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谁知道一些关于金融方面的知识
1、广义的金融市场:泛指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的全部金融性交易活动,包括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各金融机构之间,资金供求双方之间所有的以货币为交易对象的金融活动,如存款,贷款,信托,租赁,保险,票据抵押与贴现,股票和债券买卖,黄金外汇交易等。 2、狭义的金融市场:一般限定在以票据和有价证券为金融工具的融资活动,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以及黄金外汇交易等范围之内。 3、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双方以票据和有价证券为金融工具的货币资金交易,黄金外汇买卖以及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拆借等活动的总称。 4、初级市场:又称发行市场或一级市场,是资金需求者将金融资产首次出售给公众时所形成的交易市场。 5、二级市场:已发行的旧证券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让流通的交易市场。 6、金融工具:又称信用工具,它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并据以进行货币资金交易的合法凭证。 7、股票:一种有价证券,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8、普通股票:股份公司发行的一种基本股票,是最标准的股票。 9、优先股票:股份公司发行的在公司收益和剩余资产分配方面比普通股东具有优先权的股票。 10、债券:一种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在约定时间承担还本付息义务的书面凭证。 11、国库券:政府为弥补国库资金临时不足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 12、抵押公司债:发行债券的公司以不动产或动产为抵押品而发行的债券。 13、信用公司债:发行债券的公司不以任何资产做抵押或担保,全凭公司的信用发行的债券。 14、转换公司债:这种债券规定债券持有者可以在特定的时间内按一定比例和一定条件转换成公司股票。 15、附新股认购权公司债:这种债券赋予持券人购买公司新发股票的权利。 16、重整公司债:经过改组整顿的公司,为了减轻债务负担而发行的一种利率较低的债券。 17、偿债基金公司债:这种债券规定发行公司要在债券到期之前,定期按发行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赢利作为偿还基金,交由接受委托的信托公司或金融机构保管,逐步积累以保证债券到期一次偿还。 18、金融债券: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筹措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证券法律和证券发行程序,利用自身的信誉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债券。 19、基金证券:又称投资基金证券,是由投资基金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证明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资产所有权,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的有价证券,它是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某些权益组合的产物。 20、票据:出票人自己承诺或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或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 21、自由外汇:无需经过发行货币国的批准,即可在外汇市场上自由买卖,自由兑换为其他国家的货币,它们在国际经济交往中被广泛地用作支付手段和流通手段。 22、记账外汇:未经有关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则不能转换为别国货币,通常只能根据有关协定在协定国之间使用。 23、衍生金融工具:又称为金融衍生品,是指一类其价值依赖于原生性金融工具的金融产品。 24、货币市场:以期限在1年以内的金融资产为交易标的物的短期金融市场。 25、同业拆借市场:各类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短期资金借贷活动形成的市场。 26、中央银行票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期限从3个月到1年不等。 27、预发行市场:现实中有一种国库券交易并不是在发行完成以后进行,而是在宣布发行的消息后立即交易,这种交易市场也称为预发行市场。如美国的WI交易。 28、可转让大额定期存款单:由商业银行发行的,可以在市场上转让的存款证明。 29、回购协议:证券持有人在出售证券时与买方约定,双方在将来的某一日期由卖方以约定的价格,从买方手中购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证券。 30、增资:已成立的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票,称为增资。 31、信用交易:又称垫头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客户向经纪人支付一定现款或股票作为保证金,差额部分由经纪人垫付的交易方式。 32、期权交易:又称选择权交易,是交易双方按约定的价格,在约定的时间内就是否购买或出售某种股票达成契约。 33、股票指数期货交易: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对象的期货交易,其目的在于减少股票投资的风险,增加股票投资的吸引力。 34、股票指数期权交易:买卖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的期权合约。 35、证券交易所:按照一定方式和规则组织起来的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场所,又称场内交易市场。 36、会员制:会员制组织形式的证券交易所是由经营证券业务的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不以赢利为目的的法人团体。 37、公司制:公司制组织形式的证券交易所是按公司法组织的,交易所收取发行者的“上市费”,并抽取证券成交的“手续费”和其他服务性费用。 38、佣金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在交易所中代替客户买卖并按固定比例收取佣金的经纪人。 39、两元经纪人:又称专家经纪人,是专门接受佣金经纪人再委托,并代为买卖,收取一定的佣金。 40、特种经纪人:又称专业经纪人,是在交易所内具有特殊身份,又固定从事特种证券交易的经纪人。 41、证券自营商:又称交易厅交易商,他们只办理自营业务,不办理委托业务。 42、零股交易商:专门从事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股票交易的证券商。
㈡ 长安信托金融知识普及月活动是针对哪些人群呢
主要是对长安信托全体员工和群众的普及,这是为了更好的服务群众,也是为提升群众金融安全意识,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
㈢ 进入信托公司实习首先需要了解的很多知识~
信托对于个人的金融知识要求比较高,一法两规只是法律方面的基础,而且每年证监会、银监会都会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比如信托法规定一个集合信托计划只能50个自然人认购,但今年又做了新的调整,规定300万以上的合同不占用合同号,法规方面的东西你可以入行以后慢慢了解。
业务流程方面,各个信托公司应该略有不同。
最重要的还是你的金融基础是否够好,还有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是你否拥有自己的客户群,这直接影响你的业绩。信托要求投资者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
我不知道你是在哪家信托公司,如果想快速学习信托知识,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公司出来的每一个信托计划研究透彻。
如果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可以给我邮件:[email protected]
㈣ 如何做好金融知识普及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金融已渗透国民生活的各个方面,人们在享受到便捷金融服务的同时,也不断遇到新的金融风险。部分P2P网贷平台“跑路”、金融诈骗等违法活动不仅给消费者造成巨大损失,也给我国的金融稳定带来一定冲击。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行长白鹤祥建议,在基础教育中增加金融知识普及教育,使金融知识教育成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分析报告(2017)》显示,我国国民金融素养水平整体不高,在校学生、边远地区贫穷人群、劳务流动人口、残疾人等应当成为金融消费教育的重点区域和群体。其中,学生群体是最适合进行金融教育的群体。从调查情况看,青少年的金融素养显著低于成年人,风险意识和权责意识亟须加强。
