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是南京的,在网上看到中华遗嘱库可以为老人订立遗嘱,靠谱吗
本人认为不太靠谱,立遗嘱可以找公证处找律师立,没必须找机构立遗嘱。
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老百姓可以通过以下六种方式来立遗嘱:(1)自己写,格式上需要本人签名和日期。(2)请人代写,需要两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其中一位代写,写完由代写的人、立遗嘱的人、另一位见证人签名,还要注明日期。(3)电脑打印,也需要两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并且需要立遗嘱的人、两位见证人在每一页内容上签名,注明日期。(4)录音录像,同样也需要两位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立遗嘱的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注明日期。(5)口头遗嘱,也需要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只适用于危急情况,一旦危急情况消除,口头遗嘱就无效。(6)在第三方机构设立遗嘱信托。
㈡ 老人是文盲的话可以订立遗嘱吗
老人文盲可以立遗嘱,老人可以立视频医嘱或口述遗嘱,老人立完遗嘱可以上公证处公证。
㈢ 夫妻双方可以一起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吗
可以供立一份遗嘱,夫妻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后将个人财产捐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便有俩。一遗嘱人,签名是合法的,如果想要效率更高,可以做公证遗嘱。
㈣ 听说民法典出台了,关于遗嘱继承方面有哪些变化谁能给具体说说万分感谢!
新增“居住权”、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
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围绕老年人群的一系列制度创设在社交媒体上的讨论度居
高不下。这些新提法、新制度既迎合了老年人群的多元需求,也刻上了鲜明的
时代特色。
亮点1:新增“居住权”,破解“老年不婚族”现象
在生活中,我们会发现许多老年人在另一半去世后,并没有选择再婚,而是采取同居的做法,也就是俗称的“老年不婚族”。其实,这些老人并不是自己没有意愿再婚,而是在当时的法律制度下,由于再婚会带来一系列财产分配上的矛盾,特别是子女的反对,所以只好“不婚”。子女反对的原因,也主要是因为担心父母的后老伴及其子女可能因为遗产继承而分走本属于原生家庭的财产,做法虽然不妥,但原因可以理解。
“老年不婚族”在现实中面临的问题非常多。比如,在入住养老院或者医院
时,由于并非合法配偶,因此无法签名,为此带来了不少麻烦。此次民法典草
案引入了“居住权”这一概念后,老人们既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确定房产的
分配给子女,防止因为配偶在自己去世后再婚导致财产外流,同时也能通过遗
嘱设立“居住权”,保障配偶在自己去世以后依然能享有居住权,防止子女提前
卖房,可谓一举两得。
亮点2:自闭症儿童终于有了“遗产管理人”
这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合理分配财产的需求越来越多元。许多人在自己去世以后,并不希望将自己的财产一次性分配。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种因素造成这一现象。其中一类重要原因就是遗产继承人并没有遗产管理能力,包括自闭症儿童等。在许多国家,遗嘱信托这一做法十分普遍,受托人既可以是信托公司,也可以是委托人信任的亲朋好友,他们根据合同内容对遗产进行管理。虽然起源于英国的遗嘱信托已经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但由于“信托”二字对普通老百姓来说意味着一定的资产门槛,因此在国内普及率并不高。
此次民法典草案特地引入了“遗产管理人”这一制度,并针对不同情况下遗
产管理人的明确都进行了规范,还提到了他们应当承担的义务、履行的责任。
对中国普通老百姓而言,这也代表着他们未来多元化的遗产分配需求都可以满
足。
亮点3:遗嘱效力从“公证优先”转向“时间优先”
此次民法典草案中的一大亮点就是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是为了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我们怎么理解遗嘱效力规则呢?比如说,遗嘱人在生前订立了多份遗嘱,包括
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这些遗嘱的分配方式可能并不一致,相关
利益人会因此产生矛盾。过去,我们都是以公证遗嘱为优先的,只要其中一份
是公证遗嘱,就采纳公证遗嘱上的分配方式。
民法典草案中将这一规定删去,意味着遗嘱效力从“公证优先”迈向“时间优
先”。也就是说,一旦发生遗产纠纷,以遗嘱人最后订立的那份遗嘱为准,打印
遗嘱、录像遗嘱、危急时刻的口头遗嘱都可以。这样规定的好处是充分尊重了
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亮点4:适应时代需求,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
实际上,在目前许多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已经碰到了许多采用打印遗嘱的案例。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的被认可,将能更大程度上保障遗嘱人的权益。
同时,民法典草案对打印遗嘱也有十分详细的规定。比如,必须有两个以上的
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等。
不过,相比于手写遗嘱,打印遗嘱由于可以鉴定的对象只涉及到签名日期,
因此在鉴定时难度更高,而且存在见证人串通,非现场见证,或者无法提供证
明的风险。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遗嘱人通过公证处或者中华遗嘱库这些专业
机构登记遗嘱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小。不过,打印遗嘱、录像遗嘱被认可仍然是
民法典草案顺应时代需求的创新性突破,在实际操作中能为那些来不及订立公
证遗嘱的遗嘱人提供一份保障。
摘抄自中华遗嘱库民法典解读
㈤ 民法典里包括保险法吗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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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按民法典该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赔偿顺序是: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其次,交强险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保险限额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其三,交强险、商业险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该条中的“可以”在法律规范中属于授权性规范,可以也意味着不可以,即保险公司可以对受害第三者直接赔偿保险金,也可以不直接向受害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规定中的“赔偿责任确定”如何认定,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险人认为赔偿责任是确定的,而保险公司认为不是确定的,保险公司就不会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金。实践中保险公司确定的赔偿责任与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险人确定的赔偿责任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当受害第三者与被保险人认可保险公司确定的责任时,保险公司才会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金。该条“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中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如何认定,保险公司与受害第三者、被保险人对“怠于请求”的认识并不一致,所以,保险公司一般也不会以“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向受害第三者支付保险金。
从保险法与民法典的规定上看,民法典中保险公司对受害第三者有直接支付交强险、商业险的义务,比保险法更有利于受害人。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与受害第三者、被保险人的关系处理适用保险法的规定,而受害第三者和被保险人认为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律如何适用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按立法法的上述规定,民法典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从效力层次上看,民法典的效力高于保险法的效力,当两者规定冲突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从法律制定的先后顺序看,保险法制定在前,民法典制定在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㈥ 民法典重点内容
民法典包括7编,即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84章、1260条,总字数10万余字。结构安排上有几个特点:一是坚持民商合一,二是单设人格权编,三是不设独立的债权编,四是不设独立的知识产权编,五是单设侵权责任编。
(一)总则编。总则编共10章、204条,与民法通则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在各分编的相关制度中体现了绿色原则。
第二,完善了监护制度。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并增加了临时监护制度和临时生活照料制度。
第三,确立了特别法人制度。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第四,完善了民事权利制度。对知识产权作了概括性规定,以统领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完善了民事责任制度,增加规定了“好人条款”和“英烈保护条款”等。
(二)物权编。物权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与物权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完善征地补偿制度,与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相衔接;落实土地承包“三权分置”制度;考虑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在民法典中作出衔接性规定。
