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设立信托必须办理“信托登记”吗
是的。信托登记。第一,使得信托有法律效力,第二,使信托财产有独立性,第三,信托登记有信托公示的效力。
B. 海外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在中国法律上承认不
信托计划的实质是一份合同,境外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招募说明书和信托合同是不会选择适用中国法律的,因此在处理信托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是不会用到中国法律的。
但是,境内机构或个人要购买境外信托计划必须要把人民币购汇换成外币才行。这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需要外汇局核准。在这一点上适用中国法律。
一般来说,只能借助境内信托公司操作,可以购买境内信托公司为了投资境外信托计划而在境内发行的集合信托产品,或者找到信托公司让他们跟你一个人订立单一信托合同委托他们去帮你购买境外信托计划,当然前提是信托公司愿意做。这样的信托公司必须具备“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这是根据《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取得的资格)”。
不知道你是要做什么,如果是想购买他们的信托计划,可以尝试以上方法。如果是境内有诉讼,涉及到该信托计划,那么在信托权利义务的有效性和内容上是由境外法律决定的。当然,诉讼各方必须向中国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境外法律的内容,证明不了的,法院高兴的自己查,不高兴的依法也有权适用中国法律。
C. 海外的信托公司能够管理位于中国的信托资产吗
这个问题本身就有问题,管理资产没什么能不能的。海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资产也很多,境外法人企业的资产,海外信托为什么不能管?关键是你怎么管?什么方式管?你不能按照中国金融法人的地位,在中国的境内,按照中国的法规,管理人民币信托资产,或者说你不能成为中国境内合法的受托人。
D. 信托财产的条件
信托财产是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的财产。由于各国的信托法均未对信托财产的条件作整体意义上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凡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不论其采取何种存在形式,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和债权,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人身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因不具有财产价值,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在信托现象盛行的国家,比较常见的信托财产有货币、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
原则上说,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外,任何有财产价值的东西均可以成为信托财产。但也有例外,有些国家的法律对某些以特定身份主体为受托人的信托;明确规定其信托财产仅限于某些类型的财产。如《日本信托业法》第4 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对下列财产以外者承担信托:
(1)金钱;
(2)有价证券;
(3)金钱债权;
(4)动产;
(5)土地及其定着物;
(6)地上权及土地的承租权。
《韩国信托业法》第10条规定:信托会社不得接受下列项目以外的财产信托:
(1)货币;
(2)有价证券;
(3)货币债权;
(4)流动资产;
(5)土地和建筑物;
(6)地产权、遗产权及土地租赁权等。
受托人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其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indivialproperty),在信托法上是指一切在信托法律关系成立之前便已经为受托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法律关系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为避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淆,有必要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
E. 信托是一种什么权利以房产作为信托财产如何办理权属登记
信托就是信用委托,信托业务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当事人,即投入信用的委托
信托人,受信于人的受托人,以及受益于人的受益人。信托业务是由委托人依照契约或遗嘱的规定,为自己或第三者(即受益人)的利益,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受托人(自然人或法人),受托人按规定条件和范围,占有、管理、使用信托财产,并处理其收益
F. 境外信托和国内信托是一回事吗
境外信托和境内信托,虽然都是家族信托,但是区别很大。
1、政策方面
在政策、法则法规方面,由于国内《信托法》是根据英美法树立而成,对于家族信托,国内《信托法》在法理层面与境外信托有着很大的区别。
《中国物权法》中并没有所有权,因此也并没有收益权。譬如说,国内《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时,若要进行信托存续,信托财产就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在信托转移方面,不动产、股权等资产,由于等级制度等限制,国内信托难以完全转移到信托方案名下,所以在操作层面也存在难度。
而海外信托,《英美法系信托法》中信托财产三权分立,信托人拥有所有权,受益人拥有收益权。而在《信托法》中第15/16/17条中,委托人、受托人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除了信托财产设立过担保或者自身产生的债务,法院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在资产转移的需求方面,利用海外信托便可轻松做到将资产转移到国外,如吴亚军、潘石屹等人将自己即将上市的公司股权树立信托,极其有利于公司海外上市。
2、信托公司
对于设立信托公司,,因为两地的经济政治发展环境都不太一样,而海外和国内的做法也不太一样。
国内的信托公司多在建国后才树立起来,且国内信托长期以来多以为资金需求方为导向,而并非从高净值客户需求方面出发为其供应财富处理方案,所以国内的信托公司在此方面的阅历也显缺位。
海外信托公司多以咨询顾问的身份出面,按照委托人实践状况与需求、供应信托方案、税务方案、方案信托构造,仅一套方案便可收取高额的咨询费用。海外的信托公司都已树立几十年甚至百年以上,有长期的运营经验以及高度诚信的管理体系。
3、遗产税
海外信托和国内信托一样,都是出资者进行理财出资的一种首要选择。但是,对比于国内的信托品种,海外信托更能促进财富处理和传承,因此受到了家族企业的喜爱和追捧,变成一种转移财富的首要方式。
在遗产税方面,虽然《遗产税暂行条例》出台已久,但至今未实施初步征收,国内富豪将资产传承给下一代并没有很大阻碍,这就减少了国内对于传承信托的需求。但是由于国内的家族信托还未能够做到资产隔绝的效果,当富人家族在死后分配财产时则会出现各种纠纷,甚至导致将亲人诉诸法庭的后果。
在海外信托,最值得一提的就是良好的避税功能。海外的信托法律保护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所有,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都归属受托人。也就是说,当受托人去世之后,留在信托中的财产因其名义所有权已不属于委托人,切与委托人的固有财产独立,是不计入应交税的遗产总额的,从而避免了家庭之间的多种纠纷。
最后,对于委托人来说,最有效、快速而且安全的财富保存、财富传承才是最好的信托产品,而海外信托则能够赋予更多正确的理财观念、技术平台乃至健全的法律保护给你,让你的投资收益最大化,相信你也应跟上多数高净值人士的正确投资脚步。
G. 信托计划需要备案吗
肯定要啊.所有信托产品都需要在银监登记的。
H. 集合信托收益权份额需要注册登记吗
对于发力资产证券化对信托公司的要求,信托人士认为主要是考验信托公司发掘资产、评估资产和配置资产的能力。
