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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杜娟如何用信托与保险规避风险

发布时间: 2021-06-09 22:07:58

信托产品,保险与信托是否能合作的顾虑,下一步怎么走

一、引言
在监管政策对信贷资产转让、同业代付相继收紧之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新热点。银信、银证、银保之间的资产管理合作越来越深入,跨机构、跨市场、跨境交易更加频繁,资金在市场间的横向流动大大提高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防范难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数据和信息、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建立完善以整个金融体系稳定为目标的宏观审慎管理,应成为应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不断变换的必由之路。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研究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信托受益人将其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权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转让给受让人持有。信托受益权转让后,转让人不再享有受益权,受让人享有该受益权并成为新的信托受益人。《信托法》第48条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在我国经济领域的实践早已存在,如2003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曾在国内以信托受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其快速发展却是因为2010—2012年银行资金的大量介入。银行投资信托受益权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间业务的创新,其产生和发展均可以在约束诱导、规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创新理论中得到解释。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某商业银行地矿集团融资案例
(一)业务流程
某地矿集团为当地城市商业银行(简称A银行)的授信客户,2012年12月向该行申请28亿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投资和开采煤矿资源。该企业为省国资委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和担保能力较强,属于A银行的高端客户,A银行决定满足其资金需求。但A银行对该笔信贷投放存在种种顾虑,一是A银行贷款总量不足300亿元,28亿元的信贷投放将会触及银监会关于最大单一客户贷款比例不超过10%的监管红线;二是贷款资产的风险权重高,直接发放贷款将大幅降低资本充足率。A银行要稳固客户资源和追求资金收益,就必须绕过上述制约。A银行采用的方法就是以信托受益权为平台,由信托公司、券商和其他银行(简称B银行)在出资方和融资方之间搭建融资通道。该交易主要涉及A银行、B银行、券商、信托公司和地矿集团五个主体,在提前对交易具体内容、利润分配、风险承担、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五方
进行下列交易:
1.签约券商资产管理。B银行作为委托人与券商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约定对该计划投资28亿元,并要求券商根据B银行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
2.成立信托计划。券商作为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管理人,按照B银行的指令与信托公司签订《××国投·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投资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给信托公司28亿元资金。信托合同生效后,信托公司与地质勘查局签订《地矿集团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以全额信托资金受让其持有的地矿集团100%股权的收益权,期限两年,合同存续期内,信托公司凭其受让的股权收益权参与地矿集团的利润分配。该信托为自益信托,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获得信托受益权。
3.成立理财产品。B银行根据A银行委托,发行单一机构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并从A银行募集资金28亿元。理财产品成立后,B银行将理财资金投资于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由于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标的是自益信托产品,因此B银行的理财产品实际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至此,28亿元的A银行资金经过层层流转后进入地矿集团的公司账户,融资过程结束。从具体交易过程看,该业务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指令均在同一天签订和下达,A银行、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之间的资金划转也在同一天进行,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均未动用其自有资金,具体交易环节如图1示。
(二)各交易主体的角色
尽管上述交易链条中涉及主体多,交易环节复杂,但交易实质仍是地矿集团以股权质押方式获得A银行信贷资金。交易链条的拉长和交易结构的安排掩盖了真实交易目的,导致各交易主体的实际角色错位。
1.A银行:形式上投资,实际上贷款。A银行是交易的起始环节和实际出资方,通过与B银行、券商和信托公司合作曲线满足地矿集团的融资需求,实现一举三得:一是巩固与地矿集团的合作关系,二是腾挪出信贷额度用于给其他企业放贷,三是将该笔资产业务的风险系数由发放贷款的100%下调至对金融机构债权的20%,避免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因客户和项目由A银行自行选择,B银行在与A银行签订的《理财产品协议》中明确指出,B银行不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证,A银行应充分调查和了解地矿集团的还款能力以及经营现状,并要求A银行对信托项目出具风险自担回执函,因此A银行最终承担了地矿集团的融资风险。从收益看,A银行表面获得的是预期收益率为6.15%的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但这种收益方式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获得的是地矿集团使用A银行资金产生的股权质押贷款利息收入。
2.B银行:形式上理财,实际上过桥。B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募集理财资金、选择投资标的均是在A银行的授意和委托下进行,B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形式上是投资券商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实际真正投资的是信托受益权。虽然券商、B银行和A银行未在信托公司进行受益权转让登记,但通过B银行的理财产品对接信托受益权,A银行实际成为信托计划的真正受益人。B银行作为交易链条中的过桥方,其收益主要来源于0.12%的理财产品销售手续费。
3.券商:形式上资产管理,实际上过桥。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委托信托公司成立信托计划,其收益表面上来源于信托公司的资金运用,实际上来源于通过信托受益权的隐形转让从B银行获得的转让价款。该转让价款包括两部分,一是信托计划的本金,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委托给信托公司的资金28亿元;二是高出信托计划本金的溢价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因定向资产管理计划C的投资标的由B银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风险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费实则为过桥费。
4.信托公司:形式上信托,实际上过桥。信托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信托计划的设立将A银行、B银行、券商和地矿集团联系起来,A银行借助信托公司之手控制地矿集团的股权作为抵押。因信托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托设立信托计划,同样不需要承担信托资金运用过程中的任何风险,仅收取0.15%的信托费用作为过桥费。
5.地矿集团:形式上使用信托资金,实际上使用银行资金。地矿集团最终获得的资金以信托资金的形式出现,但透过环环相扣的交易环节,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经过层层过桥后,地矿集团的资金成本为6.15%+0.12%+0.08%+0.15%=6.5%,基本相当于A银行两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风险承担、收益的情况具体如表1所示。
