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信托公司收政府部门监管吗
信托牌照属于稀缺牌照,目前全国只有68家信托公司,远远少于银行、证券公司数量。
信托业监管不仅限于政府监管,在信托业领域,自律组织的监管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信托业的监管分为三方面的内容。(一)信托法律监管。(二)信托行政监管。(三)信托业的自律。
信托行业的监管职能原归属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以下简称“非银部”),后随着信托行业监管力度的不断增强,银监会于2015年1月新设立信托监管部,原属非银部的信托行业监管职能划归信托监管部。银监会单独为信托行业监管设定独立部门,意味着信托公司在监管层面不再与金融资产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P2P个体借贷公司等金融业“非正规军”相提并论,而是有了自己单独的“班主任”。事实上,信托公司不论是注册资本规模、资本充足率要求,还是行为监管方面的要求,虽然不如银行,但均高于非银部监管的前述非银金融机构。银监会信托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对信托行业实施监管行为,是履行信托监管职能的政府机构。
中信登于2016年12月19日在上海设立,其定位为信托业的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与信息统计平台、信托产品发行与交易平台及信托业监管信息服务平台等三大平台,是“一体三翼”中最晚设立的机构,而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是银监会《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登办法》)。根据《信登办法》,信托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即过渡期之后发行的信托计划必须在中信登进行登记。尽管中信登的职责为管理和维护信托登记信息,确保有关信息的安全、完整和数据的依法、合规使用,并不直接对信托登记信息内容的合规性进行监管,但其提供了集中记录信托登记信息的平台和数据库,并保证其公开、公正、透明,为监管机关和自律组织提供最基础的监管依据,也从另一方面督促信托公司真实、合法、安全地进行信托信息的登记。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作为投资工具的信托。既然市场风险是任何一种投资工具都无法避免的风险,那么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在诸多风险规避工具中,行业统一的保障基金是安全保障机制的物质基础。在这样的监管思路下,中信基应运而生。中信基于2015年1月16日在北京设立,与之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是银监会、财政部《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保办法》),其规定了信托公司须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资金信托计划和财产信托计划须另行认购,在规定的风险事件发生时可由中信保使用保障基金。上述保障基金以市场化的方式处置风险,保护了包括信托公司在内的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体三翼”各有分工而又相互配合,其搭建完毕标志着国内信托监管机构体系的初步完善,特别是中信登和中信基近两三年的设立反映出国内信托监管思路的逐步清晰明确,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摸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信托监管路径。
㈡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家族信托该如何兼顾
“家族信托”在中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就字面意思上看,”家族信托”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它是一种以家族内部人为受益人的信托;第二,它是有一定规模的信托,一般适用在家族企业上。 我国在信托发展的现阶段当然没有《家族信托法》
㈢ 信托登记制度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规定的
在英美法系信托法中,因“双重所有权”设计和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英美法系并没有完整的信托登记制度,但是信托登记制度却是大陆法系信托法的重要内容。
㈣ 关于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是怎样的
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信托登记是公告某项财产为信托财产而非受托人固有财产以对抗第三者的方法。是进行信托公告的方法。对于国家法规明确规定应登记或注册的财产权,在信托时如不进行或不按要求进行登记或注册,则无法对抗第三者。那么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是怎样的?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制版权信托登记申请:一、申请人应为委托人及受托人(共同申请)。二、应缴相关文件如下:(一)申请书一份。(二)信托契约书或其它信托证明文件。如前手之权利移转未经登记者,应检附原登记之制版权人至本案委托人间所有权利移转过程之让与契约或其它证明文件。(三)其它有关证明文件:如有下列情事者,应缴之各有关证明文件,列示如下:1、委任他人代理申请者,应缴委任书或代理权限之证明文件,或在申请书内载明代理人之姓名、地址或通讯处与委任代理之意旨,以及授权的范围,由申请人及代理人签名或盖章。2、由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及其它机构出具之文书,均应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3、持外国公文书申请登记者,该公文书应经中华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它经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或经中华民国法院或民间之公证人认证。(四)文件系外文者,应缴中文译本。三、证明文件除委任书外,正本于核验后发还;影本应记载「本影本与正本相符,如有不实,愿负法律上之责任」字样,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㈤ 如何看待信托登记形式审查的意义
信托登记的作用
一是使设立信托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信托财产的权利依法由委托人转移给受托人;
二是实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使其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
三是依法对抗第三人。信托登记具有信托公示的效力,除信托法有特别规定外,其他人不得主张对该信托财产的权利;
