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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收购信托计划受益权介绍

发布时间: 2021-04-01 15:45:01

信托收益权与受益权的区别

首先要明确词语的范畴,一般我们讲得是信托收益,而不非信托受益权;
信托收益,指的是信托产品的盈利,通过各种增值手段,信托产品实现盈利而非亏损。

受益,则是指信托参与各方投资所得到的回报。这里也包含着不同层次的受益,可分为优先受益和次级受益。这一块涉及到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的设计模式。

㈡ 信托受益权是什么如何交易

信托的主体一般包括:委托人,受托人,保管人,和受益人。
委托人与信托公司签署了《资金信托合同》,将其合法拥有或其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合同发行的信托产品,委托人(一般也是受益人)作为该信托受益人,从而持有了该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通俗讲,委托人投资信托了,则有享受信托收益的权力。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一般通过信托公司进行,要签署《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也叫《三方合作协议》
包括转让人、受让人和信托公司。就是委托人把收益转让给另外一个人。
文本可以从信托公司得到。

㈢ 信托受益权的内容

1、享受信托利益的权利,具体什么是信托利益,因为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个人认为可包括如下两部分:
(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产生的收益,即超出信托本金的部分。
(2)信托终止时的剩余信托财产。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个部分并不当然构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信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一)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二)委托人。如果信托文件规定了剩余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以外的其他人,则这部分财产不构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这一点很重要,一个为信托受益权转让留下余地的信托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剩余信托财产构成信托利益的一部分。
2、监督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即信托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也同时享有的那些权利,为省却读者查阅法规之苦,现列举如下: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3)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㈣ 什么是信托受益权+回购

受益权转让+回购”模式曾是信托及银行为了绕开监管进行贷款的经典模式之一。
从此类模式的实质看,无论是合同的哪一方,其在设立合同当时的目的都是为了贷款进行融资,既然到期融资款无法偿还,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义务,这一点对交易各方而言也是公平的。
信托公司通过设计以“收益权转让+溢价回购”为核心结构的信托计划,有效的绕开了监管红线,实现快速方便的投融资交易,最终实现信托资金的放贷。
信托公司设计如此复杂的法律关系和长时间跨度的交易流程的根本目的不是仅仅为了购入收益权获取基础资产的收益,而是要在有效绕开监管规定的同时实现信托资金借贷的出表和运作方便,并最大程度的确保信托资金的安全和及时退出。
主要的交易步骤都包括了购买 融资方所有的对基础资产的“收益权”以及融资方在约定时间内溢价回购“收益权”的行为。从合同外观上看,交易双方之间似乎形成的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资本方作为购买方应当及时按约定支付“收益权”对价,在购买后成为债权人享有主张获取基础资产产生利益的权利,而融资方在获得购买款后负有及时转让收益权,配合投资人定期获取基础资产利益,并按照约定在到期日时赎回收益权的义务。

㈤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范本

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范本
协议编号:
转让人:
(自然人)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受让人:
(自然人)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转让人是信托合同(合同编号: )项下的受益人,持有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为 。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受托人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受托人”)。转让人、受让人经双方友好商讨,就本信托受益权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1、 转让人转让该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信托受益权对应的信托资金为 ;受让人同意受让。
2、 转让人须将信托合同及其相关法律文件原件交付受让人。
3、 转让人的保证:
a) 其出让的信托受益权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而不受任何权利的限制;
b) 如转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转让人保证其出让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授权。
4、 受让人的保证:
a)受让人因受让受益人的权利、义务所支付的对价是受让人的合法财产;如受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让人须保证其支付对价的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授权;
b)保证履行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5、 受让人在签署本协议前,须详细阅读本信托计划的相关信托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清晰了解其中的投资风险。
6、 受让人承诺已对本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有了充分、全面的了解,并在签署本转让协议时签署风险申明书。
7、 受让人受让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对价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由受让人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天内支付。
8、 本协议生效的当天,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向受托人申请进行受益权的转让登记。登记完毕后,信托合同项下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即刻转移到受让人名下,受让人享受信托合同赋予的受益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人作为原受益人尚未支取的全部信托财产)并履行合同规定的受益人的义务。
9、 双方同意由转让人承担向受托人缴纳信托转让手续费 元。
10、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12、本协议可由转让人、受让人共同向受托人提交,受托人凭转让人、受让人在受托人处面签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受托人对本协议的条款及转让交易的履行情况无任何责任和义务。
13、本协议正本肆份,转让人、受让人执壹份,交受托人持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名页,无正文)
转让人: (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
受让人: (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