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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如何办理遗产个人信托

发布时间: 2021-06-08 10:33:36

信托遗嘱符合哪些条件才合法

1、形式要件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信托法》规定了: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因而遗嘱信托可采用自书、代书及公证的方式。自书的信托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的信托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公证遗嘱则由专业的公证人予以办理。
2、法律要件
遗嘱信托的委托人即立遗嘱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信托的财产需是其合法所有的确定的财产。信托遗嘱必须载明:信托的目的。此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人、受托人的姓名;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还可以载明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等。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㈡ 什么是遗产信托人

法律没有赋予“遗产信托人”应有的法律地位.简单来说就是遗产管理人

㈢ 什么是遗产信托,如何设立遗产信托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㈣ 遗嘱信托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遗嘱受托人由谁担任

遗嘱信托在内地基本上还是空白。据称,目前内地还无法开展遗嘱信托业务,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国内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具体表现如下:
1、《继承法》是私法中的强行法,《继承法》的这种双重品格决定了其存在固有的缺陷。遗嘱信托具有独特的理论构造,可以成为克服《继承法》缺陷的工具。中国遗嘱信托在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制约了遗嘱信托功能的发挥。为此,必须对《信托法》的相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
2、中国现行的法律对遗嘱信托的规定很少。《继承法》根本没有规定遗嘱信托,而《信托法》第八条、第十三条都是关于遗嘱信托的设立制度的规定。遗嘱信托是信托的一种,因而遗嘱信托在受托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财产等制度方面的规定可以适用《信托法》的其他原则规定。
3、遗嘱信托的特殊性也主要体现在成立及生效制度上。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制度是遗嘱信托的基础制度。因此,只有遗嘱信托成立、生效才能顺利利用遗嘱信托制度,在遗嘱信托的成立、生效制度上存在的缺陷也将直接制约其工具价值的发挥。
4、遗嘱信托成立条件上存在的逻辑悖论。民法上认为遗嘱是单方意思表示,其生效不需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在合法的前提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的生效要件。根据《信托法》第八条的规定,遗嘱信托在受托人承诺时才能够成立。据此除非遗嘱人在死亡前就已经取得了受托人的同意,否则仅仅根据生效的遗嘱并不当然成立遗嘱信托。
5、具备登记能力的财产设定遗嘱信托几乎不可能。根据《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依该条规定,在进行物权变动需要登记的财产上设立遗嘱信托,只有进行登记后,信托才能够生效。
6、以房屋为信托财产设立遗嘱信托将产生如下的矛盾:在立嘱人死亡前(遗嘱还没有生效),就须得到受托人的承诺并进行信托财产的登记,否则信托在遗嘱人死亡时并不生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遗嘱人死亡前遗嘱尚未生效,遗嘱人可以依法改变遗嘱,而依据尚未生效的遗嘱去设立遗嘱信托当然就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根据中国《信托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遗嘱指定的人拒绝或者无能力担任受托人的,由受益人另行选任受托人;受益人为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择权。

㈤ 如何成立遗产信托机构具体需要什么步骤!谢谢

融的话就是融资类信托,也就是影子银行业务目前是信托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
比重最大的是房地产信托
按投向标的市场上活跃的信托产品大致分为:艺术品信托,矿产能源信托,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信托,金融股权质押信托,工行类信托(应收款打包包括融资租赁)等。

