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主动管理型信托计划
就是信托公司自己负最终责任的信托项目计划,有点类似证券公司的自营部门
② 信托式物业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托融资方式:
一、信托贷款。通常用信托贷款收购房地产资产或与其他方式结合运用。
二、信托股权融资。通常是信托公司阶段性地、附回购条件地受让房地产项目公司的股权。
三、财产权信托。通常是借助信托公司将物业预期收益权的受益权转让(附回购条件)给投资者。
不同的情况下目的不同,但无非是融资或投资。这个相对灵活,在信托合同中也规定得比较简单和抽象。
希望采纳
③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家族信托该如何兼顾
“家族信托”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托”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它是一种以家族内部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第二,它是有一定规模的信托,一般适用在家族企业上。 我国在信托发展的现阶段当然没有《家族信托法》
④ 信托与其他财产管理方式相比,有什么独特优势
信托的投资领域非常宽泛,它既可以投资基础设施、房地产、公用事业等实业领域项目,又能够投资股票、期货、债券等资本市场产品,还能投资货币市场。实业、资本和货币三大领域的多重选择,使信托具有了其他任何金融工具都望尘莫及的组合投资,灵活性非常强。
其实财产管理方式,现在所有的方式都是起源与信托,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我国在引进‘信托基金’的时候去掉了‘信托’二字。”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研究员杨林枫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同是这种产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称谓有所不同,英国和香港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日本和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美国虽然称为“共同基金”,也是列入信托管理序列的。
在国外比较多的是个人财产信托中的遗嘱信托,杰克逊,梅艳芳,沈殿霞,这些明星用的全是信托基金,最出名的信托基金就是诺贝尔基金!属于遗嘱信托中的一种!中国市场因为法律有严格的规定,信托产品最低100万元人民币,100万-300万最多50个自然人(机构不限),300万以上没有限制!所以一般的投资者不是很了解,只能从银行买些,银行代销的信托产品,但是收益要比从信托机构买低很多!
我是专业做信托的,有兴趣可以交流,呵呵!
⑤ 什么是主动管理型信托
什么是主动管理型信托?
主动管理与被动管理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信托公司对信托项目的管理方式,有所谓主动和被动的区别。
被动式是指信托公司在银信合作等简单、被动型、通道型业务中,由于业务简单以及受银行主导,往往部分放弃或忽略项目的管控权。
主动管理指信托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进行主动规划,采取积极的态度管控项目。
⑥ 什么是开放式信托
开放式信托产品,就是可以方便地实现加入和变现的信托产品。
开放式信托产品的高流动性是它的最大特点,在开放日里,投资者可以方便地进行购买、追加投资、全部赎回、部分赎回等安排。
⑦ 为什么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信托公司本来就是一家受托管理信托财产的机构。如果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就不是信托公司受托管理了。
所谓“卖出回购信托财产”,是指信托公司在金融市场上按照回购协议的约定,先行卖出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特定信托资产(国债、股票等),再按固定的价格在到期日从交易对手处买回的经济行为,其本质是交易对手向信托财产融资,属于为信托财产借入资金。
在我国信托目前主要是金钱信托的背景下,把禁止的负债管理行为限制在“卖出回购信托财产”,是有合理性的。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7)朗琴园信托式物业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条信托公司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十一条信托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二条对信托公司违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取消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⑧ 物业小区信托管理具体指什么
信托式物管,就是委托人(业主大会)基于对受托人(物业公司)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业主)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
在信托式物业管理模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将会是信托受益人,也就是广大业主。与传统的委托物管模式不同,信托式物管有力的法律依据是《信托法》。
这种模式逐渐演变成物业管理。
⑨ 信托式物业是什么
信托式物业管理模式:《信托法》和《物权法》提供保障
用签署信托契约的方式来约束物业公司,对于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的业主来说,听起来不错。
信托式物业管理模式,是北京市宣武区朗琴园小区爆出来的新事物。该小区的业主与原有物业管理部门一直纷争不断,日前请进了新的物业管理部门,并签订了《北京市宣武区朗琴园小区物业管理权信托契约》,找到了一种物业管理的新模式——信托式物管。在这种物管模式中,朗琴园业主大会为委托人,物业公司为受托人,全体业主为受益人。据报道,它是全国首家实行物业管理权信托的小区(《新京报》2007年11月21日报道)。
信托,就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我国的《信托法》,是在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由于有专门法律的规范,在信托行为中,各方受到更有力的制约,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
信托能够与物业管理结合,离不开《物权法》的出台。因为《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物权法》在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首次明确了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可见,《物权法》也为信托式物管模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在信托式物管模式中,最大的受益者将会是信托受益人,也就是广大业主。与传统的委托物管模式不同,信托式物管为物业管理找了一个新的“法律婆婆”——《信托法》。一方面,《信托法》对于受托人的义务规定得非常具体。比如,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等等。另一方面,《信托法》对于委托人的权利规定得更为完备。比如: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等等。(信托法律网-编辑)而作为信托物管模式的一个最大的优点,就是每个业主和业委会一样,都可就小区的公共利益对物业公司提起诉讼。因为《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有损害受益人利益的行为,共同受益人之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撤销裁定,对全体共同受益人有效。
很明显,按照上述法条制定的《物业管理信托契约》,明显加大了对物业公司的约束力度,在生效后对于业主是十分有利的。比如,目前频频引发争端的物业费问题,在这种物管模式中就有可能得到更好的解决。《信托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这就是说,如果业主认为物管公司的管理水平、管理质量不能令人满意,就可以协商减少物业费的数额,这样就可以避免要么拒交要么全交的两难处境。
由于朗琴园的信托式物管尚属首家,而且,现有的法律政策对这种模式没有相关规定,这种模式还有待检验。但是要解决当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难题,对于信托式物管这样的新生事物,职能部门就不能只是观望,更要积极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