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TSC交易所老板叫什么住址哪里
C交易老板叫什么住址?在哪里?现在的住址是属于隐私,是不会对外公开的,你想知道的话,应该打开熟人才能告诉你
『贰』 工业以太网交换机行业主要有哪些国内外的品牌,各有什么优势和劣势
西门子SCALANCE X系列是适合工业环境的工业以太网交换机,其种类齐全,是交换式工业以太网网络的核心。既支持SNMP和WEB诊断,也支持PROFINET诊断。提供了工业级设计的高可靠性、高可用性和维护简便性。北京天拓四方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表示SCALANCE X工业以太网交换机的优势不仅仅局限于此,下面为大家做个详细介绍。
SCALANCE X-100 非网管型交换机带有电气端口和光纤端口,冗余馈电装置和信号触点可用于设备层的应用。
SCALANCE X-200 网管型交换机用于设备层到全厂网络化的应用。由于配置组态及远程诊断功能都集成在了STEP 7 工程软件中,工厂的可用性水平得到了提高。具有高防护等级的设备无需安装在控制柜中。对于有硬实时要求和最大化有效性要求的工厂网络可利用对应的等时同步交换机(SCALANCE X-200IRT)。
SCALANCE X-300 增强网管型主要应用领域为高性能工厂网络与企业网络相连接的衔接部分。
SCALANCEX-300 增强网管型产品系列结合了SCALANCEX-400 系列( 不包含第3 层路由功能) 的固件功能和SCALANCE X-200 产品系列的紧凑结构。因此和SCALANCEX-200 交换机相比,SCALANCE X-300 交换机既具有更好的管理功能,又具有更好的固件功能。模块化SCALANCE X-400 交换机用于高性能工厂网络( 例如具有高速冗余的工厂网络)。基于模块化结构,交换机可针对相应的任务进行精确地调整。由于支持IT 标准( 例如VLAN,IGMP,RSTP),可以将自动化网络天衣无缝地集成在现有办公网络之中。利用Layer 3 的路由功能允许在不同IP 的子网之间通讯。
『叁』 谁有信息披露制度的范文啊
信息披露制度
[编辑本段]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它既包括发行前的披露,也包括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它主要由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组成。
[编辑本段]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世界各国证券立法莫不将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作为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信息披露制度源于英国和美国。
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South Sea Bubble)导致了1720年“诈欺防止法案”(Bubble Act of 1720)的出台,而后1844年英国合股公司法(The Joint Stock Companies Act 1844)中关于“招股说明书”(Prospectus)的规定,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mpulsory Disclosure)。
但是,当今世界信息披露制度最完善、最成熟的立法在于美国。它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Blue Sky Law)。1929年华尔街证券市场的大阵痛,以及阵痛前的非法投机、欺诈与操纵行为,促使了美国联邦政府1933年的《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的颁布。在1933年的《证券法》中美国首次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这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信息披露制度。
[编辑本段]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
信息披露法律制度的主体上看,它是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从各个主体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所起的作用和气息的地位看,他们大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它们所发布的信息往往是有关证券市场大政方针,因而也是较为重要的信息,这类主体包括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它们在信息披露制度中既是信息披露的重要主体,也是有搓信息披露的法律得以实施的招待机关,因此它们在披露制度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第二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它们依法承担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主要是关于自己的及与自己有关的信息,是证券市场信息的主要披露人。第三为是信息披露的特定主体,它们是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而是在特定情况下,它们才履行披露义务。第四类主体是其他机构,如股票交易场所等自律组织、各类证券中介机构,它们是制定一些市场交易规则,有时也发布极为重要的信息,如交易制度的改革等,因此也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公开的时间上是个永远持续的过程,是定期与不定期的结合。各国企业股份化的经验证明,证券市场是股份制发展的必然结果,只有给股份持有人创设一个可以随时变现其股份的制度,股份制改造才能获得更为广泛的群众基础,才能更快的推广,从而实现资金规模化所产生的效益。
