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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银行代销信托产品监管要求

发布时间: 2021-04-05 09:50:24

A. 大家有没有听说三个规定一个指引,约束或限制银行做信托产品。

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很多,而信托公司就是信托产品。 一般来讲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低,风险也低些。但是不绝对,特别是目前银行5%收益的理财产品就是投资信托产品,而信托产品收益率一般都在8%以上,银行赚走2%左右的利润后再销售给散户。从风险上看这种信托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是一样的,但是收益却小得多。 另外银行目前也代销部分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但是少部分银行会重新印制信托合同,这样导致同样的产品在银行买,收益率要比其他渠道购买来得要低。 如果想了解或购买信托产品,可以 Q 我,希望我可以给你提出有效地意见或建议! 银行的理财产品种类很多,而信托公司就是信托产品。 一般来讲银行的理财产品收益率低,风险也低些。但是不绝对,特别是目前银行5%收益的理财产品就是投资信托产品,而信托产品收益率一般都在8%以上,银行赚走2%左右的利润后再销售给散户。从风险上看这种信托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是一样的,但是收益却小得多。 另外银行目前也代销部分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但是少部分银行会重新印制信托合同,这样导致同样的产品在银行买,收益率要比其他渠道购买来得要低。 如果想了解或购买信托产品,可以 Q 我,希望我可以给你提出有效地意见或建议! 金杉财富网这个网站上私募,集合理财等数据非常的及时,评论也很到位。你可以去看一下

B. 信托产品的监管问题

(一)监管理念与监管能力不对称
从各类监管机构制定的一系列监管办法来看,监管层几乎都是想把资本监管、监管者检查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有机统一起来,但没有找到有效的方法和技术。这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没有把监管收费与上述资本监管、监管者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有机结合起来。例如,银监会对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收取监管费都是以资本金规模和资产规模的标准分级进行的。这就与风险经济资本、股东价值最大化、风险调整后利润的理念及其以三者统一为基础的业绩考核相距甚远,不能把外部监管和约束与内部自觉有机结合起来,背离了平衡金融产品交易的风险与效率的初衷。
二是各类监管机构虽然都建立了以资本监管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手段和方法,但对风险金融资产负债的计量不仅限于自身的监管领域,而且没有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缺少一个完整统一的金融工具会计处理体系。这就使得许多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没有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予以控制。以德隆集团暴露的风险案例为例,其控制的某一商业银行有一笔20年的国债投资,根据银监会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其风险权重为0。这笔看似安全的投资却被其控制的托管证券公司当作自营资产多次挪用回购,用于信托资金兑付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等。但在证监会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体系中,其未逾期时,折扣比例也为0。其风险多次被放大,而监管部门直到德隆系统风险爆发后才知道。
三是对创新与违规难以识别。监管人员对交叉性金融工具的交易环节和规则缺乏了解,加上有关法律政策的缺失,各管一段,对其风险因素难以评估,确实也难以准确识别和评估交叉性金融工具的利弊,在问责制下,只好先限制再说,如对信托财产权200份的限制,对信托产品的报批制。
(二)分业监管与协调监管的矛盾
这首先表现在各自监管的依据不一样,导致监管套利和飞地。如在MBO收购中,一些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直接出面收购上市公司股权,而这些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或者国债回购资金。依据《贷款通则》是不能投资股权的。而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难以审查资金的合法来源,只能以委托人的声明表示资金来源合法。再有,按照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该披露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要为委托人保密,拒绝披露。
其次,对同样是理财产品,监管标准不一样,造成不公平竞争。如对信托投资公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的理财产品要求规范为信托产品,而对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券商的理财产品却默许以委托代理方式进行,或者都以信托方式进行,但限制性条件很不相同。再次是法规缺失,监管失察。我国本来就没有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部门对事实上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对其利用交叉性金融工具引起的不正当交易风险难以察觉。最典型的如德隆系的金新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多种手段,吸收了200亿元资金投资于自己控制的上市公司。
(三)没有找到符合信托产品规律和法律特征的监管方法
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应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专业的核心业务有不同的监管要求、风险甄别方式和风险管理手段。例如对银行是以资本充足率、对保险是以偿付能力、对证券是以净资本、对基金公司是以净值为最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风险甄别方式,并且以此进行分类监管。由于信托投资公司不能经营负债业务,信托产品不同于债权和股权类金融产品,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决定不能以上述任何一种监管方式作为基本的风险监管手段。
银监会在2005年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以资本充足率、信托报酬收益率、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加权平均实际收益率作为信托投资公司和信托产品的基本监管方法。
但对上述监管指标的内涵和外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且这些监管指标还不足以揭示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风险。例如资本充足率,因为信托产品不是负债产品,也不是标准化产品,信托投资公司又不能经营负债业务,况且,不能充分揭示哪些信托产品出现的风险应该由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金或者收入赔偿,也就没有把信托资产按风险权重计人总风险加权资产,因此无法判断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以多少为宜。信托报酬收益率顶多说明信托投资公司的收入来源是以信托业务还是以自营业务为主业。
加权平均预计收益率与加权实际收益率的比较也不能说明信托业务的风险状况,因为预计收益率不是保底收益率,不具有法律效力,况且许多信托产品不是以某一金融产品作为标的,例如受益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之类的权利信托、保管箱业务。
(四)不能有效权衡监管目标函数:金融稳定与金融风险
央行与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既有一致性,又有分工和交叉的地方。监管目标一致在于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不过央行主要是从更宏观的角度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监会主要是从操作上防范和化解所监管行业的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但是,央行与银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对于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有许多交叉的地方,由于掌握的信息不一样、判断的标准不一样、部门利益不一致等原因,这很容易导致有效监管的冲突和形成空白地带,出现监管套利现象。例如,要判断某一交叉性金融工具是否危及机构稳定,是否需要央行救助,就需;要判断该金融工具风险的根源和传导机制以及风隆 程度,就需要协调各类监管部门。而协调的基础是认识一致和利益冲突的权衡一致以及权威。