近日,建信信托作为交易安排人发行了市场上首个以多个信托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嘉实建信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嘉实建信ABS”)。建信信托作为第一层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代表该信托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并作为交易安排人主导了项目论证、方案设计、中介组织、监管沟通、推广发行等全流程服务。
此前,信托公司多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人,通过SPV把基础资产变成信托资产,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但此类业务多为银行主导,信托公司若仅充当SPV,在同质化的竞争中项目利润微薄。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推进,信托公司在业务流程中充当的角色也开始出现了变化,从“参与”变成了“主导”,从“受托人”转变为“交易安排人”。未来预计会有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看到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利润空间,拓展业务蓝海。
建信信托主导 首单信托受益权集合ABS
2015年11月27日,由建信信托作为交易安排人的“嘉实建信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简称“嘉实建信ABS”)成功发行,并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挂牌交易。该产品是市场上首个基础资产为多个信托资产打包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且增信措施采用的是优先级/次级结构分层设计,回归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托于基础资产现金流自身的风险水平而与主体信用相隔离的本源。
嘉实建信ABS采用了“信托+信托+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三重SPV结构,实现了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该项目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称,建信信托作为第一层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代表该信托计划的原始权益人,并作为交易安排人主导了项目论证、方案设计、中介组织、监管沟通、推广发行等全流程服务,体现了信托机构在资产管理领域的优势。
该产品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规模人民币26亿元,包括优先级A档24亿元,评级AAA,期限22个月;优先级B档2亿元,评级AA+,期限22个月;次级规模约为1.7亿元,无评级。产品推出后获数倍超额认购。
布局企业ABS SPV向交易安排人转变
目前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工具主要分为三大类:人行和银监会主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主管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交易商协会主管的资产支持票据(ABN)。
此前,信托公司多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受托人,通过SPV把基础资产变成信托资产,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但有业内人士坦言,信贷资产证券化均为银行主导,券商承销,信托公司若仅充当SPV,在同质化的竞争中项目收费极低,然而仍要参与项目结构交易设计、文本撰写、项目审批报备、费用清算等工作,工作繁琐、耗时长,有点得不偿失。
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够给信托公司带来的利润微薄,据业内人士介绍,信托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费用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按规模计算,可能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五之间;一种按数量计算,一单业务收费30万元左右。
显然信托公司并不会满足于通道角色和微薄的利润。2014年11月1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业务行政审批取消,正式实施事后备案制和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之后,信托公司开始涉足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中的角色也开始出现了变化,从“参与”变成了“主导”,从“受托人”变成了“交易安排人”。据嘉实建信ABS项目负责人介绍,建信信托充当了项目的发起人、受托人、交易安排人,并实际主导了该产品的销售工作,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担任项目的评级机构,嘉实资本为项目管理人。由信托公司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业内也居前。
此前,中信信托也曾主导发行“中信·茂庸投资租金债权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为国内首单直接以商用物业租金债权为基础资产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
“从参与到主导,很直观的好处就是利润的提升。从前我们从主导方手中分取项目费用,现在我们作为原始权益人和交易安排人,给其他参与方分拨项目费用。未来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会看到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前景,也将是信托公司一个新的利润增长点。”上述项目负责人表示。
负面清单做指引 基础资产多样化可期
进入2015年第四季度以来,信托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屡传佳讯,先有中信信托发行国内首单物业租金债权ABS,后有外贸信托参与国内首单微贷信托受益权ABS,建信信托主导国内首单信托受益权集合ABS成功发行。
从早期的个人住房及汽车金融等零售信贷,到信用卡、应收款,再到物业租金债权和信托受益权集合,信托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日益多样化。
2014年年底公布的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实施穿透原则,明确了不投向负面清单中所述资产的信托受益权均可以作为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基础资产,为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多样化扫清了障碍。
以嘉实建信ABS为例,以建信信托自持的多款存量信托计划为基础资产,打包成资产证券化产品,基础资产都是信托公司挑选的优质资产,因此在市场上反响热烈。
“该产品是标准化产品,于银行而言资本占用少,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因而受到银行青睐。”项目负责人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对于发力资产证券化对信托公司的要求,上述信托人士认为主要是考验信托公司发掘资产、评估资产和配置资产的能力。
I. 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属于是
从英美法系的信托原理来看,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的,这个很明确。但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的归属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如,从对信托的定义中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但后面的信托关系又是按照信托财产是“转移”到了受托人,否则就不会有信托财产需要登记、信托财产的法律独立性等概念,虽然如此,但在实践中,我们还是认为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