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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名词解释信托

发布时间: 2021-03-23 01:31:25

金融机构名词解释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 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
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❷ 名词解释:特权信托

国内没有搞“特权信托”基金

http://www.jijincom.com.cn/jijincom/jijinchangshi/20070930478.shtml

❸ 信托与租赁的区别 不要名词解释之类的,要一点点的

你好,请给个最佳答案,谢谢
信托,一般为第三方操作,出资的情况较少
租赁,一般是参与当事人,必有资产和实物支出

❹ 问几个关于证券的名词解释,非常感谢!拜谢!

1.国有股是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统称,
国家股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其法人资产向股份公司出资形成的股份。
A股是以人民币计价,面对中国公民发行且在境内上市的股票
B股是以美元港元计价,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但在中国境内上市的股票
2.信托业务简单的说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也就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对委托财产进行管理。民商法上的担保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担保是指一切能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主要表现为:物权担保、保证担保、定金担保、违约金担保及债的保全制度等。狭义上,民商法上的担保仅指物权担保制度、保证担保制度和定金担保制度,债的保全制度是被排除在外的。因为债的保全不是针对某一项特定债而言的,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定的债,无论其种类和成立时间先后,一旦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即成为各债权的一般担保,各债权人获得财产保障的机会是均等的,至于什么是信托担保??????不知道了,我在查查吧!

3.“做市商”(Market Maker)制度,也称庄家制度。“做市商”是指那些独立的股票交易商,其职能是为投资者承担某一只股票的买进和卖出。

4.商事行为,又称商行为、经济行为、 商业行为, 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5. 信用交易:又称垫头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客户向经纪人支付一定现款或股票作为保证金,差额部分由经纪人垫付的交易方式。
6.股票指数即股票价格指数。是由证券交易所或金融服务机构编制的表明股票行市变动的一种供参考的指示数字。股票指数,也就是表明股票行市变动情况的价格平均数。编制股票指数,通常以某年某月为基础,以这个基期的股票价格作为100, 用以后各时期的股票价格和基期价格比较,计算出升除的百分比,就是该时期的股票指数。投资者根据指数的升降,可以判断出股票价格的变动趋势。并且为了能实时的向投资者反映股市的动向,所有的股市几乎都是在股价变化的同时即时公布股票价格指数。

计算股票指数,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抽样,即在众多股票中抽取少数具有代表性的成份股;二是加权,按单价或总值加权平均,或不加权平均;三是计算程序,计算算术平均数、几何平均数,或兼顾价格与总值。

我想知道你看的是什么书啊?????????

❺ 名词解释。。。

利息 是借款者为取得货币资金的使用权而支付给贷款者的一定代价,或者说是货币所有者因暂时让渡货币资金使用权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一定报酬。利息作为借入货币的代价或贷出货币的报酬,实际上,就是借贷资金的“价格”。利息水平的高低是通过利息率表示出来的。利息率是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货币额或储蓄存款额之间的比率。公式表示为:利息率=利息额/本金
利率一般可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

贴现 是指银行应客户的要求,买进其未到付款日期的票据,或者说,购买票据的业务叫贴现。办理贴现业务时,银行向客户收取一定的利息,称为贴现利息或折扣。具体程序是银行根据票面金额及既顶贴现率,计算出从贴现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这段时间的贴现利息,并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余额部分支付给客户。票据到期时,银行持票据向票据载明的支付人索取票面金额的款项。

政策性银行 是指由政府发起、出资成立,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经济政策和意图而进行融资和信用活动的机构。在我国包括国家开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信托 我国《信托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这里的财产权是指以财产上的利益为标的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除身份权、名誉权、姓名权以外的无形财产权。但为了实务操作和监管,委托人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信托的,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财产或者财产权设立信托。
《信托法》第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消极财产权、委托人及其赡养人的生活必需品等,不能作为设立信托的财产。
信托财产具有一个重要特征:独立性。《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第十六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信任”是信托关系成立的基础,信托的基本特征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受托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对于违背这种信任的受托人,信托法规定了严格的责任。《信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托人应当遵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同时在三十六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作为专业理财的商业经营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除遵循《信托法》对受托人的基本要求外,还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监管要求。

转租赁 是由出租人先从别的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
当事人:(4个)设备供应商,第一出租人、第二出租人;和第一承租人、第二承租人
合同:购货合同、租赁合同、转让租赁合同

通货膨胀 指由于货币供应过多而引起货币贬值,物价持续、大幅度上涨的货币现象。

金融市场 是指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可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 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短期外汇市场等。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期货市场和长期外汇市场。

资本市场 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中长期资金借贷的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中长期信贷市场等其融通的资金主要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本使用,因此称为资本市场。作为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证券市场,具有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的形式吸收中长期资金的巨大能力,公开发行的股票和债券还可在二级市场自由买卖和流通,有着很强的灵活性。

