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典当行是金融机构么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 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
虽然典当是以财产作押进行限期有偿的借贷行为,典当业务均属于金融业务。
但是典当行归商务部管,所以典当不是金融机构,是“特殊的工商企业”
② 典当行交什么税
增值税: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公司可以从事的业务包括: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典当公司涉及的增值税收入主要有:典当业务中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营业税改增值税主要涉及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根据上海试点的经验,改革之后企业的税负有所降低。营业税是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税金的,改成增值税之后,可以扣除一些成本及费用,实际上可以降低税负。
(2)信托公司不能给典当行扩展阅读:
增值税内容:
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因此,中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
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售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征收通常包括生产、流通或消费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是基于增值额或价差为计税依据的中性税种,理论上包括农业各个产业领域(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交通和商业服务业等,或者按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批发、零售与消费各个环节。
一种销售税,属累退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而征税的一种间接税,在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称为商品及服务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 GST),在日本称作消费税。增值税是法国经济学家 Maurice Lauré于1954年所发明的,法国政府有45%的收入来自增值税。
③ 求金融租赁公司及典当行融资渠道
根据我的了解,现在四大同业拆借这一块机构业务的审批权限上收到总行了,你如果想跟这些单位发生关系,可以直接找当地的省级分行公司业务部或者机构业务部或者类似部门咨询,这个业务是可以做的;小点的股份制银行相对灵活些,总体要求可能稍微宽松,但是要价会高点(基准上浮20-50算低的了);至于条件嘛,得综合看你们企业的信用评级,资本金构成情况,担保情况,经营情况等等,一般常见的典当行和金融租赁公司的拆借都是上级金融集团提供的担保,因为他们自己哪能提供啥抵质押品啊!一切手续完备了,放款这个过程很快,关键是前期审批和合同签订这个时间长,至于多久谁也说不好,需要你和银行自己沟通。
④ 2016年怎样投资信托,有何要求,安全吗
为什么买信托?
问题一:信托公司和银行啥区别?
答:信托公司和银行都是有监管机构,银行的上级监管机构有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信托公司的上级监管机构过去是人民银行,现在是中国银监会,所以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证劵公司、基金公司都是正规的金融机构,都由政府机构来监管,在中国银监会的官方网站可以查询到所有信托公司的备案信息。
同时,对于信托公司的业务管理也有专门的法律《信托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50号公布,200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所以说,信托公司是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业务运作均有法律依据受法律约束,绝不是像“典当行”那样的民间组织;(本人对典当行并无任何成见)
问题二:银行在信托计划运作中是干啥的?
答:银行有两个作用。1、是资金通道,所有资金流运转经过银行;2、是替信托公司保管资金,确保整个业务过程中信托公司碰不到钱,避免大家所谓担心的“挪用”;这两项职能我们业内俗称“阳光化”,让钱和管的人分开,确保业务流程资金结算环节没有风险;
问题三:信托这类理财方式保本保收益吗?
答:很多客户会问这样的问题,现在各类理财方式中只有部分“低收益”的产品会写保证收益类,其他都叫做“预期收益”,我们看待预期收益时,主要要看产品的投向来认定风险,投资股票、黄金、外汇这样波动的标的必然有风险,而一些债权、债券、实体项目、股权类的投资方式风险低得多,如果再有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完全可以安心投资的;
不要对“预期收益”一棒子打死。一方面这是监管机构的要求,国家法律规定在合同中不能写保本保收益,另一方面也要看产品的具体构架,收益率高、风险控制措施得当的产品同样可以积极参与。事实上,信托在过去30多年的时间里面,还没有一款固定收益信托是违约的,全部的预期收益都兑付了。
问题四:信托产品有没有低于100万的标准?
答:没有,这是《信托法》规定的,一个项目计划中100万-300万(不含)的名额最多50个,300万以上不限制。
当然,如果你能和亲戚朋友合买100万的,也是可以的,但这是客户私人之间的事情了,信托公司最后只确定和一个人签约,合同上只能有一个客户的签名;每个信托理财计划一定有“风险控制措施”,这个风险控制措施就是确保我们投资人本金和收益不受损失的重要依据,有的是实物抵押、有的是股权抵押、有的是担保公司担保,总之一定有这部分内容,说白了就是“我”借钱给“你”用,光给我高利息不行,必须有担保或抵押措施,你要是没钱还我就卖你压给我的东西,或是你没钱还,担保人就要替你还。
问题五:信托咋能保证投资人的利益?
