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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宝石26号信托计划

发布时间: 2021-06-10 16:17:20

㈠ 上海信托有哪些系列产品啊

这个是你的满意答案,请采纳。上海信托打造了“现金丰利信托计划”、“红宝石”、“香花石”、“白金”、“明珠”、“钻石”“鑫”“上善”等系列品牌,为不同风险偏好和理财需求的投资者提供产品选择和服~务,各个系列又有不同的产品选择

㈡ 红宝石7天理财产品真的有那么好吗

那当然了,这个上信赢通投资退出的红宝石7天计划,可不是有钱就能够购买的,必须要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可见这个平台的门槛也是相对较高的,安全性也是值得相信的。

㈢ 中航信托天启269号-四川会东大梁矿业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怎么样

这个信托的目的是受让西部矿业的股权,如果成功募集,实现定向增发,需要考虑的是到期能不能顺利变现,变现时候的价格是不是有较大的跌幅,当然这个信托分为优先级和次后级,这个比例越小越好,就是次后级资金越高,你的产品月安全,但是次级规模仅3750万,相比2.625亿的优先级,保证并不充足;其次考虑融资方到时候是否还有其他的还款来源,这个也需要注意。资料有限,只能简单分析。

㈣ 资管计划可以公开销售吗

一、资管计划vs.私募基金vs.信托计划比较

(一)主要监管法规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单一客户合同准则》《特定多个客户合同准则》、“26号文”、《八条底线细则》。

2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基金法》《信托法》《私募暂行办法》《管理办法》《定向实施细则》《集合实施细则》《八条底线细则》。

3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法》《信托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私募暂行办法》;"7办法2指引"《登记备案办法》《信披办法》《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募集办法》《投顾业务办法(未出台)》《托管业务办法(未出台)》《外包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内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个指引。

4信托计划
《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三)关于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的投资

《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但须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众司监管问答—— 定向发行(二)》:

单纯以认购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司的股份发行。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司定向发行。

(四)关于合格投资者资格及投资者数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特定多个客户资管计划2-200人。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1)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 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资管计划2-200人。

私募投资基金: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视为合格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限制:契约型1-200人、合伙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托计划: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投资者数量限制:集合信托计划2-50人

(五)关于份额转让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证券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

私募投资基金:
无详细规定

信托计划:
柜台办理受益权转让

(六)关于开放申赎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管计划:
单一计划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个客户计划每自然季度最多开放一次

私募投资基金:
无限制;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资产管理计划合规要点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
《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主要的监管发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证办发[2014]2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沪证监基金字[2014]28号)
《上海辖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通报(2014年8月28日)》
《关于加强专项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发[2013]29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资者

(一)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三)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或者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资产委托人数量

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发生份额转让、开放参与和退出的,不得导致投资者数量超过200人。另外,《试点办法》规定的“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因与《基金法》冲突,不再适用。

根据上海证监局《现场检查通报》,资产管理人不得通过发行母子计划或分期同类产品的形式规避200人上限(作为受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母计划”,作为委托方的资产管理计划称为“子计划”)。

(3)、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资产管理人与单一资产委托人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如果根据资产委托人的书面指令进行投资,应当要求资产委托人书面承诺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的合法性,并要求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对资金投向和交易对手的调查、验证责任,明确认可资产管理人仅承担必要的账户管理、资金划拨、信息披露、协助配合等事务性职责,还应当对根据其书面指令实施的投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并承诺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现状返还、自行负责变现等风险承担原则。

(4)、通道业务的尽调和投后管理

开展单一事务管理类资产管理业务时,资产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职责:

1)尽职调查。资产管理人应当从合作方遴选(准入)、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结构合法合规等角度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其中,合作方遴选机制应参照执行26号、28号文的要求,委托财产来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书面承诺做合理性判断,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交易背景和交易结构做合法合规性审查。

2)投后管理。除负责账户管理、资金划拨等事务性工作外,资产管理人应当从防范利益冲突、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着手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并参照《八条底线细则》的要求对投后运作情况进行必要监督、信息披露、报告监管机关。

(5)、委托财产规模

《试点办法》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规模是指初始状态下的限制,在投资运作期间,因为单位净值随市场行情变动、资产管理人按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导致委托财产规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应当认定为违规。但是,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托财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因开放参与和退出等原因导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还款)

(6)、非货币财产委托

《试点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信托法》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根据《试点办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委托财产不限于货币资金形式,也可以为非货币财产,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资产,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但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除外。

