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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法人信托业务例题

发布时间: 2021-06-10 23:11:17

❶ 结合案例谈个人信托业务的功能有哪些

个人信托业务的功能有财产管理职能、融通资金职能、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1、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

2、融通资金职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

3、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

❷ 法人信托业务的多少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

第一,尽快制定《信托业法》。按照《信托法》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都可以成为受托人。无论那一种主体作为受托人,在开展同类业务时,其受到的监督和应遵循的规则应是一致的。统一的监管才能够带来统一的市场。监管的不统一,使信托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从起步时就处于劣势,在同类业务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信托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因此,在信托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对信托这种特殊的财产转移和管理的工具的社会需求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制定《信托业法》,以对信托行业实行统一的管理,不仅使信托业有法可依,也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另外,在《信托业法》不能尽快出台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暂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统一信托业的监管规则,在条件具备时再以《信托业法》代替行政法规。第二,完善信托业务发展的配套政策。如前所述,目前信托投资公司在产品开发方面碰到很多困难,除市场方面的问题之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信托的配套制度不健全,致使很多信托业务无法开展。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登记制度和税收制度。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使房屋、土地、交通工具等需要登记的财产信托业务,对信托投资公司来说,成为"镜中月、水中花"。税收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信托当事人的重复纳税,无法充分发挥信托的功能。信托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信托公司不得不将的精力用于开展资金信托业务上,而忽略了可以发挥信托公司管理财产功能的财产信托,客观上也增大了信托公司的风险。因此,应在《信托法》的基础上,制定关于信托财产登记、过户等的实施细则。尽快制定我国信托税收制度,建立以信托受益人为纳税主体的税收制度。对于非交易性的财产转移或处分,应该免予征税。此外,对公益信托制定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在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政策的基础上,鼓励优秀信托公司优先发展。对于经营管理良好、运作规范的信托公司,在集合信托200份合同限制、异地开设分支机构及异地业务等方面逐步放开。鼓励信托公司之间的兼并收购,支持信托公司做大做强。对于出现问题的信托公司,可以采取由经营较好的信托公司托管的做法。第四,逐步放开信托产品对机构投资者的限制,深化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一方面,应尽快放开保险公司、社保基金、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的限制,促进信托产品的规模化发展。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应加强与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在产品设计开发、客户资源等方面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第五,出台《信托法》的司法解释。信托是从英美法系国家移植到大陆法系国家的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其双重所有权观念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的传统所有权概念相去甚远,如何正确理解《信托法》并使之得到有效运用,是每一个信托从业者都面临的问题。由于我国实行成文立法,因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通常需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信托法》实施已经近五年了(《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但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不利于信托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第六,培育信托文化。没有成熟的消费者就没有成熟的金融市场。在我国信托的土壤还不够肥沃,需要大力培养社会信托意识和信托文化。信托文化的培育,不仅有助于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使信托服务于社会,而且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信托的功能,适度把握信托的风险,适当的分配责任,形成笃守诚信为基本理念的环境氛围。当前,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和混业经营趋势不断增强,信托公司正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因此,我们需要用全新的视角来看待信托公司的发展,充分认识信托的独特价值,正确理解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为之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完善信托的配套制度,将有助于信托公司开发出更加符合社会需要、满足市场需求的信托产品,这也是分散金融风险,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

❸ 什么是信托,请简单的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吧,谢谢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3)法人信托业务例题扩展阅读:

信托行为

在达成一项信托时,构成法律行为所履行的手续就是信托行为。信托行为是指委托者与受委托者双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此外,委托人立下遗嘱同样是法律行为、也属信托行为。

根据不同的信托目的,需要签订不同的合同,但属于同一类别并大量发生的业务,如信托存款,则没有必要一一签合同,只由信托部门发给委托者统一印刷,附有文字条款,类似合同的信托存款证书即可;这种证书同样具有合同的效力。

