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财务部突发事件紧急预案怎么写
其中:
(一)组长职责:
1、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2、批准和终止本预案;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3、组织指挥突发风险处置工作;
4、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5、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
外宣传解释口径。
6、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与关系;
(二)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进行有关突发风险的处置工作;
2、指导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
3、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组员职责:
1、各相关组员按照其分管的工作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
❷ 谁有上海的上市公司名单
分析如下:
上海共有国企上市公司113家,其中,39家公司净利润连续三年同比正增长;余下74家公司中,7家公司净利润连续三年同比负增长,分别为华虹计通、宝钢股份、*ST新梅、上海能源、三爱富、*ST中企、海立股份。
上海上市公司总览:总共有274家公司,数据为截至2017.10
(2)安信信托会计出错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五节[1]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
(参考资料:网络:上市公司)
❸ 金融行业真的工资高么
金融行业的工资绝对值来说应该是很高的,但是平均下来的话就不是那么高了,我拿银行举例子,因为金融行业从业者他从银行的大堂经理开始一直到银行的总行行长,他的工资等级能差出来很多级,具体分的话可能有几十级。
而且银行的工资跟绩效也是挂钩的,如果银行效益不错的话,银行员工的工资水平也会随着水涨船高。而如果银行效益不好的话,那么大家的日子也都不好过。
还有比如像券商的营销岗基金的营销岗,这些营销岗都是拿底薪加提成的,如果任务完成不了,那底薪也是不高的。而银行当中的一些职能。岗,工资水平还是可以的,比如说像合规、风控、内审等这些岗位因为需要学历和能力都很强的人,所以给的工资水平也是不低的。就这么说吧,银行整体的工资水平平均下来还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说做的只是窗口岗位,工资就一般了。
❹ 安信信托的财务状况
收入趋势
盈利趋势
(最新发布于2009-06-30)
安信信托2009年第二季度实现主营收入0.4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30.49%。 (最新发布于2009-06-30)
安信信托2009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0.16亿元(基本每股收益0.0369元),比上年同期下降10.47%。 规模增长指标
安信信托过去三年平均销售增长率为32.05%,在所有上市公司排名(431/1710),在其所在的资产管理与托管银行行业排名为2/2,外延式增长较差
EPS成长性
安信信托过去EPS增长率为-345.57%,在所有上市公司排名(1575/1710),在其所在的资产管理与托管银行行业排名为2/2,公司成长性较差
盈利能力指标
安信信托过去三年平均盈利能力增长率为-455.07%,在所有上市公司排名(1550/1710),在所在的资产管理与托管银行行业排名为 (2/2)。盈利能力较差
EPS稳定性
安信信托过去EPS稳定性在所有上市公司排名(1615/1710),在其所在的资产管理与托管银行行业排名为2/2。公司经营稳定较差
❺ 安信信托有个高管姓陈,请问谁知道他的名字
你说的是陈兵吗?现在在安信信托任职工监事,是会计师,负责财务工作的。
❻ 什么是内部人控制现象关于会计的问题
一、"内部人控制"现象释义
所谓"内部人控制"现象,是指独立于股东或投资者(外部人)的经理人员掌握了企业实际控制权,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充分体现自身利益,甚至内部各方面联手谋取各自的利益,从而架空所有者的控制和监督,使所有者的权益受到侵害.
"内部人控制"风险,是由美国斯坦福大学的青木昌彦针对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情况而提出来的,是指从前的国有企业的经理和工人在企业公司化的过程中获得相当大一部分控制权的现象.
证券投资基金在信托契约中对基金管理人规定了诸多的义务.但是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决定了,在基金资产的权利问题上,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进而存在"内部人控制"风险.
所谓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人控制"风险是指作为委托人的基金持有人,其目标是追求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最大化,而作为代理人的基金管理人,其目标是追求个人的收入最大化,两者的目标并不一致.