接受非货币财产委托在实践中仍为理论探讨,鲜有案例。

(7)、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账户独立
独立于固有财产,独立的资金(托管)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不建议使用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形式。

2)损益独立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应付税费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列支。

3)债务独立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其债权人不得主张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

4)破产隔离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8)、初始销售

1)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募集账户)
①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
②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
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销售资金划转
投资者账户===>募集账户===>归集账户(或有)===>资金账户(托管账户)
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户资金进行任何现金管理类投资。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成立前,不得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等投资活动,即在非公开发行获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情况于证监会备案前,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认购方的资金募集到位并成立之后再缴付认购款项。

3)期间利息的处理
① 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
② 投向非标准化资产: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时)返还给投资者。

4)认购参与费用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参与费用)应当不低于100万元。
初始销售或开放期募集结束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不向资金账户划转,待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从收取的认购参与费用中向销售机构支付销售服务费用或其他合理费用。

(9)、开放参与/退出(追加/提取)

开放期新投资者申购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
净值高于100万元时,投资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后不得低于100万元
净值低于100万元时,需退出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
单一资管计划:提取委托财产同理

(10)、禁止违规推介销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开推介销售
① 宣传推介的对象须为合格投资者
② 宣传推介的范围须为特定主体

3)不得违规拆分
资产管理人不能主动发起、委托合作机构发起或通过变更登记等方式,认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大拆小”、“长拆短”、“收益权拆分转让”等违规销售形式。

(11)、投资(财务)顾问

1) 业务资质
不得聘请个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财务)顾问。

2)违法违规交易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与投资(财务)顾问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产品之间直接或间接存在利益输送、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行为。资产管理计划不得由投资(财务)顾问实施投资决策和委托交易,资产管理人必须保留合规审查权,并严格留痕。

3)费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实质服务的投资((财务)顾问支付费用或支付的费用与投资(财务)顾问提供的服务不相匹配。

4)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业贿赂

1)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资产管理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融资方的资金贿赂。

2)与投资者之间的商业贿赂
以输送利益为目的,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销售给特定投资者,其承担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等。

3)与销售服务机构之间的商业贿赂
组织出境旅游、超规格度假等高消费活动、有从业人员或合作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

(13)、外包服务机构

1)外包服务及业务资质
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提供销售服务的应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2)资产管理计划外包服务
销售、支付结算、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

3)外包业务独立
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

(14)、现状返还及延期

实现现状返还应当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做到法律权属转移。
对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够合法合规地进行切分和权属转让,且相关主体能够就切分和返还方案协商一致,那么现状返还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时,能够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由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签署非现金资产的转让协议,并完成占有转移、资产交割、过户登记等权属转移程序。

2)未到期时,不能对计划财产进行切分和权属转移,则可以约定延期直至能够变现并分配,延期期间由管理人或委托人负责财产变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务重组、参与谈判、诉讼/仲裁等,变现损失由计划财产承担。

(15)、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1)期限错配
即资产管理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如3个月、6个月)进行滚动发行或开放,资金投向存续期比较长(如3年、10年)的标的(如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份额等),投资者的投资期限与投资标的的存续期限、约定退出期限存在错配,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向无法一一对应。

理论上讲,对于滚动发行募集短期资金投资于长期投资项目的(“长拆短”),如果每笔资金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可以不视为资金池。但是在目前监管环境下,任何“长拆短”的期限错配都存在被认定为违规的可能,除了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以外,还必须特别注意前一期兑付的本金、收益应当完全来自融资方还本付息或投资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后一期投资者的参与资金。

2)混同运作
一是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例如多个资产管理计划交叉投资于多个标的资产的情形,即“资金池”对接“资产池”。

二是资产管理计划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编制一张资产负债表或估值表;例如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下分成若干“子账户”,虽然每个子账户的投资都能确保资金与项目一一对应,但共用一张财务报表,未单独建账核算。

3)分离定价
即资产管理计划在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时未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资产的实际收益率、净值进行分离定价;例如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非标资产后,虽然发生了投资损益但未进行估值,之后资产管理计划开放,管理人自行确定以单位份额净值1元接受投资者参与,造成实际价值与人为定价的背离。

对于投资标准化证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如果能够进行公允估值,投资者按照净值参与、退出,且退出资金没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证,则不属于资金池。

