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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中外合资企业信托计划股东

发布时间: 2021-06-07 08:44:41

『壹』 中外合资投资企业是否可以投资信托计划

1、首先做出董事会决议。
2、投资的产业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范。
3、出具投资可行性报告、律师意见、公司章程等文件到商务部审批。
4、办理工商登记。
5、办理税务登记。
6、办理外汇管理登记。
7、办理法人代码登记。

如果外资占投资比例的25%以上的,该新设公司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去市工商注册局名称预约

材料:1.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去工商领)

2.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目的:领取名称预约核准通知书(一般当场办理)

* 货币资金必须占注册资本的≥30%,外商投资比例必须达≥25%。

核准名称一般将保留6个月,即6个月内需办理完注册手续。

名称预约费:100元

此时要确定的事项有:投资人名称、拟立企业名称、拟定企业住址、投资总额、币种、拟定企业类型、拟订经 营期限、拟定经营范围。

二、去市工商注册局办理营业执照

先领取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材料: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 2.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市外经贸局的批复和批准证书原件)

3.公司章程(按工商局给的电子样本写)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身份证)

6.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任职文件与章程中规定的产生方式相符、身份证复印件)

8.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的,提交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10.公司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

* 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市环保局批文)

* 12.外商在其所在地的注册证明的公证

13.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目的:领取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 外商的公证必不可少!企业是执照的公证,个人是证件的公证

材料齐全,三四天即可领证,章程严格按工商提供的版本写。

需交费用:0.08%登记费、10元工本费

8和9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等在设立时依法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以及设立时交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其他类型有限公司。而一般的公司都是此时不需要这两条材料,而是在办完营业执照即注册成立后,股东分一次或多次的按合同规定交付其所占注册资本,即成立后等按成立的合资合同规定的时间资金按时到位或实物出资的办理财产过户后,再去让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然后拿着验资证明去工商局把实收资本改了(之前发的执照写的是零)。就是次文章最后的部分.

涉及到的手续:

(一)办理第11条:市环保局批文:(0元)

去拟定企业住址所属区环保局:

材料:①XXX单位关于XXX项目办理环保审批请示

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五份)

目的:领取上述11条所需的:批复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 材料去区环保局领,填好上交,区局负责上报市环保局审批

如果不涉及到污染事项,办理顺利两工作日即可

(二)办理第2条:市外经贸局的批复和批准证书:(80元)

材料:* ①所在地外经贸部门的转报文件(区局关于颁发批准证书的请示)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批准文件

(报告原则要求是专业机构做出的、批文为区发展计划局红头文件发文)

③合营各方法人签署的企业合同、章程、协议

④合营各方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

⑤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 ⑥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外商投资者所在地注册证明的公证、投资各方银行资信证明、法人的有限证明文件

⑦环保局批文: 批复后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⑧企业经营条件落实的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

⑨以国有资产出资的,提供评估报告。

目的:领取第2条所需的:市外经贸局请示批复、批准证书

然后去工商局办理注册执照。

其中,办理第①条手续共两步:

首先,去(东港)区发展计划局立项.(0元)

材料 1.立项申请(领取样本)

2.土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需批地的是预审意见,已有地用土地证)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管理部门出的,如不需批地则不用)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评)

5.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约通告单

6.资本金证明(司帐户银行开;有固定资产凭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7.用地协议(此条不需要)

* 8.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资质的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的)

9.合资公司需:章程、合同,股东合法身份证明(执照、护照等)

目的:领取区项目核准意见(项目建议书),以递交给区和市外贸局.

* 材料样本去窗口领取,材料备齐后次日即可领取核准意见.

然后,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办理设立申请(0元)

材料:1.企业设立申请(类似于之前立项申请)

2.项目建议书(即之前办理了的计划局核准意见)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设立企业合同、章程

5.名称预约核准通知书

6.中外方投资者银行资信证明(去开户行办理)

7.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件

8.主体资格证明,即投资主体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针对于外商)

9.营业执照

10.中外投资者法人代表资格证明

11.法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委托日期、法人签字)

12.房产证明、土地证明

13.外方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投资的需要提供所有全证书及

证明文件

目的:领取①所需关于颁发批准证书的请示,以上交给市外经贸局

三、去市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赋码费380元)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是之前先拿着市外经贸局的批复来赋码,拿着赋的码去办理批准证书(码在证书上有写,so 需要先赋码)

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外资企业提供批准证书原件以及复印件)

2.行政公章(名称预约完其实就可刻章,章费贵贱不等)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所有出资人(股东)的有效证明文件

目的: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正本、副本

* 材料备齐,五个工作日领证

一定带着经办人和法人的身份证原件

四、去区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20元)

材料:1.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公章、法人章

3.章程、合同

4.经办人身份证、会计证

5.法人身份证

6.税务登记审批材料(领取)

7.房产证复印件或租赁协议(地税)

8.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

目的:领取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一般是会计负责办理

五、去市外汇局备案登记(可与四同步办理)

