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国税收·
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完整,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
一、税收制度诸原则
法国税收制度的设立、运转、改革是根据一系列原则来进行的,现分别简述如下:
(一)法制原则
首先,法国宪法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由法律确定税收规则、方式、税率等;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税收制度不仅根据国家利益,还根据地方利益来设立;
其次,整个法国税务体系是由税务总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来进行规定、规范的。所有税务的征收、分配、处罚、检查等均以税务总法为准,而各项政府有关政令实施细则也根据税务总法及宪法规定的税务制度性质来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监督;
第三,对税收范围、征税比率、新税种的设立、纳税种类的取消等,均须以法案形式通过议会立法才能生效;
第四,所有税务争执均须通过司法途径、根据法律加以解决。
(二)公立原则
税务制度是以国家为代表、对国民各种收入及经济行为课以税务的体制。因此,只有国家的代表才能实施征税行为。整个税务征收部门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由中央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一元化领导。
(三)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表现在税务方面,即是个人与国家在税务上有争端、个人与税务机构有争端时,双方以平等地位通过法律来解决,还有税务征收平等原则,指的是税收规定如针对某一类型收入,则有该收入者均交同样的税,并无例外,对于已定的税收标准或规定而言,相应的纳税人是平等的,不会发生针对某些人以一个标准,另一些人以另一个标准的情况。
(四)富者多交、贫者少交的原则
这是法国税率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收入所得税即实行高额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纳税税率越高,反之亦然,以上是法国税收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
二、税种一览
从大类而言,法国税种可归为四个大类,即收入所得税、消费税、资本税及地方税。
(一)收入所得税(IMPOTS SUR LE REVENU)
收入所得税的概念是指对工作、投资、经营等各类职业、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收入进行征税;但是,在有关税收法中未对这一税种的概念作精确定义,看来这是给以后税收政策的制定留下足够的变动可能性。
具体而言,“收入”这一概念还不仅仅是金钱形式的,如实物等各种非金钱的收入也可被列为“收入所得”之中。此外,为获得这一收入而支付的开支、价格、负担等一般可从收入中相应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净收入才算作“可征税收入”(REVENU IMPOSABLE),收入所得税分作对法人征收与对自然人征收两部分。
1. 公司税(IS:IMPOT SUR LA SOCIETE)
这是对法人征收的收入所得税。凡是在法国进行经营活动的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经营活动属何种类型,是本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均须征收这种税务;而一些人员组合公司类型如集体名义公司、民事公司等,原则上不须缴纳这种公司税;但这些公司的人员可作选择:是将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交还是按公司税交,一旦作出决定便不可改变。此外,合作社、协会、公立部门如其活动是盈利性质的,也须交纳公司税;一些互助组织、协会如其经营并非追求高额利润则可享受免税待遇。
公司税是对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征税,这一净利润是根据会计对公司年度营业成果进行核算而作出资产负债表(BILAN)来显示的,在税法与会计法中,对净利润的计算、折旧、成本、开支、库存等均有明确规定,故在净利润定义上不可能出现混淆。
目前对公司净利润的征税税率为36.6%。至於未有盈利,或是亏损的企业,则只须交规定的基本税类即可。此外,税务部门还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税率或减免税:
1)如果是新创公司,则前两年公司税免交,第三年交5%,第四年交50%,第五年交75%,第六年才全交;
2)公司资产的长期升值部分,则只按18%的公司税率交税;