信息披露的强制性。有关市场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定义务,披露者没有丝毫变更的余地。虽然从证券发行的角度看,发行人通过证券发行的筹资行为与投资者购买证券的行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发行人从而应按照招募说明书中的承诺,在公司持续性阶段中履行依法披露义务,投资者之间关系的一个次要方面,而更主要的方面,还在于法律规定的发行人具有及时披露重要信息的强制义务。即使在颇具契约特征的证券发行阶段,法律对发行人的披露义务也作出了详尽的规定,具体表现在发行人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招募说明书,在此基础上,发行人的自主权是极为有限的,它有在提供所有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之后,才有少许自由发挥的余地。这些信息不是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的结果,而是法律在征得各方同意的基础上,从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础上所作的强制性规定。并且,它必须对其中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权利义务的单向性。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上的另一个特点是权利义务的单向性,即信息披露人只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投资者只享有获得信息的权利。无论在证券发行阶段还是在交易阶段,发行人或特定条件下的其他披露主体均只承担披露义务,而不得要求对价。而无论是现实投资者或是潜在投资者均可依法要求有关披露主体提供必须披露的信息材料。
[编辑本段]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
网络证券发行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此期间最主要的就是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在采取注册制的发行审核制度下,发行和上市是两个独立的过程,即公开发行的股票不一定会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程序来看,如果发行人希望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各交易所一般都要求发行公司在公布招股说明书之前,必须取得证交所的同意。该招股说明书由于完备的内容与信息披露,成为公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核心。而上市公告书在许多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并非必然的程序之一。许多市场中的招股说明书实际上就是上市公告书。
网络证券招股说明书除了遵守信息披露的一般原则和必须采用网络为披露媒介外还必须发出电子招股说明书,它与传统的招股说明书内容大致相同,包括重要资料(即招股说明书的摘要)、释义和序言、风险因素与对策、募集资金的运用、发行人状况介绍、股本、发行人最新财务状况、发行人是否有参加待决诉讼、已签订的合同等。需要注意的是,传统的招股说明书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或董事及主承销商应当在之上签字,保证招股说明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为了使其应用于网络发行上,规定发行人必须在其他媒体披露招股书时也同时在网上公告招股书即可。
在形式方面,因其以电子形式存在,法律须加以修订才能适应新的网络环境。
1、电子招股说明书的所有资料必须包括在同一网页中,不能把其中任何部分存在不同网页要求投资者依指示到其他网页中寻找。它必须独立存在于网站的某一区域,不得与其他资料混淆。
2、电子招股说明书在发表后需要更改时必须在明显处做出更改通告并指引投资者搜寻所更改的资料。如果所更改的资料与发行章程同时发表,则更改的资料同时发表,须以附件形式夹在发表的章程内。
3、电子招股说明书的不能与任何有关网络证券商或网络证券投资顾问的网页链接,须以风险警告形式在网页显眼处警告投资者要小心辨别,谨防上当。
4、电子招股说明书的格式是便于阅读的、可下载的。
5、发行人必须警告投资者在发出购买指示前阅读过有关的电子招股说明书。
网络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网络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也称持续阶段的信息披露,是指网络证券发行上市后的发行人所要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公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网络证券信息必须在发行人或发行中介人的网站、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指定的专门网站上发布信息。当然,网上发布的网络证券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同步发布。
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每会计年度结束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反映公司基本经营情况及与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的法律文件。包括:公司概况,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临时报告包括以下三种:
(1)重大事件报告。
何谓重大事件?其标准如何确立? 我们假定所有的投资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越多的信息披露对其越为有利;而发行人处于负担披露义务的地位,其所需披露的信息越多,其负担的义务就越重,投资者总是要求尽量多的信息,而发行人总是力图披露尽量少的信息;当遭遇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时,“重大性”标准便起到了衡平两者间利益关系的作用。合理的“重大性”标准,应该即使投资者获得了必要的信息,又使发行人只承担合理的披露义务,不至于因披露义务的过于沉重而影响其发展,这样才有既有利于投资者,又有利于发行人,更有利于证券市场,起到“三赢”的效果。
在美国,重大性标准是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得到发展与修正的。在SEC. vs Texas Gulf Sulphur(1968)案中法院认为在某一特定情况下,重大性标准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间的平衡:时间发生的可能性和该事件对公司行为整体影响的程度。同时还确立了如果一项不实陈述可能导致合理投资者的信赖并且出于这种信赖而买卖证券,这种不实陈述便是重大事件。随后美国最高法院在TSC Instries vs. Northway(1976“TSC”)案中修正了关于重大性标准的书面陈述,认为:“如果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很可能在决定如何投票的时候认为该事实是重要的,那么该遗漏的事实便是重大的。” 在Basic Inc. vs. Levinson(1988)案中,最高法院采用了TGS案中的一个标准,即重大性取决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该事件的发生对公司整体活动预测影响程度之间的平衡(Probability-Magnitude Test)。最后,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事件的重大性完全取决于理性投资者会如何看待未公开或者不实公开的信息。