㈥ 家族信托具体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客户营销:①分行筛选、营销有设立境内家族信托需求的私人银行客户。②分行搜集整理客户基本需求信息后填写《境内家族信托客户需求简表》,机构邮件报送总行。
项目可行性判断:①总、分行确定项目工作小组成员。②分行与信托公司、客户三方签署《境内财富传承财产信托保密协议》,总分行相关人员签字。③分行开展内部尽调,并签署《意向客户初审表》,密封交付总行。分行可由客户签署《客户基础信息确认表》,作为尽调基础材料之一。④总行私行部审核分行初审表,并依据信托公司客户尽职调查结论及可行性判断,确定项目可行性。⑤分行根据总行指示,与客户及信托公司三方签署《境内财富传承财产信托合作意向书》。
拟定信托方案:总行牵头与信托公司对接,由信托公司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设计个性化家族信托方案;分行协助总行协调客户与信托公司就信托方案的沟通,最终方案由客户与信托公司确定。
合同起草签署:信托公司起草信托合同等,客户与其协商确定并签署;总行与信托公司、客户三方签署财务顾问合同等。
信托财产交付:客户向信托公司交付信托财产,信托成立。
信托财产支付管理: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公司向受益人有计划地支付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养老费等.
客户维护与管理:信托存续期间,分行配合信托公司进行客户维护和管理。
信托财产投资管理:信托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将信托财产闲置资金以其名义投资管理;我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提供财务顾问建议等.
信息披露监督:信托公司定期向客户提供管理报告;客户可委托监察人监督信托公司
信托清算终止:信托终止,信托公司完成清算,剩余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

㈦ 什么情况下适合办理遗嘱信托公证

以下情况适合办理遗嘱信托公证:
1、受益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财产管理能力的,或者受益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但是缺乏管理财产之专业技能的,如果直接采取遗嘱、遗赠或赠与的方式很可能会影响财产的保值、增值;而在信托中,可以利用专业的财产管理人的技能,更好地维护受益人的利益。
2、财产所有人想将其财产或者收益留给尚未出生的后代的适合办理遗嘱信托公证。遗嘱、遗赠虽属单方法律行为,但仍然属于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缺乏现实存在的当事人就不可能进行直接的遗赠。而在信托的场合,设立信托之时以未来可能会出生的晚辈血亲作为受益人,信托依然能成立。
3、财产所有人想指定多个受益人连续受益的时候,遗嘱信托是最好的选择。一般的赠与合同、遗嘱、遗赠无法达到这样的效果,例如,指定最初的受益人是配偶,配偶死后由子女作为受益人。遗嘱信托的设定可以能够保证自己的意愿在其死亡后很久时间内得到执行。
4、财产所有人通过遗嘱信托不仅可以授予受益人内容相同的权利,也可以授予受益人内容不同的权利,能否实现受益权多层化和多样化。例如,财产所有人可以把财产的所有收益都归妻子,妻子只能够取得信托财产的收益,剩余的财产本金归子女。
遗嘱信托有利于财产所有人规划将来财产同时或者异时的、分层的受益权给某个或者几个受益人,并且能够得到财产管理专家的帮助,这是设定遗嘱信托的好处。

㈧ 管理遗产信托的程序

编制遗产清册、对保存遗产代作必要的处置。
公告继承人。
公告债权人和受遗赠人。
偿还债务并交付遗赠物。
移交遗产。
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既然债务已清偿,遗赠物已交付,接着就应该移交遗产。移交遗产时,信托机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继承人存在,或继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时期内承认继承,经证明各种条件确实,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即开始移交遗产。
有遗嘱的,按遗嘱移交;无遗嘱的,与有关亲属商讨后移交。如果继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后,仍无继承人来联系承认继承,则对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的遗产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遗嘱中有明确指定的,如发现无人合法继承时,把剩余遗产交由利得财富社会公益事业,则信托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特留份的情况下,按遗嘱指定的处置。二是遗嘱没有指定,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剩余的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并经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咨询商讨也没有结果,此时可依法将剩余遗产上交国库。
办理结束。管理遗产的费用都得从遗产中支付。遗产移交事宜办理完毕,信托机构仍须造具财务报告清册分别送交各继承人和有关亲属。由法院指定管理遗产的,则应报送法院。在报送的财务清册得到各方认可后,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序
继承确立后的管理遗产信托工作总起为三项,依程序编制遗产清册、妥善管理遗产、向受益继承人交还遗产,三项工作的重心在于妥善管理遗产。
编制遗产清册。信托机构作为管理人于接手管理之时,即应把受益之继承人(这里专指继承确立后之遗产管理信托中的受益人)所继承的遗产,按市场价值估值并造册登记,再将清册送交委托人或继承人,或呈报法院。
妥善管理遗产。妥善管理遗产是这种信托最重要的职责。在“继承已定”后,如有未偿还的债务,必是远期未清偿之债务,这种债务事先由信托机构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协商约定,依法已划归受益继承人负担,到期应由受益继承人清偿。此种债权的到期收取与债务的到期清偿,均应由信托机构代理处置,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一。信托机构不只代理债权债务,而且要对受益继承人其他继承的遗产尽保管运用之责,并将其收益交给受益继承人,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二。信托网在管理遗产过程中,应按信托财产的特性,不得与本身财产混淆,应另立帐户,更不得用此财产进行投机行为,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三。
向受益继承人交还遗产。信托机构管理遗产继承人的遗产一直到继承人能自理遗产或约定的信托期满为止,此时将所管遗产编制财务报告清册,连同遗产移转给受益继承人。如这种信托关系成立是由法院指定的,还要将财务报告清册报送法院,得到认可,再移交遗产给受益继承人。遗产移交完毕,信托关系才告终止。