由于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先天性的缺陷,即基金持有人的高度分散性.基金的投资者对基金的重要投资决策并没有发言权,其并不能对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因此基金管理人(即内部人)就实际上掌握了基金资产的控制权,从而在基金投资决策中充分追求自身利益而使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二、证券投资基金"内部人控制"现象产生的因素分析及对策探讨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尤其是职业道德对投资者的利益影响较大.所以我们必须在基金管理人中引进竞争机制,让投资者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下面我们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内部人控制"产生因素分析来探讨对策.
1.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是产生"内部人控制"风险的内在因素.
现代公司制有两大特征,一是法人财产制度,二是法人治理结构.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由于投资者人数众多不可能进行直接经营管理,只能通过一个法人治理结构进行管理,即基金持有人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交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也即在组织形态上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即证券投资基金蕴涵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内在条件.并且在我国,大多数基金主要发起人同时又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因为按照目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基金管理人是由基金发起人选定的.这样就造成主要基金发起人以一笔相对较小的发起人认购资金(发起人作为持有人拥有证券投资基金3%的股份约6000万),可以稳获得巨额的年基金管理费(约5000万).
明显地,对基金管理公司的选择,缺乏竞争机制.在现阶段,投资者面对的不仅有管理人管理水平风险,更重要的是时刻面临着管理人职业道德风险.因为基金管理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大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为主发起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人事、关联交易等方面存在种种利益关系.因此,基金管理人很可能会动用基金资产为其控股股东服务,最终受损的将是广大基金持有人.从以上分析可知,不仅仅是因为基金资产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内在引发了"内部人控制",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也外在地方便了"内部人控制"的操作.如何防范这种不良体制的运行,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
(1)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进行调整.由于投资者的极度分散,所以若让投资者拥有经营权,所花代价可能是得不偿失.我们从基金管理公司方面尝试探讨.A、让基金公司拥有部分所有权:基金管理公司同时也应向基金投资,并且应占到一定比例;B、选举基金持有人(不包括发起人)的代表进驻基金公司,作为独立的监管部门监督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并且将相应的规章制度写进基金信托契约.
(2)减少基金发起人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内在联系,规避可能发生的基金与券商的联手操作.
(3)放宽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标准,在管理公司中引入竞争.管理公司的设立首先要求的是基金管理公司及发起人的资信情况,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七个条件,其中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与国外成熟的管理公司相比,国内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信要求是比较严的,这对保证才起步的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内在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从长远发展看,这一严格的规定也会使许多公司,甚至一些资信较好、业绩优秀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失去机会,不利于公平竞争,不利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基金业的长远发展.在此,笔者建议放宽管理公司设立标准,把那些经营能力强,又规范守法的公司吸收到证券投资基金这一新兴的金融领域,促进整个基金业的发展与壮大.
(4)通过市场竟争投标选择基金管理公司,让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多管理几只基金.
2.基金运作结构失衡,基金所有权分散是产生"内部人控制"风险的重要因素.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契约规定了基金持有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的权利与义务.基金持有人与基金托管人均可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但由于基金投资者的高度分散性,投资者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权仅只是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投资者对自己资产运作的监督是事后的,具有极大的滞后性、虚弱性.而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持有人进行监督则有很大局限性.一方面基金托管人为了加强与基金管理人的合作,受自身利益驱动的限制,把权利当作筹码,为自己今后占有利地位可能对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睁只眼闭只眼;另一方面基金托管人的监管体制并不健全.没有上层监管,只是一种信用交易.并且国内对监管中何为肯定能监督的条件,何为隐性监督的条件并无说明,也不存在处罚问题,约束与反约束并未成立.可以说现在国内基金托管人很少有做到严格按规办事的.基金治理结构中有失衡的一面,只能寄希望于管理人职业道德品质上.
3.基金信息分布不对称,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的信息知情权不足是产生"内部人控制"风险的又一根源.
基金管理人由于其职业性及管理公司机构组成的特性,其掌握较多资产经营信息,而基金持有人极其分散,知道信息也较少,在客观上形成信息分布不对称.另外,在"两权分离"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在获得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充分信息知情权方面也有障碍:
第一、监控成本,也即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成本.
第二、信息公告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出于基金运作的安全性考虑,在一定的时效内将会拒绝向基金持有人发布有关基金运作信息.