㈤ 潘龙清的人物经历

细看潘总的简历,他的从业经历主要在政府部门:从南汇县县长、党组副书记、到曾经的金山县县长、县委书记、再到上海市农委副主任、松江区区长、区委书记、上海市外经贸委主任、党委书记……长长的经历、整整35年时间,潘总毅然告别自己熟悉的政府机关,转而来到一个全新的领域。
政府部门重在宏观,强调服务,企业经营则侧重微观,强调效益。潘龙清认为,作为公司一把手,一定要做到“少琢磨人,多琢磨事”。这个角色的改变,可以使自己“多琢磨一点事情”。
“在任何组织内,优柔寡断者和盲目冲动者都是一种传染病毒,都能给公司带来毁灭性的灾难,金融机构更是如此。”他说,“我现在经常琢磨的问题就是盈利,有利,才能有力嘛!合规与创新,这两个看似矛盾的概念,其实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只有在合规的基础上创造,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自去年到上海国际集团上任之后,我每天都要研读金融方面的资料,每天晚上都要备课,备的就是明天要做决策的课。”
上海国投成立于1981年。25年的经历,历任的公司领导,其实大都走的是这样一条稳健经营、规范管理的道路,用实实在在的业绩,在海外融资、证券、信托、基金等领域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在重新登记以后,上海国投更是秉承开拓创新、严控风险、专业理财的经营理念,截至2005年底,相继开发了118个信托产品,累计受托规模达89亿元。潘龙清到任后,将其一贯低调、务实的处事风格发扬光大,使公司资产质量有了很大提高。2005年,公司实现利润总额18,414万元,比2004年增长21%;实现信托及中间业务收入6,522万元,比2004年增长35%;净资产收益率达6.14%;到期兑付的投资者实际加权平均收益率为4.20%,实际运作的收益率超过了预期的收益率。此外,公司还于2005年一季度提前全部完成了银监会规定的清理存款性负债这项责任目标,公司经营业绩在全国信托公司中位居前列。
不求最大,但求最精
在我国,信托业目前是与银行、保险和证券并立的四大金融支柱行业。有资料显示,2005年,信托市场的融资规模已经占据了同期资本市场融资的20.8%,这说明,信托业的发展不仅有力地提高了我国直接融资的比重,而且还增加了金融市场的投资品种,满足投资者不断扩大的资产管理需求。
但信托业至今仍存在信托配套法规不健全,理财业务竞争混乱,信托公司盈利模式不清晰等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托业的健康发展。
在政府部门工作30多年的经历,使潘龙清养成了一个凡事都要事先制定一个发展规划的习惯。目前,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上海国际集团以金融投资为主导的战略定位已经明晰,正在为抓紧集聚发展地方金融资产而努力。上海国投作为上海国际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利用信托平台优化配置各类资源,发挥协同效应。
上海国充分发挥信托业特有的制度优势,积极打造公司品牌。在业内,上海国投首创了第一个使用优先、劣后收益结构,并带有准资产证券化性质的“磁悬浮股权信托项目”,并在后续产品中广泛运用“优先劣后”受益权的结构性安排,满足不同客户对收益和风险的不同偏好。此后,公司又积极探索“从项目到产品、从产品到产品线”的研发模式,建立了有公司特色的品牌化、系列化信托产品。比如“蓝宝石”、“红宝石”、“白金”系列信托产品。其中,“蓝宝石”系列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对不同收益风险特征的资金进行分解组合,风险低、收益稳,已累计发行35个,合计规模达到14.87亿元。相比同期证券基金产品销售黯淡、难以维继的局面,“蓝宝石”系列却供不应求,获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同,逐步形成了具有较高声誉的系列化品牌产品。
咬定青山,直面群雄
当前信托公司赖以生存发展的理财市场正面临来自银行、基金、券商、保险行业的不断渗透和激烈竞争。
潘龙清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信托业就必须加快创新步伐。上海国投以突破“200”份合同为切入点,积极探索标准化信托业务,将产品开发模式从项目开发到标准化信托产品开发。并搭建信托产品流通平台使之流通。标准花工作是信托公司形成标准化产品,进而形成核心业务,做大做强的基础。目前,上海国投已开发了“现金丰利”信托计划,作为对此类信托产品的尝试。同时,上海国投正在积极探索标准化基础设施投资信托计划,并着力开拓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等信托业务,积极争取在新的业务领域有所发展。上海国投不断完善客户营销模式,开发了业内首个信托商务平台,获得了2005年度浦东科技发展专项基金奖。
