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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国发集团苏州信托

发布时间: 2021-06-09 13:18:35

『壹』 陈孝勇的介绍

陈孝勇,男,1970年10月出生,四川中江人。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博士生,上海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工程师、高级经济师。兼任国发集团董事、副总裁,苏州股权投资协会常务副会长、苏州创业投资协会副会长,复旦大学经济研究所特邀研究员,以及东吴证券公司、多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或监事职务。18年金融经济工作经历,熟悉资本市场发展,对行业发展、集团管控、公司战略、信托投资、融资担保和创业投资具有深刻理解和丰富经历1。

『贰』 改革开放30年屋内电器变化

1978年1月,国务院决定将轻工业部同纺织工业部分开。为了发展家用电器工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上成立了五金电器工业局。同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计委)计委决定,由轻工业部统一归口管理全国各系统、各地区家用电器工业,并将洗衣机、冰箱、电风扇、房间空调器、吸尘器、电熨斗等6个产品列入国家和部管计划,同时对国内尚不能生产的家用电器零配件和原材料(如冰箱压缩机、洗衣机定时器、ABS工程塑料等),由国家列入进口计划,轻工业部统一分配,解决了重要零部件配套问题,这对促进各地主管部门重视发展家用电器工业起到了积极作用。同年,国家还批准引进第一条彩电生产线,定点在原上海电视机厂即现在的上广电集团。

1979年4~5月,以轻工业部部长梁灵光为团长的中国轻工业代表团访问日本。在考察期间,同日本著名家电公司洽谈引进冰箱心脏部分——压缩机项目,该项目于1984年正式列为国家重点项目。7月,轻工业部五金电器工业局在苏州召开了全国家用电器发展规划座谈会,此次会议被称为“家用电器发展誓师大会”。会上规划重点省市二轻系统集团所有制机械修配厂、五金厂、工具厂转产洗衣机、冰箱、电风扇和电饭锅等家用电器产品定点生产工作,利用集体经济资金发展家用电器生产,并对转产的家用电器生产的供产销和基建投资技术改造措施费用,纳入国家和地方计划进行了综合平衡,妥善安排;会上同时制定了1979年~1981年3年发展规划。为了加强产品质量检测和制定统一标准,1979年在广州成立了中国日用电器工业标准化质量检测中心。

1981年,中国家用电器工业标准质量检测中心在北京成立。

1982年,家用电器工业局从五金电器工业局独立出来,主要负责洗衣机、冰箱、电风扇、房间空调器、吸尘器、电熨斗等6个产品的生产管理工作。10月,国内第一个彩管厂——咸阳彩虹厂成立。这期间中国彩电业迅速升温,很快形成规模,全国引进大大小小彩电生产线100多条,并涌现出熊猫、金星、牡丹、飞跃等一大批国产品牌。

1983年,轻工业部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市场需求变化预测的指示精神,对全国421个家用电器企业、192个商店(商场)和20196户城市职工和农民家庭进行了调查,这是中国第一次大规模的家用电器产销调查和预测。这一年洗衣机产量由1978年的400台上升到365万台,此后全国各地掀起了大规模的技术引进热潮,大约有40多个厂家先后从洗衣机技术先进国—日本、英国、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引进技术60多项。从1983年起,中国开始引进冰箱压缩机的生产技术和设备。

1984年2月,电子工业部做出了加快彩电国产化步伐的决策,开始实施彩电国产化“一条龙”工程。

1985年3月和9月,计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贸委)、轻工业部联合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冰箱、洗衣机专业会议。这是国家对家用电器工业发展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最后形成了国务院以国发[1985]77号文件,批转计委、经贸委、轻工业部《关于加强电冰箱行业管理,控制盲目引进的报告》,确定了“七五”计划期间42个定点厂,引进规模为842万台。9月,电子工业部承建的23套卫星电视接收站全部开通,实收效果良好。年底,第一批采用国外技术设备生产的冰箱压缩机投放市场。

1986年,广州建成了从日本松下电器株式会社引进年产百万台的冰箱压缩机厂。与此同时,北京也建成了从飞利浦设在意大利的“伊瑞”公司引进年产百万台的冰箱压缩机厂。这两个冰箱压缩机厂对保证发展冰箱国产化起到了重要作用。7月30日,经贸委等8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认真落实三包的规定通知》,对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和收录机这6类家用电器(包括进口零部件组装的家用电器)的三包办法做出了统一规定,1986年10月1日起实行包修、包退、包换。10月,国家决定把彩电国产化作为重大项目列入“七五”计划。12月底,颁发洗衣机生产许可证大会在上海召开,首推生产许可证制,当时共计43家企业和43个产品领取到生产资格证明。