❹ 举简单生动的例子说明信托关系

所谓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
托人,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
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简单地说,信托即为信用委托,其核
心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它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一起构成
现代金融四大支柱。
从历史上考察,信托的雏形是古埃及的“遗嘱托孤”,其目的在于
委托他人执行遗嘱、处理财产并使继承人受益。到了古罗马时代,这种
遗嘱信托通过《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固定下来,首次以法律的形
式阐明了较为完整的信托概念。但它仍然属于民事信托范畴,并不具备
经济意义。
比较完全意义上的信托行为和信托制度是英国的USE制度。由于在
英国的封建社会,人们普遍信奉宗教,并在死后将持有的土地捐献给教
会,而教会占有的土地可豁免捐税,这样,就触犯了君主的利益,于是
英王在13世纪初颁布了《没收条件》,规定未经君主和诸侯许可而捐献
给教会的土地将被没收。为摆脱这一限制,USE制度应运而生。它用将
土地转让给第三者的办法代之以向教会捐献土地,由接受人替教会管理
土地,并将土地产生的收益交给教会。同时要求转让人与接受人之间必
须信任,对此人们称之为信托(TRUST),其为信托一词的起源。
之后,USE制度经过数百年的演变,被普遍地加以应用。但其特点
是得到法律许可的个人承办的非盈利性事业。直到19世纪初法人信托在
美国的出现,现代信托才产生了。

