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银行上海私人银行境内家族信托资产如何划分
按家族信托持有的不同资产来划分,家族信托可分为金融资产类(含资金类)家族信托,艺术品家族信托,不动产家族产信托,股权类家族信托等等。在与合作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过程中,以推广金融资产类(含资金类)家族信托为主,其他类家族信托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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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请问受托人必须是持牌信托公司,这个规定的法律条文能告知吗我是说普通资产信托,不是集合信托
可以信托,但是不受法律保护,出现什么问题通过法律这条道解决纠纷是行不通的。
C. 境外信托和国内信托是一回事吗
境外信托和境内信托,虽然都是家族信托,但是区别很大。
1、政策方面
在政策、法则法规方面,由于国内《信托法》是根据英美法树立而成,对于家族信托,国内《信托法》在法理层面与境外信托有着很大的区别。
《中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所有权,因此也并没有收益权。譬如说,国内《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时,若要进行信托存续,信托财产就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在信托转移方面,不动产、股权等资产,由于等级制度等限制,国内信托难以完全转移到信托方案名下,所以在操作层面也存在难度。
而海外信托,《英美法系信托法》中信托财产三权分立,信托人拥有所有权,受益人拥有收益权。而在《信托法》中第15/16/17条中,委托人、受托人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除了信托财产设立过担保或者自身产生的债务,法院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在资产转移的需求方面,利用海外信托便可轻松做到将资产转移到国外,如吴亚军、潘石屹等人将自己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树立信托,极其有利于公司海外上市。
2、信托公司
对于设立信托公司,,因为两地的经济政治发展环境都不太一样,而海外和国内的做法也不太一样。
国内的信托公司多在建国后才树立起来,且国内信托长期以来多以为资金需求方为导向,而并非从高净值客户需求方面出发为其供应财富处理方案,所以国内的信托公司在此方面的阅历也显缺位。
海外信托公司多以咨询顾问的身份出面,按照委托人实践状况与需求、供应信托方案、税务方案、方案信托构造,仅一套方案便可收取高额的咨询费用。海外的信托公司都已树立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长期的运营经验以及高度诚信的管理体系。
3、遗产税
海外信托和国内信托一样,都是出资者进行理财出资的一种首要选择。但是,对比于国内的信托品种,海外信托更能促进财富处理和传承,因此受到了家族企业的喜爱和追捧,变成一种转移财富的首要方式。
在遗产税方面,虽然《遗产税暂行条例》出台已久,但至今未实施初步征收,国内富豪将资产传承给下一代并没有很大阻碍,这就减少了国内对于传承信托的需求。但是由于国内的家族信托还未能够做到资产隔绝的效果,当富人家族在死后分配财产时则会出现各种纠纷,甚至导致将亲人诉诸法庭的后果。
在海外信托,最值得一提的就是良好的避税功能。海外的信托法律保护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所有,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都归属受托人。也就是说,当受托人去世之后,留在信托中的财产因其名义所有权已不属于委托人,切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是不计入应交税的遗产总额的,从而避免了家庭之间的多种纠纷。
最后,对于委托人来说,最有效、快速而且安全的财富保存、财富传承才是最好的信托产品,而海外信托则能够赋予更多正确的理财观念、技术平台乃至健全的法律保护给你,让你的投资收益最大化,相信你也应跟上多数高净值人士的正确投资脚步。
D. 请问资产管理和信托有什么区别啊!
资产管理业务的范围很大,囊括了大部分的信托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
信托合同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营业信托的受托人在法律上要求较为严格,是经有关部门批准专门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E. 信托资产有几个种类信托资产特点是什么
你好,理财产品的门槛较信托低一点,信托最低是100万,信托的收益高于一般理财产品,相应的风险也要高一些。
F. 信托资产的基本解释
信托项目对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包括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设立日的账面原价或余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信托期间等),并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确认和计量。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仍应由委托人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信托项目不应对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仍应由委托人采用权益法核算,信托项目不应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会计期末,信托项目对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不应计提减值准备。 (一)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信托资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信托资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的人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这一规定与过去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实务处理不一致。过去,信托存款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发放信托贷款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两者都计入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关闭时信托资产与负债参与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
(二)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和分别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应分别按项目设置信托业务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
(三)信托资产运用和来源应进行明细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应设置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反映,来源类科目应按类别、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运用类科目应按其类别、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货币资金应设置专用银行账户予以反映”。 信托业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全社会财富管理需求急剧膨胀之下,信托业凭借“无边界服务、无障碍运行”的先天制度优势,通过银信合作等方式获得了高速发展。
2007年,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为9358亿元,2011年底接近5万亿元,2012年底更是突破7万亿元。5年来,信托业资产管理规模迅速膨胀,年复合增长率达到惊人的50%。
从受托资金的运用方式来看,在2012年新发的信托产品中,权益类、贷款类和其他类投资信托为主要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发行规模分别为1406.67亿元、1540.87亿元和1104.72亿元,三者共占2012年全年新发信托产品总数的62.66%。其中,权益类信托规模同比下降9.82%,占比由2011年的26.37%降至21.75%;贷款类信托规模同比增加14.35%,占比由22.31%同比上升至23.83%;其他类信托规模同比增长80.10%,占比由10.37%同比增至17.08%。
占比同比降幅最大的是股权投资信托,规模同比下滑62.74%,占比由2011年的18.86%降至6.43%。2012年新发股权投资类信托产品首次跌出三甲,其他类新发信托产品异军突起。
从受托资金的投资方向来看,据统计,2012年,基础产业的信托产品数量占信托产品发行总数的22.43%,金融市场信托产品占21.77%,房地产信托产品占15.91%,工商企业信托产品占17.08%,其他信托产品占22.81%;相较2011年,基础产业产品占比从8.31%上升14个百分点,在2012年这一年中增长迅猛,在发行数量和发行规模上均超过了房地产信托产品。