(三)在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中的反映情况
上述各交易主体中,纳入人民银行全科目金融统计指标体系的金融机构只有银行和信托公司。其中,A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投资”项下反映;B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在全科目统计指标“代理金融机构投资”和“金融机构委托投资基金”项下反映;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受益权在信托资产项下的权益类指标“股票和其他股权”反映。从统计指标的填报可以看出,地矿集团28亿元的资金融通既未计入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也未作为信托公司信托贷款计入社会融资规模口径。
四、信托受益权转让的主要模式
信托受益权转让主要分为买入返售模式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其中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操作更为灵活,上述案例就是银行理财计划投资信托受益权模式的演变。在现实操作中,信托公司除了以权益投资的方式为融资企业提供资金外,最常见的资产运用方式是信托贷款。两种投资模式分别如图2、3、4所示。
(一)买入返售模式
买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同时过桥企业与银行A、银行B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B以买入返售方式买入银行A的信托受益权,银行A承诺在信托受益权到期前无条件回购。
(二)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模式
1.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过桥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过桥企业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信托公司向融资企业发放信托贷款,过桥企业获得信托受益权。然后过桥企业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银行A。银行A与银行B签订《资产管理协议》,银行B购买银行A发行的基于信托受益权的保本理财产品。在该模式下,银行B是信托贷款的实际出资方,银行A则相当于过桥方。
2.银行理财计划对接融资企业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资企业将自有财产权(如正在出租的商业物业)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财产权信托计划,银行成立理财产品,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购买融资企业的信托受益权。
五、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金融监管及宏观调控的影响
经过对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作为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产品,打破了信贷市场、资本市场甚至债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界限,在为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效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协同效应的同时,也给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带来了不利影响。
(一)信托受益权转让是商业银行绕避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传统银信合作是银行将理财资金直接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公司将资金以信托贷款的形式发放给融资企业,或用于购买商业银行的表内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为避免商业银行借助银信合作业务将信贷资产移出表内,隐藏贷款规模,自2009年开始,银监会下发了一系列规范银信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银监发[2010]72号和银监发[2011]7号),银信合作业务逐渐被叫停。
但融资需求旺盛的实体经济以及商业银行考核体制促使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产品,以规避监管,银信合作新规中的漏洞为银行借助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管套利提供了机会。首先,新规中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界定为“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即信托计划委托人仅限定为商业银行,以第三方非银行机构为主体发起设立信托计划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资管)则不在新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新规要求将理财资金通过信托计划发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资产和票据资产三类表外资产转入表内,而银行受让信托受益权并不在上述要求转表的资产范围之内。在传统银信合作产品中引入更多的过桥方和改变理财计划投资标的设计形成了银行对银信合作新规的监管套利。
(二)信托受益权转让加大宏观调控难度
一是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信托受益权实际是采用资金池—资产池的模式在传统信贷业务之外制造出一个异化的信贷部,并通过证券公司、企业、信托公司甚至包括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形成的资金通道,以非信贷方式向各类实体经济提供资金融通。这个过程为表内贷款移至表外、以风险系数较低的资产运用方式计量贷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间,导致监管标准降低和监管指标优化。二是交易链条的延长使部分过桥方与融资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客观上存在发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资源优势损害过桥方利益的行为。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对称易导致风险在不同机构和市场的交叉传染。三是资金流向难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对信托受益权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向的控制,会导致银行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信贷政策限制的领域,影响宏观调控。
(三)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
当前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包括本外币贷款、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债券、股票融资等10项指标。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不同,会对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和结构有重要影响。若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融通资金,虽不影响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但会改变社会融资规模的结构,使得原本以银行贷款反映的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出现;银行以自营资金直接购买或以理财资金间接投资信托受益权,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内的“投资”、“买入返售资产”等指标反映,均不计入本外币贷款,若信托公司也未反映在信托贷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权”中),则会造成社会融资规模的总量虚减。2011年以来,信托资产特别是信托贷款的快速增长,与银行资金介入信托受益权交易密不可分。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不断上升,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信托贷款增加1.28万亿元,增量是2011年的6倍之多,信托贷款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占比为8.1%,比2011年提高6.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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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如何规避信托产品风险