第三、信息的非真实性.基金管理人在发生用基金资产为自己谋取私利时,为了逃避基金持有人的监控,有可能向基金持有人提供虚假信息.
那么,如何才能克服这种基金的先天缺陷呢?一般来说可以采取激励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4.对策探讨
笔者本着研究的精神,在此对激励机制与监督约束机制的方案及政策规定作一番探讨.
首先,从激励机制上来看,是让基金经理人分担信息分布不对称所产生的风险,也即让基金经理人的利益与基金收益挂钩.然而非常遗憾的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建立激励机制方面所做不多,其主要的手段也就是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基金资产的净值以一定比例(如2.5%)收取基金管理运作费用,但是基金管理人及投资专家们却没有任何利益的激励,没有利益分成,没有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份,也没有购买基金管理公司的股票期权,这样投资专家们就极有可能结成联盟合谋牟利.
在设计激励机制方案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对我国股票市场以及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方面的特点作一说明:
(1)由于股票市场规模与运作规范、监管体系等方面的制约,存在着基金管理人操纵股票价格和基金资产净值获得高额管理费用的可能.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尤其是流通股市场的规模还比较小,市场监管还有很多缺陷,证券投资基金这样的大型机构投资者完全有可能操纵股票的价格及基金的净资产值.以一只20亿元规模的基金为例,若其以资产的10%投资在一只股票上,就达到2亿元.这样对于总市值为20亿元,流通股占30%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有可能控制该股票三分之一的流通股,再加以众所周知的一些违规操作方式(如对敲、联手操纵、制造假消息等),足以影响股票的市价.基金管理人若通过恶炒所控股票的手段来操纵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持有人不仅要付出过多的管理费,同时还须承担因此而引致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而这种情况的根本解决,却不应只着眼于基金业,根本措施在于整个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整个监管体系的严厉与完善.
(2)基金管理费用的提取标准应充分发挥激励作用现存大部分基金其管理人的报酬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5%的年费率计提(也出现了一些基金按1.5%的年费率加业绩报酬来计提),这必然影响到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为了自身利益.会尽量推迟基金收益的分配,这有可能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发生冲突.
(3)政府给基金业的一些优惠政策,使基金能够坐享超额垄断利润.例如对基金进行新股配售,这让基金轻松地拥有巨额利润,对基金给的不是市场空间,对基金业的成长壮大并不利.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提出如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基金管理人的报酬以基金资产净值的某一较低的百分比(如1.5%)为基数,并每年根据基金相对于同一时期的大盘表现提取业绩报酬.其业绩报酬的提取可以采取累进比率.例如超出大盘表现的某一相对百分比如10%按超出部分收益的10%提取,超过10-20%部分的收益按15%提取,超过20-50%的部分按20%提取,超过50%部分按超过部分25%提取.显然,这一方面可以保证基金管理人可按照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净值获得一定的基本收入;另一方面,激励着基金管理人尽量去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尽量去追求更高的超额利润.可以说这一方案已得到投资者与大部分基金管理人的认同.例如1999年6月份发行的12只基金均采用了1.5%收取固定管理费和业绩提取法,并且不少以前的基金管理人(如基金汉盛、同益、普惠、景宏、泰和、金泰、开元、兴华、安信、浴阳等)也自发调整管理人报酬,由原来2.5%的年度管理费调减至1.5%年费固定费率.
这种激励方案可说是有其优点的.因为按业绩计提报酬,可促使基金加大二级市场投资规模,鼓励基金管理人努力运作,以获得更多的收益.但由于监管体制与基金管理人的素质原因,这在一定程度却加大了二级市场的震荡,造成极坏的影响.
各类基金为了追求利润,纷纷退化了在招股时承诺的投资理念,这确是应引起管理层的注意,加强监管,加强操作的规范性,加强基金行业的自律和法制建设.
总的来说,此方案由于没有从根本上给基金管理人长期激励,才造成了可能的炒作现象.若能在此方面进行完善,这种激励机制才更有发展的潜力.
