污染物自身的物理化学性质、环境介质特性与地形地貌及气候条件是影响污染物迁移的主要因素。原子的电负性、离子半径、电价、离子电位和化合物键性、溶解度等属性是决定元素形成的化合物、络合物类型、离子稳定性、水解能力、胶体吸附性,影响元素迁移机制的内部因素。环境酸碱度、氧化还原条件、胶体种类与数量、络合配位体性质与数量是影响污染物迁移的外部环境条件。如大多数重金属在强酸性环境中能形成易溶性化合物,有较高的迁移能力,而在碱性环境中则难以迁移;铬、硫等元素在氧化环境中迁移能力较强,而铁、铵则在还原环境中易迁移;当环境中存在Cl-、
3.生物吸收累积性及联合生物作用研究
生物吸收累积是生态系统中物质循环的重要环节,与生物吸收方式、体内转运机制密切有关,相同环境条件下不同种类的植物和动物对污染物的吸收累积量(以生物吸收富集系数BAC表示)有很大差异,根据吸收富集系数可以将植物分为低、中、高、超富集型植物,这对于筛选抗污染农作物以及超累积植物用于污染土壤的修复提供了理论依据。污染物经食物链的生物积累与放大现象也十分普遍,尤其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PCBs),因此,采集分析食物链顶级生物(如肉食性鱼类、动物、禽蛋、奶制品等)能更好地反映PCBs污染,从而评价其污染累积及其危害性。生物体不同器官中污染物分配一般也呈规律性变化,由被动方式经根系吸收进入植物体的有毒有害重金属浓度一般表现为根>茎>叶>籽实,而动物体内元素浓度分布与组织器官的亲和性有关,如钼聚集于脑组织,锌和铬主要分布于脑垂体中,碘主要在甲状腺中,铁多在红细胞中,氟、铅、锶聚集于骨中,铜大部分累积于肝脏,因此,选择合适的污染诊断器官极为重要。
环境中多种污染物共存的现象十分普遍,其综合生物效应往往不同于任何单一污染物的生物效应,可归结为相加作用、独立作用、协同作用和拮抗作用4种类型。如Cu⁃Mo、Se⁃Hg、Cu⁃Zn、Tl⁃Se、Cu⁃Cd、Zn⁃Cd、W⁃Mo、Cd⁃Ca、V⁃Mn、Ni⁃Cu、Mn⁃Mg的拮抗作用,Cu⁃Fe等的协同作用(杨志强等,1998)。例如,研究表明硒在人和动物体内能与砷、汞、镉等有毒元素结合,降低有毒元素的危害性,保护组织免受有毒物质的损害。无疑,这种复杂的相互作用机制使复合污染评价变得异常困难。
综上所述,地球化学、环境化学、环境生物学、毒理学等学科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验分析,取得了不同浓度、不同形态污染物的地球化学行为、生物可利用性、生物毒性及其临界值、生态效应的大量基础理论成果,这是农业地质环境综合评价的重要理论依据。
⑨ 试述信托的基本法观念
信托理论与信托理念
1、民事信托。我国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约而同地提出了发展中国民事信托的构想。与《信托法》(如第三条)确立的“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托(含营业信托)+公益信托=信托”的制度架构,他认为我国的民事信托应相当于英美法系的私益信托[ ],而营业信托只是以经营信托业务的机构作为受托人的一种民事信托。这无疑是对信托制度本源和社会基础的回归——民间财产转移与管理,对于满足民众迅速增长的理财需求和从根本上推动信托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尽管“日本无民事信托”的观念已在人们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总结大量民事信托判例的基础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托实际上随处可见,只是它们在性质上仅仅作为判例而没有明显地表现出来罢了。这不仅是对日本信托理论和观念的触动,也对我国民事信托的认识和发展极具启示。难道我国当前的民事信托活动就仅限于小额财产管理、遗产管理和贵重物品保管等初级形式吗?目前,学界对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民事信托充满信心。随着信托思想的普及和信托制度的健全,越来越富裕的国人必定会逐渐认识并充分运用民事信托的财产保护和增值功能。由此,受托人在“职业受托” 的基础上也会产生“非职业受托”,不断积聚的公民生活资料会更高效地转化为生产资料。不论这样的民事信托是否还保有在英国起源时的“原汁原味”,但它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动作用将是非常可观的。
2、公益信托。我国当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业主要以基金会的形式出现。江平教授认为,目前基金会的设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较高且程序较繁琐,与公益信托相比虽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却没有明显的成本优势。学界普遍呼吁,积极引入灵活、便捷的公益信托,以扭转我国公益事业发展严重滞后的被动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之下,发展公益信托仍面临着诸多障碍,一是动力不足,即各项鼓励措施(如税收等)还未出台,影响了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的积极性;二是机制不健全,即由于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还未真正明确到位,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资格难以核定,有效管理无法落实。值得期待的是,有关部门已将公益信托列入议事日程,相信不久将在我国的公益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民政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应积极推动公益信托的开展,鼓励和保障社会捐助,实现信托业和公益事业的“双赢”效应。
3、信托法学说。目前,学界的目光多集中于信托制度的冲突与协调,对信托理论学说的关注和研究相对滞后。中野正俊教授基于当前信托和信托法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日本信托法学界已有的“债权说”、“物权说”、“实质性法主体说”和“相对性权利转移说”之外,提出了颇具创意的“限制性权利转移说”,即认为信托财产并未完整地转移财产权,而是根据信托目的限制性地转移财产权。[ ]该学说对信托目的的重视值得赞赏,在当前的信托理论与实务中均具有相当的解释力。韩国的洪裕硕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托法理论各流派的基础上,赞成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与他益信托之后再展开解释的“新债权说”。一直以来,日本的信托法学说深刻地影响着亚洲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信托立法和司法,我国信托法学界至今没有影响较大的理论学说,因此借鉴日本的信托法学说既必要又可行。同时,信托法学界应加强与经济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的信托理论交流,并紧密结合信托实务操作和信托发展动向,及早提出我国自己的信托法学说。随着我国信托法制的进一步发展,民商法与信托法之间的冲突将会越来越突出,法学界可以考虑将信托法学提升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针对其独特性展开全方位研究。
4、信托观念。虽然信托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由来已久,但国人对信托的认识却相当滞后。我国本身没有信托传统,而“一物两权”的英美式信托与大陆法系国家“一物一权”的传统所有权概念和法律体系相去甚远,加之当前转轨过程中市场信用机制严重缺乏,使得信托制度在我国的继受和发展面临诸多困扰。江平教授认为,信托的观念与运用在我国长期处于误解和歧义之中。洪裕硕教授也坦言,信托在大陆法系的中国和韩国会产生“异样”的感觉。的确,由于人们对信托的普遍陌生和信托公司屡屡被整顿,社会上对信托的质疑与排挤在长时间内还难以完全消解,这对于信托观念的培育和普及产生了负面影响。究其根源,仍旧是我国的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还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誉严重缺失是制约我国发展信托制度和普及信托观念的系统性障碍。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日趋发达,国民理财的需求与人们对信托的认识将会同步增长,尤其在信托理论和立法的不断推动下,信托的独特价值和巨大潜力必将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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