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银监会对信托产品审核的 四三二 标准是什么
“四三二”规定,具体是指地产商必须“项目四证齐全、企业资本金达到30%、开发商二级以上资质”。当时银监会还要求进行总量控制,稳中有降,并且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摸底”,下发《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表》,重申“事前审批”制度。
银监会对房地产信托再次发力,下发《关于做好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银监局逐笔监测3个月以内到期信托项目的预期兑付情况,判断兑付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到对房地产信托项目兑付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Ⅱ 目前中国关于信托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原来是人民银行,后来是银监会,下面是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规定制订本公司的信托业务及其他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本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和监督。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五十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具体财务会计制度应当遵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等有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责令信托投资公司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业务、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报表和资料,并如实介绍有关业务情况。
第五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审查制度。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或者审查、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任职。
信托投资公司对拟离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在新的法定代表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认定前,原法定代表人不得离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从业人员实行信托业务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的,不得经办信托业务。具体考试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托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五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就对信托投资公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质询信托投资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该公司采取措施进行整顿或者重组,并建议撤换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其实行接管。
第六十一条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成立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
信托投资公司同业协会开展活动,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后来是银监会。
具体的是信托业号称四大金融支柱之一,但长期以来,信托业缺乏权威的、行之有效的监管架构。无论是人民银行时期还是现在的银监会,具体管理信托公司的职能部门仅仅是非银司下设的信托处。这种机构设置不能适应新时期信托业发展和监管的客观需要,也与信托业的重要地位很不相称。目前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可能与信托监督管理机构在级别和人员配备上的严重不足存在直接关系。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信托监管架构的另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托业的监督管理实际上被人为地分割。目前除了银监会通过“两规”等法规规范、监管信托公司以外,还有证监会颁布的规范证券类业务相应的规章,即一类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另一类就是证监会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规定。由此可见,对于信托监管的法律法规实际上体现在三个方面,银监会管信托公司的;证监会管基金公司的;证监会管券商的。我们可以将基金脱离信托法理另成体系,也可能不宜改变历史形成的管理架构,因此而存在的问题也就是这三个方面如何保持一致。
另外,券商、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信托公司由银监会行使监督职责;产业投资基金则由国家计委统筹管理;而数量巨大的私募基金还处于监管空白区。这意味着,在同一片天空下,做同样的业务或者实际上是同样的业务,只是因为公司类别或业务名称不同,可能分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约束,受不同机关的管辖,并且接受不同的管理。
Ⅲ 我国信托是怎样分类的
一、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
(一)任意信托
(二)法定信托
二、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
(一)金钱信托
1.特定金钱信托
2.指定金钱信托
3.非指定金钱信托
(二) 有价证券信托
(三) 不动产信托
(四) 动产信托
(五) 金钱债权信托
三、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
(一)担保信托
(二)管理信托
(三)处理信托
(四)管理和处理信托
四、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
(一)民事信托
(二)商事信托
五、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
(一)个人信托
1.生前信托
2.身后信托
(二)法人信托
1.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2.动产信托
3.雇员受益信托
4.商务管理信托
5.其他
(三)个人与法人通用信托业务
1.不动产信托
2.公益信托
3.其他
六、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
(一)营业信托
(二)非营业信托
七、从受益人的角度对信托的划分
(一)自益信托
(二)他益信托
(三)私益信托
(四)公益信托
八、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
(一)国内信托
(二)国际信托
九、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
(一)广义信托
(二)狭义信托
Ⅳ 信托公司有国家的收费的标准吗是什么标准谢谢
没有国家收费标准。以前银信合作有行业内的标准,现在这类业务几乎不做了,也就没人再提了。其他业务各家信托自己根据项目自己决定。
Ⅳ 信托可以分为哪几类
信托分类繁多,以信托标的物为标准,信托可分为: 1.资金信托:信托标的物呈货币资金形态。其中,又可以按照资金的具体用途再分为信托贷款融资类信托(上国投的新上海国际大厦项目信托产品)、证券基金投资类信托(上国投的机构理财资金信托产品)以及股权投资类信托等。 2.动产信托:信托标的物形态为动产实物,如工业设备、车辆、船只等。 3.不动产信托:凡是以土地、房产等地上定着物为标的物而设定的信托,称为不动产信托。。 4.财产权信托:是以财产权为信托标的物的信托。按照财产权的类别不同,又可以划分为股权信托、表决权信托等。 5.知识产权信托:专利权信托、著作权信托等。
Ⅵ 如何开展信托的标准化
这类信托在英美等国很常见。但国内很少。原因是多方面,毕竟我国信托法出台就很晚。那么为什么信托法出台后,个人信托事务也没发展呢。 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信托法本身虽然没有排除个人信托,理论上个人信托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Ⅶ 信托的门槛为什么是100万
设在100万是对投资者的一种保护,也是国家为银行设置的一个保护。信托和银行理财一样,5万起投的。因为这样导致经济过热,国家就提高了信托的门槛。因为信托本身就是作为影子银行存在的,为了整个银行体系的建立,国家必须要为影子银行设置门槛。
通过100万的门槛来确定合格投资者,这个合格投资者就是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对风险有一定承受能力的人,那么用户在极端情况,发生了投资风险,能够承受和化解,而不会一出现投资失败的行为。
(7)信托标准扩展阅读:
信托注意事项:
1、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2、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3、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5、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牟利。
6、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信托
Ⅷ 民法通则上对于信托有哪些规定
1、《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民法通则》作废。
2、《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Ⅸ 信托中提到的标的和非标的是什么意思
非标的资产就是不在市场上交易的,基本上理解到这个程度。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标的的种类总体上包括财产和行为,其中财产又包括物和财产权利,具体表现为动产、不动产、债权、物权等,行为又包括作为、不作为等。
(9)信托标准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信托产品的盈利前景最关键。目前市场上的信托产品大多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即事先确定信托资金的具体投向。因此投资者在购买信托理财产品时要关注信托项目的好坏。
如信托项目所处的行业、运作过程中现金流是否稳定可靠、项目投产后是否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销路。这些都隐含着信托项目的成功率,关系着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是否能够到期按时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