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拍了一个挂牌房产,已向产权交易所缴纳了保证金后但和转让方未达成一致,这种情况已交了保证金怎么办
要看你是什么情况,房子是法院强制拍卖的吗?如果是的话你直接找法院委托的拍卖机构就行你没必要跟原房主接触
㈡ 国有资产没有经过产权交易所交易的是否有效
国家规定从2004年2月1日以后,原则上所有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经过产权交易所,不经过产权交易所的不得转让,而不管国有企业的级别。但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没有经过产权交易所就转让的情况,如果因此而产生债务纠纷时,一般应认定国有产权转让无效,这对交易双方都是存在风险的。来源于:济南律师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省级以上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来源于:长春律师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第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上进行公告。来源于:沈阳律师
㈢ 产权交易所里面怎么进行买卖
国有的各省市产权交易所是国务院国资委指定的国有资产交易场所。
产权交易所,交易什么?
业务范围包括(实物资产、股权、经营权包括债权等,按照官方的说法包括如下):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交易及相关增值服务,企业投融资服务,地方政府招商服务、知识产权交易及相关增值服务、林权和大宗林产品交易、文化权益和文化产品交易、金融资产交易、不良金融资产市场化处置服务、各类环境权益交易服务、矿业权和矿产品交易、石油石化产品、专用设备交易、黄金交易、股权登记、托管及相关增值服务等。
怎么交易?
交易所是交易市场的一种高级形态,通常有复杂的交易制度、规则文件等。
通常的流程(国有产权交易)是:
受理转让申请(即确权,确认你要转让的东西所有权属是你的,不是拿别人的东西来卖或转让)——发布转让信息(即你所提到的挂牌,挂牌按照国家要求,必须公示多长时间,因此会有挂牌截止日期)——登记受让意向(在发布转让或出售信息后,有意向参与购买的意向方信息登记)——组织交易并进行签约(交易所按照相关各方的要求或国家规定,采取合适的交易方式比如,拍卖方式或者协议成交……,实现交易,买卖双方签署成交合同)——结算交易价款(双方交易涉及的购买款向支付,包括交易的手续费等缴付)——出具交易凭证(比如,交易的是土地必须在交易所拿到交易凭证后才能去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其它的股权等也是一样,只有拿到交易所的交易凭证,才可以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过户)
上面的解释不知道是否看的明白?
希望对你有帮助!
㈣ 产权交易所和股权交易所的区别
产权交易和股权交易的区别:
1.目前,产权交易与股权交易两种交易形式在商业企业的资产重组中都已广泛运用。产权交易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的交易,也可以是分期购买。分期购买又可以分为单纯的分期购买与融资分期购买两种形式。
2.融资分期购买又分为买方融资、卖方融资以及混合式融资三种形式。买方融资就是由资产重组中的购买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产权抵押,由金融机构保证购买人向出售者按期付款。
3.卖方融资则是由卖方向金融机构作产权抵押,由金融机构保证向出售者按期支付款项。收购方向银行支付了所有的款项后,从金融机构中获得产权。所谓混合式是指买卖双方长期往来,同时在一个金融机构中开设帐户,他们同时获得银行的担保,实现产权的交易。
4.当然,买卖只是商业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的一种形式,在实际经营中,还有所谓的承包式的产权转让,即通过将企业的财产进行承包经营,在一定期限过后,获得财产的所有权。此外,还有所谓的租赁式的产权转让,即通过一定时期的租赁经营,获得商业企业的产权。
备注: 股权重组则是在股份制的商业企业间进行。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控股式的重组,即通过控制目标企业相对多数股份,达到控制企业的目的。这类兼并活动并不涉及到企业的资产问题,只是通过证券的交易机构实现股权的转移。另一种是吸股式的重组,即以一家商业企业为主体,吸收相关企业的股份,从而形成互为股东的关联性企业。
1 搞清楚股权转让的几种方式:
1)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通过购买股票的方式进行,譬如公司全流通发行一亿股,买了1千万股,那就是买了10%的股权;
2)非上市公司的非国有持股部分的股权转让,可以私下与意向购买股权的一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直接转让就行。当然,也可以到产权交易所挂牌;
3)非上市公司的国有持股部分的股权转让,目前《国有资产法》规定要在产权交易所挂牌交易。(这里还分央企和地方国企的持股,也分行政事业单位和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企持股,还不一样)。
2 产权转让:产权转让更多的是指实实在在的资产的转让(不是股权的转让,如果是股权的转让,适用第1项)。
譬如,产权转让的例子有,公司大型的机械设备,价值2亿;公司转让以块地皮,价值5亿;转让一批存货之类的。
㈤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产权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六条 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在信息公告前进行产权转让信息内容备案的转让项目,由转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七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的审核制度,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披露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第十条 产权转让公告应当对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会员的名称;
(二)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
(三)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
(四)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
(五)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
(六)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第十一条 转让方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为达成交易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二)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
(三)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四)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 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