答:这个问题最为关键,所以放在了最后。咱个人家的钱攒起来都不容易,投资就一定要投个明明白白的,必须弄明白产品是干啥的?收益多少?咋能保证我的本金和收益没有问题?这绝对是我们投资人必须问的,也是我们的权利,回答好了并在合同中找到对应的内容,才能最终确定参与投资——大家切记一定要这么做。
但是,并非所有的信托理财项目都是能100%控制好风险的,有些项目专业人士是能够发现其中的问题的,所以要么投资者能独立审查项目的优劣,要么就需要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士帮客户审核项目的风控措施是否完善。
总之,信托项目中大部分都是好的产品,而且风险完全可控,关键是要找到明白人帮投资人把关。
小结一下:
一、不用担心信托公司的资质,它是正规的金融机构,有“领导”看着,有“法律”约束。
二、参与信托投资最少100万起,如果和别人合伙买也可以,但这是客户个人的事情,信托公司只认一个受益人,合同上只签一个人的名字。
三、信托理财计划绝不是“非法集资”,信托公司在风险控制上和银行流程基本一样,必须在抵押足值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帮企业融资。
四、信托公司永远碰不到“资金”,不可能挪用。
五、信托公司如果对企业(项目)调查不准确,风控措施不严密而造成的损失,信托公司是要赔偿的;触及法律要负法律责任;所以,信托公司作为融资的中间金融机构,必须对项目和投资人的利益认真负责。
⑤ 开典当行,能办营业执照吗
可以。
成立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5)信托公司不能给典当行扩展阅读
存在条件
典当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兴起,但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史时期,典当行的存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客条件和主观条件、一般条件和个别条件等等。
客观条件
客观条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当行赖以存在的一般的、共同经济物质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存在
人们的融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同是个人融资,又有多种层次、多种类型之分。必然造成多元化融资方式和多元化融资渠道的出现,从而满会上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客观存在甚至增长。就典当行而言,它是采取以物质押的融资方式即典当方对外发放小额、短期贷款的一种融资渠道。从世界范围看,行的贷款对象通常为个人或一些中小企业,因为后二者往往从其他融资渠道获得贷款。
2、不同融资方式的优势存在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在历史上,典当业曾一枝独秀,发挥过重要作用。至今,与这四大金融产业、特别是银行业相比,典当业仍有一定的相对优势,双方在许多方面形成互补关系,相互始终不可替代
申请程序
1、确定总量。商务部依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各地相应经济指标等确定调控总量和材料上报时间。
2、接收材料。申请人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3、商务部审查。商务部组织成立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
4、办理批件。根据典当行联合审批工作小组会议纪要,对于符合要求的设立申请,商务部向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发批复,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批复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不予核准的,通知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5、企业持商务部批准文件和《典当经营许可证》,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初审后,向市(地)级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持上述批件及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⑥ 除了银行 典当行 还有谁可以以公司的形式 发放贷款
我知道的还有个人成立的贷款公司(属于民间放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等!
发放贷款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有很多种形式!比如个人有钱了可以注册一个公司,然后发放贷款(利息视个人情况而定),不知道你问这个有什么目的?
