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对网贷的最新政策有什么规定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法定文件的总称,
法令是政权机关所颁布的命令、指示、决定等的总称。
法令是属于法规的范畴一部分
2. P2P网贷有哪些模式
1、 纯线上模式
纯线上模式最大特点是借款人和投资人均从网络、电话等非地面渠道获取,多为信用借款,借款额较小,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估、审核也多通过网络进行。这种模式比较接近于原生态的P2P借贷模式,注重数据审贷技术,注重用户市场的细分,侧重小额、密集的借贷需求。
平台强调投资者的风险自负意识,通过风险保证金对投资者进行一定限度的保障。当前,纯线上模式的业务扩张能力有一定的局限性,业务运营难度高。国内采用纯线上模式的平台较少。
2、 债权转让模式
这一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借款人和投资人之间存在着一个中介就是专业放款人。为了提高放贷速度,专业放款人先以自有资金放贷,然后把债权转让给投资者,使用回笼的资金重新进行放贷。债权转让模式多见于线下P2P借贷平台,因此也成为纯线下模式的代名词。
线下P2P平台经常由于体量大、信息不够透明而招致非议,其以理财产品作为包装、打包销售债权的行为也常被认为有构建资金池之嫌。但是事实上,不同纯线下平台采用的理财模式并不完全相同,难以一概而论。
3、 担保/抵押模式
该模式或引进第三方担保公司对每笔借款进行担保,或是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资产进行抵押,因而其发放的不再是信用贷款。若担保公司满足合规经营要求,抵押的资产选取得当、易于流动,该模式下投资者的风险较低。尤其是抵押模式,因有较强的风险保障能力,综合贷款费率有下降空间。
但由于引入担保和抵押环节,借贷业务办理的流程较长,速度可能会受到影响。在担保模式中,担保公司承担了全部违约风险,对于担保公司的监督显得极为重要。
4、 O2O模式
该模式在2013年引起较多关注,其特点是P2P借贷平台主要负责借贷网站的维护和投资人的开发,而借款人由线下分公司开发。其流程是线下渠道寻找借款人,进行实地审核后推荐给P2P借贷平台,平台再次审核后把借款信息发布到网站上,接受线上投资人的投标。
5、 P2B模式
P2B模式的特点是单笔借贷金额高,从几百万至数千万乃至上亿,一般都会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由企业提供反担保。同时该模式不再符合小微、密集的特点,投资人不易充分分散投资、分散风险,相关压力转移至平台,对平台的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该模式同样在2013年获得较大发展,其中的B指Business,即企业。这是一种个人向企业提供借款的模式。但在实际操作中,为规避大量个人向同一企业放款导致的各种风险,其款项一般先放给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再把资金出借给企业。
6、 P2E模式
P2E模式是指是指个人对交易所、交易中心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模式。其优势在于可以借助大型央企及国资背景的交易所、交易中心,为在交易中心发生交易关系的供需方提供高效的融资需求。
3. P2P网贷108条问题清单有如下一条,请问具体是什么证明文件
就是说证明你数据进行备份了的东西,可以是备份策略,备份记录,最好有服务器上备份的日志,要是阿里云服务器的话,数据库备份是有记录的,可以直接下载Excel表格。
4. 网贷平台的业务种类有哪些
车辆抵押贷款
车辆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通过将车辆作为抵押物来进行网络借贷的过程,通常用于解决短期资金周转的问题。典型平台如后河财富,其中后河财富近两年来在各地复制车抵业务,目前已有很多分部,成交量也持续放大。在通常情况下,汽车抵押贷款只能借到估值的60-70%左右,由于国内新车市场仍有很大的上升空间,车辆抵押业务前景空间还是比较大的。
目前后河财富专注于汽车抵押类业务已经快三年了,稍微有预期项目出现。收益率保持在12-18%之间,等本等息的还款方式算上复投,可达20%。
车贷平台属于小额、分散、流动性强的业务类型,适用于“网络借贷中介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个人自然人借款金额小于20万的规定,符合监管政策。也是未来P2P业务竞价激烈的领域。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一种无抵押无担保的贷款类型,额度一般不超过10-20万,借款期是1-3年不等。典型平台如拍拍贷、宜人贷、你我贷。这类贷款违约率较高,平台需要较大的业务规模覆盖违约损失。
2. 房产抵押贷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是借款人以自有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出借人提供担保,在平台上发标借款的融资方式。这类贷款存在房价下降、变现难等风险。目前有很多平台存在二次房抵的现象,如融金所。二次房抵指当房屋目前评估值大于原评估值时,对房屋剩余价值进行抵押借款。二抵有效,但不同于一抵,二抵无法享受优先受偿权,因此风险较一抵稍大。
4. 股权质押贷款
股权质押贷款,是指股票持有人可以在不割售所持股票的情况下,通过持有公司股份质押给网贷平台提供反担保,从平台上发标借款的融资方式。发布过股权质押贷款的平台有808信贷等。这类贷款存在股权价值波动大,非上市公司股权变现难,股权价值与公司经营风险成同变动等风险。
5. 供应链金融
供应链金融是指平台基于核心企业的信用,根据贸易的真实背景和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水平来评估中小借款企业的信贷资格,为核心企业及企业的上下游提供融资支持的信贷业务。主要包括采购阶段预付账款融资模式、运营阶段的动产质押融资模式、销售阶段的应收账款融资模式。这类贷款存在整个产业链的集中风险,核心企业风险,质押货物或企业资产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6. 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指委托人(平台)提供合法来源的资金,委托业务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业务,银行不对借款人还款与否承担责任的信贷业务。发布过委托贷款的平台如E速贷(已经雷了)等。虽引入银行,对资金使用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借款人偿还能力及项目营收能力才是借款的核心。