方案二,基金管理人的报酬采用期权激励.
股票期权在市场上已广为流行了,可以说是一种极为有效的激励方式.它实质上是一种选择性期权,就是未来以给定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力.它有效地将管理人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结合起来了,避免了经营者的短期行为,较好地解决了经营管理者(代理人)的激励问题.由于现存基金一般封闭期均为15年,完全有期权制存在的基础.笔者基于股票期权的这种内涵,借用股票期权内在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的思想,在此提出对基金管理人报酬采用期权激励的方案.
基金管理人每年以基金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提取固定比率报酬,其超过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时按超过部分的20%提取业绩报酬.由于基金资产净值中包含有尚未实现利润,为了避免基金管理人炒作基金资产净值,应对基金管理人进行长期激励.具体方案如下:基金发行时,基金预留10%的基金单位,用于对基金管理人的期权激励.基金管理人每年有一次行权机会.即若基金超过同期大盘表现的20%时可以以基金发行价和基金资产净值之间低者价获得基金规模的0.83%基金券.两年后允许流通50%,三年之后允许全部流通.若超过同期大盘表现的30%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以基金发行价的90%或基金NAV之间低者认购基金规模的0.83%基金券.若基金表现低于同期大盘表现,则基金管理人只能以基金发行价的150%或基金资产净值之间低者进行认购.每年如此,直到第12年.第12年可以认购0.87%,此时基金管理人本身也已认购了10%的基金单位,其又受两方面的激励:一是基金资产净值的增长,二是基金争取展期.因此基金管理人也会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若基金通过继期请求,其期权激励方案可按此思想类推.
其二,从监督约束机制上来进行调整与完善.
基金作为一种典型的信托投资工具,其具有明显的委托-代理关系制度.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中主要当事人是基金投资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暂行办法中对基金的设立、募集和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的投资运作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监管.可以说,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从一开始就是十分重视规范和监管的.但是由于理论水平和经验积累方面的欠缺,我国基金监督约束机制的实际运作中还是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从对基金的运作机制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知道,基金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的三角.他们各司其职,权利与义务清晰,形成了一种权力制衡、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和利益共享的机制.从理论上来讲,这种内部制衡机制是相当科学的,也是基金得以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现实中其表现却说明还是有不少地方需要完善的.笔者结合前人的观点及自己的思考提出如下研究结果.
第一是基金持有人权力发挥的有效性问题.由于基金规模大,基金持有人高度分散,他们一般来说只能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对基金的买卖表达自己的意愿,无法对基金管理人形成直接监督,也即只能"用脚投票".分散的基金持有人若想对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的监督,成本太大.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笔者借鉴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思想,建议在基金运作机构中引入监事会.监事会由基金持有人挑选,平时全权代表广大基金持有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管理及时进行监督与指正,遇特殊情况,有权申请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进行商讨.监事会最好由社会上专业机构公开招标竞选产生.其出任与退任由基金持有人表决,对广大基金持有人负责.其薪酬建议以基金净资产的一固定比率提取(0.05%).其退任与否只需基金持有人1/3通过即可,每年举行一次.其也受证监会审核与监管.
其次由于基金管理人经常代行基金所有权,致使托管人迫于自身业务拓展的利益驱动,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放松其监督权,导致二者制约关系的相对弱化.造成这种影响的根源在于基金管理人的选择过程.在我国,基金管理人是由拥有基金3%股份的基金发起人选择,而最关心基金业绩的97%的基金持有人却对基金管理人没有事先选择权.而一般来说基金发起人所选择的基金管理公司都是自己全权控股的公司.
显然,基金管理公司与基金发起人有合谋利益的基础,这一运作机制有违科学性原则.建议尝试如下做法: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与基金的设立分离.即基金管理公司由有资格进行基金经营管理的专业机构发起成立,其管理人才应向社会公开招聘,并均应通过执业资格认证.基金设立时,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参与基金的发起,基金发起人应在市场中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招标,真正做到良性竞争,让作为基金业核心的基金管理公司真正规范成熟发展.基金托管银行应由基金发起人选择,其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有效监管才能充分体现.可以说只要引入了基金管理公司选择中的竞争机制,其他问题就相应得到解决或弱化.
