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问制约我国信托业务发展的因素包括哪些
影响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因素很多,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是信托制度及其相关配套制度的不健全和缺失造成的,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规模的制约及单份信托合约金额的限制。按《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基本定位于非公募性质,每项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信托合同,每份信托合同的最低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此项限制导致了资金信托产品的设计和推出与大多数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规模以及巨额的居民储蓄所产生的投资需求产生了巨大差距。信托规模的限制(受投资项目的资金规模制约,实际上每份信托合同要求的最低金额往往高达几十万元),使得相当多的资金信托产品不能顺利发行,投资项目的资金难以按时到位,进一步影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2、税收制度的制约。对于财产型信托,由于目前我国税收制度没有针对该类业务出台相应政策,按照《信托法》和现行的税法,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时,因伴随产权转移,需要缴纳税金;当信托计划到期,信托公司将资产交还委托人时又需缴纳税金。双重纳税大大提高了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从而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阻碍了信托业务的开展,这也是目前各信托企业均未推出财产型信托业务的一个根本性制度约束(目前部分国内信托企业推出的所谓财产信托产品,其本质上还是资金信托产品)。而对于资金信托产品来说,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明确受益人在取得信托受益时如何纳税,各个地区在此方面的做法不一致。另外,对于信托企业开展公益信托业务等特殊业务,相关法律中也没有税收优惠等方面的规定。
3、信托产品流通机制的滞后。尽管规定信托产品的受益权可以转让,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转让手续和转让场所等在法律法规中均无明确规定,从而使资金信托产品的流动性,特别是机构委托人大额信托合同的转让严重缺乏操作性。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而信托合同不能被分割,只能整体转让。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抬高了未来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大大增加了寻找交易对手的难度。
4、工商登记制度的缺失。尽管我国《信托法》中对信托财产登记问题有专门条款,但缺乏与之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例如,信托财产登记需要工商登记机关准许对充当信托财产的股权、设备等进行登记,但实际操作中工商管理部门却往往因政策不明确而拒绝,这使得原本应是信托公司优势业务品种的财产信托难以发展。
5、跨区域展业的限制。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从而使其在异地的展业功能受到明显的限制,信托机构的规模偏小,抗风险的能力偏弱,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的余缺调节受到了制约,造成了资金配置过程中的效率损失和浪费。
6、营销宣传方面的制约。按照《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在报刊、电台、电视和其他公共媒体等新闻媒体上对信托产品做广告营销宣传,这一规定使得信托产品的认知程度和受众面相对较为狭窄,不仅导致信托产品销售渠道不畅,产品信息闭塞,信托产品的诚信度不同程度地也打了折扣,而且进一步制约了信托流通市场的形成。
7、竞争制度的制约。当信托公司被政策所困时,银行、保险、证券业却相继推出了“委托贷款”、“分红保险”、“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开放式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产品。借助其网点分布广泛、客户资源丰富的优势,这些业务一度开展得异常红火,而且在税收、规模等政策方面享有更加优惠的政策,如投资于基金所得不必缴纳所得税,《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对证券公司办理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又没有200份的规模限制等。这些业务虽然名目繁多,但究其实质,正是地地道道的公募信托业务。这些业务都在挤占信托业务的空间,对信托市场的瓜分已经初露端倪。
从上述七个方面来看,因为信托制度的滞后和不配套,使得信托企业在起跑线就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再加上各信托企业的内部原因,如法人治理结构严重缺位、内控机制不健全、人才的短缺、关联交易缺乏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原因,使得信托业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不稳定的因素,在整个金融体系中所占的比例过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难以成为支撑我国金融业的支柱。
⑵ 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哪位能帮我说一下
这个我知道的,很多人都喜欢把钱存银行,这样的收益率是很低的,真的不如用来做其他的投资,这样可以加大利用率和回报率的。给你介绍一个我正在做的项目吧,回报率挺高的。你要是看了这个就不想去别的地方去看那了。
⑶ 为什么信托法明明规定信托产品最低期限一年,但是实际
这要看产品类型。信托公司有一类产品叫做现金管理类,主动管理型信托产品。这类产品灵活性高。期限低于一年。能发这种类型产品的信托公司,说明其管理能力也是非常强的。不然也不一定能管理好这种现金类产品。
⑷ 信托产品登记与信托收益权流转的推进会对信托产品托管产生什么影响
信托产品登记与信托收益权流转的推进肯定会对中国的信托业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