1.批准证书、批复

2.公司章程、合同

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4.登记申请

5.公章、法人章

6.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目的:领取外汇管理登记证

* 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六、去银行开户

A.资本金帐户:验资用

1.批准证书正本

2.营业执照正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公章、法人章

5.企业信息表(找工商局开)

6.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B.基本帐户:

1.批准证书正本

2.营业执照正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4.公章、法人章

C.一般户(报税用):

* 去银行开户所需材料都是企业基础材料

由公司会计负责办理

七、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可与六同步办理)

土地和其上面的附属物(房屋)必须一起转让,办理过户,应先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再去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

A.房管局:

材料1.土地证、房产证

2.双方营业执照

3.出售方的公司章程

4.出售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一致通过同意作价出售)

5.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6.双方出具的个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7.授权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

8.双方公章、合同章、法人章

目的:领取新房产证

* 材料齐全X个工作日可领证

需要房管局做评估报告,土地房产一起评,按其评估价格去市财政局窗口交4%的契税,然后在房管局交:10元/平方米的交易费;2.04元/平方米的测绘费;按面积大小交80--800元不等的登记费。

B.土地局:

材料1.转让合同、转让申请核准表(领取)

2.转让土地宗地图(经双方盖章)

3.原批文、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4.有土地估件资质的评估机构楚剧的土地评估报告

5.附有物产权证明

6.转让双方为法人的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任命书、法人身份证,属自然人的需身份证

7.改变用途的提交规划许可证,新立项目的需附加立项批复文件

8.公章、法人章、合同章

目的:领取新的土地证

* 材料齐全工作日领证

材料审核通过,还的去地税居交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之类的,我不是很懂)

3%过户的契税办理房产时一同交了,当时按土地加房的总价交了3%已经.

新土地证和房产证是验资时必用的

八、验资

材料1.审批机关批准证书

2.企业合同、章程

3.股东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委托文件、代理人身份证明

7.外汇登记证、资本金开户证明

8.投入资金的银行单证(进帐单、对帐单、外币收款通知)

* 9.实物出资的:评估报告、权属证明(办理过户)

10.外汇业务核准件

11.公章、法人章

目的:获取验资报告,以用来办理带有实收资本的新营业执照

* 材料齐全,当日可办理

期间,会计师事务所需出具询证函去资本金帐户所在银行盖章

和去市外汇管理局盖章

九、去工商局换取新的营业执照

材料1.验资报告

2.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3.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4.公章、法人章

目的:换取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符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之前领取的营业执照上显示的实收资本为:0元

待项目资本金全部到位后,找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经办人带着验资报告去工商局办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至此,合资企业的注册手续全部完成,期间行政部门会出现许多预想不到的因素,导致注册手续可能不定期延长。

说句实话,如果能不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就最好别用,因为其中涉及的麻烦事挺多,而且关键是还的交很大部分的税款!

『贰』 2017年外资企业股东以资本金入资还需验资吗

2017年外资企业股东以资本金入资还需验资

目前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行业的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务派遣企业:《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典当行:《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另外,外资企业任何行业均需验资,需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叁』 信托计划可以做股东吗

可以.

参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4556&ClassID=14&SpecialID=

记得主要在第三章.

『肆』 现在有外资参股的国内信托公司有多少家具体是谁参股谁曾经看到有份信托报告说有11家是哪11家

好像还有,武汉方正信托,东亚银行;杭州工商信托,大摩(摩根斯坦利);郑州百瑞信托,小摩(摩根大通);北京信托,英国安石;国民信托,香港汇丰;中粮信托,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好像还有,去看看年报吧。
华润深国投不算外资,华润是党资

『伍』 中外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还是股东会

中外合资企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

《合资法》下并没有股东会这一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合资企业的治理机构包括: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股东在合资企业中的控制权主要通过董事会的席位实现。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之下,合资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包括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负责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5)中外合资企业信托计划股东扩展阅读:

《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原《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统称“外资三法”)将废止。

因此,《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对于原依据外资三法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为此,《外商投资法》给予了外商投资企业五年的过渡期,以便其在过渡期内调整治理结构,与《公司法》并轨。

据此,中外合资企业需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的调整做出相应的安排,在股东之间就《合资合同》的修订达成一致意见,并相应调整《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的内部制度(如有)。

在《合资法》被废止、合资企业根据《公司法》重组治理机构以后,合资企业董事会的角色和职能将完全不同。比如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陆』 资管计划或信托计划是公司大股东时,如何认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两者不一样的。就算基金或者信托是大股东,他们也不一定有决策力。
《公司法》第217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从上述的定义中,可以得出实际控制应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第一,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的股东;
第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实际支配公司的人;
第三,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来支配公司的。
也就是说实际控制人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它安排来控制公司的直接股东从而实际控制公司的人。一般认为,间接股权控制是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控制的基本手段。通常,只要持有一个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绝对多数股份,就可以控制股东大会,并通过股东大会选择董事会成员并决定公司重大决策。一般情况下,将间接股权控制视为实际控制人的判断标准,较为客观,但实际控制人不能是公司的股东,只能是间接持股。持股数量之多寡是判断“控制”的重要而非唯一因素,股权控制并不能将实践中许多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机制包括在内,如实际控制人通过一致行动、多重塔式持股、交叉持股、董事会形成机制、董事提名机制等方式,也可以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来实际控制上市公司。从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定义可以看出, 其所称的实际控制, 是指“能够实际控制公司的行为”。法律并没有对于实际控制的含义和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表现形式尚未进一步明确。