第三,健全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目前,国内新成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际运作中都有一套内部管理机制,但健全程度及有效实施程度各不相同.对于尚处于试点阶段的中国基金管理公司,在法规上应给予一定的规定,应把建立内部隔离设施(防火墙)作为基金管理公司成立的条件之一,同时通过完善对基金管理人员的资格注册,规范从业人员的素质,给基金管理公司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并且在管理公司内部应建立合理的监察文化,建立监察稽核部,以确保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符合监管标准.
最后,完善全国范围内的社会监督机制与法制化建设.法律的约束及社会的监督是一个行业、一个公司健康发展必须的外部约束环境.我们不应仅局限在基金业这个框子内,而应从整个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出发,建立涉及经济生活、法制生活等各个方面的社会监督体系,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❼ 怎么学玩基金
一般投资者刚开始都会有这样的疑问:
1.我没有基金账户,我应该怎么开户呢?
答:带上你的身份证,先办张银行卡,就是你所在银行的储蓄卡,然后办基金帐户卡,你告诉银行工作人员说你要开基金帐户,他们会告诉你怎么做的,你只要按他们说的做就可以了。储蓄卡要收10块钱的卡费,基金帐户卡是免费的
2.开户以后可以在网上购买吗?应该怎么做?
答:打个比方,假如你是工商银行的卡,登陆工商银行网站上注册,然后:网上证券——网上基金——基金交易——基金购买
3.网上购买和在银行购买有什么区别吗?
答:最大的区别就是一般在网上买手续费会有一定程度的优惠!还有一个就是方便,不用再去银行柜台排队
4.手续费是怎么回事呢?网上和在银行有差多少?
你买基金的时候会有一个申购费,一般是1.5%;你卖基金的时候会有一个赎回费,一般是0.5%。 网上买基金手续费会有一定程度的打折
5,买基金最少可以买多少钱:
如果是一次性购买的话,最少要1000元;如果是做基金定投的话,每个月一般最少200元!
❽ 你对信托的了解
1979年新中国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成立到现在,中国的信托业起起伏伏,前后经历了五次大的行业性整顿,这是其他任何金融行业都未曾有过的经历。值得庆幸的是,在历经曲折之后,我国的信托业重新迎来了一个蓬勃发展的新时期。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成立,正是我国信托业走向规范化发展的重要标志。
一、在“错位”中吸取经验教训,辩证地、历史地看待我国信托业前二十年发展历程
从1979年到1999年,这二十年的信托业曲折发展历程并非偶然的,而带有鲜明的时代烙印。在公有制占绝对主导地位,产权单一、社会财富极其有限、市场刚刚开始萌芽的改革开放之初,以财产管理为特色的信托根本没有存在并发展的前提,而市场刚刚兴起,资金需求旺盛,银行和金融机构过少,业务单一,迫切要求出现适应这种需求的比较灵活的金融机构,扩大融资渠道。可见信托业的出现是有其客观经济的基础的。如果看不到这一点,不能够辩证地、历史地看待我国信托业的曲折发展历史,那种认为信托制度不适用于中国的看法,是片面的。问题出在“错位”上。最后一次整顿即1999年第五次整顿,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在金融体系、融资渠道出现多样化的情况下,开始“归位”,办成真正的信托。
从这二十年的实践中,我们获得不少经验教训。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多元化的社会财富积累和信托观念的普及是信托业发展的市场基础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一种以信托服务方式进行财产继受和管理的专业理财机构,其发展的一个基本前提是社会财富的广泛积累和财富主体多元化。如果社会财富十分匮乏,或者只为国家或个别主体所拥有,则都不可能产生对信托的需求。与此同时,信托业的发展也离不开社会对这一制度的认可和接受,或者说信托文化的确立。与之对照,在我国信托业恢复发展的近二十年里,上述条件恰恰都不具备,这正是我国信托业迟迟得不到发展的社会根源与经济根源。
(二)信托业发展必须建立在合理的业务定位之上
信托的本质是一种财产继受和管理制度,因而信托业的定位也必须紧紧围绕这一本质特征展开。如果政策设计不是建立在业务自身规律基础上,而是过多地考虑短期的、过渡性的目标,必然导致对信托投资公司定位的严重错位。
(三)信托业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经营规则和信托法律环境
我国信托业之所以几起几落,与信托业经营规则和监管法规缺失不无关系。这不仅导致信托公司违法违规事件屡屡发生,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信托业的社会声誉,损害了信托业务得以开展的信任基础。
二、在“归位”中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正确评价第五次整顿后发生的变化
