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人信托公司算是犯法吗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章
第五十八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信托公司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⑵ 骗人搞信托造成损失的属违法吗
你描述的不清晰,但是应该有两种情况:
1、信托本身为合法设立的信托
2、信托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信托
第一种情况发生损失,由于要购买信托产品,需要合格投资人本人签署对应的信托合同,信托公司与投资人参照信托合同约定协商解决。
第二种情况发生损失,属于比较严重,属于非法集资行为,涉及信托中证券类产品的,涉及非法证券罪。金额较大的话,罪名是非常重的。
⑶ 贪污的钱买信托不能没收吗
信托都有一个期限的。在期限内没法没收。但是期限到了以后,信托公司把钱打到投资人账户后,可以通过银行冻结没收。
⑷ 企业借款给信托公司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
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之所以为法律所禁止,除了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货币专营的规定外,还因为:第一,信贷杠杆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如果允许企业之间借贷,而人民银行又无法对这种借贷进行管理监督,信贷杠杆的宏观调控作用便会大为削弱。第二,资金市场的发展规模及资金这种特殊资源按市场规则的优化配置,与国家经济建设的全局有极大关系。资金市场的主体历来都是银行,并且历来由国家通过制订和执行金融法规政策调控。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使资金脱离银行控制而形成“体外循环”,形成不受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调控和不受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的地下资金市场。其发展结果必然使资金市场规模失控,并且使资金不能按市场规则优化配置,这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育和有序运转及国民经济的健康均衡发展十分不利。第三,无论是从事商品生产、商品流通的企业还是从事其他服务业的企业,他们制定企业章程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他们的营业范围时,不可能批准该企业可以从事借贷活动。因此,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违反企业设立的宗旨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第73条规定,企业之间擅自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章收入处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罚款。由此可见,企业之间的借贷是违法的。
⑸ 和朋友集资购买信托产品合法吗
银行目前已经不能代销私募产品,证券公司方面比较混乱。 1、多建立自己销售渠道,渠道为王。 2、靠积累,没有捷径。
⑹ 购买信托的资金属于非法来源,还具有避债避税的效果吗
非法的。估计买不了啊。。。现在买信托也要做资格审查的。如果买了,那是可以避税避债的。不过也就是买的这几年,因为信托产品一般期限也就2-3年
⑺ 购买信托产品有没有什么要求为何基本买的都是有钱人
信托是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与银行、保险、证券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体系。
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在英国“尤斯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距今已有几个世纪了。
但是,现代信托制度却是19世纪初传入美国后,在传入美国后信托得到快速的发展壮大起来的。美国是目前信托制度最为健全,信托产品最为丰富、发展总量最大的国家。
我国的信托制度最早诞生于20世纪初,但在当时中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情况下,信托业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经济基础极其薄弱,信托业难以有所作为。
我国信托业的真正发展开始于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改革初期,百废待新,许多地区和部门对建设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为适应全社会对融资方式和资金需求多样化的需要,1979年10月我国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诞生了。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现代信托制度进入了新的纪元,也极大促进了我国信托行业的发展。
什么是信托:
由于信托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采用不同法系的国家,其定义有较大的差别。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的信托定义,但时至今日,人们也没有对信托的定义达成完全的共识。
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于2001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对信托的概念进行了完整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上述定义基本体现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权利主体与利益主体相分离、责任有限性和信托管理连续性这几个基本法理和观念。
按资金来源方式分为:单一资金信托和集合信托
按合作主体分为:银信合作,证信合作(阳光私募,结构化信托)等
按资金投向方式分为:政府融资平台项目(各类基建保障房等),工商企业管理类,地产类(商业、住宅),股权质押、股权投资(PE管理类),艺术收藏品,矿产等
按资金募集方式分为:私募和公募
按产品结构投向又分:单一(100万起步),TOT(信托投向信托,起步30万,50万都有)
分类方式很多,不需要纠结,主要看投向的主体,风险越小产品越容易被市场接受,一般政府融资平台的项目都是纳入财政预算的,相对来说风险最小,再其次是国企或者国企担保的,再就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担保,再次就是地产、收藏品、矿产等
信托不能只看收益,还要看抵押物等因素,综合判定
⑻ 买信托安全吗
相对是安全的。
信托从规模,监管力度,政策,从业人员跨度,风控设置,资源配置等有其他理财产品无法比拟的优势,这也是在中国二十多年来几乎都实现了兑付的。所以说的相对安全就是二十多年了没有投资者未被兑付的情况出现。
⑼ 和朋友集资购买信托产品合法吗
原则上是不合规的,违反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4、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补充:但是私下合伙购买是一种私自行为,和朋友签订的协议为抽屉协议,信托公司人员一般都是装作不知道,因此这种行为也是一种常态,也没有办法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