信托关系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相互之间,依据信托法之规定,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与分配,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是信托关系最基本的关系人,信托财产则是信托关系赖以建立的根本。信托关系是信托法的调整对象,是信托法与其他相关法律加以区分的前提,也是信托法的立法核心。明确信托关系,对制定科学的信托法典有着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资金信托业务是一种典型的信托业务,具有《信托法》规定的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资金信托是为他人(委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财产的管理制度。
其次,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财产权转移给信托公司,使信托公司成为信托资金名义上的所有权人。
其三,信托公司是对外唯一有权管理、处分信托资金的人。委托人虽然可以对信托公司授意,却不能自行行使信托资金上的权利。同时,因管理处分信托资金产生的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于信托公司,而不直接归属于委托人或受益人。这一特征便与代理制度如银行的委托贷款相异。
其四,信托公司虽取得资金名义上的所有权,但其行使权利须受信托目的的拘束,必须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行事。这就是信托的"两重所有权"特征。
其五,资金信托关系生效后,该信托资金便具有了隔离功能,既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又不被委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追及,具有高度的独立性。
目前,信托业务并不是信托公司的专营业务,仍有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在内的其他单位兼营,但资金信托业务却是信托公司的重头戏,对此信托公司具有其他经营单位所没有的优势,资金信托业务将为信托公司开辟一个广阔的市场。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本质、法律地位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剖析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可以看出: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是组合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权益形成的派生证券,它兼有股票和债券的特征,又有比股东和债权人更多的可选择权益。
其次,基金证券作为一种特定的投资凭证,既是投资者的所有权证书,又反映着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资金信托运作关系。
此外,证券投资基金还具有以下明显特征,如投资人数众多,以证券市场中各种可交易证券为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必须分离等。
考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须将其与《证券法》《公司法》《合同法》《信托法》作以横向比较。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与证券法之间有着应然关系,如基金发行、投资的都是证券,基金的发行募集及交易应遵循证券法的一般规定等。但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又非证券法所能涵盖,基金本身还含有组织法的内容。
其次,证券投资基金从组织形式特点出发,可以划分为"公司型"和"契约型"两种。公司型基金在组织上按公司法规定设立,依据公司章程运用资金。契约型基金则是按信托契约原则,通过发行带有受益凭证性质基金证券形成证券投资基金组织。两种基金形态世界各国各有侧重,美国基金的组织形态几乎都是公司型,亚洲各国无一例外地选择信托方式的契约型基金。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只规定了契约型基金。
其三,无论基金采用何种形式,都离不开合同。除信托合同、承销合同应依《信托法》、《证券法》的规制外,其余合同均在合同法的包容之中。虽投资基金合同系列中的基金合同、保管合同与合同法中的同名合同有出入,但也应属合同法有名合同规范中的特别规范。
其四,就法律关系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基金是一种信托财产,故有主张将投资基金放入信托法中。实质上,投资基金虽属一种特殊信托,但因许多方面涉及行政管理,是调节一般信托关系的信托法不能包揽的,故我国信托法并未将投资基金予以规范。假如将信托确定为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唯一形式,则可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信托法的特别规定定位。当然,对投资基金的最终法律定位还要取决于《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内容,相信这部法律很快会应运而生的。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和资金信托关系的认识
由以上对资金信托和证券投资基金内涵的分层剖析,可以看出二者有许多共同点,但其不同之处也是不容忽视且必须梳理清楚的。
第一,基金或资金的募集方式有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是指以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的方式,私募是指以非公开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的方式。依《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只许采用公募方式筹集基金,而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资金信托业务的办理,不能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也就是说,必须采用私募的形式筹集资金。
第二,虽然《证券投资基金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对象有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但是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的投资对象只是证券市场中的各种可交易证券。而信托资金的投资对象却十分广泛,可从事资金拆借、贷款、购买国债、票据贴现、房地产投资、存放银行、实业投资、项目投资等等。
第三,同是投资证券,证券基金投资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这是对基金投资量的限制。而信托资金对上市公司的投资没有量的限制,必要时,信托公司还可将自有资金一起投入(基金管理公司却严禁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通过对上市公司的控股达到对证券市场的控制,以求合法获得最大的利益。
第四,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交易、投资运作及保管等主要由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而资金信托行为分为两个阶段即信托活动阶段和投资活动阶段,前一阶段依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后一阶段投资证券市场的投资活动由中国证监会监管,故而从监管力度上讲,后者更大些。
第五,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与资金信托法律关系有极大区别。虽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时,我国尚无《信托法》,但审视该《暂行办法》的内容,对契约型基金的认识仍需统一到信托上来。与典型的资金信托法律关系相比,证券基金呈现出一种特殊的信托法律关系特征。一般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有三方即委托人、受托入和受益人,其中,委托人(投资人)是真正的财产权人,信托关系确立后,委托人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入使受托入成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按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证券基金中却有两重信托关系,一重为投资人以购买基金单位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人(委托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受托入)间形成了以投资人自己为受益人的自益信托关系。另一重是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商业银行作为受托入(基金托管人),投资人作为受益人的他益信托关系。此信托关系之所以特殊,其一,在于基金管理人兼有委托人和受托入的双重身份;其二,是作为受托入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将基金转委托给基金托管人托管且无须征得投资人的同意;其三,是基金管理公司转委托的行为依信托法第30条的规定应认定为代理行为,而在证券基金关系中却应定性为信托关系;其四,作为受托入的基金托管人依法享有监督委托人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此乃基金信托关系的一大特色。其五,一般信托关系的共同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而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无须共同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从基金的组合特点出发,可将基金划分为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证券的预定数量发行完毕,在封闭期内,基金资本规模不再增大或缩减。开放式基金指基金资本可因发行新的基金证券或投资者赎回本金而变动的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中投资人可随时撤回投资的灵活性特征与资金信托的法律特征具有明显区别。资金信托中除信托法第53条 规定的终止原因外,信托财产不能转移。如信托文件规定受益人可转让受益权的,信托公司也只是负责为其办理转让的相关手续,并不发生信托财产的转移。从这一区别可以看出,开放式基金具有的活期存款特性迫使管理人不能将募集的资金全部用于投资,须保持一定数量的现金供投资人随时提取,这势必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率,显然,信托资金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优势。
第七:基金的运作往往是先组合资金再选择投资对象,风险大,成本高,投资人获利甚微。资金信托却能从容选择投资项目,待发现有获利项目后,再组合资金。由于资金信托中信息披漏的要求比基金的要求低,故投资更具有隐蔽性,运作更灵活,加之自有资金的注入使投资人与委托人的利益趋于一致,所以此?quot;代人理财"的方式更能使投资人获取高收益。

❺ 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最基本的区别

所谓个人信托,是指委托人(指自然人)基于财产规划的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信托机构),使受托人依信托契约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个人信托是在个人拥有私有财产的基础上产生的。信托最早是从个人信托发展形成的。
法人信托是指由公司、社团等法人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的各种信托业务。法人信托又称"机构信托"、"公司信托"、"团体信托",是"个人信托"的对称。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受托人只能由法人机构承担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的资格;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等特点。具有针对公司债的信托、公司创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的信托等范围。而且具有公司理财、融资服务等种类作用。

❻ 求多项选择题答案,信托业务主要有( ). A. 信托存款 B. 信托贷款 C. 金融租赁 D. 代理业务 E. 经济咨询

信托业务主要有(A. 信托存款,B. 信托贷款C. 金融租赁D. 代理业务,E. 经济咨询)。全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