3)如是非盈利性的地方集体民事公司经营房地产或动产,按10%至20%的低税率交税;
4)中小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左翼政府规定20万法郎以内只按20.9%税率征税。
2. 个人所得税(IR:IMPOT SUR LE REVENU PERSONNEL)
这是一种对自然人即个人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是对所有有收入的个人征收的税,其原则是根据收入不同而采用高额累进制:即依据人们收入数目而划分不同的征税档次;同时,又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而扣除家庭、职业等开支,来计算有否孩子的家庭征税参数。
以下三类人须交个人所得税:
1)凡是家庭、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的人,即在法国连续居住6个月(即183天)的人;
2)凡是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的人;
3)凡是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者;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不论其国籍是否为法国籍,均须就其所有收入(不管是在法国的收入还是在外国的收入 )申报纳税,凡是不属上述三类的人,即不在法国常住者,则须就其在法国所获收入交税。
从1998年起根据新税务法案,其征税税率为:
(1)凡年收入在25,890法郎以下者,不用纳税;
(2)年收入在25,890法郎至50,930法郎者,按10.5%的税率纳税;
(3)年收入在50,930法郎至89,650法郎者,按24%的税率纳税;
(4)年收入在89,650法郎至145,160法郎者,按33%的税率纳税;
(5)年收入在145,160法郎至236,190法郎者,按43%的税率纳税;
(6)年收入在236,190法郎至291,270法郎者,按48%的税率纳税;
(7)年收入超过291,270法郎者,按54%的税率纳税;
上述标准均为单身者的纳税标准,法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如一个纳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二来进行计算,标准同上;如有小孩须负担,两人总收入中则应减去小孩份额(一个小孩算半个份额)来计算。
因此上述标准只是一个参照标准。还有许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如在工资收入中一般先扣除10%、再扣除20%作为工作的支出而享受减税,购买房子贷款的利息可减税,消费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内可减税,装修、改善旧房设施可减税,抚养老人、向慈善机构捐款、投资人寿保险、投资出租房产业等也可减税,故在事实上,申报的须纳税收入是在享受各种减免后才按上述税率纳税。
2002年,右翼政府重新执政,为履行其竞选时的承诺,今年的个人所得税将减少5%,在本届政府任内,减税30%。
以上介绍的是收入所得税状况,不管是公司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它们都是建立在对收入的直接征税上,因此是直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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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国产的葡萄酒与国外的葡萄酒有什么区别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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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最主要是当地的气候,土壤(土壤的不同就会种出不同的葡萄)还有就是存放的年份
外国和国内主要就是在气候上和土壤上的不同
所以制作出来的葡萄酒也就有或多或少的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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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为什么说法国葡萄酒与宗教、政治、文化、艺术及生活都有关