C. 金融机构代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需要什么资质

这个并不需要什么资质,因为在实际操作中第三方代销机构只是作为产品合格投资者的推荐方,对产品本身的兑付不承担任何的责任。只是作为产品的终端销售,所有兑付,监管的义务都由信托公司来承担
但是如果是代销机构本身要发金融类理财产品的话,这时候就需要他们具有相关资质了

D. 银行理财资金是否可以直接购买信托计划是否存在监管政策的限制

银监会发布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创新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十条规定,“各类金融机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信托投资公司的创新产品。”那么什么是创新产品?实际上这一问题在《通知》第五条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据此可以认为,创新试点公司所推出的符合《通知》第五条9项规定的产品就是创新产品。商业银行和其他各类金融机构都可以购买。

E. 银监会将如何对信托类理财产品进行监管

1.首先信托公司发型的信托产品都要拿到银监会报备。
2.银监会对信托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大的方向上,比如近期出台的一些政策,叫停了银信合作,这种模式背后隐含巨大的隐性风险。再比如信托和地产的一些合作现在条条框框的规定也很多.信托公司的业务是在和监管制度磨合中创新和发展起来的。曲折中前进。
3.目前市场上眼花缭乱的理财产品中,信托理财可以说是除去银行定存等之外最安全的,倘若信托资产出现问题,一两个亿的资金 信托公司为了自己的信誉也会自己把资金填补进去的。所以大可放心。

F. 银监会对信托产品审核的 四三二 标准是什么

“四三二”规定,具体是指地产商必须“项目四证齐全、企业资本金达到30%、开发商二级以上资质”。当时银监会还要求进行总量控制,稳中有降,并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摸底”,下发《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表》,重申“事前审批”制度。
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再次发力,下发《关于做好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银监局逐笔监测3个月以内到期信托项目的预期兑付情况,判断兑付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对房地产信托项目兑付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G. 咨询代销银行,信托,保险,券商相应理财产品需要哪些基本资质

银行主要是存储蓄,贷款业务等。证券是券商开户,资产上市,股票融资类业务。保险是保险业务,当然也会牵扯很多保险理财产品和证券,银行合作。信托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相互依存,互相促进完善金融体系。

H. 商业银行代销信托承担什么风险

代销信托并不直接承担风险,而且还有手续费可以赚。而一旦不能兑付,客户还是会上门找银行扯皮的,呵呵这就是潜在的影响了。当然,现在很多发行信托的公司一般也都是银行的授信客户,信托产品都有银行授信兜底,发生不能兑付的可能性不大。但如果需要客户使用授信来兑付信托了,除非是临时性过桥,否则对银行而言势必还是有潜在风险的。因此,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I. 本单位是投资理财的公司,想开展信托产品的代销业务,需要什么条件或资质吗代销流程是什么

你可以找我 我告诉你,关键要找到信托公司的人

J. 银行代销信托出事,各负什么责任

实际上,如果按照合同,银行在代销或推介的产品发生亏损时,几乎不需要承担责任,信托公司承担的责任也有限。

因为按照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失误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按照《办法》,在信托发生风险时并没有银行的责任。与代销基金、代销保险一样,银行只是作为销售平台,向产品发行机构推荐合格客户而已,并不会对其代销产品的收益、运作等负责,这是惯例。

至于信托公司是否要担责,要看信托公司是否有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置不当等责任。

当然,在信托销售过程中,如果出现因银行误导而导致投资亏损的,那么投资者可根据亏损程度,让银行来承担一定的赔偿。前提是有证据,证明确实有销售误导。比如当初有漏洞的宣传材料,或销售人员推销时有误,但也要凭借录音证据。

如果银行方面事先尽到了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责任(即找不出银行的过失),那么最终还是要根据信托合同来定责。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银监会曾经发文,规定信托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这也经常是信托公司最后的挡箭牌。

对投资者来说,最好的方法就是在购买信托产品前,苦练“基本功”,考察信托产品的“陷阱”,提高对信托产品风险的判断和认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