第十三条 转让方应当在产权转让公告中充分披露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
(二)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十五条 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
㈥ 产权交易流程
产权交易,指的是企业所有者将其部分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作为特殊的生产要素进行有偿转让,从而使企业获得资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是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应包括收购兼并、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债转股等多形式的内容,而并不仅仅局限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传统意义上的法人财产交易变现。产权交易融资应既属于权益性融资,又属于直接融资。
产权交易在内容上可以分为两个不同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财务所有权的转让;第二各层次是在保持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企业财产经营权的转让。
产权交易从价格上划分,可以分为产权溢价交易、产权平价交易、产权低价交易。目前,在我国进行产权交易的场所主要有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交易市场、高新技术交易市场。
从所有制性质来看产权交易形式可以分为: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之间的交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与私营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交易。
从交易内容看:又分为企业整体产权交易和部分产权交易。
这里重点介绍以下两种分类形式:
第一种:按交易的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购买式产权交易、承担债务式产权交易、吸收入股式产权交易、承担职工安置等其他条件式产权交易。
第二种:按交易主体之间组织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兼并式产权交易、股份转让式产权交易、资产转让式产权交易。
一般来讲,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 登记
有转让或收购企业产权意向的客户,备齐相关材料,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交易委托手续,填写《买方登记表》和《卖方登记表》,签订公开挂牌协议。
出让方申请出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
(2)产权权属证明;
(3)产区主管部门准予产权出让的证明;
(4)出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整体出让产权的财务报告;
(6)出让产权的有效资产评估文件;
(7)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和材料。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的,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2)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3)产权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凭证和材料。
2.公开挂牌
产权交易中心信息部根据转让方或求购方提供的《买方登记表》和《卖方登记表》,通过电子显示屏、国际互联网、内部信息期刊或其他大众传媒公开挂牌,向社会公开发布产权交易信息。
3.洽谈
根据公开挂牌结果,交易部、信息部组织转让方和求购方就产权交易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谈判,确定交易方式。交易的方式有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4.签约
产权交易双方就交易的各项实质性条件达成一致,并通过经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后,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书面合同。
5. 鉴证
产权交易中心对审查合格的产权交易,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6.变更登记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的部分或整体产权、股权转让,可凭产权交易中心认可的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鉴证书,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㈦ 产权交易挂牌交易要几天
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首次信息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国务院国资委文件--《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㈧ 什么样的产权交易要经过产权交易中心
国务院国资委3号令是总纲。
简单来说,国有企业的资产项下的资产都要进产权交易场所交易,各省名字不一样。如果是属于存货的,不用进场交易。
进产权交易的一般分为:实物资产,即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房产,企业车辆等
股权,股改的话股权减少是要进产权交易的。
具体都是国资委来定,可以先咨询当地国资委。
㈨ 求一篇产权交易所的知识产权转让业务规则或指引
知识产权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实施意见》精神,规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保护知识产权交易,充分有效地配置知识产权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内进行本市知识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知识产权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优化配置资源;
(三)自愿、平等、有偿;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交易主体和范围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主体是指委托联交所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一)出让方:
1、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的质权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依法享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经营权等权益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二)受让方