葡萄酒最早大约起源于公元前6000年左右,在黑海与里海间的外高加索区。传播路线,一般被认为是由外高加索区传到土耳其与美索不达米亚,然后再由腓尼基人与希腊人将葡萄带往西欧。后来随着新大陆的发现而传播到世界各地。直至17世纪,葡萄酒都具有相当浓厚的宗教与政治色彩。对基督教徒而言,葡萄酒是耶酥的血液。整个中世纪,基督教会对葡萄园的建立和维护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世纪,一场葡萄病虫害袭击了整个欧洲大地,仅法国就有250万公顷的葡萄园受到殃及。最后根治的方法是将欧洲种葡萄嫁接到美国种葡萄上。多么奇特的结合!20世纪在葡萄酒的酿造技术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不能取代葡萄园天然环境的重要性。1936年,法国开始建立原产地控制命名管理系统,不仅控制葡萄酒的品质,同时也在于规定和保持各地葡萄酒的特色和传统。
许多人视法国葡萄酒为世界最好的葡萄酒,说起来这大致是事实。因为,法国得天独厚的多样化气候和土壤,以及累积了2000年的酿酒工艺、严格的法定产区(原产地域控制命名)管理法规,使得法国能够给消费者提供风格各异的上好葡萄酒。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法国的酿酒技术,还是法定产区管理法规,都早已为世界其他葡萄酒生产国接受并仿效。
一葡萄酒的等级分类
按照欧盟的有关规定,葡萄酒被分为两大类:
-普级餐酒
-特定产区的优质酒(简称VQPRD)
在法国,这两类酒各自分为两小类:
●普级餐酒可以再分成:
-本义上的普级餐酒(vins de table)
-地区餐酒(vins de pays)
●而在特定产区优质酒中又可再分为:
-优良地区餐酒(VDQS)
-法定产区葡萄酒(AOC)
1普级餐酒
只要这些酒原产地是法国,不论是用来自同一地区还是几个产区的酒调配而成的,都可称为“法国普级餐酒”。如果是由源于欧盟不同国家的酒调配而成,则被称为“来自欧盟不同国家的调配酒”。调配欧盟以外国家的葡萄酒是禁止的。这种酒并不需要特殊允许,但是,它需符合欧盟有关章程所规定的最低的生产要求。在通常的情况下,这些普级餐酒以某个牌子在市场上销售。
2地区餐酒
这些是由于产地来源不同而个性化的普级餐酒。一种地区餐酒必须产自于它所标示其名的那个产区。它必须符合由法令所规定的严格的产品条件,譬如,每公顷最高产量、最低酒精度、葡萄品种以及严格的分析标准。
地区餐酒有三种等级:
-省命名的地区餐酒
-地区命名的地区餐酒
-大区命名的地区餐酒
这些酒都要经过特别准许的手续,并且要经过成份分析和感官品尝检验,由国家葡萄酒行业管理局(ONIVINS)正式核准。
3优良地区餐酒
这些酒的生产由全国法定产区名称管理局(INAO)严格规定和核准。这一规定还考虑到由有关葡萄酒生产工会授予标签的问题。这些酒必须符合由法令所规定的某些条件:原产地区,葡萄品种,最低酒精含量,最高产量,种植技术,分析标准以及感官品尝检验。优良地区餐酒构成了连接地区餐酒和法定产区葡萄酒的中间环节。
4法定产区葡萄酒
这些酒必须满足由全国法定产区名称管理局所规定并由法令正式宣布的所有生产条件。法定产区葡萄酒建立在尊重“地方的、忠诚和不变的习俗”的基础之上,它们都产自那些最享有盛名的地区。这些酒的生产规定比优良地区餐酒还要严格,包括以下这些标准:原产地区,最高限产量,葡萄品种,最低酒精含量,种植方法,分析标准,有时甚至还要加上老化成熟的条件。所有这些称之为法定产区葡萄酒都要经过分析和品尝检验。它们要经由全国法定产区名称管理局正式批准。
二法国葡萄酒的品质管制
从生产到销售中间所有阶段,法国葡萄酒都受到4个机构一系列的监督,这4个正式机构为:
-INAO法国国家葡萄酒及烈性酒控制命名管理局
-ONIVINS法国国家葡萄酒行业管理局
-DGCCRF法国国家竞争、消费、反欺诈管理局
-DGI法国国家税务总局
1生产管制
欧洲共同市场的农业政策是禁止未经核准就种植的新葡萄园。然而当某个葡萄园的葡萄树被拔除后,相同地区可重新栽种新的葡萄树。
法国所有有关葡萄的栽种和酒的生产的许可都是由农业部所发给;而农业部则是受到INAO和ONIVINS的协助和指导的。DGI则受理有关葡萄的栽种,葡萄品种,采收,库收和酿酒程序等的申报,然后进行相关的查核。
如果是法定产区的葡萄园,INAO就会很严格地监督以确保各种生产条件如葡萄品种,培植方法和产量等是符合规定的。ONIVINS管制葡萄树和繁殖材料的流通。DGCCRF的专家们则在生产和销售等阶段采样做分析,以确定该酒是真的,没有任何欺诈的地方,如果发现在酒的品质方面有欺诈的行为,DGCCRF就会诉诸法律追究,法定产区餐酒,优良地区餐酒和地区餐酒等在冠上其产区名称推广销售前都必须经过分析和品尝。
2葡萄酒流通的管制
法国政府管制葡萄酒和烈酒的流通,以便课税,并且通过附带的公文以保证在各阶段产品的真实性。
葡萄酒流通该付的税必须在产品出售前就缴交,大批交易的葡萄酒所附带的公文提供了酒流通的细节(发货人,收货人,运输人,出发日期和时间,最迟送达日期和时间等),以及产品的身份,这些文件是由DGI授权证明的;它们也显示是否已缴交运输税。
瓶装的葡萄酒必须要有标签和封条才能运输,通常那封条表示税已撤交,或是一种出港许可封条(税收条纹印在封条上);而且上面显示装瓶者,经销商或生产者的名称,由DGI授权制造和发给的封条证明运输费已缴交。
每一位商人必须保留以酒名(Domaine,Chateau等)排列的每一类葡萄酒的记录簿,进货出货的完整记录簿,处理记录簿及装瓶记录簿,DGI和DGCCRF的官员们会将记录簿上的项目与库存加以比较。
3标签的查核
依据EEC的规定,某些资料必须出现在葡萄酒的标签上,而法国的规定也将各种类的葡萄酒加以区别,反欺诈的负责单位则核查如同瓶中酒身份证的标签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