在我国,当争论某项信息是否重大时,法官依据的是法律与规章,因而,无论所谓的投资者决策标准还是证券价格标准,都是在立法者眼中的投资者决策或证券价格。按照投资者标准,法律要求发行人一律从理性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来考虑何谓重大,当立法者与发行人对“理性投资者”的理解不一致时,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项信息是应该披露而只规定了披露的原则的话,那么,只要发行人可以按照理性人对该原则的理解说明其认为无需披露的理由,即使其理解不符合证监会本意,发行人也不应受到责难。由此可见,投资者决策标准是一个飘忽不定的、使人迷惑的标准。相比之下,证券价格的变动却具有客观性,可以作为一个有力的客观参照物来衡量信息是否重大,以证券价格为标准是一个更客观的选择。但事实上,市场价格波动只是信息的反映,而不是信息本身,所以这客观标准亦不易估计。综上,我国在选择“重大性”标准的时候,不妨采取二元性的标准:以投资者决策标准——比证券价格标准更符合投资者这一证券市场基石的利益的标准——来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重大事项并将其详细列举,而当需要考虑某件未经规定的事项是否重大时,给发行人一个客观的标准——让发行人按证券价格标准来衡量其是否重大。即,在法律、法规中列举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时,依据投资者决策标准选择应披露的信息逐一列举;发行人衡量未经列举的信息是否重大时,让其依据证券价格标准为一般原则进行筛选。因此,证监会所应做的,是将按投资者决策标准应披露的信息尽量细化、量化,使投资者有章可循,而不能采取将标准模糊而依赖法官具体分析的方法;对于游离于细化规定之外的信息,应让发行人按证券价格标准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披露。这样,才能起到重大性标准所应有的作用:在使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得到投资判断所需要的信息的同时,尽量减轻发行人的披露的负担,从而在客观上避免因证券市场充斥过多的噪音而使投资者陷于众多细小琐碎却无关紧要的信息之中。
(2)收购报告书。
收购报告书是投资者公开要约收购、协议收购或者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收购上市公司的过程中,依法披露有关收购信息的文件。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由于收购人为控制上市公司的股权必然通过证券集中市场大规模收购股权,由此势必会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及其价格发生重大的影响,为了使广大中小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这种大规模股权收购的信息,防止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必须确立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3)公司合并公告。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报告必须披露。
[编辑本段]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性是我国证券市场风险生成的原因
我国在引进证券市场的过程中,由于历史形成的社会经济基础和体制很难立即与全新的证券市场相匹配,造成的后果是现联阶段我国证券市场(主要探讨股票市场)虽然具备了现代证券市场的基本要素和发挥着基本的功能,但是该市场仍然存在较大的制度性缺陷。如:股票市场发展的产权制度基础没有真正形成;股票发行的规模控制制度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我国上市制度存在严重的行政特许性质;证券市场体系不健全;证券交易所存在地方化问题;有些甚至是根本性的制度缺陷,这些缺陷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造成了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不规范,致使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行为经常发生,助长了证券市场风险的生成和扩散,客观上为国家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设置了种种障碍。
市场监管权责不明,力度不强,执法不严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管理机构使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证券发行、交易和经营机构等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证券市场监管是在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的,它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上方面:
1、各级监管部门职能层次不清晰,职责权限缺乏严格的规定,有权无责,监管者随意性大,规范性差,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屐行职能,容易形成暗箱操作,产生腐败。
2、证券监执法不力,首先是执法的深度和广度不够,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牵强,处罚决定主要是靠行政手段,简单的法规引用,缺乏深度的法律法规牵强处罚决定主要是靠行政手段,简单的法规引用,缺乏深度的理论分析,判词说服力不强;其次是执法方式不当,往往是证券市场到了“四面楚歌”无法收拾时,有关部门才挥动大棒出面干预,不能作到事先预察,把违规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且每次查处都以“压市”和“救市”而告终,对证券市场的违规行为用“集中严打”的方法极不科学。
