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信托计划,那么是有合格投资人限制的。最少100万。这是底线。
② 信托投资有人数限制吗
只有小额投资名额的限制,每一个信托计划限制50个小额的名额。对于300万以上的大额是没有限制人数的。
但是一个产品的投资者个数受限于产品的规模。
③ 为什么要限制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
没有喔,信托计划限制的只是300万以下的客户的数量为50个。对于300万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并没有限制人数。
说道原因:
1、信托计划属于私募性质,不向公众开放。限制人数也是为了让信托不失去私募性质。
2、信托融资能力太强。一个信托少则一亿多则几十亿。信托规模又大,在宏观政策层面,这会将资金引入政府需要调控或者要淘汰的行业中去。不利于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所以直接从法律层面就要限制信托)
3、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想买不一定合适买。所以要限制。
④ 集合资金信托有人数限制么
信托产品人数限制: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信托产品人数将不再受200份合同份数的限制;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⑤ 为什么信托认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
因为300万以上的合同都把项目的额度包销了,一般全国就50个合同号,项目好的话,可能还会更少。
⑥ 资管计划、信托计划购买人数不超过多少最好援引最新的法律条款!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集合信托计划都属于私募产品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合格投资者的认定自己搜下
⑦ 信托法律规定,为何将投资额不足300万的投资人视为自然人
信托法: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
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仅仅出资额在300万以下的自然人受到50人限制
法人无论出资多少,都不会受到限制
这就要说到中国特色了,信托有风险,但是在信托的销售过程中,绝大多数的销售人员都设法让客户接受风险,或者掩盖风险
在过去,因为投资者被“忽悠”的相信信托没有风险,但是信托真的无法兑付时,他们本能的选择了找zf闹事,来解决问题
管理层认为,300万以上的投资人,有接受风险的能力,而且,300万以上的投资人,出现风险时,不一定会闹事(这些人基本都有公司,也没时间闹事)
而机构投资者,他们更专业,他们在购买信托产品时,基本就已经了解了其中的风险
大多数闹事的,都是100万以下的投资者,他们不专业,容易被“忽悠”
话题延展一下,大家可能也不了解,为什么信托不允许公开宣传?为什么信托要设计50人?
呵呵都是管理层从稳定出发的,不允许宣传,就是因为过去出过问题(现在的地产信托,未来很可能出问题),为什么设计50人?为了减小负面影响的范围
再延展一下,为什么信托合格投资人要那样认定呢?
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
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呵呵,其实多看看其他国家就会发现,这个认定方式,跟美国法律一模一样,完全照搬过来的
⑧ 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为什么都是100万以上
在2001年的时候,根据相关规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这是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最初的门槛设定,也跟现在银行理财产品相当。
2007年,实施了新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后,合格投资人变成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其他能够提供相关财产及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由此可见,信托产品不可能平民化,其门槛将会长期存在,并且水涨船高。随着通货膨胀率上升与货币贬值,个人投资集合信托投资的起点已由早期的几万元就能参与,提升到了100万的门槛,并且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其中“大额”门槛可能会由目前的300万元提升至600万元。
⑨ 信托法上说自然人也可以成信托的受托人,但是现实当中为什么见不到是还有其他的限制性规定吗请高手回答
其实现实中是很多的,不过中国人不注重法制,且一般信托是存在于相信任的人之间的,不是朋友就是亲人,如果做法律公证不符合中国人的习惯,所以你觉得见不到,其实是很多的。
⑩ 投资人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有年龄限制吗
《信托法》中对委托人的规定如下:
第一节委托人
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该信托财产的受让人明知是违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该财产的,应当予以返还或者予以赔偿。
前款规定的申请权,自委托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归于消灭。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并没有对年龄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