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公司在境外设立公司后,再以境外公司名义向我国国内投资,是否允许
投资到境外的境内企业需要在商务部门(具体以投资额为限,商务部或省级商务厅)办理《投资证书》。再去当地外汇管理机构办理外汇手续。在境外的分支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不需要在国内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1)信托合同限制境外投资机构扩展阅读
境外投资所投入资产的形式十分广泛,包括货币资金的投入,股票、债券、信托凭证等金融资产的投入,各类实物资产的投入,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投入。由此可见,只要是向境外的资产输出行为,无论是以什么方式出现,都应按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行政许可手续。
包括各类新建项目及改扩建项目的初始投资、再投资,也包括收购、合并、参股、增资扩股等权益投资活动,同时也包括对境外投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⑵ 海外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在中国法律上承认不
信托计划的实质是一份合同,境外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是不会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的,因此在处理信托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是不会用到中国法律的。
但是,境内机构或个人要购买境外信托计划必须要把人民币购汇换成外币才行。这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需要外汇局核准。在这一点上适用中国法律。
一般来说,只能借助境内信托公司操作,可以购买境内信托公司为了投资境外信托计划而在境内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或者找到信托公司让他们跟你一个人订立单一信托合同委托他们去帮你购买境外信托计划,当然前提是信托公司愿意做。这样的信托公司必须具备“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这是根据《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的资格)”。
不知道你是要做什么,如果是想购买他们的信托计划,可以尝试以上方法。如果是境内有诉讼,涉及到该信托计划,那么在信托权利义务的有效性和内容上是由境外法律决定的。当然,诉讼各方必须向中国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境外法律的内容,证明不了的,法院高兴的自己查,不高兴的依法也有权适用中国法律。
⑶ 投资公司可以签信托合同吗
信托业务属于专营。投资公司作为信托公司的客户,可以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但是投资公司不得给自己的客户签订信托合同。
⑷ 信托的门槛为什么是100万
设在100万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也是国家为银行设置的一个保护。信托和银行理财一样,5万起投的。因为这样导致经济过热,国家就提高了信托的门槛。因为信托本身就是作为影子银行存在的,为了整个银行体系的建立,国家必须要为影子银行设置门槛。
通过100万的门槛来确定合格投资者,这个合格投资者就是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风险有一定承受能力的人,那么用户在极端情况,发生了投资风险,能够承受和化解,而不会一出现投资失败的行为。
(4)信托合同限制境外投资机构扩展阅读:
信托注意事项:
1、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2、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3、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5、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牟利。
6、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信托
⑸ 请问,我购买国外信托产品,告知出售信托这家第三方金融公司不存在了(国内的),而国外这家大型信托机构
你的钱还有可能存在,前提是你买的这个信托产品没有亏损。如果说你买的信托产品目前运行状态还一切良好,那么你的钱还存在。因为信托财产是独立于信托当事人三方的自有财产之外的。你买这个信托财产受益人应该是自己吧,那就是说你是委托人和受益人,信托公司是受托人,不论你们这两个当事人在经济或人身上发生任何问题,比如破产、坐牢甚至身故等问题,信托财产依然会存续下去,直到信托到期,那么信托财产就会按当初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给受益人,如果受益人挂了,也只有在信托到期后,这部分信托财产才能算为受益人遗产,之前都不算。委托人即信托公司拥有在信托合同约定条件下的对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置分配的权利,但从法律上来讲这些信托财产并不是信托公司的自有资产,因此信托公司若倒闭,他的债主对其公司资产进行清算,是无权处置任何该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的,最多只能将这些产品的管理权转让,各国信托法不同,中国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会有监管部门指定接替原有信托公司运营这些信托计划的新信托计划,在海外市场大多是市场竞争的,但这些跟你们这些信托受益人完全没关系,你们的信托受益权不会有任何改变。
⑹ 请问,外资企业不能购买信托产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具体到哪个法律法规,谢谢
信托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一般就是资金信托业务的委托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
因此外资企业能不能投资于信托产品并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
但有一个原则是肯定的,为防止外资企业通过“信托”这种方式,“恶意”规避国家外汇外资管理政策,如进行证券投资,或针对某些对外资而言是限制性甚至禁止性投资的行业进行投资的,信托公司有义务予以检查确认。
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细则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1)资产管理机构:经营资产管理业务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2)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5年以上,净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4)商业银行:经营银行业务10年以上,一级资本不少于3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 (附件1);
(二)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
(三)投资计划书;
(四)资金来源说明书;
(五)最近3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
(六)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八)公司章程(复印件);
(九)与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
(十)最近1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指经申请人董事会授权或按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符合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可以代表申请人办理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事宜的自然人,如董事会主席或者首席执行官等)的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出具该法定代表人对其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该授权委托书以及第一款规定的第(六)、(七)、(八)项文件须经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定认可的公证机构或律师出具公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第一款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币特殊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附件3);
(二)托管人资格申请书(须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中国银监会同意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
(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
(七)有关托管业务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规程、员工行为规范、会计核算办法以及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等);
(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
(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九、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一)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一、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十二、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十三、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
十四、合格投资者作为名义持有人,可以根据其名下境外投资者的持股进行部分或分拆投票。
十五、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十六、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表
2. 主要负责人员基本情况表
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申请表
4. 名义持有人账户季度报表(内容及格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⑻ 资金信托新规意思是不允许机构投资者投资了吗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投资人准入条件、数量、渠道等都做出了明确要求。准入条件在沿袭资管新规要求基础上,增添包括养老金等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资管产品在内三类合格投资者,并要求资管产品要求穿透识别但不合并计算人数。
对于数量限制,在遵守资管新规200人限制同时,也保留300万以上投资者不计数量规定。获客渠道上,新规明确要求限于六大持牌金融机构且需向信托公司提供客户信息。
通过《办法》不难看出,本次办法对于投资者人数规定更加严格,将信托产品属性坚决定位为私募性质,否定了信托公司发展公募业务的可能性。而对于资本实力较弱或一直以非标融资为主、业务发展模式单一的信托公司将面临较为迫切的资本补充和业务结构调整压力。
机构投资者一向是信托产品的重要的委托人,不会存在不允许投资的情况!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信托理财咨询可以私信于我!
⑼ ODI(境外投资备案)的主要监管机构和监管范围是什么
在我国内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一般境内企业办理ODI需要经过发改委、商务部的核准或备案,上述部门出台的相关法规中亦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具体含义。在取得发改部门和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后,凭相关文件可到外汇部门办理登记及资金汇出手续。
⑽ 境外人民币账户投资境内的信托计划有无什么限制性条件
打款账户和受益账户必须是国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