[编辑本段]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1、正确全面认识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从根本上确保证券市场的透明与公开
走出主证券市场为“国企脱贫解围”的误区,正确全面认识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从根本上确保证券市场的透明与公开。证券市一般具有配置资源、融资和对资产的风险收益进行事理定价等功能,其中最基本的功能是配置资源。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的融资工能对企业的作用将越来越小,经营业绩好的上市公司常常运用财务杠杆抵御市场风险,其次才选择股票融资。将发展到一定程度,证券市场的功能将由筹资功能转换为资源配置功能。另一方面,证券市场的资产风险收益功能从属于资源配置功能,投资者通过对股票收益风险的分析和预测,对股票的内在价值进行评价,然后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追求利益最大化,客观上使资金流向好的企业,实现了资源配置。
2、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不畅通是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持续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市场投资者深入了解公司的整体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为政府提供更多的信息,逐渐减少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与规范;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及时确地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公告,对于ST、PT公司也要求公布季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目前,在信息披露实践中,首先要完善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同会计制度靠拢,会计制度的调整应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人为首要目标。其次,为防止企业经营者操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盈利预测质量,应规范预测性财力信息的披露,建立和健全一整套有关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力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的规范体系。
3、建立信誉机制
信誉是指在交易双方中,信息优势方对信息劣势方做出的一种保证和承诺。在证券市场上,它主要指企业经理对投资者做出的不滥用资金的保证和承诺。如果企业经理的信誉很高,即使市场信息是不对称的,投资者也会相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是高的,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交易活动的影响,减少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但是,建立信誉机制,不能仅靠股份公司的自圆其说,还必须依靠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评估和监督。
4、还利于市场和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育
首先是如何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将行政部门手中的权力减少到最低限度。这里所说的权力,主要是指一些实质性的、事先的审批权、核准权等也就是那些特别需要加以制约的权力。我国的证券业从起步开始,就是一个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领域。但即便如此,仍然存在计划经济体制的一些影响,一些原本属于市场的权利并未得落实,仍然保留在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权限范围之内,证监会的监管权力在不少方面已越界涉入了高层权利的领域、那些原本属于市场的权利在性质上是私权,不论行使主体还是行使方式以及笔使的法律后果,都应当遵循私权的规律,而证监会所行使的权力则应当属于公权的范畴须遵循公权的规律。如果破坏这种规律,由证监会以公权来行使原本属于市场的私权,将会破坏私权自治的法则,制约市场主体的行为自由,挤压市场的发育空间,不能充分发挥自我发展、自我调控的机制,影响市场的健康发育。完善的市场自我发展、自我调控机制是防范、减低市场风险和转移市场风险导向的一个重要保障。
『肆』 天津金手指矿产资源经营有限公司的交易规则
交易品种银精矿铂金再生铜天矿油天矿油1天矿油2银精矿1银精矿2交易单位200kg/手1000克/手1吨/手50桶/手50桶/手500桶/手6吨/手10吨/手报价单位元(人民币)/200kg元(人民币)/克元(人民币)/吨元(人民币)/桶元(人民币)/桶元(人民币)/桶元(人民币)/200kg元(人民币)/200kg最小变动价位1元(人民币)/200kg0.01元/克1元/吨0.01元/桶0.01元/桶0.01元/桶1元(人民币)/200kg1元(人民币)/200kg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无涨跌停限制无涨跌停限制无涨跌停限制无涨跌停限制无涨跌停限制无涨跌停限制无涨跌停限制无涨跌停限制交易时间周一8点至周六凌晨4点(每天停盘结算时间:夏时令,凌晨4点至6点;冬时令,凌晨4点至7点)周一8点至周六凌晨4点(每天凌晨4点至6点为停盘结算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8点至次日凌晨2点(冬令时,每日9点至次日凌晨3点)周一8点至周六凌晨3点(每天停盘结算时间:夏令时,凌晨2点至6点;冬令时,凌晨3点至7点)周一8点至周六凌晨3点(每天停盘结算时间:夏令时,凌晨2点至6点;冬令时,凌晨3点至7点)周一8点至周六凌晨3点(每天停盘结算时间:夏令时,凌晨2点至6点;冬令时,凌晨3点至7点)周一8点至周六凌晨4点(每天停盘结算时间:夏时令,凌晨4点至6点;冬时令,凌晨4点至7点)周一8点至周六凌晨4点(每天停盘结算时间:夏时令,凌晨4点至6点;冬时令,凌晨4点至7点)交易保证金