四是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使其与委托人开展商务活动时,能了解该委托人的实际财产状况。
㈥ 设立信托必须办理“信托登记”吗
是的。信托登记。第一,使得信托有法律效力,第二,使信托财产有独立性,第三,信托登记有信托公示的效力。
㈦ 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68弄1号楼11-12层(一)集合信托计划发行公示;(二)信托产品及其信托受益权登记,包括: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等;(三)信托产品发行、交易、转让、结算等服务;(四)信托受益权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五)信托产品及其权益的估值、评价、查询、咨询等相关服务;(六)信托产品权属纠纷的查询和举证;(七)提供其他不需要办理法定权属登记的信托财产的公示登记服务;(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状态:存续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12-19法定代表人:文海兴法人对外投资营业期限:2016-12-19--注册资本:300000.000000万人民币发照日期:2016-12-19登记机关:上海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文海兴
成立时间:2016-12-19
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1000000016830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68弄1号楼11-12层
㈧ 银监会发布信托登记管理办法 要求对集合产品信息进行公示
“四三二”规定,具体是指地产商必须“项目四证齐全、企业资本金达到30%、开发商二级以上资质”。当时银监会还要求进行总量控制,稳中有降,并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摸底”,下发《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表》,重申“事前审批”制度。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再次发力,下发《关于做好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银监局逐笔监测3个月以内到期信托项目的预期兑付情况,判断兑付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对房地产信托项目兑付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㈨ 信托登记的全国性信托登记平台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董勤发10月26日表示 ,全国性信托登记服务机构有望年内获批。
根据上海市政府与银监会的沟通情况,上海市金融办建议由上海国际集团和浦东新区共同出资,在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的基础上,由上海市政府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在浦东设立全国性信托登记服务机构,组建的初步方案已经形成。但目前还不清楚上海国际集团和浦东新区的出资比例。
2006年6月,上海浦东新区成立了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但一直只是地区性平台。信托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办理信托各项登记手续、信托登记事项的公告、依法提供外部人员查阅、信托登记事项的注销等事务。
分析人士表示,经过多年发展,信托业亟须从法律和制度上“正本清源”。实现信托产品登记、发行、转让、买卖的统一平台的推出,则是向这个目标迈出的第一步。
董勤发昨日还透露,目前,沪版OTC市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的开发与相关协议规则的制定已经基本就绪。16家资质较好的企业作为首批挂牌企业的遴选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接下来要配合上海市金融办,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抓紧调整股权结构。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去年7月揭牌成立,今年6月完成场地装修。中心定位于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目标是发展成为面向长三角地区利得财富的OTC市场。该中心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国际集团、信托网分别以50%、30%、20%的比例出资持股。

㈩ 不动产信托的成立条件
不动产信托的法律关系与一般信托,并没有差异,所不同者只是其信托财产为不动产,而且须办理信托登记而已。因此,要了解不动产信托的成立要件,除须了解一般信托之成立要件外,尚须了解不动产成立之特殊要件。
一般信托的成立要件有三:一为当事人,也就是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三者;二为信托财产。不动产信托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不动产之信托财产不以不动产的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或建物所有权)为限,土地的使用权、甚至于不动产的租赁权等,也可以作为信托财产。至于其范围,应依信托行为成立时的信托目的及当事人所签订的信托合同或所立遗嘱的内容而定;三为信托行为意思表示。信托行为由设定信托意思的原因行为与移转所有权或为其他处分的处分行为所构成。
不动产信托成立的特殊要件,就是必须办理信托登记。由于信托财产具有财产的独立性与物上代位性属性,为顾及受益人及第三人的的权益,使信托财产得以明确无误地确定,以保障交易安全,对于特定的不动产信托财产,必须进行信托公示,也就是办理信托登记。各国的信托法律制度均有信托登记规定,就是以应登记或注册的财产设立信托的,非经信托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动产是典型的依赖登记确定物权的财产。不动产权利因成立信托关系而移转或为其他处分,应当依照信托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权利变更登记,这里所称“权利变更登记”,是指移转所信托的不动产的占有和管理权予受托人,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而为管理、处分的一种登记,其登记原因为信托,而不是以交易买卖、赠与、交换等为登记原因,后者的产权过户形式是所谓“产权变动登记”,前者则为“信托登记”。
我们的信托登记制度在《信托法》生效多年后仍然迟迟未能建立,从而导致目前开展的不动产信托及其他财产、财产权信托,实际上有先天的缺憾,虽然信托公司也试图以抵押登记之类的方法替代信托登记,但是其法律效力是存在疑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