1、信托产品登记是信托行业规范发展的现实要求。信托产品登记有利于加强行业信息披露,强化行业发展透明性,提升信托产品的公信力;通过信托产品登记,建立统一、全面的信托产品数据库,也便于监管部门加强行业监管分析,实时掌握行业动态,强化风险预警与风险防范,确保信托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信托产品登记是提升信托产品流动性的迫切需要。信托产品登记对于信托产品非标转标、提升流动性、降低信托流动成本,以及引进更多的信托产品投资人,活跃市场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在信托产品登记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信托产品流通市场,利于形成风险分担机制,助推行业健康发展。
3、信托产品登记是保障信托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举措。信托产品登记业务以受益人为单位,开立信托登记账户、对受益权份额确权、提供账务记载和实时账务查询等相关服务,将从源头上保障信托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具有第三方机构的权威认证,更有利于广大受益人对信托公司进行监督。从长远来看,信托产品登记业务或将逐步扩大到收益分配、质押冻结、受益权份额非交易过户等其他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受益人需求。
4、信托产品登记有利于信托行业整体发展。对信托公司而言,可以提高信托公司产品报数的效率,解放信托公司的后台维护人员,且信托产品标准化后,交易的需求将得到有效提升;对整个行业而言,由于数据是集中且公开的,市场的定价、评级机制就有了抓手,能够有效缓解行业内期限错配和刚性兑付的难题。
再来看信托受益权流转
1、信托受益权流转是降低投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的客观需要。根据流动性溢价(liquidity premium)理论,流动性低的资产其预期收益较高,而流动性高的资产其预期收益较低。信托产品流动性的增加可以降低投融资成本,有效释放投融资风险,降低转让方所需的流动性补偿,从而减轻实体企业的融资压力。
2、信托受益权流转是盘活存量和建立定价机制的现实需要。相对于银行、证券、基金等各金融子行业,信托产品缺乏流通转让的公共交易平台,搭建完善的信托产品流通场所,有利于盘活投资者手中的持有的信托产品,解决投资者流动性需求,也有利于提升信托产品竞争力。而信托产品流动性的提升,也会大大改善信托产品定价机制,打破目前仅仅依靠交易对手之间的议价的局面。
3、信托受益权流转是提升发行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信托受益权流转将有望实现“非标转标”,进而盘活信托资产,满足投资者实现更优的资源配置;集中的信托受益权流转平台,能够解决交易信息不对称,实现价格发现功能,提升流转与发行效率。
4、推动信托受益权流转,将有助于完善信托行业的运行机制,降低信托行业的潜在风险,提升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
⑸ 信托登记的全国性信托登记平台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董勤发10月26日表示 ,全国性信托登记服务机构有望年内获批。
根据上海市政府与银监会的沟通情况,上海市金融办建议由上海国际集团和浦东新区共同出资,在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的基础上,由上海市政府向银监会提出申请,在浦东设立全国性信托登记服务机构,组建的初步方案已经形成。但目前还不清楚上海国际集团和浦东新区的出资比例。
2006年6月,上海浦东新区成立了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但一直只是地区性平台。信托登记中心主要负责办理信托各项登记手续、信托登记事项的公告、依法提供外部人员查阅、信托登记事项的注销等事务。
分析人士表示,经过多年发展,信托业亟须从法律和制度上“正本清源”。实现信托产品登记、发行、转让、买卖的统一平台的推出,则是向这个目标迈出的第一步。
董勤发昨日还透露,目前,沪版OTC市场——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的开发与相关协议规则的制定已经基本就绪。16家资质较好的企业作为首批挂牌企业的遴选工作已经接近尾声,接下来要配合上海市金融办,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抓紧调整股权结构。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去年7月揭牌成立,今年6月完成场地装修。中心定位于证监会统一监管下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组成部分,目标是发展成为面向长三角地区利得财富的OTC市场。该中心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国际集团、信托网分别以50%、30%、20%的比例出资持股。
⑹ 信托产品发行失败如何处理对已经投资的客户会有什么赔偿吗
信托产品如未成功设立,已投资资金并附加相应时间的活期利息一起会返还到投资人银行账户。
信托产品的设立流程主要包括尽职调查、产品审核、产品推介、产品成立四个部分。
a、信托计划推介期满后,未能满足信托文件约定的成立条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推介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付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产生的相关债务和费用,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承担。
b、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依信托文件约定成立的,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计划财产存入信托财产专户,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立情况,并正式发布产品成立公告。
⑺ 设立信托必须办理“信托登记”吗
是的。信托登记。第一,使得信托有法律效力,第二,使信托财产有独立性,第三,信托登记有信托公示的效力。
⑻ 信托责任缺失面面观
信托接触不多,责任缺失一般是公司做假账,糊弄投资者。 个人感觉投资信托没意义,就比国债高那么一点点 风险缺放大了很多
⑼ 领导干部资产登记包括信托产品吗
肯定包括的,资产登记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有价证券,信托属于有价证券。
但是很多人购买信托不会以自己的名义购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