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安信信托岚桥项目延期各位有什么看法
啥时候的事?,岚桥应该在山东那边吧。当时收益多少?
❷ 有了解的来说说安信信托公司怎么样嘛,靠 谱
上市公司,根据公布的数据来看,是一家不错的公司。
❸ 安信信托何时发布年报
600816安信信托;年报已于2018-02-08披露;基本每股收益:0.8049
❹ 安信信托安赢23号可以如期兑付吗
目前来说应该是能按期支付,不能兑付的话会有公告出来
❺ 安信信托的整顿发展
1988——2003年 ,安信信托先后经历了四次大规模的行业整顿。
第一次整顿从1988年9月份开始的。这次整顿主要是以清理整顿违规业务为主,整顿其间,公司共压缩贷款8685万元,压缩固定资产贷款12个百分点,清退不合理股金和存款2761万元,清查收回不合理贷款2030万元。同时,通过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使安信信托在困境中得到发展,并在治理整顿和利率下调的情况下,对企业发放贷款、投资11000万元,发行债券3260万元,支持了化纺厂、 印染厂、第一制药厂等项目的建设和改造,公司还实现利润700万元。这次整顿历时一年,到1989年10月整顿结束,鞍山市9家信托投资公司仅保留了两家、其中包括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 从1999年开始 的。为了做好整顿工作,公司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一是做好企业整顿的准备和配合工作,认真妥善清理违轨业务,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对高级管理人员重新进行了资格认定,按照要求调整组织结构,做好重新登记材料的准备等工作。同时,积极探讨信托发展方向,积极开办符合要求的业务,并兼并、收购了一些其它信托公司的资产,进一步发展壮大自己。二是及时调整经营战略,使之符合信托业发展的要求。《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后,安信信托及时按照信托业发展的要求,对资产进行了清理,与中山证券公司达成协议,安信信托以参资入股的方式,将所属四个证券营业部参资入股投资中山证券公司。三是积极探讨联合发展的途径。为使公司能够在今后的发展中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真正成为产权清晰、管理科学、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经营主体。2002年下半年开始,公司先后与十多家国内知名企业探讨合作事宜,最后终于与上海国之杰达成合作协议,由国之杰购买安信信托 20% 的股权,成为安信信托第一大股东。四是积极探讨新的信托业务。为了保证公司的稳健运行和今后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领导班子妥善处理整顿与发展的关系,一手抓整顿,一手抓规划,以确保整顿之后,公司能够快速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公司一方面聘请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为公司制定了今后五年的发展规划;另一方面,积极探索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公司多次召开研讨会议,请大家集思广益,献计献策,并责成研发中心、信托部等部门具体负责新的业务品种的设计工作。从而保证了重新登记一结束,就及时推出多项信托计划,为今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业务基础。2003年3月13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了安信信托重新登记的申请。3月23日,公司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为使公司能够更好的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融入全国、乃至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在规范运营的前提下得到更快的发展,公司作出了迁址上海的决定。2003年9月,公司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迁址的决定。2004年4月,公司董事会通过了将公司更名为“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
❻ 安信信托的收益怎么样
信托产品的收益和风险性成正比的,一般收益10%左右的产品,安全性还是比较高的。要看产品,而不是信托公司本身
❼ 据说安信信托的老板高天国是A股最慷慨老板去年安信人均薪酬200多万挺大方啊有了解的介绍下不
好友现在就在安信信托的前台业务部门上班,具体数字他没透露,不过根据2016年安信信托年报公布的数据核算,2016年他们员工平均年薪就有217.27万元。这要是放在一般的单位,估计都直接秒杀高管的工资了吧。虽然这是一个简单的算术平均数,不能视作最真实的平均薪酬,但也多少反应出安信对员工很慷慨,但整体都比较低调的,尤其是老板高天国,对员工很慷慨,但个人很朴实很低调,就是踏踏实实做事业,也是为员工们树立了个好榜样吧~
❽ 湖南高速集团买信托产品出问题,打官司却败诉,败诉的原因是什么
回湖南高速集团买信托产品出问题,打官司却败诉,败诉的原因是什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湖南高院这个判决之后,双方不服的就不能再上诉了,但是后面还有个再审程序,不过这个程序就比较难了,除非有重大错误。像这个判决,估计很可能就是最终结果,也就是说湖南高速这个钱,90%以上的概率,是要不回来了。
那么这个事,可不光是湖南高速一家倒霉,这个判决有着重要的司法意义,他为现在正在进行当中的,还有以后所有的同类事件都打了个模板,而且这个绝对不光是法院的表态,相关监管部门也多次表态。银保监会的相关领导,对于信托产品对付问题的表态用了12个字,一单一策,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对于有的信托公司出具兜底函,监管态度一直是非常明确的,这是一个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因为这不符合信托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也违背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履职的基本要求。所以此次湖南高院,必然是跟监管沟通之后,才做出的改判。所以虽然不合理但却合法,有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湖南高速的背景其实并不弱,他是湖南省交通厅下属的事业单位,湖南高速集团财务公司相当于湖南高速集团的内部银行,可谓是掌上明珠,这次也是动用了全集团的资源,甚至是全湖南的资源,在打这场官司。但最后还是败诉了,可见此次从监管到司法的态度之坚决,那么一个这么大的事业单位都要不回钱了,普通的投资者还能要回钱吗?