市场竞争表面上看是产品与服务的竞争,而从深层次看,其实质是人才的竞争。上海国投将进一步强化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培育四种能力———研发创新能力、投资管理能力、营销能力和合规风险管理能力和建立一种机制———快速反应经营机制,包括快速的金融信息收集分析机制、快速的项目信息捕捉机制、快速的新产品开发机制和快速的决策机制,这是近期的核心工作。上海国投在业务创新的同时,高度重视合规经营。作为2005年非银行金融机构建设合规风险管理机制的试点,上海国投主动构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不断完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全面倡导企业合规文化建设,将合规理念贯彻到日常经营活动中。谈到2006年的工作思路,潘龙清认为,正确认识和把握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树立危机意识、紧迫感,是做好2006年工作的动力和立足点,也是为了走出一条有上海国投特色的经营发展道路。潘龙清感到金融综合经营大势所趋,信托公司竞争压力与日俱增;创新是信托业发展的主旋律,信托业务继续呈快速发展的态势;监管层 “分类监管”的思路已基本成型,对全国信托公司实行了分类评级,优质信托公司将有机会进入发展的快车道,一些规模小、竞争力差的信托投资公司将不可避免面临优胜劣汰的境地。为此,潘龙清对上海国投的整体工作提出了“四个硬”的工作方针,即1)以转变观念、融入市场、推进公司持续发展为硬道理;2)以开拓创新、提高效益、确保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为硬指标;3)以科学管理、防范风险、强化集团竞争优势为硬功夫;4)以打造品牌、凝聚人心、构建企业和谐环境为硬任务。
潘龙清表示,发展才是硬道理。站在市场化企业的角度看待自己时,我们会发现自身正处于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所以要转变观念,到市场中寻求发展机遇,这是每个“信托人”所要思考和面对的课题。效益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和保证,而企业经营运作的最终成果也要反映在效益上。因此,公司必须强化成本效益观念,把提高效益作为公司经营规划的核心目标之一。
近年来,信托产品已涉及房地产、教育、资本市场、上市公司、银行信贷资产、银行票据资产等众多领域。但是,由于信托公司普遍缺乏创新独立的信托产品、缺乏风险缓冲机制,没有形成规模效益,导致其盈利模式不清晰,信托业务普遍盈利微薄,也使得信托公司没有形成核心业务和与之配套的核心能力。而如果信托业离开自己的产业根基去与其它金融行业争夺业务,比如像在过去信托业发展中,信托公司的很多业务和银行交叉,搞准银行业务。那么,信托业就将再次陷入了产业趋同之中,必然没有竞争力。如何立足自身,求得更好发展,是“信托人”所要思考的问题。潘龙清认为,财产管理职能是信托的基本职能,其他职能是财产管理的衍生职能。信托公司在信托品种的设计上应尽可能体现信托基本功能,目前信托公司通过发售风险较低收益相对稳定的贷款信托产品,应该说,更多的目的是市场培育,借此提升信托公司自身的信用。因此,信托公司在起步阶段开发贷款信托类产品当属我国信托业初级阶段的产物。信托业要成为一个独立的金融产业,需要不断的结合委托人的需求,突出自身特色,充分运用信托制度优势和功能优势,创新开发出更多的信托金融产品。
潘龙清表示,如果放开信托公募产品,必定有利于形成信托公司核心业务,更重要的是通过公募,可以进一步规范信托业务。比如实施第三方托管、严格的信息披露等来接受公众监督、约束,这些对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是,不是所有的信托产品都适合公募,信托产品公募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比如:信托产品资金需求量要庞大、信托产品可标准化、信托产品须成熟,风险可控。依据实际运作经验及市场需求分析,我们认为适宜公募的信托产品主要有三类: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性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而且,为防范风险,对于实行信托公募的信托公司也要设定一定的准入门槛。潘龙清最后引用了银监会蔡鄂生副主席近期到上海国投调研时说过的一句话———“信托公司要找出清晰的发展路子”。他表示要无论遇到怎样的困难,上海国投都将一如既往,竭尽全力做大做强信托主业,力争打造国内一流的信托品牌。
不管怎么琢磨,都离不开发展与效益、创新与合规,这就是潘龙清。
最佳信托公司 上海信托董事长 潘龙清:
首先感谢上海证券报、“诚信托”评选活动的专家评委和参加此次活动的所有人士,正是因为你们所做的大量工作和鼎力支持,信托公司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才能在中国经济的成长繁荣中贡献力量、分享喜悦。上海信托能获得“诚信托——最佳信托公司奖”,我们感到由衷地欣喜,这个奖项不仅是对