㈨ 设立遗嘱信托要注意什么

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遗嘱信托又分为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两种业务。
①执行遗嘱信托是信托机构在受托之后,根据遗嘱或有关的法院裁决,在遗嘱人死亡后,代遗嘱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和清偿,遗嘱物品交付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执行遗嘱信托大多是因为遗嘱人财产较多,遗产的分割处理关系比较复杂,且缺少可靠执行人等原因而设立的。
②管理遗产信托是信托机构受遗嘱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时期内代为管理遗产的信托业务。这种业务又分为“继承未定”和“继承已定”两种情况。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设立遗嘱信托时,要注意最好亲自书写和签名,经三人以上的见证人签字。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华律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延伸阅读:

㈩ 什么是遗嘱信托,以及如何设立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Probate Trust)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鉴定个人遗嘱:在遗嘱中必须明确以信托为目的的财产的同时,并明确表示用该财产建立信托的意愿,这是
遗嘱信托成立的必备条件
确立遗嘱信托:首先,要确认财产所有权。信托机构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首先要确知死者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其次,确立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信托机构要成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必须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关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信托机构在被正式任命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之后,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债权人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发出后的4~6个月)之内出示其对死者的债权凭证,据以掌握和清偿债务。同时,信托机构还要向死者的继承人和被遗赠人两种利害关系人发出正式通知。
编制财产目录:受托人应在被正式任命后的较短时间内(通常为60天左右)与遗嘱法庭一起完成对遗产的清理、核定。信托机构准备好一个登记簿,仔细地将死者的财产集中起来,并记录在登记簿上。
安排预算计划:信托机构在受托管理遗产和执行遗嘱的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的支付,为此,信托机构须拟订一个正式而详细的预算计划,将现金来源与运用逐项列示出来,若遗产的流动性差,现有的和可能的现金来源不足以支付债务、税款、丧葬费、受托人初期的管理费用等,则信托机构应制定一个出售部分财产的预算政策和计划。
结清税捐款项:信托机构应付清与遗产有关的税款,这些税款主要有所得税、财产税和继承税。
确定投资政策:如果遗嘱中涉及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须对财产进行再投资的条款的话,受托人在准备税收申报单的同时,应该制定适当的投资政策和计划,选择既安全灵活又盈利的投资工具进行投资。信托机构受托进行投资,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或投资一样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应合理、及时、谨慎,需经得起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
编制会计账目:信托机构编制的会计账目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执行遗嘱或管理遗产阶段,即办理完各项遗产所得和债务、费用支付后所作的会计账目,这些会计账目必须上交法院,经其核定后,寄发给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时期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法院则批准信托机构的该种会计账目。
进行财产的分配:上交法院的会计账目获准后,由法院签发一份指示信托机构进行财产分配的证书。信托机构在收到该证书后,视遗嘱信托办理的进度决定行使分配权。若遗嘱信托已经办完,则着手对财产进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资或其他业务未结束,则等办完之后再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