『柒』 中外合资公司,中方股东可以是自然人吗 如果必须是公司,那怎么操作

中方股东必须是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可以是自然人。

中方自然人股东自己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以企业法人的身份和外方股东共同出资就行。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7)中外合资企业信托计划股东扩展阅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管理层设置原则: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它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各方均可担任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法定代表人。

合营企业设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长聘请,也可由董事长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合营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合营企业有权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企业产品可出口,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在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合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原则是:首先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扣除三项基金后的利润,可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各方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和工业产权。中方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权出资。现金投资由合营各方在合同中约定。

实物投资一般指机器、设备、厂房、物资等。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并提供有关资料。

场地使用权投资时的作价应与同类场地使用权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合营各方应按期缴清各自出资额。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以转让。转让的条件。

『捌』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可以作为股东吗

你对这个名字的概念理解有问题,这是一个机会,简单的说是融资方 受托方(信托公司) 然后投资人(有资金的人)

『玖』 公司章程股东可以写公司名称(代表某某信托计划)吗

股东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股东写公司是可以的

『拾』 中外合资企业中小股东权益如何保护

在中外合营企业及中外合作企业设立过程中,出资较少或提供合作条件较少的小股东往往因其为小股东而不能很好保护自己的权益。但是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外,例如对董事会成员比例的规定等,同大股东一样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小股东也可以充分保护自己在合营企业或合作企业中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合营企业为例,从实务的角度予以分析。
一、必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宜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以及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等事宜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法律规定的这些事宜都是关系到公司根本利益的重大事宜,因此法律对其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但是对于关系到公司重大利益的其他事宜,特别是直接或间接关系到投资各方利益的重大事宜,合营各方特别是小股东,也可以要求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的一致通过才可作出决议。
在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由于小股东的出资比例较小,通常其对某些重大事宜(这些事宜往往与小股东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的不同意见,可能就会因董事人数比例较少的劣势而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可以同大股东协商,将某些特别约定的事项也纳入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批准的重大事项之列。至于特别约定的具体事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例如将合营企业一定百分比的可分配利润分派给各方的决定,财会制度的重大变更,三项基金比例的提取,总经理的撤换,关联协议的签订,业务计划及年度预算的批准及变更等。
二、跟随转让权
合营企业设立后,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股东可能会转让其股权。如果小股东与大股东设立合营企业是基于大股东自身特有的优势,如商誉、影响等,当大股东转让其股权时,小股东就可以与其约定跟随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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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跟随转让权的具体内容,合营各方可以约定,如果大股东希望转让其拥有的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若小股东不希望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小股东有权但没有义务按照转让股权占大股东在合营企业所有股权的比例以及转让通知规定的条件,以同等的对价向该受让方出让其在合作企业中同等比例的股权。如果大股东转让的股权超过其在合营企业中所占股权的一半以上,则小股东可以按有关规定向受让方出让其在合营企业中的全部或相应比例的股权。向小股东送达转让通知后60天内,小股东应作出书面回复,说明其是否选择行使跟随转让权。若小股东没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则视为小股东同意大股东向受让方的股权转让,且放弃行使跟随转让权。
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权限
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都是由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及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的,他们的经营管理活动对合作经营企业的存续发展起着最直接、最关键的作用。因此,在设立时合营各方应在企业章程中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以避免因职责及权限的模糊不清、董事会授权过大而导致这些高级管理人员对合营企业实施某些不利行为,从而影响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仲裁机构的挑选
由于合营合同是根据中国法律起草签订的,合营企业也是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对于合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基于经济效率及实际可操作性,小股东可以与大股东协商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其原因有几点:首先,合营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国法,合营合同报批文本的语文通常以中文为准,约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将更有利于对法律的把握及文本的理解,毕竟中国法律方面的专家多在中国,而不是在外国。其次,相对于其他仲裁委员会来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近二十年已经处理了许许多多的合营及合作纠纷,因此其在处理合营及合作纠纷方面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再次,合营企业是设立在中国境内的法人,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纠纷,更有利于了解合营企业的设立、经营情况。最后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纠纷也有利于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
五、仲裁员的选择
确定了处理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后,合营各方各选择一名仲裁员。在选择第三名仲裁员时为保证仲裁的公正、公平性,小股东可以与大股东约定选定的仲裁员不得包括那些具有合营各方国籍的仲裁员,而且也不能包括那些具有合营各方控股母公司国籍的仲裁员。例如一家中国公司(母公司为中国公司)与一家荷兰公司(母公司为美国公司)共同投资设立一家合营企业,起草仲裁条款时就可以约定,“对于仲裁员的指定,合营双方应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合营双方共同指定,但该名仲裁员必须为具有非合营双方司法管辖地国籍的,且亦非中国(包括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