由于吸取了前四次信托整顿的经验教训,经过6年的努力,以信托归位为主旨的第五次信托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以信托业归位为立足点,形成了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为基础的信托监管法规框架,并相继出台了信托会计制度、信托专用账户制度等关系到信托功能能否正常运转的配套制度。在此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以资金信托、财产信托和公益信托为核心业务的经营范围基本确立,为归位后的信托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其次,在实施信托分类处置、分业经营的基础上,原有绝大部分信托投资公司都通过关闭、转制等各种方式退出了信托业,只有一部分经营业绩较好、内控比较完善、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信托投资公司得到保留,并在核销坏账、补充资本、引进人才的基础上实现了重新登记,初步形成了一支专业化的理财队伍,为我国信托业的重新崛起提供了组织准备。
第三,重新登记后的信托投资公司抓住我国经过二十年改革开放后社会财富迅速积累、产权改革日益深入这样一个历史机遇,发挥信托理财的破产风险隔离和资金运用方式灵活多样优势,积极进取,不断创新,推出了大量符合社会经济需要的信托理财产品,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居民储蓄向产业投资转化等领域都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四,如何正确看待和化解信托业归位以来出现的新问题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由于信托法规的完善、信托观念的认识深化和普及都是一个渐进过程,我国信托业在逐步回归本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信托投资公司违规现象依然时有发生。二是信托业务的私募定位导致信托产品规模化发展无法实现。三是由于信托市场狭窄、竞争激烈,导致信托业务收益微薄。
信托业归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非我们的方向出了问题。信托业回归本业是一条正确的康庄大道,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走下去。
三、站在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高度,进一步明确我国信托业定位,促进信托业发展
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其独特之处在于两大特色,即财产管理领域独有的破产风险隔离功能,以及信托财产运用上的贷款、投资、租赁等多种形式灵活安排、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并举的融资特色。由于这两大特色,信托业才能够在金融体系中发挥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连接器和润滑剂作用,起到四两拨千斤的功能。
要促进我国信托业的发展,首先应在改善信托业的公司治理机制、逐步增强我国信托业的声誉的基础上,适当调整信托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模式,尽快引入国外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年金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等大众化信托业务,实现我国信托业发展与经济金融体系完善之间的良性互动。这将是决定未来我国信托业能否持续稳健发展的基石。
(一)应进一步加大信托业对外开放的力度,广泛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有效增强信托投资公司的资本实力,切实改善信托投资公司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控制度,使信托投资公司的信用基础和市场声誉得到显著提升。
(二)应逐步调整信托业的业务范围,构建以企业年金信托业务、职工持股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业务等大众化信托业务为主的信托经营模式。
(三)引导信托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的领域发挥积极作用
引导信托在扶助贫困、发展教、科、文、卫事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不断设计公益信托品种,利用公益信托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既符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又有助于提升我国信托业的社会形象,值得大力鼓励。
此外,信托在改善我国基础设施投资,促进房地产等支柱产业稳健发展等领域也大有用武之地,例如发展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业务,等等。总言而之,信托作为一种特色鲜明的财产继受和管理制度,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信托业唯一需要努力的,是如何把无穷多的可能性转变为现实,这既是给中国信托业的机遇和挑战,也是给每一个中国金融事业参与者的机遇和挑战。
中国信托业协会的成立恰逢其时。我相信,面对这样一种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中国信托业协会必将肩负起历史使命,推动我国信托业在中国经济金融事业的发展历程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