1987年3月,彩电国产化的工作方针被确定为“引进、消化、开发、创新”。7月,中国彩电(北京牌8308型PS47cm彩电)首次获国际金奖。同时,为表彰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的重大贡献,“家用电动洗衣机及其安全要求”国家标准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这是中国家电行业首次获得国家级重大奖励。这一年,首届“全国家用电器展览会”在北京召开,展览总面积达1.4万平方米,以全国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参展团的300多个家电制造企业参加了展览,由此拉开了中国家电业会展文化和会展经济的序幕。

1988年,第一台国产分体壁挂机空调—KF-19G1A“雪莲”在华宝空调厂诞生,开启了中国家用空调行业的一个新时代,这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标志着中国空调行业的发展迎来了历史上第一个高峰。同年,琴岛—利勃海尔四星BCD-212升双门冰箱,上菱四星BCD-180升双门冰箱获国家优质产品金奖,这是家电行业首次获得国家质量最高荣誉奖。10月,第二届全国彩色电视机质量评比结果揭晓,熊猫、金星、牡丹等58种型号的18英寸彩电和海燕、金星、宇航的3种型号22英寸彩电获一等奖。这次评比结果表明,中国自己生产的彩电从整体性能和可靠性方面已接近或达到20世纪80年代世界先进水平。1988年国家机构进行改革,中国家用电器协会于12月13日在北京正式成立;12月19日,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家电分会也在北京正式成立。

1989年1月,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从该年2月1日起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并开始征收彩电特别消费税和国产化发展基金。8月,机械电子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在京发布《彩电综合标准》,总共包括344个标准,其中国家标准173个,行业标准171个,它的贯彻实施标志着中国家电的质量和可靠性达到了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11月,北京市利用外资建成的最大合资企业——北京松下彩色显像管公司举行开工典礼,该公司是中国第一个被认证向美国出口的显像管生产企业。

1990年1月,中国第一条自行设计建造的录像机生产线在南京无线电厂投入试生产。5月底,“第二届全国家电产品展览会”在北京举行,这是20世纪90年代家电行业最为宏大的展览会,展示了许多名优新产品,小家电品种数量占绝对优势。7月份,广东珠海压缩机厂生产的空调压缩机成功出口,这是中国压缩机行业首次打入国际市场。华飞彩色显示系统有限公司于11月在南京成立,至此,中国“七五”期间规划的陕西咸阳、北京松下、上海永新、南京华飞4个项目全面投产,中国彩电生产配套能力大大提高。11月,“全国电子工业引进消化吸收国产化工作会议”和“全国第五次彩电国产化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1991年,众多家电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杭州冰箱厂率先研制成功替代氟利昂的新型冰箱制冷剂R500,并推出具有“除臭保鲜”功能的冰箱。截至1991年,已有23个企业的24个产品获得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认证。10月底,轻工业部召开“房间空调八五发展规划座谈会”。会议讨论和编制了中国第一个房间空调发展规划。自此之后,尤其是90年代初突破定点生产之后,中国家电业进入全面快速增长期。年底,企业调整消息不时见诸报端,北京的白兰、白菊电器公司合并,成立兰菊电器公司;同月,琴岛海尔集团公司成立。

1992年1月,由北京集成电路设计中心等单位研究开发的集成电路CAD熊猫系统通过国家技术鉴定,它的研制成功对中国集成电路技术特别是集成电路CAD技术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2月,中国家用电器协会和中国信托投资公司联合组团参加“德国科隆家用电器及用具展”,这是中国家电行业首次参加德国科隆展,共有10个企业参加,中国展区引人注目。4月,青岛冰箱总厂经过DNV国际专家严格审核,率先在行业内通过ISO9001认证。5月,“全国集成电路设计(ICCAD)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研究了中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思路和规划布局,确定了集成电路定点设计单位的基本条件等。6月,青岛冰箱总厂上半年冰箱出口量达8万台,成为世界级供应商,同时成为亚洲地区出口德国市场冰箱最多的厂家;天津空调公司与土耳其合资兴建的一家空调工厂在土耳其建成,该厂技术设备全部由天津空调公司提供,这是中国空调生产企业首次在境外建厂。

1993年,电子工业部提出实施“大公司战略”,加快了彩电行业生产向大公司、大集团集中的过程,提高了彩电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这一年,中国研制出氟利昂替代品CFC-11,解决了冰箱行业发泡剂替代难题。家电产品的开发也突出了科技的先导作用,许多企业在开发低氟产品、加强电脑技术应用等方面做出积极努力。在国际组织的支援下,万宝、海尔、长岭、华意等公司纷纷推出低氟冰箱产品。琴岛海尔集团推出变频式空调。11月初,“北京国际家用电器产品及技术装备展览会”成功举办,这是中国家用电器协会首次主办的国际家电行业大展。12月初在河南新乡召开了“全国家用制冷CFC替代工作会议”,会议确定了中国家用制冷行业CFC替代总体思路和战略。
后面看参考资料