成交金额的5%成交金额的5%成交金额的5%成交金额的5%成交金额的2%成交金额的2%成交金额的5%成交金额的2%报价点差7个标准点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0.8%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万分之八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万分之八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万分之八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万分之八7个标准点7个标准点限价点差20个标准点80个标准点100个标准点20个标准点20个标准点20个标准点20个标准点20个标准点交易手续费建仓、平仓双向收取成交金额的0.8‰建仓、平仓双向收取成交金额的0.8‰建仓、平仓双向收取成交金额的0.8‰建仓、平仓双向收取成交金额的0.8‰建仓、平仓双向收取成交金额的0.8‰建仓、平仓双向收取成交金额的0.8‰建仓、平仓双向收取成交金额的0.8‰建仓、平仓双向收取成交金额的0.8‰单笔最大下单量750手5手300吨20手20手50手25手15手最大持仓量4500手50手1000吨200手200手300手150手90手交易报价在交易所所在地的不含税报价在交易所所在地的不含税报价在交易所所在地的不含税报价在交易所所在地的不含税报价在交易所所在地的不含税报价在交易所所在地的不含税报价在交易所所在地的不含税报价在交易所所在地的不含税报价交收(交割)规定交割申报制交收申报制即期交收交割申报制交割申报制交割申报制交割申报制交割申报制交收(交割)品级标准品:含银5000g/t的银精矿,符合YS/T433-2001(国标)纯度不低于99.95%。铂锭为伦敦铂钯市场协会(LPPM),东京工业品交易所(TOCOM),纽约商品交易所(NYMEX)认可的或经交易所注册的合格铂锭供货商生产的标准实物(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标准品:符合BSEN998标准(阴级铜级别代号CU-CATH-1)。低硫轻质原油:含硫量<=0.42%;相对密度不小于37API,且不大于 42API;粘度<=60Saybolt Universai Seconds;雷氏蒸欺压<=9.5psi;底部沉积物,水和其它杂质<=1%;倾点<=50°F。以ASTM Standard为检测标准。低硫轻质原油:含硫量<=0.42%;相对密度不小于37API,且不大于 42API;粘度<=60Saybolt Universai Seconds;雷氏蒸欺压<=9.5psi;底部沉积物,水和其它杂质<=1%;倾点<=50°F。以ASTM Standard为检测标准。低硫轻质原油:含硫量<=0.42%;相对密度不小于37API,且不大于 42API;粘度<=60Saybolt Universai Seconds;雷氏蒸欺压<=9.5psi;底部沉积物,水和其它杂质<=1%;倾点<=50°F。以ASTM Standard为检测标准。标准品:含银5000g/t的银精矿,符合YS/T433-2001(国标)标准品:含银5000g/t的银精矿,符合YS/T433-2001(国标)替代品:含银>=3000g/t的银精矿,符合YS/T433-2001(国标)替代品:符合国标GB/T26311-2010《再生铜及铜合金棒》规定替代品:含银>=3000g/t的银精矿,符合YS/T433-2001(国标)替代品:含银>=3000g/t的银精矿,符合YS/T433-2001(国标)递延费率成交金额的0.1‰/自然日成交金额的0.1‰/自然日成交金额的0.1‰/自然日成交金额的0.1‰/自然日成交金额的0.1‰/自然日成交金额的0.1‰/自然日成交金额的0.1‰/自然日成交金额的0.1‰/自然日交收(交割)方式实物交割实物交收实物交割实物交割交收(交割)费用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由交易所另行规定由交易所另行规定最小交收(交割)单位3吨,申报数量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数倍1000克25吨,申报数量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数倍90吨,申报数量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数倍150吨,申报数量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数倍基准交货省份交易所指定省份交收(交割)地点由综合会员统一安排交易所指定仓库交易所指定仓库由综合会员统一安排由综合会员统一安排代码TSCTPTTCUTCOTCO1TCO2TBSCTBSC2
『伍』 青岛天时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1、青岛天时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现厂址在:流亭工业园恒鸣路2号,建筑面积12000㎡,现注册资本910万美元。
2、青岛天时海洋石油装备有限公司,现厂址位于:空港工业园长江路。公司主要从事石油、天然气钻采设备及配件的研发和制造。
TSC海洋集团是全球陆上和海洋钻探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其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简称:TSC,股票代码:206)。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及安装与陆上及海洋钻探行业有关的多种产品及相关服务。TSC 通过其产品和服务向全球客户提供各种创新性的钻机总包方案。
工资面议,直接赶集网找招聘电话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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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TSC100表示计么
是一个交易所,他的代币为TSC
『柒』 北京tsc海洋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怎么样
公司基本信息
【所属行业】: 能源行业 【所在地区】: 北京 - 北京市
【公司性质】: 外商独资 【注册资金】: 1000万
【员工人数】: 500-1000人 【营业执照】: 未传真或上传 至本网站证实
【成立日期】: 2004
公司简介
TSC Offshore是全球陆上和海洋钻探行业的产品和服务供应商。其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简称:TSC Offshore,股票代码:206)。研发、生产、制造、销售及安装与陆上及海洋钻探行业有关的多种产品及相关服务。TSC Offshore通过其产品和服务向全球客户提供各种创新性的钻机总包方案。
