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期货交易会计处理上计入那个科目
1、向证券期货经纪公司申请开立买卖账户,按存入的资金,借方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贷方记“银行存款”科目。
2、企业取得衍生工具时,按公允价值,借方记入“衍生工具”科目,按照发生的交易费用,借方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方记“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3、资产负债表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方记“衍生工具”科目,贷方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相反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就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4、衍生工具终止确认时,应对比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科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交易所席位费会计处理扩展阅读:
按其归属的会计要素分类:
1、资产类科目:按资产的流动性分为反映流动资产的科目和反映非流动资产的科目。
2、负债类科目:按负债的偿还期限分为反映流动负债的科目和反映长期负债的科目。
3、共同类科目:共同类科目的特点是需要从其期末余额所在方向界定其性质。
4、所有者权益类科目:按权益的形成和性质可分为反映资本的科目和反映留存收益的科目。
5、成本类科目:包括“生产成本”、“劳务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6、损益类科目:分为收入性科目和费用支出性科目。收入性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科目。费用支出性科目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按照会计科目的经济内容进行分类,遵循了会计要素的基本特征,它将各项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分门别类的进行归集,清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B. 会计分录: 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有关数据,公司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市值为127800元,请各位大师帮帮忙
购买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投资收益(交易手续费)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
计提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如果市值高于购买时的价格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反之则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C. 席位费开具何种发票
席位费,应该开具发票吗?
需要,只要是收入就应该给人家开发票。
国税还是地税发票?
席位费属于服务性收入,在地税开服务类发票。
开发票时,摘要写什么?
就写“交易席位费”。
会员单位收到这种发票后,应该入什么会计科目?
计入管理费用。
如果需要摊销,按几年?
如果是一年以上的席位费才需要摊销,本年度的则不需要摊销。交的席位费是几年的就按几年摊销。
D. 公司交招投标年交易席位费会计科目应怎么处理
销售费用-其他吧
E. 什么是交易席位费
缴纳席位费。 交易席位费用 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要取得席位,必须向证券交易所缴足席位费,席位费的数目由证券交易所决定。 会员一旦拥有席位,就不允许退。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席位可以转让。一般规定,会员在至少保留一个席位的前提下允许转让席位。
F. 关联方交易的几个会计核算问题
为真实反映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经济实质,财政部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2001〕64号),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应作资本公积,且这部分关联交易差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笔者拟就《暂行规定》在执行中的几个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
《暂行规定》明确该文适用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会计处理,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但并未明确在上市公司所属纳入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是否参照执行。如果是上市公司母公司直接与关联方发生与《暂行规定》有关的关联交易,应按《暂行规定》处理。但若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不执行《暂行规定》,则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控股子公司实现《暂行规定》列举的交易事项,即通过权益法间接计入关联交易所实现的显失公允价格部分的利润,这样对合并报表就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分析,其目的是防止上市公司利用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操纵利润,因此笔者认为《暂行规定》适用范围应包括上市公司母公司和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否则在编制上市公司合并会计报表时应按《暂行规定》对子公司会计报表重新厘定后再予以合并。
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内的
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
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核算
《暂行规定》未明确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核算,实务中有两种做法:
1.对该部分交易形成的关联交易差价不按《暂行规定》核算,按正常的出售资产核算。其理由是,《暂行规定》主要为防止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合并会计报表以外)的利润转移,但对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且绝对控股的子公司之间或母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从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和合并抵销的角度分析影响不大。如A上市公司持有控股子公司B公司股权90%,2002年度A公司将生产的某产品以25,000元/吨的价格供应给B公司用于生产另一产品,全年累计对B公司销售1,000吨,假设B公司生产的产品当年已全部对外销售,A公司产品对非关联方的售价为20,000元/吨,则2002年度A公司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0万元{(25,000-20,000)×1,000},但由于该关联交易按权益法计算的对B公司的投资收益减少450万元(500万×90%),故A公司母公司利润总额实际因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万元(500万元-450万元)。从合并利润表分析,因合并会计报表对母子公司的内部购销作合并抵销,对利润总额无影响,对合并净利润影响也为50万元(假设不考虑所得税),即实际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母公司通过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大部分又还原为母公司利润,故为从简处理,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关联交易不按《暂行规定》核算。
2.对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关联方交易形成的差价按《暂行规定》核算。因为作为规定在同一企业对同一事项不能有两种处理方法,且当合并报表范围内关联交易的一方是上市公司与其他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的子公司,且持股比例基本相当而非绝对控股时,其对母公司的利润影响就较大(如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大股东分别持控股子公司股权比例为51%和49%),若不执行《暂行规定》同样可以通过权益法操纵利润。
笔者认为,从政策的统一性和有利于真实反映上市公司(母公司)个别报表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考虑,上市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应当按《暂行规定》核算。
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
计入“资本公积”的税收处理