⑦ 向信托公司支付利息未取得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我公司支付给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只收到对方的利息清单无发票,对方认为自己只是利息的代收代付方无须开具利息发票,同时支付的利息利率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我公司支付给信托公司的利息支出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信托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SPAN>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参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2号)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含证券公司),在取得利息收入、结算收入、经营证券收入及其他应征营业税的收入时,应统一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依据上述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企业向金融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据实税前扣除。
⑧ 典当行的存在条件
典当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兴起,但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史时期,典当行的存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客条件和主观条件、一般条件和个别条件等等。 客观条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当行赖以存在的一般的、共同经济物质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存在
人们的融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同是个人融资,又有多种层次、多种类型之分。必然造成多元化融资方式和多元化融资渠道的出现,从而满会上多元化融资需求的客观存在甚至增长。就典当行而言,它是采取以物质押的融资方式即典当方对外发放小额、短期贷款的一种融资渠道。从世界范围看,行的贷款对象通常为个人或一些中小企业,因为后二者往往从其他融资渠道获得贷款。
不同融资方式的优势存在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四大支柱。在历史上,典当业曾一枝独秀,发挥过重要作用。至今,与这四大金融产业、特别是银行业相比,典当业仍有一定的相对优势,双方在许多方面形成互补关系,相互始终不可替代。
以融资方式而论,典当行与银行差异十分明显。
其一,典当行放贷不以信用为条件,不审核当户的信用程度,只注重当户所持典当标的的合法性及价值如何;而银行放贷往往以信用为条件,审核客户的信用程度,包括资产信用和道德信用,如规定资质条件、以存定贷等。
其二,典当行既接受动产质押也接受权利质押,充分满足个人以物换钱的融资需求;而银行通常只接受权利质押,无法满足个人以物换钱的融资需求。
其三,典当行发放贷款不限制用途,悉听当户自便;而银行发放贷款往往限制用途,如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助学贷款、旅游贷款等指定用途贷款。
其四,在时间上,典当行发放贷款程序简单,方便快捷,最适用应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资要求;而银行发放贷款程序复杂,不适用应急型或救急性的融资需求。
其五,在空间上,典当行发放贷款的地域性限制不强,当户凭有效证件可以异地融资;而银行发放贷款有较强的地域性限制,客户异地融资障碍较多,往往难以实现。 主观条件是指世界上所有典当行赖以存在的个别的、独特的政策法律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政策法律环境决定典当行的生存
我国最早的典当行产生于南北朝时期的佛教寺院,而当时也正是佛教在中华大兴之时。封建统治者支持僧人致富,使其广泛参与地产业、商业和高利贷的经营。在经营高利贷的同时,典当行因国家政策法律的保护,便很快成为社会上流行的金融机构,并逐渐走向僧办、民办和官办三位一体的高成长阶段。
15 世纪在欧州,天主教分支方济会依靠政府的支持开办慈善典当行,最初发放无息质押贷款,目的是为了对抗穷凶极恶的高利贷。后来这类公益典当行也开始适当收息,并于1515年受到天主教第五次主教大会通过的教会法律的承认,从而使典当行征收利息具备了充分的合法性。
巴黎公社时期,革命政权曾立法关闭典当行,致使法国的典当业进入了一个短暂的空白期。
我国解放后取缔典当,同样使典当业的生存受到国家政策法律的强大制约。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典当业才得以复出而重见天日。
这些都表明,典当行的存在不能脱离一国政策法律的大环境。世界各国和地区政策法律环境的不同,也就决定了这些国家和地区典当行生存空间的大小和生存质量的高低。如法国政府立法规定,禁止私营的独资典当行存在;而美国各州立法则允许不同产权性质的典当行经营,无论是实行独资、合伙还是公司性质的企业法律制度均可。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典当业期间施行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和第10条曾分别规定:典当行应比照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组建,禁止设立个体典当行。而国家经贸委施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只规定:本办法所称典当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所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
(2)政策法律环境决定典当行的发展
典当行的生存和发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政策法律不同,典当行既能生存又能发展的情况有之;而典当行生存易、发展难的情况亦有之;甚至典当行面临生存和发展两难的情况也并不鲜见。
美国《得克萨斯州典当法》规定:新开设典当行所在地区必须满足每县25万人口以上的硬性条件。且每家典当行之间的距离必须保持在2英里以上。这就是说,典当行在人口多的地区可以依法生存和发展,而却不能前往人口少的地区布点开业及发展。对此,《内华达州典当法》的规定是:每5万人口地区才允许设立典当行;而1998年10月修正施行的《佐治亚州典当法》则干脆规定:从当年10月30日之后,该州政府不再批设任何典当行,彻底断绝了投资者在该州继续上马和发展新典当行的念头。
相比之下,国家经贸委新颁施行的《典当行管理办法》,则在入市门槛、股权结构、负债经营、业务范围、分支机构、死当处理等诸多方面,为我国典当行提供了空前巨大的发展空间,它必将进一步释放典当行的能量,从而引导典当业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