TSC Offshore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大类:
产品和服务:
钻井设备、升沉补偿和张力系统、机械排管吊装设备、固控设备及系统、电控和驱动系统、升降装置及桩腿材料、起升和系舶设备、钻井设备配件消耗件、海洋甲板吊机、平台钻井设备保养和维修服务、专业咨询服务等,此外TSC通过其控股公司提供顶驱维护、保养及租赁服务。
解决方案:
TSC Offshore为半潜式/自升式平台、钻井船及平台模块钻机等提供钻井包交钥匙解决方案、 钻井供应链解决方案、升级与维补解决方案,以及满足客户特定要求的定制化解决方案。
在美国、英国、中国设立三个工程技术中心,在北美洲、南美洲、中东、亚太、欧洲、俄罗斯、中国等世界主要的石油和天然气产区有生产、制造、销售及服务设施,可以在第一时间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
TSC Offshore中国的总部设在北京,为北京TSC海洋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其下设一家研发中心和六家钻井设备制造厂,它依托中国强大的制造业基础资源,为客户提供有竞争性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的客户包括世界上主要的国家石油公司、国际石油公司、国际钻井承包商、国际海洋工程总包商和船厂。
『捌』 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度
网络证券交易的信息披露也称持续阶段的信息披露,是指网络证券发行上市后的发行人所要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公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网络证券信息必须在发行人或发行中介人的网站、证券交易所、证监会指定的专门网站上发布信息。当然,网上发布的网络证券信息也可以同时在其他媒介同步发布。 临时报告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后,立即将该信息向社会公众披露,说明事件的实质,并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信息披露文件。临时报告包括以下三种:
何谓重大事件?其标准如何确立?我们假定所有的投资者都是理性的经济人,越多的信息披露对其越为有利;而发行人处于负担披露义务的地位,其所需披露的信息越多,其负担的义务就越重,投资者总是要求尽量多的信息,而发行人总是力图披露尽量少的信息;当遭遇这两者之间的矛盾时,“重大性”标准便起到了衡平两者间利益关系的作用。合理的“重大性”标准,应该即使投资者获得了必要的信息,又使发行人只承担合理的披露义务,不至于因披露义务的过于沉重而影响其发展,这样才有既有利于投资者,又有利于发行人,更有利于证券市场,起到“三赢”的效果。
在美国,重大性标准是通过三个典型案例得到发展与修正的。在SEC. vs Texas Gulf Sulphur(1968)案中法院认为在某一特定情况下,重大性标准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间的平衡:时间发生的可能性和该事件对公司行为整体影响的程度。同时还确立了如果一项不实陈述可能导致合理投资者的信赖并且出于这种信赖而买卖证券,这种不实陈述便是重大事件。随后美国最高法院在TSC Instries vs. Northway(1976“TSC”)案中修正了关于重大性标准的书面陈述,认为:“如果一个理性的投资者很可能在决定如何投票的时候认为该事实是重要的,那么该遗漏的事实便是重大的。” 在Basic Inc. vs. Levinson(1988)案中,最高法院采用了TGS案中的一个标准,即重大性取决于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该事件的发生对公司整体活动预测影响程度之间的平衡(Probability-Magnitude Test)。最后,最高法院再次重申,事件的重大性完全取决于理性投资者会如何看待未公开或者不实公开的信息。
在我国,当争论某项信息是否重大时,法官依据的是法律与规章,因而,无论所谓的投资者决策标准还是证券价格标准,都是在立法者眼中的投资者决策或证券价格。按照投资者标准,法律要求发行人一律从理性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来考虑何谓重大,当立法者与发行人对“理性投资者”的理解不一致时,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项信息是应该披露而只规定了披露的原则的话,那么,只要发行人可以按照理性人对该原则的理解说明其认为无需披露的理由,即使其理解不符合证监会本意,发行人也不应受到责难。由此可见,投资者决策标准是一个飘忽不定的、使人迷惑的标准。相比之下,证券价格的变动却具有客观性,可以作为一个有力的客观参照物来衡量信息是否重大,以证券价格为标准是一个更客观的选择。但事实上,市场价格波动只是信息的反映,而不是信息本身,所以这客观标准亦不易估计。综上,我国在选择“重大性”标准的时候,不妨采取二元性的标准:以投资者决策标准——比证券价格标准更符合投资者这一证券市场基石的利益的标准——来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重大事项并将其详细列举,而当需要考虑某件未经规定的事项是否重大时,给发行人一个客观的标准——让发行人按证券价格标准来衡量其是否重大。即,在法律、法规中列举应披露的重大信息时,依据投资者决策标准选择应披露的信息逐一列举;发行人衡量未经列举的信息是否重大时,让其依据证券价格标准为一般原则进行筛选。因此,证监会所应做的,是将按投资者决策标准应披露的信息尽量细化、量化,使投资者有章可循,而不能采取将标准模糊而依赖法官具体分析的方法;对于游离于细化规定之外的信息,应让发行人按证券价格标准决定是否对其进行披露。这样,才能起到重大性标准所应有的作用:在使证券市场和投资者得到投资判断所需要的信息的同时,尽量减轻发行人的披露的负担,从而在客观上避免因证券市场充斥过多的噪音而使投资者陷于众多细小琐碎却无关紧要的信息之中。 根据《公司法》第184条,公司合并,应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报告必须披露。
『玖』 什么是TTSC资产管理交易规则
中国证监会将于5月31日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就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规则、风险防范等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两个细则的实施,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常规发展的新起点。上述两业务实施细则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形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是两个细则制度安排的突出特点。