7. 银行过桥或赎楼
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期限以六个月为限,是一种与长期资金相对接的资金融通。提供过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桥资金的融通,使借款企业达到与长期资金对接的条件,尔后,可以长期资金替代过桥资金。这类贷款的主要风险在于银行是否续贷。
8. 票据
网贷行业中涉及的票据业务则主要是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汇票。平台的业务模式包括票据贴现、票据质押、委托贸易付款、内保外贷等。其中较为典型的为票据贴现。票据贴现指借款人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给平台,为规避法律风险,票据一般由第三方支付公司或银行托管,随后平台发布借款标的,投资人进行投标。典型平台如金银猫、民生易贷-E票通、小企业e家、票据宝等。这类贷款存在假票、背书错误、兑付违约等风险。
9.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目前很多平台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开展此项业务。此类业务的风险在于承租人还款压力加大、承租人的经营风险、设备折旧变现风险。
10.配资(目前国家规定不允许了,属于不合规业务,需要整改)
配资指借款人在原有资金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杠杆,在平台上发布借款标融资的过程,主要包括股票配资、期货配资、权证配资等。典型平台如广发证券战略合作伙伴投哪网。由于配资务一直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存在较大的监管风险。同时也存在操盘和同时强行平仓的风险。
11.资产证券化(目前国家规定不允许了,属于不合规业务,需要整改)
资产证券化指将线下非标准的企业债打包成线上标准化的小贷资产包,合作担保及小贷公司承诺溢价回购的业务。典型如PPmoney交易所模式的安稳盈。安稳盈的整个交易过程受交易所监管,交易所对资产包和投资者权益进行登记和托管,更加透明。但同时由于资产证券化下的借投双方并未实现资金直接对接,此模式已经脱离了P2P本质,期间有一定的灰色区域,除了借款人违约风险外,还容易引发管理及操作风险。
5. 网贷逾期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6. P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怎样合作的
P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双方功能互补,相关业务的配合与整合等等都是P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合作必要性,那么2P网贷平台与金融资产交易所怎样合作的?
一、战术合作型
即相互发挥各自优势为对方业务服务,但双方业务模式相互独立。双方可以通其中某一个方面进行比如用户信息、交易场景、大数据信用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战略合作型
即在保持各自独立性的同时在业务战略上不同程度相互融入对方体系。即网络借贷平台与传统金融资产交易所仍保持其独立性,但双方分别以适当地方式融入对方的体系。
三、全面整合型
即网络借贷平台归并成为传统金融资产交易所的一部分,成为其网络交易平台,二者的资源实现整合,资产、交易模式、流量等均可以实现共通。
对于网贷平台而言,为了保护投资人利益,必须有充分的信息披露,具体披露的范围和披露的程序可以参照现在部分金融资产交易所的做法。
7. p2p网贷涉及法规中的哪一类法律
(一)P2P网贷平台运营及收费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二)投资人与借款人借贷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2)、《合同法》第22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第10
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
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第13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3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四)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4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2)2010年5年14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六条中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3)2013年10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16款提出:构建安全可信的信息消费环境基础。大力推进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网络信任服务,推行电子营业执照。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开展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认证,建设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多层次支付体系的发展。推进国家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数据库的协同,支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