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设立信托的方式有哪些
按照资金投放性质划分,信托产品主要可分为贷款类、股权投资类、权益投资类、组合投资类。
贷款类信托:以向融资企业发放贷款的方式来完成的。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股权投资信托:股权投资信托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即委托人)基于对信托公司(即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资金或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以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对项目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信托的优势是委托人不必以自己的身份出现在项目公司的股东名单上,而由受托人代为出面和管理。股权投资信托适应了那些想获取高回报而愿承担投资风险类型的投资者的需要,同时也特别适合筹集回报率稳定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资金,尤其是长期资金。
债权投资信托:以金融企业及其他具有大金额债权的企业作为委托人,以委托人难以或无暇收回的大金额债权作为信托标的的一种信托业务。它通过受托人的专业管理和运作,实现信托资产的盘活和变现,力争信托资产最大限度地保值增值。
组合投资信托:是将上述投资方式结合起来,部分资金以发放贷款的形式完成,部分资金投资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
⑵ 想成立信托公司需要怎么办
答:不可能。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⑶ 个人如何设立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起点最低多少
不同信托公司不一样。有的家族信托起点很高,有的就不高。一般3000万为一个起点,有的信托公司500万就可以做定制的信托产品
⑷ 个人信托业务的功能是什么
个人信托对财产管理来说,不但增加了投资理财的渠道,还能达成以下特定目的:
1、保存财产,累积财富。
2、照顾遗族,造福子孙。
3、指定受益人,规划遗产。
4、财产规划,节税功能。
(4)设立个人信托扩展阅读:
个人信托形式种类繁多,既可以以信托目的划分,也可以以信托财产的形式划分,还可以以个人的生存期限划分。即个人信托最常用的分类形式是生前信托与身后信托。这是个人信托所特有的划分方式。
1、生前信托:
生前信托是委托人在世时所设立,其信托目的包含财产的规划、财产增值及税负的考虑。
2、身后信托:
遗嘱信托则是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生效的日期是委托人发生继承事实的时候,其目的在于遗产的分配与管理。
网络-个人信托
⑸ 国内现在是否可以设立私人信托基金或者NGO
1、金融类的基金私人是不允许的;
2、NGO是可以设立,但不叫私人,叫民办,所有权是社会的,所以叫民办社会团体;
3、是要挂靠,要按照您的类型挂靠的相关职能的政府部门;
我国的NGO共分三类:
1、社团协会:协会、学会、促进会等
2、基金会:各大基金会(不包括红十字会和XX基金等)
3、民办非单位:学校、研究所、医院、服务中心等(不包括公立的)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可以是基金会的捐赠人,也可以是其他热心于公益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可以担任非公募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NGO是英文单词“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缩写,直译为“非政府组织”。一般来说,NGO应具有以下六个基本特征:
正规性(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
独立性(既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也不是由政府官员主导的董事会领导);
非营利性(不是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
自治性(有不受外部控制的内部管理程序);
志愿性(无论是实际开展活动中还是在管理组织的事务中均有显著程度的志愿参);
公益性(服务于某些公共目的和为公众奉献)。
一、非公募基金会的设立登记
(一)设立非公募基金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 全省性的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有固定的住所;
5.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编号:01);
2.《基金会设立申请书》(编号:02),申请书需写明拟申请成立的基金会的背景、类型、名称、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设立理由、原始基金数额及基金来源渠道等,并由发起人签名或发起单位盖章;
3.《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03);
4. 章程草案(附理事会会议纪要);
5. 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 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捐资证明(如果捐资人与发起人不一致,需由出资人与发起人另行签订捐赠协议,写明出资金额及用途);
7.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单位公章);
8. 验资报告。
(三)非公募基金会设立登记程序:
1. 申请人按《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拟定设立基金会名称,填写《基金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编号:01)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 申请人按基金会业务活动范围寻找并确定省级政府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的组织作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3. 申请人参照《广东省非公募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起草章程。依法召开理事会(理事为5至25人)通过章程草案,产生执行机构、监事会、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形成会议纪要;
4. 申请人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填写《基金会设立申请书》(编号:02)、《基金会章程核准申请表》(编号:03);
5. 将所填表格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定,业务主管单位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批复,并在相关表格上批注审批意见、加盖公章;
6. 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广东省基金会开设银行验资专用帐户证明书》到银行办理资金注入手续,由合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请材料,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8. 凭《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和办理税务登记,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⑹ 个人成立信托公司需要哪些手续、材料应该注意哪些
答:不可能。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希望以上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⑺ 简要说明个人信托业务的特点与基本内容
个人信托包括财产处理信托业务,财产监护信托业务,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特定赠与信托业务。
财产处理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个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的一种信托业务。按其设立方式可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契约信托是委托者与受托者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者生前期中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是生前信托。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
财产监护信托业务是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为无行为能力者的财产担任监护人或管理人的信托业务。指是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在生前的保险信托契约或遗嘱形式委托信托机构代领保险金并交给受益者,或对保险金进行管理、运用,再定期支付给受益者的信托。
特定赠与信托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以特别残废者为受益者,由个人将金钱和有价证券等委托给信托银行,作长期,安全的管理和运用,并根据受益者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者。
⑻ 在百慕大设立私人信托公司
在百慕大,根据《1981 年公司法》私人信托公司可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形式设立。百慕大法律将公司区分为“本地”公司(主要由百慕大人拥有)与“豁免”公司(主要由非百慕大人拥有)。一般说来,除例外情况外,豁免公司仅能从百慕大境内开展与百慕大境外的交易和活动相关的营业。若委托人在设立相关信托时并非通常居住于百慕大,私人信托公司则被允许完全在百慕大境内开展营业。
所有百慕大豁免公司的成立均须经百慕大金融管理局(下称“BMA”)批准。百慕大法律要求必须披露最终实益权益人的身份,所有持有拟成立的私人信托公司不少于百分之五(5%)股份的最终实益权益人均须签署一份个人声明,证实其是声誉良好之人士且在其他百慕大业务中亦良好声誉。若公司是由一目的信托(purpose trust)持有(这种情形很常见),则该信托的委托人须作出上述声明。
私人信托公司可在其公司名称中使用“信托”或“受托人”的字眼。私人信托公司须在成立之日起3 个月内向BMA 存档一份函件,证实其具有受豁免的资格,且详细说明其信托业务的性质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