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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分类

发布时间: 2021-06-11 04:54:55

❶ 解释一下期货交易所的全权会员和一般会员

通常一个期货交易所要交易很多不同的品种,过去没有计算机辅助交易系统的时候,不同的交易品种要在不同的交易池(喊价交易的场所,是一个略低于地面的池子)中进行交易,所以当一个交易员在某个交易池中交易时,他就只能做这个品种的交易。

而他要想做其它品种时,就要进到别的交易池中去才行。而早期的期货交易结算是很慢很复杂的(没有计算机辅助),所以工作量非常大,因此期货交易所对进行全部品种交易的会员和只进行部分品种交易的会员收取的费用(会员费或席位费)不同。进行全部品种交易的会员费用最高,因为他们交易的品种多,所以结算复杂。

而只进行某一个或几个品种交易的收费就少一些。另外有些交易者只需要进行某一个或几个品种的交易(比如大豆生产商可能只需要进行大豆的交易,他对同一个交易所的玉米和小麦可能根本不感兴趣)。

所以交易所就把参与交易的会员分为“参加全部品种交易”的全权会员和“只参与部分品种交易”的一般会员。全权会员可以进入任意交易池进行交易,而一般会员只能在自己有权参与的交易池内进行交易。

另外同样是交易所的会员,有的会员有结算权限(可以直接和交易所结算、并且可以为他人结算),有的没有结算权限(不能直接和交易所结算,需要别人为其结算)。

上述在交易所拥有全部业务权限的就称为“全权会员”,而只有部分业务权限的就称为(一般会员)。

❷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会员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批准,有权在交易所从事交易或者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一条交易所的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特别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
第十二条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其客户和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三条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资格的批准、变更和终止,须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董事会批准,报告中国证监会,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二)使用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三)按照交易所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四)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决定;
(三)按照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
(五)履行与交易所所签订协议中规定的相关义务;
(六)交易所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申请或者变更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交易所批准后,与交易所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九条交易所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当设业务代表一名、业务联络员若干名,组织、协调会员与交易所的各项业务往来。
第二十条会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限制、暂停其业务或者调整、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交易所的会员管理规定;
(二)不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三)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交易所制定会员管理办法,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对会员的业务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提出要求,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上述要求。

❸ 中国有哪几个期货交易所,分别是会员制还是公司制

上海,大连,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是会员制。
2006年9月8日成立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是公司制。

❹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1号会员为什么是国泰君安期货

国泰君安期货公司报备工作比较早,与南华期货公司一起获得首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全面结算会员资格,在会员号抽签仪式上获得1号会员资格。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机构才能成为结算会员,而其他不具备结算会员资格的非结算会员必须通过结算会员进行结算,从而形成多层次的风险管理体系。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具有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同时也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和交易结算席位。

❺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非结算会员中还有非期货公司吗,那具体点都有些什么样的个体,请列举一二。

目前中金所批准的交易会员都是期货公司,但按照中金所的会员要求条件,非期货公司的金融机构可以成为交易会员,比如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都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会员。

国内其他三家交易所都有非期货公司类的会员,中金所也不例外。但非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从事自营业务。

❻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结算会员

第十四条结算会员可以从事结算业务,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
交易结算会员只能为其受托客户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全面结算会员既可以为其受托客户也可以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特别结算会员只能为与其签订结算协议的交易会员办理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五条申请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并且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达到B类以上(含B类)。
申请全面结算会员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并且最近两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均达到A类。
第十六条申请交易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文件;
(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结算会员资格申请书;
(三)加盖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当年上半年度财务报告;
(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控股股东的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
(六)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申请特别结算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及第(六)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七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下列事项:
(一)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协议》;
(二)按照交易所规定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
(三)缴纳结算担保金;
(四)办理有关人员的授权手续;
(五)交易所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取得结算会员资格,交易所制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❼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结算会员制度,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

正确答案为:A,B,D选项
答案解析: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行结算会员制度,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结算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和特别结算会员。

❽ 什么是期货交易所会员

在国内主要就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分为结算会员和交易会员,交易会员没有结算功能,结算会员有结算功能,分为特别结算会员,能够为交易会员提供结算服务,但本身不具有经纪业务资格,主要是银行,但是目前还没有特别结算会员获批;全面结算会员可以为自己和交易会员提供结算,其本身也具有经纪资格;交易结算会员为自己提供结算,本身也具有经纪资格。 国内其他的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分经纪会员和自营会员,都是为自己进行结算。

❾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交易会员

第六条交易会员可以从事经纪或者自营业务,不具有与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七条申请交易所交易会员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并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3年无不良经营记录、严重违法行为记录或者被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记录;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具备满足开展业务需要的期货从业人员;
(六)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设备、场地;
(七)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有关规定;
(八)期货业务系统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且最近一次的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达到C类以上(含C类)。
第九条非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为依法核准登记的金融机构,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交易会员资格,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交易会员资格申请书;
(二)会员入会登记表;
(三)与结算会员签订的结算协议;
(四)期货公司申请交易会员资格的,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中国证监会核发的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七)公司章程、主要股东名册及其持股比例;
(八)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九)《会员期货业务系统检查表》及相关文档;
(十)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流程及相关业务制度等;
(十一)从事经纪业务的,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以及公司保证其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的书面说明;
(十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表》、《人员配置情况表》、《业务代表申请表》和《业务联络员申请表》;
(十三)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财务报告;
(十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材料。
第十一条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在交易所发出会员资格批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交易所签署《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会员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放弃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后,即取得交易会员资格,交易所制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