因此,白鹤祥认为:“迫切需要推进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升青少年金融素养,提高个人的金融辨别能力、风险防范意识以及诚信和权责意识。”
白鹤祥建议,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金融监管部门配合的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工作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就明确要求‘教育部要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切实提高国民金融素养’。但从目前进展情况看,部分地方教育部门对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建议由教育部牵头,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在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目标、计划、实施、保障、评估等各方面统筹规划。”
他说,“金融知识普及具有系统性、渐进性特点,推进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关键是将金融知识纳入基础教育。”白鹤祥建议,从课程标准角度将金融知识明确为中小学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通过充分考虑学生的理解能力和金融知识需求,由浅入深、由简入繁,系统化、科学化设置课程,让青少年更好地理解、掌握和运用金融知识,逐步培养良好的金融行为、金融态度和风险意识。
白鹤祥还建议各级地方财政将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工作顺利开展。“目前金融知识教育以公益性为原则,对学生和学校不收取任何费用。但从中国人民银行试点进展情况来看,教材的编写和印刷费用较大。”
以陕西省目前试点为例,白鹤祥举例说,试点学生人数预计为13万人,教材编印费用约为100万元。仅靠中国人民银行筹集费用,难以保证此项工作的持续性。对此,建议由地方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拨付专门费用,保障学校用于金融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工作的专项开支。
㈤ 关于信托的一些知识
一、 什么是信托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他的核心内容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有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有三个,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其中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财产的。其中,财产权的含义包括:1、对财产的实际使用权;2、获取财产收益的受益权;3、实施对财产管理的权力;4、对财产处分的权利。
二、 信托的种类有哪几种
根据信托目的性质的不同,信托划分为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出于私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即为私益信托,出于公益目的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私益信托又可以分为营业信托和非营业信托。营业信托是个人或法人以财产增值为目的,委托营业性信托机构进行财产经营而设立的信托。非营业信托既是信托法所称的民事信托,是个人为抚养、扶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委托受托任意非营利业务进行财产的管理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是处于发展公共事业的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该信托财产只能用于公益事业。我国的信托法将其使用的客体范围包括了公益与私益信托,涵盖了各类的信托活动。
从信托理论和国外信托业发展经验看,信托业的职能主要有财产管理、融通资金、协调经济关系、社会投资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五种。
三,信托业以其独特的,有别于其他金融机构的职能,牢固地在现代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并以其功能的丰富性,而获得“金融百货公司”之美誉。但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虽然时值今日,信托业的职能很多,但其原始功能——财产管理功能是其基本职能,其他诸种职能,都是在这一职能的基础上行生而来。
(一)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现代信托业所从事的无论是金钱信托还是实物信托,都属于财产管理功能的运用,其理论支持是现代产权理论。在该功能下,信托业作为受托人,必须按委托人的要求或其指定的具体项目,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为委托人或受益人谋利。而且,信托财产所获收益,全部归受益人享有,信托机构只能按契约规定收取相应手续费。
(二)融通资金职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由于在商品货币经济条件下,财产有相当一部分以货币资金形态存在,因此对这些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就必然伴随着货币资金的融通。表面上看信托业的这一功能与信贷相似,但实则有质的区别: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因此,信托融资比信贷融资有显著优势。
(三)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固有的信息不完备和交易主体内存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使得交易费用越发昂贵。因此,为降低交易费用,弱化交易对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主体通常都要了解与之经营有关的经济信息,如经济政策、技术可行性、交易对方资信、经营能力、付款能力、经营作风、市场价格、利率、汇率以至生活习俗等。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
(四)社会投资职能。是指信托业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功能。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也只有信托机构享有投资权和具有适当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财产管理功能的发挥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础,因此,信托机构开办投资业务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信托机构的普遍做法。信托业的社会投资职能,可以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在我国,自1979年信托机构恢复以来,信托投资业务一直是其最重要的一项业务,这一点,从我国大多数信托机构都命名为“信托投资公司”可见一斑。因此,社会投资功能可以定位为中国信托业的辅助功能之一,但一定要按照信托原理的要求来对这一功能加以运用和发挥。
(五)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是指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热心于学术、科研、教育、慈善、宗教等公益事业,纷纷捐款或者设立基金会,但他们一般对捐助或募集的资金缺乏管理经验,并且又希望所热心支持的公益事业能持续下去,于是就有了与信托机构合作办理公益事业的愿望。信托业对公益事业的资金进行运用时,一般采取稳妥而且风险较小的投资方法,如选取政府债券作为投资对象。信托机构开展与公益事业有关的业务时,一般收费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费,提供无偿服务。
综上分析,所得的结论是:由于信托制度是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信托业的本质是财产管理机构,所以中国信托业的职能定位应当是:以财产管理功能为主,以融通资金功能次之,而以协调经济关系功能、社会投资功能和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功能为辅。
㈥ 帮忙策划一个关于普及金融知识的大纲吗
从机构讲起算不算一个思路,给非专业人士讲各个机构都是干什么的,人民银行(央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券商(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基金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但是衍生品这块可能要单独写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