经联交所确认在知识产权交易活动中具有购买申请权,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符合知识产权质权具体项目的受让条件,并经办理交易程序等必要手续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规则所称交易标的是指委托联交所出让的注册商标权、转让权、著作权(版权)。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六条 根据交易标的性质和竞买者数量的不同,可采取以下六种方式进行交易:
(一)协议转让;
(二)电子竞价;
(三)一次报价;
(四)综合评审竞价法;
(五)招投标或拍卖;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交易流程
第七条 知识产权交易的项目按照申请登记、确权重估、审查挂牌、信息发布、竞价交易、合同签订、交易鉴证、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一步:申请登记,确权重估
第八条 申请登记
(一)凡委托联交所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应填写《出让方登记表》。
(二)凡委托联交所进行知识产权交易的受让方,应填写《受让方登记表》。
(三) 交易主体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相关表格。
1、 交易主体应保证填报的信息以及提供的材料真实、可靠且合法,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 交易主体应同时提供对应的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材料。
3、 交易主体应出具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出让的知识产权证的有效证明文件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确权、重估
由联交所统一受理挂牌项目的确权、重估。
第二步:审查挂牌,信息发布
第十条 审查挂牌
审查内容:
1、登记表所有款项填写的完整性、规范性。
2、证明材料品种、数量、格式应符合规定要求。
3、知识产权凭证真实、有效。包括:
1)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拥有的知识产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颁布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认可和保护。
2)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知识产权的有效剩余期限应不短于借款期限加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4个月。
3) 该知识产权所有人已按期、足额缴纳知识产权年费。
4) 知识产权所有人已做出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前声明不放弃其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
4、项目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材料一致。
5、对于银行提供的支持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若贷款期满后借贷方无法还贷来联交所挂牌,需要统一由联交所对该质押的知识产权进行重新确权和评估后才能挂牌上市。
6、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查提交的项目材料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用、涉及危害国家经济利益或安全利益等。
7、联交所应与委托交易的交易主体进行沟通,确保其所提交的材料符合联交所的公开挂牌要求,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备案,留下处置记录,并出具相关说明。
8、对准予挂牌项目的书面材料与电子版材料进行归档整理,并依照项目类别对挂牌上市项目进行项目编号,启动挂牌上市工作程序。
9、联交所对交易主体提交的所有材料,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准予或不准予挂牌上市的通知。
第十一条 挂牌上市及信息发布
联交所将挂牌需求的完整资料输入联交所内部交易系统,并以下列形式公开发布:
1、网站推广;
2、组织各类交易推介会;
3、新闻媒体宣传推介;
4、联交所内部网络定向发布;
6、其他方式。
第三步:组织交易,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竞价交易
(一) 交易主体可根据挂牌上市交易的项目信息进行考察、调查、咨询、论证,并进行意向性洽谈。
(二)由联交所根据知识产权挂牌上市交易项目的特点,确定交易方式,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交易鉴证
(一)合同签订
交易主体就交易的各项实质性条件达成协议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经交易主体签字盖章后,由联交所出具交易确认通知书,并给予交易备案。
(二)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交易标的;
2、交易主体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4、违约责任;
5、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6、签约日期;
7、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知识产权交易合同》一式三份,交易主体的双方各持一份,联交所存档备案一份。
(三)交易鉴证
1、 交易主体的名称及法定代表人;
2、 交易标的;
3、 交易的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4、 签约日期;
5、 联交所交易合同的备案编号。
第四步:结算交割,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结算交割与登记变更
联交所负责场内统一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结算,并监督和协助交易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结算交割和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参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收费标准。
第五章 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中发生纠纷,可以向联交所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通过召开听证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违规处理
联交所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及为交易提供相关凭证和材料的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则致使造成损失的,由违反本规则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交易中,涉及本规则规定的事项的,按照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联交所负责解释,本规则实施过程中可由联交所出具相关补充细则,与本交易规则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