确定产品的风险主要看的就是以下几项:
1、资金流向
总体上来说,那些投资于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项目的信托产品的风险会比较高一点,高风险伴随的也是高收益。与之相反的,风险较低并且收益相对来说比较低的项目比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司的股权质押、电力、能源等等一系列获得政府支持的项目。
2、风险控制措施
(1)担保方企业的实力、担保方的信用度。担保方的企业实力最好比较强。一般情况下,选择大型的国有企业的担保公司最保险。另外,信用度比较高、负债率比较低的大型民营企业也可以考虑。不可以自己给自己担保,那样的话会被视为没有担保。
(2)质押物的安全性、是否容易变现。押质率越低,安全性就越高。相对来说,股票、股权、债券、货币比较容易实现变现,而土地之类的不动产,流动性比较差,短时间变现存在较大的困难。还有就是抵押物的价值是否足,抵押物不足值就会加大风险系数。
信托理财产品风险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项:
1、法律政策性风险
是指因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促使信托资产出现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的可能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应政府法律政策的变化,衍生出了例如:信托资产转让信托产品、房地产信托产品等为规避政策风险、规避政府监管的信托产品。
(2)我国的政策、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较难容易造成非法。比如以土地、财政收入等作为抵押物的,若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紧缩地银的话,那么土地就会变得不容易变现,由此可能会造成担保无效。
(3)政府的政策里没有此项规定。例如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信托产品,如今的规定是需要交契税。若发生法律纠纷,就不容易保住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2、信托财产所有权风险
国内的法律规定,信托是以委托为主的,而国外信托是以财产权的转移为基础。以财产转移为基础的信托有两个后果。
3、管理不善的风险
若信托公司在实际的投资操作中,出现操作失误或者经营不利就会产生风险。
有的公司一味地盲目追求高收益,风控措施又没有做好,那么就有可能造成实际收益低于成本。
4、道德风险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托公司应忠实于委托人与受益人,不能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比如掩盖风险、抽逃资本金等不道德、不法行为。
5、利率风险
信托产品的收益可能会受到银行存款利率、银行贷款利率以及货币市场的影响。
6、其他风险
比如:战争、政治动荡、金融危机等一切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使信托资产遭遇损失。更多资讯请查看炎黄财经。

