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销售信托
通过第三方理财平台,或者通过银行代理,或者自己寻找有能力做信托的个人和机构
2. 金融机构代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需要什么资质
这个并不需要什么资质,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代销机构只是作为产品合格投资者的推荐方,对产品本身的兑付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只是作为产品的终端销售,所有兑付,监管的义务都由信托公司来承担
但是如果是代销机构本身要发金融类理财产品的话,这时候就需要他们具有相关资质了
3. 国务院 43 号文对信托以及信托销售会有怎样的影响
对销售没有什么影响,对信托公司影响大,43号文之后,政府平台融资就越来越少。
信托交易共分为五步 :
1、选择产品
选择优质的信托项目,要从三个维度考虑,安全新、流动性、收益性。信托的收益分固定收益类和浮动收益、以及固定收益+超额收益。挑选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需从信托公司、行业、融资方、抵押/质押物和收益和期限五个方面把关。
2、选择渠道
信托产品的购买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和第三方理财公司三条渠道。一般来讲银行的信托产品种类繁多,网点众多购买方便,但收益率偏低;信托公司产品收益率高,但产品相对单一,异地购买也是难题,第三方理财收益较高,选择性比较大,是中产阶层理想的理财渠道。
3、认购缴款
推荐期届满,投资者确认份额后,除银行购买信托产品外,投资者采取在信托公司直接购买或通过第三方理财公司购买信托产品,需保证在约定日期前将其足额的认购资金,用银行转账形式划入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单独开立的银行托管资金账户内(信托专户)。第三方理财公司不能通过自由账户为投资者代缴、代存资金。
4、签署合同
委托人(投资者)交款后与信托签署信托合同及相关文本,签约时委托人须向受托人提供以下材料: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信托利益划付账户、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信托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5、购买成功
委托人(投资者)完成缴款,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将在成立后约定时间内向受益人发放受益权证书。
4. 商业银行代销售信托计划时,承担什么风险
政策风险:商业银行不能代销信托,只能做信托的代理资金收付。
兑付风险:万一出现损失,老百姓一闹,商业银行不得不承担兑付责任。
5. 银行理财资金是否可以直接购买信托计划是否存在监管政策的限制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十条规定,“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产品。”那么什么是创新产品?实际上这一问题在《通知》第五条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据此可以认为,创新试点公司所推出的符合《通知》第五条9项规定的产品就是创新产品。商业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都可以购买。
6. 信托如何销售
信托销售方法:
最关键的是多建立和各个银行和三方公司的人脉渠道;
再寻找一些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作为补充;
信托行业人脉是核心,渠道为王;
产品理解也很简单:融资主体,抵押物,还款来源,资金投向;
针对这些元素指定产品结构,风控措施;
平时工作之余多关心行业动态。
7. 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购买人数不超过多少最好援引最新的法律条款!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集合信托计划都属于私募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自己搜下
8. 信托计划的披露规则
信托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按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信托公司应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应当依信托计划的不同,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资金管理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②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③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④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⑤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⑥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①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②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③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9. 当前异地销售信托产品的相关政策有何突破
说来话长了,简单提一下吧——
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
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按一个信托计划设置一个银行账户的原则,为每一个信托计划开立一个信托财产专户;异地推介的,应在推介地为该信托计划开立银行临时账户,推介期满时,将信托资金划转到该信托计划的信托专用账户。
十五、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应当向其注册地银监局提交包括如下内容的材料一式两份:
(一)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发展规划;
(三)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两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信托投资公司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五)最近一年来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六)信托投资公司对最近两年来经营各项业务合规性情况的申明;
(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批文复印件、财务总监资格证明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类资格证书)、3人以上信托执行经理资格证明复印件(信托经理资格证书、发达国家和地区同类资格证书,如美国的CFA证书)。
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据《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审查表》(见附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具备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资格的,不得在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
还有一些,就不在这里列举了,请参考《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908&ClassID=14&SpecialID=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推介创新产品,可以在注册地以外地域采取私募式路演方式进行,但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推介活动应遵循下列原则:要有规范和相近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业务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得使用可能影响参与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充分揭示参与信托活动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不得对过去的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贬低同行;不得使用与法律文件和推介材料不符的文字,或者存在其他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
请参考《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65号)》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2852&ClassID=14&SpecialID=
其他从略~~~!
10.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计划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集合信托再去投另一个信托基本没见过,一款单一资金信托去投另一款集合或者单一信托也基本没见过,唯独tot是这样的,即信托中的信托
1、这类信托为成立一个母信托,母信托的投资方向为自己的子信托
2、管理人一般为信托自己
3、一般门槛较其它集合信托略低,50万左右起步,收益较其它集合信托也略低
补充:这种做法还是比较有优势的,降低门槛有助销售,分散风险有助风险控制。比较考验信托公司的主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