㈥ 请问信托产品有风险吗

一、购买信托产品的风险:

① 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甚至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2、行业风险: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以及行业发展状况对收益水平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并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从而导致信托计划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信托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公司经营风险:如果信托计划所投资的公司经营不善,使得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会信托计划收益下降,甚至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② 保管人操作风险: 但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保管人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③信托公司操作风险:信托公司因违背资金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

④ 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大多数信托计划,委托人需持有信托份额直至计划结束,因此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示。

3、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风险:由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必须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⑤ 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二、信托产品风险控制措施

(1) 抵押或质押:融资方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房产、股权等)抵押或质押给信托公司,若融资方无法按期支付信托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拍卖抵押或质押物。一般情况下,融资方的抵押、质押物的估值会高于投资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以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

(2) 担保:对于没有抵押(或质押)或者抵押率比较高的,信托公司往往会要求融资方对信托财产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融资方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法人无限连带担保等;

(3) 结构化设计:所谓结构化设计就是将信托收益权进行分层配置,购买优先级的投资者享有优先收益权,购买次级和劣后级的投资者享有劣后收益权。信托期满后,投资收益在优先保证优先级受益人本金、预期收益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全部归劣后级受益人;若出现投资风险,也先由劣后级投资者承担。

(6)宝石26号信托计划扩展阅读: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行为。

信托(Trust)是一种理财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信托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