❸ 富人为什么买保险:企业主可用保险工具规避财务风险

在海外,私有企业经营者往往拥有高额寿险保单,在企业经营发生困难的时候可作为向银行高额借货的担保凭证。如果一旦企业破产,变得一无所有,这时候,如果他还有一份不错的养老保险,那也可以没有后顾之忧的安享晚年。然而在国内,很多私营企业主由于缺乏风险意识,没有想到运用保险工具来规避企业的财务风险和个人的人生风险。尤其是现阶段,国家尚未开征遗产税,私营业主的企业保险和个人保险规划非常必要。 财务分离是稳健保险的前提 国内私有企业目前大多处在第一代创业阶段,私有企业所有者也是私有企业的经营者。做大做强的企业目标迫使私营企业所有者不断追加投入,而融资的困难和税收政策的束缚,造成私营企业普遍存在个人所得尽量少分红甚至不分红,把资金一直留在企业运作。 公司是我自己的,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国内私营业主抱有这种“公私不分”的想法的不在少数。然而,他们忽略了企业运营是受诸多环境风险影响,如商业风险、市场环境的风险、政策的风险、甚至国际金融气候的风险。把本属于个人的财富并入自己的企业中,就意味着个人财富将承担与企业资产一样的诸多风险。 稳健的生活方式需要有科学、理性的个人理财规划。私营企业所有者首先要把个人财富与企业财富区分开来,按照自己和家庭的中长期生活目标和愿望规划个人财富。 对于私营业主来讲,要保持优越的生活质量,拥有充足的应急资金、足额的医疗保障、充裕的养老保障是必不可少,这些个人和家庭的保障都是应独立于企业财富之外,不受经济、政策环境所影响,不受市场景气程度影响的。而保险、信托、个人多元化投资都是建立家庭经济保障体系的手段。 从保险的功能而言,除了人身保障、财富安全之外,保单的融资功能也不可忽视。保单质押贷款功能,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可按保单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提供应急周转资金。 遗产税开征前作好保险规划 虽然目前中国内地还没有开征遗产税,而对于遗产税的关注已经是部分财富人士的“心事”。据了解,一旦开征遗产税,那么继承遗产多的人,就要面临大额遗产税的压力。为了在短时间内筹措大笔资金,继承人可能被迫匆匆低价出售部分遗产,造成财富缩水。 在已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有产阶层往往在生前根据对未来应缴纳遗产税额的估计,投保一定保额的人寿保险,当被保险人身故后,其指定受益人(通常也是他的遗产继承人)就可以立即得到保险公司的身故赔偿金,用保险赔偿金缴纳所继承遗产应缴的大额税款后,即可全部保往遗产。 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法律规定,受益人得到的保险赔偿金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该部分资金不会被征收遗产税。我国法律还规定个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属于应纳税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运用保险规划遗产的特点是,利用保险赔偿放大的原理,可预先规划未来大额免税资金,如三十岁的人投保1000万保额的终身寿险,只需每年缴纳21.5万元保险费。保险的另一特点是,指定受益人,即当被保险人身故后,保险受益人即可立即得到保险赔偿金,不必经过遗嘱认证程序。 企业主:你说说看。 企业主:是这样。 业务员:比如,固定资产风险、企业财产因火灾、失窃等原因导致损失;员工人身风险、员工在工作当中发生工伤事故或疾病死亡等。导致发生最终财务风险的因素来自方方面面,都需要经营者加以注意。像您一样,又要不断开拓市场,又要防止各种风险。从一个项目的合同签署就开始可能面临风险,从进货渠道,原材料质量和数量保证,到生产加工的工艺及时间要求,到销售渠道的畅通都可能出现意想不到的问题。风险本身的定义就是预期结果与现实结果之间产生的差距,差距越大,风险就越大。通常现代企业处理风险都采取什么办法,您是否知道? 企业主:你说,我听。 业务员:三种方法。 一种是忽略不计。对于可能发生的风险因为不会影响企业经营的大局,风险损失程度很小。 第二种方法是自留风险,虽然可能发生的风险会对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通过研究分析,发现用转移的方式处理这个风险可能带来更大的风险,或者花费的成本比这个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的利益还大,干脆将这个风险由企业内部自行处理了。 第三种方法就是转移风险。