事实上,从2011年年底开始,新发行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数量便呈现下降趋势。据多家券商研判,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下滑,主要源于市场需求的萎缩,投资者出于对部分房地产信托产品能否到期后顺利偿付的忧虑,在一定程度上选择避开房地产信托产品。
而受国家相关政策影响,基建类信托产品在2012年大幅攀升。申银万国分析师朱赟认为,该类信托产品高增长的原因之一在于,2012年地方政府进入债务偿还期高峰,加上监管层对银行平台贷的控制,发债和信托融资成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重要融资来源。
据统计,2012年全年新发基建类信托产品共计333只,较2011增长了3倍。基建类信托产品的“井喷”弥补了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低迷对信托业整体业务收入的影响。
据中信建投统计,2012年信托业营业收入预计为662亿元,较2004年的29亿元增长18倍;2012年信托业净利润预计为466亿元,较2004年的8亿元增长61倍。
G. 中国银行上海私人银行境内家族信托资产划分是什么
按家族信托持有的不同资产来划分,家族信托可分为金融资产类(含资金类)家族信托,艺术品家族信托,不动产家族产信托,股权类家族信托等等。在与合作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过程中,以推广金融资产类(含资金类)家族信托为主,其他类家族信托为辅。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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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海外的信托公司能够管理位于中国的信托资产吗
这个问题本身就有问题,管理资产没什么能不能的。海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资产也很多,境外法人企业的资产,海外信托为什么不能管?关键是你怎么管?什么方式管?你不能按照中国金融法人的地位,在中国的境内,按照中国的法规,管理人民币信托资产,或者说你不能成为中国境内合法的受托人。
I. 请问信托公司的固有资产指的是哪些资产
据鑫风口介绍,信托公司固有资产指该公司自有的资产,而不是受托管理的资产。
J. 信托财产一般不得强制执行
对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信托财产不得进行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的规定。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之三:强制执行的禁止
本条虽未直接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但本条的第一款,规定的是不得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其隐含的前提就是,对于信托财产一般情况(指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不得强制执行。一般认为,因信托财产应与受托人自有的财产相分离,所以某一信托一经产生,该信托所设定的财产即“自我封闭”。这样一来,不论是受托人个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都不能对该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而言,从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方面来讲,委托人的债权人除了以设定信托有害于债权人为由而请求撤销信托外,对于信托财产不能强制执行,因信托成立后,信托财产已经归受托人所有,而不再是委托人的财产;受益人的债权人,只有在受益人破产并且信托之受益权不专属个人的情况下,受益权列为破产财产时,才有权请求强制执行,但无权对信托财产本身申请强制执行。
其他国家的信托法除了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加以禁止外,还同时规定了对信托财产也不得进行拍卖。比如《日本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除因信托前之理由发生的权利或信托事务处理中发生的权利外,不得强制执行、临时扣押、临时处分或进行拍卖。”《韩国信托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或拍卖。”我国对信托财产拍卖的禁止未加规定。
(二)禁止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四种情形。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此项规定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债权人,如果和“设立信托前”这一时间要求相联系,债权人一般应是委托人的债权人。该债权人先在某一财产上设定了优先受偿的权利,之后,委托人又将该财产信托出去。比如,信托成立前,该财产之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此时,虽然信托成立,但原抵押权等优先受偿的权利仍然有效。如果债权人申请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不再具有独立性,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依法执行。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此项规定表明,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受托人的债权人,但不是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而是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所产生债务的债权人。这种债权,一般被认为是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由他人取得的债权。比如因维护信托财产而应向维护者支出的手工和材料等费用等。我国台湾“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台湾的学者认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之权利”还应包括信托财产本身所生的权利和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前者如受托人依信托文件出卖信托财产时,而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我国信托法对于为实现因出卖信托财产所产生的瑕疵担保责任所生的债权,也应该可以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这里的税款应该理解为信托财产被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比如将信托的现金存入银行后对所生利息征收的利息税,将信托的房屋出售,在此过程中所要支付的契税、印花税等。对于这些税款,名义上是受托人应该支付,受托人当然可以用信托财产支付。如果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未按时上缴,国家税务等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如果是受托人固有财产所生的税款,则不能以信托财产偿付,更不能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包括现行法律和将来实行的法律中所有对信托财产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
(三)相关第三人对强制执行信托财产的异议
本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认为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不在信托法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以内,是违法对信托财产进行了强制执行,可以和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中,案外人以执行标的的全部或一部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提出执行异议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必须是案外人,即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他虽然没有参加诉讼,但却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第二,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第三,执行异议必须在程序结束之前提出。
因此,如果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是案外人,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他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有一点疑问是,如果信托财产已经转移给受托人信托持有,那么受托人一般已经成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如果是对该信托财产执行的案件,受托人一般应是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看来,由受托人的提出执行异议,似乎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