第二,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强化业主对共有部分共同管理的权利,适当降低作出决议的门槛;完善公共维修资金使用的表决规则;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第三,增加规定居住权。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权部分增加一章,专门规定居住权。
第四,关于改善营商环境。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和清偿顺序;删除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完善流押、流质的规定。
第五,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作出原则性规定,国务院正式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后,再进一步做好衔接。
(三)合同编。合同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与合同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增加典型合同类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
合伙合同这4种新的典型合同。
第二,补充完善债法的一般规则。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完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具体规则。
第三,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合同。
第四,完善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规则。为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对电子合同订立、履行的特殊规则作了规定。
第五,完善格式条款制度。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六,禁止高利放贷。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细化客运合同的规定。明确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等。
(四)人格权编。人格权编共6章、51条,规定了人格权的一般规则,并对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姓名权和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明确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第二,规范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
第三,增加禁止性骚扰的规定。明确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并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第四,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的人格权益,民法典从人格权保护角度作了明确规定。
第五,明确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明确了隐私的定义,对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常见行为作了列举性规定。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处理个人信息遵循的原则和条件,强化个人信息的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共5章、79条,与婚姻法、收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明确规定树立优良家风。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讲话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第二,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规定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第三,吸收新司法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回应社会关切。
第四,规范亲子关系确认或者否认之诉。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五,规定离婚冷静期。在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第六,完善收养制度。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删除了现行收养法关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应为14周岁以下的限制,并完善了收养人的条件要求。
(六)继承编。继承编共4章、45条,与继承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增加打印、录音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还增加规定了遗嘱信托。
第二,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
第三,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了社会组织作为扶养人的范围,以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促进老龄事业发展。
第四,完善了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制度。明确此类财产收归国有后应当用于公益事业。
(七)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共10章、95条,与侵权责任法相比,主要修改内容有:
第一,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自然人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保护的情况下,自己可以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权益。
第三,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四,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切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显著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充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
第五,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为鼓励助人为乐,规定无偿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应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第七,完善高空抛物坠物规则。“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规则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
(6)民法典的遗嘱信托扩展阅读:
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
第一次和第二次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1979年第三次启动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背景下进行的,当时领导法制委员会工作的彭真、习仲勋同志经过深入研究后,确定按照“成熟一个通过一个”的工作思路,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
修改了婚姻法,相继出台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等。2001年第四次启动,又先后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㈦ 遗嘱可以指定谁是我的财产管理人吗什么机构比较靠谱啊
通常情况下,遗产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因为执行人的职责包括了管理人职责)。没有指定遗产执行人时或指定的执行人无法或不愿执行时,遗产管理人将由法院指定。
㈧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句话是正确的。
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
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是用遗嘱形式创设的信托,那么它既要遵守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的规定,同时也要遵守信托法中关于信托的规定(《信托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设立遗嘱信托,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
(8)民法典的遗嘱信托扩展阅读:
透过遗嘱信托,由受托人确实依照遗嘱人的意愿分配遗产,并得为照顾特定人而做财产规划,不但有立遗嘱防止纷争的优点,并因结合了信托的规划方式,而使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因此,遗嘱信托具有以下功能:
1、可以很好地解决财产传承,使家族永保富有和荣耀。通过遗嘱信托,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同时,也可以通过遗嘱执行人的理财能力弥补继承人无力理财的缺陷。
2、可以减少因遗产产生的纷争。因为遗嘱信托具有法律约束力,特别是中立的遗嘱继承人介入,使遗产的清算和分配更公平。
3、可以避免巨额的遗产税。遗产税开征后,一旦发生继承,就会产生巨额的遗产税,但是如果设定遗嘱信托,因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就可以合法规避该税款。
㈨ 在民法典里企业产遗嘱有效吗
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