其中购买保险就是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一旦万一发生风险,由保险公司来赔偿损失。当然还有其他办法,比如在经营一个大型项目过程中,通过签署合作合同,把经营这个项目的风险部分转移给合作方,当然利益也要分配给对方一部分。这样看来,这个牺牲掉的利益部分就相当于支付给对方承担风险的保险费了。所以说,您经营企业要考虑风险处理的方法。特别是当您确认有的风险足以将企业击跨,您就必须考虑通过保险来化解这些可能发生的风险。 刚才您说到企业万一破产的事情,万一企业破产,除了保单,任何资产都要被冻结,进入破产程序。如果这时您手中有一份保单,就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质押换取现金,保留部分资产,帮助您渡过难关。我记得,美国安然公司的老板就是在被美国政府冻结其财产后,通过保单质押得到了350万美元。当然这只是保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起到的一部分作用,不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导致的风险,保险都不失为您的一种选择。怎么样?您是否觉得我讲的这些对您有一些价值呢?3/ 下面是来自成功保险网的一个案例,看看怎样从企业经营角度与企业主探讨风险规避和保险作用的。 不同的人群购买保险的目的是不同的,即使企业主也一样。不要一看是企业主,就以为是成功人士。其实可以把企业主大概分成三种人,一种人事业正在艰难爬坡阶段,生意可能危机四伏,事业尚前途莫测,这种人成则闯关,眼前豁亮,败则可能负债累累。向这种人销售保险是用来为其本人和家庭提供保障的;第二种人已度过创业阶段的艰难险阻,事业进入平稳发展阶段,保险对于这种人既有保障作用,但相对于雪中送炭功能,用保险来理财,达到锦上添花的境界可能更会吸引对方;对于已经功成名就的企业主来说,购买保险主要目的恐怕是为了资产的保全和传承。因此,交谈前了解企业主的当前状况显得十分重要,不然你的销售工作将不会成功。下面我们就第三种情况举例如下: 营销员:对于您来说,医疗费一定不是问题,只是这笔费用由您自己出还是让保险公司出的问题。我的客户中像您这样的企业家购买保险的动机和您一样,主要不是为了解决医疗费或者养老问题,而是另有高瞻远瞩的考虑。 营销员:第一,财富对于成功的企业家来说是一种数字的积累而已。昨天是一个数字,今天是一个数字,明天或许又是一个数字。这要考虑诸多因素,比如投资决策、政策和市场环境、企业内部的管理等等,企业家天天面临着两大风险:一个是人身风险,比如疾病或者发生意外;一个是财富上的损失。这两个风险能够同时得到补偿的方法就是保险了。保险可以以法律的方式提前确定出补偿损失的方式与数量。同时,保险还可以把今天的财富转移到未来甚至身故以后来体现。也就是说,保险除了风险损失的补偿功能之外,作为保全和传承财富的工具,可以帮助我们在免除税金的前提下,为企业永续经营给私营企业家的后代留下必要的资金。 另外,人寿保险单可以成为保单拥有者在经营合作过程中的重要资信。它体现了一个人的责任、尊严、财富和地位。可以让合作伙伴感受到安全守信和合作到底的决心。举例说,合作者如果是保单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他可以以抵押保险单甚至修改受益人为对方的方式,证明自己在合作中维护对方合法经济利益的诚意。因为,曾经发生过在一笔大宗生意合作过程中,由于合作一方突然死亡而导致另一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事件。当然,我们谁也不希望这样的悲剧发生。 荣先生,企业家都是生意人,生意人在创造财富上具有化腐朽为神奇的功力。风险看起来对于任何人来说都不是好事,如果我们承认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有的时候甚至不可避免,有的还成了自然规律,比如人早晚会生病和死亡。如果我们能把风险经营起来,通过保险这个工具,透过风险来赚钱,岂不比在风险面前束手无策被动蒙受损失要高明得多。 荣先生:你说的有道理。 营销员:对于成功的企业家来说,更要精细地安排好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因为任何闪失都有可能让我们在财富上出现问题。比如,外出旅游,全家几代人同坐在一辆车、一艘船、一架飞机上,万一出现不测,财富的所有人和继承人或者保险的受益人同时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 我们说投资也好,做生意也好,挣钱做事业都是在人健康的前提下做的事情,一旦人倒下,可能事业就停滞不前了。最好的境界是,不论人健康还是不健康,不论人活着还是走了,总之,即便发生了风险,也能实现自己的事业财富和事业目标。保险就完全可以协助我们做到这一点。 荣先生:好,我明白了。明天晚上你到我家,我们详细谈谈。