挪用客户委托资产是证券公司违规委托理财的历史教训之一,两个细则对保护客户委托资产安全作了具体规定,一是要求证券公司对客户委托资产实施托管,由托管机构负责安全保管客户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证券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二是要求证券公司、托管机构应将客户委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独立,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三是强化内部、外部监督。要求证券公司要对每个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单独建立业务台账,与资产托管机构定期对账。会计师事务所要对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每个集合计划进行年度审计,以防止账外经营、挪用客户资产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四是保障集合计划推广期间客户资金安全。推广期间,客户参与资金要存入专门的账户,在集合计划设立完成之前,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不得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两个细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一是要求证券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则,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相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引导客户审慎投资。二是证券公司要制作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其他风险。三是证券公司营销活动中必须要向客户全面、准确地讲解资产管理合同内容和业务规则,对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还要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等。
两个细则还规定了较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障客户的知情权。要求证券公司要定期向客户提供对账单,其中要向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至少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净值,每季度、年度提供一次资产管理报告和资产托管报告;发生对客户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向客户披露。
两个细则对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研究、决策和交易执行等环节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以防止利益输送行为的发生。并针对业务操作中的具体问题作了制度规定,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制度,明确持股5%以上的客户履行法定义务的安排,规范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明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变更和集合计划展期的要求等,以确保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两个细则还明确了客户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应当注意的事项,规定客户参与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要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要了解合同和业务规则,以真实的身份、合法资产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应持续关注委托资产及其投资情况等。并就证券公司、托管机构违规违约等情况的解决途径予以了明确。
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监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活动,切实履行职责,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防微杜渐,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加强对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目前,全国有54家证券公司已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有17家证券公司试点开展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20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截至今年4月底,证监会批准设立了35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4只集合计划到期清算,存续的31只集合计划受托金额619亿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金额205亿元。从运行情况看,证券公司的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运作较规范,发展较稳健,初步形成了特定的客户群体,培育了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获得了市场和投资者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