所以,小编建议买信托的投资者可长点心吧,未来信托这块,可能会出大问题,不要再对刚性兑付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无论信托公司告诉你兜底,还是他找的担保方承担兜底责任,一概全都不能相信。买者自负之前是监管的精神,现在已经变成了司法精神。以后恐怕一审你都不过去。打官司也是输。还白白承担诉讼费用。信托虽然暴雷的概率要比P2P小得多,甚至风险只是P2P的十分之一都不到,但是他的杀伤力极强,因为起购门槛高,动辄就是100万,300万,很多家庭甚至把一辈子的积蓄都压在了一个信托一只产品上,那么即便他有10%的概率收不回来,你也是无法承受的。所以千万千万要小心,最好的办法就是什么信托都不投。
固收是个火药桶,他会一层一层的爆炸,最外面那层就是P2P,已经炸过一轮了,这东西自然也是遵循买者自负的原则,而且基本都刑事立案,即便人抓到了,也攥不出多少钱了,投资者也只能自认倒霉。第二层就是信托了,信托资产很多也都是垃圾债性质的,你想想他给那么高的收益,一定是做不了贷款,也发不了债的资产,才会去搞信托,承担高成本,否则有5-6%的钱不借,为啥要借10%以上的钱,那么自然他资产质量肯定不如债券。前几年经济扩张,再加上金融扩张,信托行业风生水起掩盖了很多问题,并不是他能够还钱,而是很多信托都是借新还旧,通过资金池的滚动在遮遮掩掩,现在要控制信托规模,那么他资产质量不足的问题,马上就会暴露出来。后面很快你就能看到,很多信托暴雷的新闻了。有这个判决在,以后投资者,也就再也别想打官司的事了,即使去告,也是白白承担诉讼费用。
赶紧告诉你的父母家人,不光是信托,以后买任何理财产品,也千万别相信,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承诺,可以说除了存款产品之外,其他的保本保息都是违规的。最后自然也就在法律上无效。那有人说,这些孙子骗人,难道没人管吗?肯定有人管,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都是少不了的,让他们丢掉工作,甚至蹲监狱,但问题是,处罚了他,你的钱也回不来了。就像当时P2P一样,大家都以为大机构不会有风险,说大平台没事,结果大家都看到了。投资需谨慎。
❾ 安信信托投资人互相交流方式
是不是踩了他们项目了,如果寻求报团,信托吧你们找到不少同一个项目的投资人
❿ 购买安信信托产品被挪用,可以要求赔偿吗
兑不兑付跟重不重组没有关系。
兑不兑付,主要看你买的信托计划底层资产是啥样的。
一、如果底层资产的本金和收益没问题,现金流没有问题,就可以兑付。重不重组都能兑付,谁来重组都能兑付。
二、如果底层资产出现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影响到了信托计划的兑付,那么分两种情况
1、受托人(安信信托)充分履行了受托责任,履行了“适当性义务”。那就没办法,你只能等底层资产的现金流。因为《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资管新规》……都规定信托公司自有资金与信托财产相互独立,信托公司对其发行的信托产品不得保底、不得进行刚性兑付。
*适当性义务是指 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2、受托人没有充分履行受托责任或“适当性义务”,那么,根据《九民纪要》第74条: 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未尽适当性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过程中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既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金融产品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167条的规定,请求金融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请求赔偿的前提是,你可以证明受托人没有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你能吗??
虽然《九民纪要》还规定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融消费者需要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卖方机构不能提供其已经建立了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向金融消费者告知产品(或者服务)的收益和主要风险因素等相关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实际上,现在大多数信托公司,对这些制度、认知、双录、测试、披露等等更偏形式化的“适当性义务”都履行得挺好的,想找出破绽不容易。
但是,真正关系到项目能否兑付、且能由受托人主观决定的,是受托人对底层资产是否充分尽调和筛选。对于这一部分的义务,投资人能不能请求赔偿我不清楚,但是触发兑付风险后投资人肯定很难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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