根据《暂行规定》,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但对商品销售、出售资产、受托经营收取的收益等行为,按税法有关规定对该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的关联交易差价应作计税依据,相应计缴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同时应计缴企业所得税。除增值税系价外税外,企业应计缴的消费税、营业税及税费附加均系价内税,《暂行规定》对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核算没有明确。实务中对该部分应计缴的税费大多计入利润表中的“主营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所得税”等科目,而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未作相应扣除。笔者认为,从配比原则考虑,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所涉及的除销售商品应计交的增值税外其他相关税费应在会计处理时作同口径扣除,即:如同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应为税后净额。而应计入资本公积金额=显失公允价格的差价×{1-流转税率×(1+附加税费率)}×(1-所得税率)。
如:2002年度A上市公司将生产的某产品以25,00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关联方B公司,全年累计对B公司销售该产品1,000吨,A公司该产品对非关联方的售价为20,000元/吨,本年度对非关联方的销售量占该商品总销售量的30%,则2002年度A公司关联交易形成的差价为500万元{(25,000-20,000)×1,000},若该产品为应计消费税产品,消费税率为30%,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不考虑城建税等附加税费)。则A公司因向关联方销售超过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实际净收益=500万×(1-30%)×(1-33%)=234.5万元。即该项关联交易应计入资本公积为234.5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29,25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4,765.5万元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4,250万元(25,000×17%)
贷: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234.5万元
向关联方委托贷款业务的处理
《暂行规定》明确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以支付资金使用费的形式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前提下,上市公司应于取得资金使用费时,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取得的资金使用费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应将相当于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超过按1年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若上市公司通过商业银行或控股股东的财务公司将资金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委贷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收到的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如何核算,《暂行规定》并未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指由委托人申请,委托人将自主支配的来源合法的资金委托受托金融机构向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委托人在指定发放委托贷款时,自行对借款人的担保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委托人对发放的委托贷款自行承担委托贷款风险,与受托金融机构无关。因此,笔者认为,从《暂行规定》的初衷分析,上市公司委托金融机构向关联方发放委托贷款业务同样应执行《暂行规定》。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资产或占用关联方资金的处理
《暂行规定》对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由关联方承担债务、承担费用、委托受托经营、收取资金占用费等方面作了规定,但上市公司通过向关联方低价采购或无偿占用关联方资金同样可以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如由关联方出面向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将资金转入上市公司无偿使用,而借款利息由金融机构按借款合同向关联方收取。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由关联方承担费用的会计处理”:关联方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费用的(如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承担广告费用等),如这些费用是被承担方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支出,应当反映在被承担方的成本费用中。如果承担方直接将承担的费用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被承担方应按承担方实际支付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向关联方采购资产或占用关联方资金行为同样应按《暂行规定》核算。
G. 有谁知道期货的账务处理相关准则
1、“期货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向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期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所)交存和追加的用于办理期货业务的保证金。
2、“应收席位费”科目,核算企业为取得基本席位以外的席位而交纳的席位占用费。
3、“期货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期货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平仓盈亏和会员资格变动的损益。
期货年会费及期货业务违规、违约罚款,应分别在“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科目内单列明细科目反映,不列入期货损益。
4、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设置“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明细科目。核算投资缴存和退回投资;缴存的金额与能够退回的金额不一致时,差额记入“期货损益”科目。
H. 天津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业务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新会计准则第二号第九条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润价值的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润价值的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故
A公司--投资人: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润价值的份额部分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B 公司净资产的帐面价值*A公司所占的份额,即1.3*57万股)
贷:银行存款 57
贷:营业外收入 (差额部分) 0.3*57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润价值的份额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 57
贷:银行存款 57
B 公司--被投资方
借:银行存款 57
贷:实收资本(股本) 57
你们公司应该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于投资时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润价值的份额部分这种情况。
I. 交易所席位是做什么用的
获准进入证券交易所就获得了交易所席位,保险资金2005年入市,是因为政府同意保险资金可以购买股票,基金了。
J.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金融机构存在证券营业部的保证金应计入那个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
1012其他货币资金,核算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
1021结算备付金,核算企业(证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1031存出保证金,核算企业(金融)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因此,对于题中情况,“1012其他货币资金”科目适用一般企业,“1021结算备付金”科目适用证券企业的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只有“1031存出保证金”科目适用核算题中情形。
关于补充问题。
题中企业因参与证券交易活动而存放在证券交易所的保证金,可以比照计入“结算备付金”科目中核算,但一般企业计入“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