『叁』 苏州有哪些国有企业

网络知道只能提供给你线索,具体在那个区还要你自己来整理。
去看这里:http://www.gzw.suzhou.gov.cn/gzjg.asp?id=29

举例:
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1-1-20)
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市会议中心 (2011-1-20)
东吴证券 (2011-1-20)
苏州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净集团 (2011-1-20)
国发信托投资公司 (2011-1-20)
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1-1-20)
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2011-1-20)
国发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2011-1-20)

『肆』 苏州有哪些国有企业

苏州国有企业:

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1-1-20)
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市会议中心 (2011-1-20)
东吴证券 (2011-1-20)
苏州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净集团 (2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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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1-1-20)
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2011-1-20)
国发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2011-1-20)

『伍』 苏州有哪些国有企业

苏州国有企业:
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011-1-20)
苏州风景园林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2011-1-20)
苏州市会议中心
(2011-1-20)
东吴证券
(2011-1-20)
苏州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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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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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信托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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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011-1-20)
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
(2011-1-20)
国发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2011-1-20)

『陆』 苏州信托属于什么性质啊是国企吗

新的苏州信托股权结构为: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占股比例70.01%,苏格兰皇家银行公众有限公司占股比例19.99%,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占股比例10%。属地方国有控股,待遇估计不能差了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是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主体,2003年重组为以金融为主业的国有控股集团公司。

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自成立以来,公司在股权投资管理上保持稳健经营、稳步发展,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至2005年底,国发集团资产总额27.84亿元,长期股权投资为13.37亿元。

国发集团全资公司有苏州营财投资集团公司、盘门旅游开发公司,控股苏州市商业银行、东吴证券有限公司、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纵横国际电子博览城(苏州)有限公司、苏州国发威尔节能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国发安农管理有限公司,参股苏州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投资有限公司、苏嘉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

『柒』 苏州国发集团怎么样这个单位什么水平

  • 副处级别编制

  •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发集团)成立于1995年8月。2001年底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2003年,在市属国有资产重组中,苏州市委市政府明确将国发集团建成以金融投资为主业的国有控股公司。

  • 所以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副处级别编制。

  • 苏州国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发集团)成立于1995年8月。2001年底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核准,由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2003年,在市属国有资产重组中,苏州市委市政府明确将国发集团建成以金融投资为主业的国有控股公司,员工总数超过10000人。经过近五年来的营运,已经建立起“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担保、创投”六位一体的地方金融平台,是一家具有金融服务、资本经营、资产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国有独资公司。

『捌』 在私募基金中:合伙企业,契约型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其中合伙企业对利息收入,股票分红债券转让