❹ 投资者有哪些规避信托风险的措施

(1) 抵押或质押:融资方将其动产或不动产(房产、股权等)抵押或质押给信托公司,若融资方无法按期支付信托产品的本金及收益,信托公司可以拍卖抵押或质押物。一般情况下,融资方的抵押、质押物的估值会高于投资人的投资额和预期收益,以保障投资人的本金及收益;
(2) 担保:对于没有抵押(或质押)或者抵押率比较高的,信托公司往往会要求融资方对信托财产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融资方的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公司法人无限连带担保等;
(3) 结构化设计:所谓结构化设计就是将信托收益权进行分层配置,购买优先级的投资者享有优先收益权,购买次级和劣后级的投资者享有劣后收益权。信托期满后,投资收益在优先保证优先级受益人本金、预期收益及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全部归劣后级受益人;若出现投资风险,也先由劣后级投资者承担。

❺ 如何搭配保险金信托,能够实现隔离和保护受益人获得的保险理赔金

保费超过一定限度以后,就可以签订保险金信托合同,在未来就会实现资产隔离以及保护受益人按照信托合同的条款,不同时期得到相应的资金。

❻ 保险加家族信托的财富传承方式,有哪些优势和劣势

传承
现代家族财富传承涉及方方面面,要实现家族财富安全,健康的传承,必须运用法律工具,目前,市场上较为普遍的财富传承工具包括:遗嘱、保险以及直接赠与等,这些方式跟家族信托相比都有自己的优劣势,下面我们进行详细对比。
遗嘱
优点:
遗嘱,主要是传承的资产类别比较多样化,高净值客户手里的股权、房产、古董字画等通过遗嘱来传承是比较简单的,如果担心它的效果,还可以去做一纸公证。
三个工具可传承财产范围
缺点:
其一、遗嘱传承有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它只能实现一次性传承,客户百年之后只能传给在世的人,如果客户手里的资产庞大且子女众多,其实并不清楚手里的哪一块资产给到哪个人是合适的。
其二、中国通过遗嘱继承会有很多手续上的问题,流程比较复杂。比如说房产拿着遗嘱去做过户登记是不可能的,必须把所有的利益相关人召集到位,如果所有人都同意,再去做个公证,然后才能去做过户交易,如果有人不同意还要走诉讼的程序。
保险
优点:
很多客户愿意去购买大额保单来实现传承,那么保险传承最好的地方是它能够确定在被保人死亡之后能够理赔的金额,比如购买保额为2000万的终身寿险,保险的受益人可以在被保人百年之后明确拿到这2000万,实际上倒推过来就是保险公司给投保人做了一个年化百分之几的收益承诺。
缺点:
其一、真正能够实现传承的保险种类是非常少的,我们所理解的只有一些人身保险可以,包括万能险、企业年金之类的保险存在部分瑕疵。
其二、流动性也是一个问题,不能定制,客户也不可能将所有资产投向保险;
其三、保险本身也是一次性传承,只能传承给已经出生的人,没有办法惠及第三代。
举个例子:
有一个客户,是个单亲母亲,资产量较大,女儿只有4岁,因此买了超大量的保单,被保人即为投保人自己,希望通过大额保单来规避不确定性,但是我们认为保险金传承属于一次性传承,大额资金给到子女后反而造成了不确定性,没有循序渐进的效果。
这中间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女儿还没有成年,而该女士又发生风险,保险金兑付给女儿的话,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个钱是要给法定监护人的,这么一大笔钱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但是可以用家族信托的形式来规避这个风险,该女士投保后保全变更为以自己为委托人发起设立的家族信托,该女士百年之后由信托计划按照信托委托人的意愿来处置这笔钱,同时将信托计划的受益人约定为其女儿,成年之后进行分配,这样做之后,让保险能够更加保险。
这些功能不多赘述
家族信托
从产品设计的灵活性上看,家族信托计划是这三种传承方式中最为灵活的产品,这种灵活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第一:受益人安排。信托可以指定的受益人范围非常广泛,只要是自然人,甚至是未出生的人都可以做为受益人,一旦子孙出生之后,他就可以凭借有效的身份证明来获取信托利益。
第二:收益分配。信托计划的本金以及收益分配可以灵活的制定,比如有一个3000万的信托计划,子女为受益人,每年可以按时领取生活费,鼓励子女考上好的学校可以多领取,限制子女的不良嗜好,如果未来子女有违法犯罪等可以剥夺其收益权,包括一些慈善的安排等。
从传承的功能上看,家族信托的持续性较强。
第一:在客户生前,遗嘱是不发生效果的,但是家族信托和保险是生前有效的。遗嘱和保险没有很好的持续性,只有家族信托能够在客户亡故若干年后,依然可以执行客户的财富传承意愿。
第二:家族信托更适应企业传承需求。在企业传承过程中,焦点问题一般集中在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安排,家族信托可以股权交易机构或者确立股权激励方案等方式实现,以及避免传承中的纠纷。
第三:家族信托能够较好地应对复杂家族因素。在应对家族隐性成员问题时,家族信托可以实现将财富传承分配给非正式的家族成员,家族信托则可以在相对隐蔽的情况下,将财富传承给家族隐性成员。
总结
遗嘱、保险、家族信托,是当下,国内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理论与实务界最为关注的私人及家族财富传承之核心工具,三大工具各有千秋,在使用中各有侧重,应结合个案财富传承总体及细分目标、家庭成员关系、所传承财产类别等个案情况,以三大工具为根本,作整体筹划,结合其他传承工具之使用,才能达成客户传承之目的,才能赢得客户加分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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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信托与保险在功能上的区别,请高人指点。

