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信托信托有什么特点
1、贷款信托类
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信托产品的投资种类
2、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3、融资租赁信托
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
4、不动产信托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信托产品的特点
1、安全性高
信托项目都要尽职调查,信息披露客观公正,风险管理方式明确清晰,还要银监会审批才可以发行,信托项目的运作需要受《信托法》的约束,因此整体安全性比较高,自2001年《信托法》成立以来,信托的投资者都能按约收获本息。
2、收益较高
前面几年经济形势较好的时候,信托的投资者基本能够收获11%以上的年化收益,即使在近几年经济状况不是非常好的情况下,2013年集合信托收益率也都普遍在8.5%-11.5%期间,收益率还是很高的,毕竟很多实体经济的年化收益还不到9%。
3、门槛较高
信托的门槛较高,分100万/300万两个档次,300万可以自由选择产品,但是100万的银监会规定只能有50个名额。
4、 财产独立
信托财产受法律保护,信托一经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收益人的财产中分离出来,具有独立性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不能被清算、偿债和破产等。这是信托产品非常大的优势。
5、投资方式灵活
信托可以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市三大领域,可以股权、贷款等多种形式灵活运作,这是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比拟的。信托制度上的优势也是其这几年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项目方为了更快速的获取资金,也愿意较高成本走信托管道的融资。
6、费用较低
一般无认购费,相关管理费、税费在收益分配前扣除,不影响预期收益。
2. 信托产品包含了哪些要素
收益率、产品期限、交易结构、风险控制措施、流动性。
收益率:
收益率是信托产品的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收益率是指信托合同中约定的该信托产品受益人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
由于信托产品不能承诺保底收益,因此信托公司通常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资者展示产品收益水平。
以融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一般情况下投资人的预期收益加上受托人信托报酬、银行保管费、财务顾问费等信托费用后的总和即为融资方承担的总融资成本。
产品期限:
产品期限是信托产品另一个基本要素,信托产品的期限是指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日之间的时间长度,一般在信托合同中体现为一个固定的期限。
有的期限是以“M年+N年”的形式出现,通常是指在信托存续期限达到M年时,如果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延期条件(比如信托财产未完全变现),信托则可延期N年。
信托产品期限与投资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即为信托产品的信托期限,但是对于设置开放期且开放期内可以申购赎回的信托产品,投资期限则可能会短于信托期限。
比如一个信托项目信托期限是3年,在信托计划每满1年开放,则投资该信托计划的投资者的投资期限可能为1年、2年、3年。
交易结构:
交易结构是对信托期限、收益率、资金运用方式、投资领域、风控措施等各个信托产品要素的架构和组合。
我们可以形象的把交易结构理解成是把信托产品的“人、物、事”连接起来的机制。
“人”即为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物”即为信托财产,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同时由于资金运用方式不同也有所区别。
“事”即为委托人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如资金或财产权等)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运用,并实现受益人信托利益的一系列行为。
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控制措施是信托产品设计中的核心,信托项目风险控制贯穿项目审查、产品设计、到期兑付等从项目筛选到项目终止的各个阶段。
如项目审查阶段通过遴选交易对手、尽职调查、中台独立审查进行风险控制;产品设计中通过抵押质押担保等手段及交易结构设计进行风险控制。
信托到期后通过资管公司接盘、股东协调等措施应对可能的风险。
流动性:
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可以理解为投资者将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换为现金资产的难易程度,可以用变现时的最大损失来衡量,变现时的损失越大,变现就越困难,则其流动性就越弱。
从信托产品成立到终止的各个阶段,理论上信托受益权可以通过转让、赎回、终止分配或者质押贷款的方式转换为现金资产,从而满足投资者的流动性需求。
信托产品是指一种为投资者提供了低风险、稳定收入回报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托品种在产品设计上非常多样,各自都会有不同的特点。各个信托品种在风险和收益潜力方面可能会有很大的分别。
贷款信托是指通过信托方式吸收资金用来发放贷款的信托方式。这种类型的信托产品,是数量最多的一种。
贷款作为一种传统业务,业务流程相对简单,风险控制方法比较成熟,所以信托公司在展业初期,选择这种方式进入市场、树立公司品牌也就顺理成章了。
采取贷款方式进行投资,使得这类信托产品在收益风险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项目的收益是封顶的。收益来源于贷款利息,执行人民银行相关利率标准。这意味着委托人的收益高限是贷款利率,而且面临着信托公司提取管理费用,可能对这一收益产生抵扣。
不同的管理费用计提方式意味着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样的,直接影响着投资人的收益。
其次,尽管信托公司基于自身的专业技能挑选了相关的项目进行贷款,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只能依赖对信托公司的信任。
而信托公司整顿完毕,自身的信誉机制并没有建立起来,贷款的信用风险必须通过外部机制来控制。
所以信托的风险控制对投资人来说是重要的,首先要了解和判断是否对此投资。
权益信托类:
这一类型的信托产品,是通过对能带来现金流的权益设置信托的方式来筹集资金,其突出优点就是实现了公司无形资产的变现,从而加快了权益拥有公司资金的周转。
实现了不同成长性资产的置换,有利于公司把握有利的投资机会,迅速介入,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融资租赁信托:
信托公司以设立信托计划的方式募集信托资金,将其运用于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严格专业化、流程化的管理,通过定期收取租金,实现信托收益,为社会投资人提供安全、稳定回报的理财回报。
不动产信托:
土地与地上或地下的各种建筑设施统称为不动产。现行一般投入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较多。
自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新办法”)一年多以来,我国信托业迈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
突出表现在信托产品创新十分活跃,可以说信托行业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信托产品也有先前的较单一类品种,向创新之路迈进。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信托产品
3. 信托财产的特征有哪些
1.转让性。2.物上替代性。3.独立性。信托一旦有效设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项独立的财产。
4. 下列关于信托法律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答: 下列关于信托法律特征的说法,正确的有A,C
祝学业有成
步步高升
5. 信托产品的特征
非银行渠道销售的信托的话 特点就是 起点100万 而且100万很难有额度 期限一般2年 派息方式多为按年派息
6. 信托的基本特征和特点有哪些
信托的基本特征:
信托是一种社会行为,必须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这种社会行为应牢固地建立在三方当事人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委托人对受托人寄以重大信任,将财产权利移转给受托人,在法律上和形式上归受托人所有,而受托人又应对受益人负担忠贞无私的义务,不得谋取私利,要为受益人的利益尽其职责。如果作为此种关系中关键环节的受托人不被其他两方当事人所信任,不可能有信托之存在。信托的道德因素忠实可靠性,是信任最根本的特征;
法理上受托人义务的双重性:
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人对其他两方当事人承担双重义务。他对委托人承担提供劳务给付义务,对受益人承担提供金钱给付义务。这是在适法的信托文件中定了的。委托人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的目的,是让受托人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经营或处理,要为向委托人承诺的目的服务。这种服务的具体表现,是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劳务。受托人在另一方面应为受益人提供信托文件规定的收益(金钱)这也是受托人承担的—种法律上应尽的义务。受托人在法律上承担信托双重义务是信托的又一个特性;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权能的有限性:
信托过程中,受托人承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与一般民法上所指的财产所有权不同。民法上的财产所有权,指对标的物之绝对支配权,其所有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享有。信托关系中受托人受让的信托财产所有权,不是为受托人的利益而享有而是为受益人之利益所享有。受托入管理、经营或处理财产的权能,须受信托目的、性质和范围的限制。信托目的如何,应以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准,这种文件是指信托契约与遗嘱;
信托是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经济上(或社会上)重要目的,所使用之法律手段:
信托委托人为达到一定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以一定的财产作为信托标的物,为受益人的利益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管理处分以求达到当事人所要求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目的;但当事人本来的目的并不在发生信托财产移转之效果,即是说,转移财产不是当事人间所要求的真正目的。转移财产是作为达到其为受益人取得信托收益之目的的一种手段。
7. 简述金融信托的特征
1、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受托者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金融机构,但商业银行依《商业银行法》规定不得经营信托业务。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准经营金融信托业务,禁止个人经营金融信托业务。
2、金融信托是从单纯保管、运用财产的信托发展而来的现中国金融信托与管理企业集团整体上市代信托,具有资金融通和财产管理的双重职能。
3、金融信托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设立,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
4、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这种有限责任主要限定在受托人要对因违背信托目的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
5、金融信托是金融机构以营利为目的而开办的一项金融业务,因此,受托金融机构根据业务的性质,按照实绩分红的原则,依法取得一定的收益和报酬。
8. 信托的特点是什么
1、 期限固定:一般在1~3年,运作期限明确,便于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2、 收益确定:保本保息,年化收益一般为同期定存利率的2~3倍,稳健型配置必选
3、 安全性高:通过资产抵押、股权质押、担保公司、个人连带责任保证等保证资金安全性,安全性高。
4、 费用低廉:一般无认购费,相关管理费、税费在收益分配前扣除,不影响预期收益
5、 门槛较高:一般100万以上,300万(不含)以下的自然人,名额不超过50个
6、 募集迅速:募集速度快,一般一两周可以结束
7、 财产独立:信托财产独立,不受信托公司影响,可用于抵押保管银行开设专户、专款专用
8、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3亿元以上,业务牌照齐全
9. 下列属于信托特点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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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特点
(一)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收益权主体的分离,是信托的根本特质。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它可以像真正的所有人一样,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其他人也都把受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和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与其从事各种交易行为。同时,受托人必须妥善经营信托财产,将所产生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我国将受益人的权利称为“受益权”,其所享有的利益称为“信托利益”。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独立运作的财产。委托人一旦将财产交付信托,便丧失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受托人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这仅是形式上、名义上的所有权,因为其不能享有信托利益;受益人固然享有受益权,但这主要是一种信托利益的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间,其不得行使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即便信托终止后,信托人也可通过信托条款将信托财产本金归属于自己或第三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信托机构)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因此,受托人解散、被撤消或破产,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或破产的财产。
(2)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或收益人的其他财产相区别。受益人(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对信托财产的享有不因委托人破产或发生债务而失去,同时信托财产也不因受益人的债务而被处理掉。
(3)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相区别。这是为了保障每一个委托人的利益,不致使一委托人获得不当之利而使其他委托人蒙受损失,保障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别的信托财产的利益,不致使一种信托财产受损失而危及他的其他信托财产。
(三) 有限责任。这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受益人负有限清偿责任,也就是说,信托财产有损失的,在信托终止时,只将剩余财产交给受益人即可。但是,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管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应当予以补偿、赔偿或恢复原状。二是受托人因信托事务处理而对外发生的债务只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清偿责任,即债务人无权追溯受托人的其他财产。但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要以受托人的自有财产承担。
(四) 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信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