实际上,契约型投资模式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也是如此;而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比较常见。
当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相对较为倾向选择有限合伙作为投资实体,但有限合伙的高速发展也催生了诸多乱象:各地工商部门对有限合伙名称、普通合伙人资格和有限合伙人入退伙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认定,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利用阴阳两套合伙协议分别用于进行工商登记以及固定领投人与跟投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而在某些地区,比如沈阳,工商部门已经不予受理含”投资”等字样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申请;由于各地政府对有限合伙的认识和态度不同,给予有限合伙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很大差异,随着201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逐渐发力,这些地方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境地。长期处于监管真空下的有限合伙已经开始面临诸多限制,而且这种限制还会越来越严格,但要规范监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段时间去消化这些问题,这也意味着,在现阶段设立、运行新的有限合伙将会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再加上有限合伙在设立、管理、变更和注销等各个环节的成本较高,因此,自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契约型投资模式逐渐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实际上,契约型投资模式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也是如此;而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比较常见。因此,契约型投资模式才是各类基金的常态形式,而公司和合伙企业反倒是基金的一种特别形式。从法律关系上看,契约型投资模式建立在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的投资协议的基础之上,根据投资协议,跟投人通过购买领投人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行的私募基金份额等方式,将投资资金委托给股权众筹平台后,便丧失了处置权和表决权,仅作为受益人享有基金的受益权;领投人作为项目基金的投资顾问,扮演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将契约型集合财产用于股权投资;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托管人,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在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一项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步骤要求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领投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制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完成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的备案工作,即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成为该协会会员,且在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此外还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股权众筹平台上的领投人向跟投人发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同样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上办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基金募集完成后,领投人应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2、领投人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领投人作为单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理应满足这些条件限制。
3、关于跟投人的合格投资资格
由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监管对象主要是以投资组合为核心内涵的传统基金模式,所以在对合格投资者划定标准时,没有兼顾股权众筹领域”领投+跟投”模式的特殊性,未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区别对待。《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此问题上简单套用现行做法,也未区分领投人和跟投人的资格标准,造成标准不仅过高而且不合理的现实困境,实属监管手段和立法技术层面的缺憾。但在实践中,将领投人与跟投人的合格标准进行分类已经成为各股权众筹平台的普遍做法,且这种区分并不仅限于财务状况的不同,而是围绕各平台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目标对象等参数,制定符合自身定位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这种做法显然存在较大的违规隐患,相对现实的选择是,在合格领投人的标准设定上坚持遵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而在合格跟投人的标准设定上适当融入各平台合理的侧重参数,以达到兼顾实际效果与监管原则的目的。
4、领投人与跟投人签订投资协议
仅需通过投资协议中的约定就能确定各方法律关系,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最大优势,因此,领投人与全体跟投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也就成了重中之重。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需要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以及《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这样一纸契约,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契约型基金得以合法诞生,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得以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得以体现,领投人的管理费用也得以约定,值得在此一提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领投人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领投人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只有审慎对待其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才能确保整个投资计划合法合规地落实到位。
5、领投人、跟投人与股权众筹平台签订托管协议
通常情况下,托管协议是以投资协议中的托管条款的形式存在的,即投资协议由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平台作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被直接列明在投资协议中;当然也可以经单项契约型投资计划中的跟投人同意,由领投人与平台另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签订后,平台应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即可以通过投资协议排除托管,但托管是将单项投资计划的集合财产与领投人财产相区别的重要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集合财产很容易被监管层认为与领投人财产混同,进而否定集合财产的独立性,而这对于领投人而言将意味着,投资风险是否能在集合财产与其自有财产之间有效隔离,以及集合财产及其投资收益是否会被视作领投人的财产及收益进行征税,都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
从维护资金安全和保护跟投人利益方面看,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领投人作为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投资协议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反之,如果没有领投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则无权动用资金。此外,还可设置监察人对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
6、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一大优势就是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在合法合规范围内,领投人与跟投人可以在投资协议中自由做出各种约定,以满足双方的特定需求,实践中往往会将这一优势用于解决极为重要的退出机制上,即投资协议中可以设有专门条款约定跟投人的灵活退出方式,因为身处同一投资计划中的不同跟投人之间没有可以相互制约的关系,部分跟投人发生变动不会影响该投资计划存续的有效性。原跟投人完全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以买入价把受益权转让出去,以解除投资协议关系,抽回资金;新跟投人也可以在平台上以卖出价从原跟投人手里买入受益份额进行投资,与领投人建立投资协议关系。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必将进一步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
7、关于税收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一样,在个税征收上目前暂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笔集合财产,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实务中一直比照市场上发行的资管类产品,包括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的缴税方式,所以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只需在投资收益的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征税盲区,据悉证监会也在联合财税部门,希望能够推动统一明确的税务政策的出台。
8、关于登记备案的若干维度
掐指一算,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竟然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登记备案制度: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领投人和基金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包括领投人和跟投人在内的投资者需要在股权众筹平台登记备案,此外,还涉及备受关注的工商登记备案。如果说投资者在股权众筹平台上的登记备案解决的是投资者内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工商登记备案解决的则是投资者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名分问题。
目前,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官员在公开媒体上曾提出,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契约型基金作为未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解决措施。实践中已有苏州、盐城等地的工商部门借鉴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所投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
这种做法当然可以复制到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中来,但要解决两个方面的疑问:其一,是否会给领投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即如果工商部门将领投人登记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契约型投资计划从项目公司获得分红利息或资本利得退出时,这部分所得是否会被认为是领投人的收入?《基金法》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基金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的,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而不能归属于管理人。因此,只要能够确保集合财产不混同于领投人财产,这就不是问题。其二,是否构成股权代持关系?是否适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股东权利由谁享有?
9、关于股权代持
事实上,上述方式并不是公司法所定义的典型的股权代持关系,因为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的基础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根据信托关系的定义,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中的领投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跟投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财产(契约型基金)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因此,领投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去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以及在出于保护跟投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或合伙人权利,与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股权代持行为,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是有本质区别的。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案,并不违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值得在实践中推广,进而复制到股权众筹领域。如果工商登记的名称能够扩展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在直观性上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10、关于投资者人数上限
如果我说这个问题是最令私募投资从业者头痛的,估计应该不会有人反对。但这恰恰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优势所在,根据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指导意见,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而有限合伙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这在募集范围上的差距已经相当大了,但与互联网金融小额分散的本质特点相比,却又微不足道了。如何合法合规地突破最终募集人数上限,可能是所有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最希望得到的秘籍,不妨在此做点友情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前述三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为: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因此,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