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公司办了一笔由信托公司发放的一笔借款,期限6个月,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不知道是怎样计息的,利率也没告诉。
1、每月末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第二月计提利息同上
2、若每季度末支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前两月)
财务费用(第三月)
贷:银行存款
3、到期还本金: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如到期时,还有利息要支付:
借:短期借款
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② 公司在银行的贷款和利息帐务怎么处理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1年)
(1)向银行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处理
数额较大时,按月预提:
借:财务费用
贷:预提费用
实际支付利息时
借:预提费用 (已预提的利息)
财务费用 (尚未计提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
数额较小时
借:财务费用
贷:银行存款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1年)
(1)向银行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处理
属于筹建期间的:
借:长期待摊费用(注:于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转入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
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
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专门借款,在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之前:
借:在建工程
贷:长期借款
固定资产完工后: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后发生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长期借款
(2)信托公司利息账务处理扩展阅读:
企业取得短期借款而发生的利息费用,一般应作为财务费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按季度在季末月份结算借款利息,每季度的前两个月不支付利息。
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当月应负担的利息费用,即使在当月没有支付,也应作为当月的利息费用处理,应在月末估计当月的利息费用数额。
在短期借款数额不多,各月负担的利息费用数额不大的情况下,年内各月份也可以采用简化的核算方法,即于实际支付利息的月份,将其全部作为当月的财务费用处理。
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在年末,如果有应由本年负担但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应予预提,否则会影响年度所得税的计算。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
短期借款的利息结算方式分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
如果企业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不大的,可以在实际支付或收到银行的计息通知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归还本金时一并支付、且数额较大的,为了正确计算各期的盈亏,应采用预提的办法,先按月预提,计入当期损益,到期在进行支付。
③ 向信托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支付给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对方的利息清单无发票,对方认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无须开具利息发票,同时支付的利息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给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依据上述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企业向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
④ 支付信托公司贷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
信托公司的利息通知单的效力就是发票。
是可以作为票据税前扣除的。
利息通知单上要有相应的利息计算期限,利率(与主合同相附),并加盖印鉴。
⑤ 收到信托资金账务处理
利息怎么支付应该是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一般按季度支付,你就直接把对应当期的利息全部按时打到信托专户的帐上,对方怎么分是他们自己的事,信托公司在收利息前应该会给你们出催息单,你用这个做财务成本就好了
⑥ 信托公司自行打印的利息结算单据可以入账吗
不可以,需要信托公司开具发票,要不然就有逃税、或老鼠仓的嫌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⑦ 关于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投资取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借款支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对吗?对
利息的收入支出应该怎么处理?如上你自己已经说过
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应该计入哪里呢?计入财务费用
具体分录: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减收入)红字
借银行存款
⑧ 受让信托权益提前支付的利息如何账务处理
科目:投资收益
⑨ 信托公司利息单账务处理
利息单据可作为融资人会计处理入账依据,参照银行贷款的利息单
此外,一般情况下信托公司考虑到税收问题,不愿意开出正式发票,但事实上,信托公司实现的信托报酬收入是可以出具专用发票的。
⑩ 企业支付信托公司收取的利息能否以信托公司开具的收据和银行回单作为税前列支凭据
在《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中曾经明确“具有金融许可证的财务公司,收取利息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因此支付利息应当取得财务公司开具的发票方能税前扣除,”计收利息清单(付息通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据。” 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同属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支付信托公司的利息税前列支单据按照此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