信托与保险在功能上的区别如下:

1、影响因素不同

信托是直接影响市场容量大小的重要因素。保险一方面受制于宏观经济状况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国家收入分配政策、消费政策的影响,保险直接决定消费者购买力水平。

2、包括的范围不同

信托在税法上的说法,即劳动报酬在扣除免税项目后的应当按国家规定缴纳所得税的部分。而保险是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

3、作用不同

信托主要是用来存钱、取钱、转账的公司账户;

而保险用来办理包括提现和发放员工工资福利等在内一切符合法律法规的结算,而一般存款账户只能办理一般的结算业务,不能提取现金和发放员工工资福利。

4、性质不同

信托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可以办理现金支取。。

保险可以随时存入或取出资金,但是取出资金必须通过公司转账支票转入公司基本账户中,然后再通过公司现金支票支取。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险

网络-信托

❽ 简要讲述一个信托产品的设计方案,其如何规避风险

一般信托产品的设计是指集合信托设立时的方案,主要包含以下信息:
1、主体简介,包含借款人、股东、担保方、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2、项目简介,标的项目的进展情况,一般为可行性报告
3、抵押物情况说明,形态,评估价值等
4、还款来源说明
5、其它增信措施
6、交易结构,时间期限安排等
7、法律意见
补充:一般信托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信息,通过层层梳理,可以有效的提高项目可行性,尽可能的规避风险,可以说信托的方案设计与信贷流程、投行流程都是互通的。

❾ 如何将保险和信托结合做成新的产品

如果保险主要作为风险承担方,可以以自有资金或保费投入,购买劣后收益权,获得高收益;信托公司设计提供结构化产品,并且可以做成分层,分期,通过红利返还保险公司。
若果保险不承担风险,信托公司提供产品购买客户,信托公司对保险产品的资金进行资产管理,投向稳健市场。
反正可以做的产品非常多,一是法律法规上的问题,还有就是费时费力,一般这类公司人员有限,工作量大,帮到你的话请给好评吧!

❿ 信托风险的规避风险

信托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在相关法律上的规定也更加安全可靠,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信托法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得归入受托人(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b、信托法第十八条 规定: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c、信托法第第十五条 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d、信托法第十七条 规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