㈦ 集合信托计划是信托为什么叫阳光私募

继银信合作的单一通道业务不断受限后,信托公司的“集合通道”也在迎接新的冲击。
所谓“集合通道”是指信托公司通过集合产品来做通道,较常见的“集合通道”有阳光私募模式等。
21世纪资管研究中心近日获悉,上海证监部门日前已下发有关通报,要求辖区内券商同“外部金融产品”合作开展跨线条业务时需保证合规、警惕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券商与之合作的 “外部金融产品”,主要以信托计划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计划为主。而在业内人士看来,来自上海证监部门的此次通报,对“集合通道”雪上加霜。
事实上,信托公司“集合通道”业务的失守或不止于此,随着私募基金业备案工作的开展,阳光私募行业的“去信托化”时刻也将到来,而信托公司为阳光私募提供“发行载体”的通道业务亦在缩水。
一方面,来自其他金融牌照的涌入正在让信托公司“通道出租”业务承受着市场冲击,其牌照价值正日趋缩水;而另一方面,来自监管的多重合围也让信托公司的各类通道业务进退维谷。
监管通报券信模式风险
据21世纪资管研究中心了解,上海证监局下发《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合规开展各类创新业务的通报》(下称通报)指出,部分券商存在其固定收益部或资产管理部同银行、信托公司及基金子公司签订投资顾问协议等现象,并提供交易安排与流动性支持。
事实上,由于此前券商资管等业务因受到投资范围限制,多“借道”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等外部工具为“通道”从事各类投融资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曾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下称26号文),对基金子公司的集合类通道业务进行了叫停,而此后,开展集合通道业务的信托公司则成为了券商该类业务中主要合作对象。
“券商找到一个项目,然后再找信托公司或基金子公司来做通道,然后用自己的营业部做募集。”上海一家券商的资管项目负责人肖冰(化名)透露,“后来 26号文下发后,基金子公司敢拿集合做通道的少了很多,更多是找信托来做。”
在该模式下,券商通过投资顾问或财务顾问协议实现对集合信托的控制,而信托公司则在其中赚取相应的通道费。
“项目通常是券商的,渠道则来自于营业部和三方,而只有产品是信托提供的。”肖冰坦言:“对于收益分配和兑付责任,则通过投顾协议的形式确定,这种模式相当于信托把集合产品租借给券商,券商则拥有了一块临时的‘信托牌照’。”
券信模式涉嫌违规?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券信业务合作欠缺标准化,在券商和信托的部分合作业务中,信托公司有时亦非纯通道方。“也不能说信托完全是通道,因为具体的收益和兑付义务也要视项目的开展方式而定。” 肖冰指出。
据其介绍,若信托公司“不介入”作为通道的集合产品,仅赚取1‰-2‰的通道费用,但券商方面还需以书面形式对项目提供兑付或回购保证;而信托公司若全程参与项目尽调,则项目收益则由双方协议共享。
“如果没有本息的协议保证,拿集合做通道等于在‘玩火’,因为一单集合信托出事,所在公司的集合业务都会受到影响。”上海一位信托经理潘尧(化名)直言,“现在许多信托都不敢拿集合做通道了,就算做也需要通过合同来明确双方权责。”
然而,在下发的《通报》中,前述模式的“投资顾问协议”“约定超额收益”“本息变相承诺”“远期回购”等操作均被指涉嫌违规,而这也意味着,前述业务模式或将迎来监管整治。
“这个通报其实管不到信托,也没有这类业务叫停,只是券商做得更小心了,信托也变相受到影响。” 潘尧表示,“但这类业务本身属于监管套利,没有可持续性,被叫停也只是时间问题。”
更有业内人士认为,由于集合产品会承担风险,因此不能称之为通道业务。“集合不能被称为通道,因为所谓通道业务是不实际承担风险的。”一位基金子公司项目经理指出。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还有一类 “集合通道”,即信托公司与银行开展的“假集合”业务,而该模式亦曾被市场怀疑出现在去年底中诚信托与吉林信托的兑付事件之中,不过,或受到此前风险事件影响,信托公司的该类“假集合”业务目前已较为鲜见。
“这类业务的权责最后容易和银行纠缠不清”,北京一位信托经理表示:“今年监管层对信托的态度比较严,这类业务已经很少有信托敢做了,而且就算做了集合,公司也要去参与尽调的。”
而亦有业内人士认为,和被指涉嫌违规的“纯通道”业务相比,券商以集合资管计划参与交易结构的“嵌套模式”,即券商以集合资管投资集合信托的形式开展项目运作,会满足合规要求;与此同时,随着券商资管场外资产直投业务的放行预期的临近,也意味着信托将面临更大范围的冲击。
“用资管嵌套的模式比纯投顾协议的方式要更合规,资管参与了交易结构,收益分配的问题就解决。”肖冰表示,“不过现在大家更期待的是资管开放非标直投,这样就不再需要借信托的通道了。”
阳光私募“去信托化”时刻
在与券商等机构的合作中,信托的集合通道业务正在日趋退潮,而与此同时,此前借助信托完成运作的阳光私募也迈入“去信托化”时刻。
值得一提的是,私募行业的“去信托化”与去年6月份正式施行的新《基金法》不无关联,该法正式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序列,而在此前,没有明确监管权的私募机构不得不寻求牌照机构的产品通道来实现份额募集,而私募机构仅作为产品的“投资顾问”出现。
“之前私募行业不受保护,套上信托其实也是一种合法化路径,有利于增强产品的规范性,同时在税收方面也有一定优势。”北京一家私募人士指出,“但是新基金法成立后,协会接受了私募基金的备案,私募的募集也有了依据。”
事实上,私募机构的“去信托化”已初现端倪,例如在国内知名私募重阳投资旗下的“重阳A股阿尔法对冲基金”中,重阳投资就作为该只基金的受托管理人而非“投资顾问”,同时亦无信托公司从中承担通道角色。
无独有偶,富舜投资、上海世诚、荣盛泰发等公司在多只已备案基金中的管理类型为“受托管理”而非“顾问管理”,截至7月22日,该类已备案的“去通道化”私募基金已达100只,占已备案产品的仅4成。
与此同时,券商资管和基金专户也在同信托抢食私募通道业务,如上海淘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的“诺德-淘利趋势套利5号资产管理计划”就借助了诺德基金的专户实现发行,而其另一只产品“华宝证券淘利趋势套利6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则将华宝证券的资管计划作为通道。
在当前全部已备案产品中,有61只私募基金借道基金专户或券商资管的通道发行,而取道信托的阳光私募产品仅有44只。
而在牌照红利流失,领域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以信托为发行载体的阳光私募规模也出现明显缩水。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7月22日,今年成立的阳光私募数量达到1048只,总规模为243.66亿元,较去年同期内361.87亿元的规模缩水32.67%。
在业内人士看来,信托公司通道业务的日渐式微与行业背后行之将尽的制度红利有关。而随着监管收紧和资管业的持续开放,其制度红利或将进一步收窄。
“信托具有财产独立、破产隔离等法律特性,像资产证券化等项目中就离不开信托关系的支撑,而其他资管计划仍然属于委托关系。”潘尧指出,“但是在传统业务,特别是通道业务上,信托公司的优势正在快速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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