货币市场是经营一年以内短期资金融通的金融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信贷市场等。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是资金供求双方进行交易的场所,是经济体系中聚集、分配资金的“水库”和“分流站”。但两者有明确的分工。资金需求者通过资本市场筹集长期资金,通过货币市场筹集短期资金,国家经济部门则通过这两个市场来调控金融和经济活动。从历史上看,货币市场先于资本市场出现,货币市场是资本市场的基础。但资本市场的风险要远远大于货币市场。其原因主要是中长期内影响资金使用效果的不确定性增大,不确定因素增多,以及影响资本市场价格水平的因素较多。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统称金融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已初具规模。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对优化资源配置,搞活资金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筹措建设资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货币市场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的金融商品交易的市场,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国库券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大额存单市场等。由于通过短期金融工具筹来的资金主要用于资金的临时周转或补充流动性,对于持有短期金融工具的资金提供者来讲,由于这些短期金融工具可以在市场上灵活兑现,可视为货币的替代品或称"准货币",因此,将短期资金市场称为货币市场。

财务公司 或称“财务有限公司”,又称“注册接受存款公司”,是指经营部分金融业务的准银行。主要承办定期大额存款、发放贷款、经销证券、买卖外汇、代理保险、财务咨询等金融服务。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大企业、大公司集团,不开立私人帐户、不办理小额存贷款和储蓄,以此与银行相区别。
目前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主要是中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一般性财务公司,主要包括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是由中外金融机构或外国金融机构按中国法律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面向社会提供较为广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至于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外资财务公司,其设立与审批、业务范围、监督管理、解散与清算、罚则等适用1994年2月25日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通常所说的财务公司主要是指上述第一类财务公司。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30日第三号令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所谓财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简称成员单位)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售提供金融服务,以中长期金融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里所称的成员单位是指集团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外资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还包括该外资企业集团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持股或与该外资企业集团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由此可见,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集资组建的,其宗旨和任务是为本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筹资和融通资金,促进其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如华能集团财务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财务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财务公司等。
财务公司的业务有: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融资性租赁、投资、委托以及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从今后规范要求的角度看,财务公司的特点就是为集团内部成员提供金融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都应限定在集团内部,而不能像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到社会上去寻找生存空间。
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监督与稽核,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各企业集团,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截至1997年底,我国财务公司总数为72家,它们在支持与促进企业集团,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特定的作用。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货币需求:是指社会各部门在既定的收入或财富范围内能够而且愿意以货币形式持有的数量。货币需求是一个存量的概念,货币需求以收入或财富为前提,现实中的货币需求包括现金和存款货币的需求,人们对货币的需求既包括了执行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职能的货币需求,也包括了执行价值贮藏手段职能的货币需求。
货币需求的宏观分析角度,是指从一个国家的社会总体出发,强调货币作为交易工具的职能,在分析市场供求、收入及财富指标的变化上,探讨一国需要多少货币才能满足经济发展对货币的需求。货币需求的微观分析角度,是从社会经济个体出发,分析各部门(个人、企业等)的持币动机和持币行为,研究一个社会经济单位在既定的收入水平、利率水平和其他经济条件下,所需要持有的货币量。在对货币需求进行研究时,需要将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
名义货币需求,是指社会各经济部门当时所实际持有的货币单位的数量;实际货币需求,是指名义货币数量在扣除了物价变动因素之后那部分货币余额,它等于名义货币需求除以物价水平,即Md/P。名义货币需求与实际货币需求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剔除了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所引起的物价变动的影响。
马克思的货币需求理论认为,在一定时期内,执行流通手段的货币必要量主要取决于商品价格总额和货币流通速度两类因素,它与商品价格总额成正比,与货币流通速度成反比发生变化。它反映了商品流通决定货币流通这一基本原理。
费雪的交易方程式认为,流通中的货币数量对物价具有决定性作用,而全社会一定时期一定物价水平下的总交易量与所需要的名义货币量之间也存在着一个比例关系1/V。
剑桥方程式试图回答个人意愿持有货币的数量。这一理论认为货币需求与人们的财富或名义收入之间保持一定的比率,并假设整个经济中的货币供求会自动趋于均衡。剑桥方程式对货币需求的研究有重要的发展,开创了研究货币需求的四个新视角。
凯恩斯通过分析持有货币的三种动机,即交易动机、谨慎动机和投机动机,提出了货币的流动性偏好理论,他认为交易性货币需求与收入成比例,而投机性货币需求对利率很敏感。这样,这一理论表明货币流通速度并不稳定,不能视为常量。
凯恩斯学派对凯恩斯的货币需求理论作了更深入的分析和发展,提出了平方根公式、立方根公式和资产组合理论,这些理论认为利率对各种货币需求都具有重大影响。
弗里德曼的货币需求理论将货币视同各种资产中的一种,通过对影响货币需求7种因素的分析,提出了货币需求函数公式。货币学派强调货币需求与恒久收入和各种非货币性资产的预期回报率等因素之间存在着函数关系,货币需求函数具有稳定性的特点。
20世纪中叶以后,西方学者对货币需求的研究主要围绕两个问题进行,一是货币需求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问题;二是货币需求函数长期内是否稳定的问题。
影响我国现阶段货币需求的主要因素有:①收入;②价格;③利率;④货币流通速度;⑤金融资产的收益率;⑥企业与个人对利润与价格的预期;⑦财政收支状况;⑧其他因素。
从定性的角度分析,我国货币需求的微观基础大体可以概括为居民的货币需求、企业的货币需求和政府的货币需求。这些经济行为主体的货币需求均可从交易性货币需求、预防性货币需求和投机性货币需求三个层面加以具体分析。

❻ 管理会计考试专有名词解释两则

collateral bond 抵押品担保债券,动产担保债券指公司债券的发行是以动产作为抵押品。通常是将抵押品转移到受托人(trustee)手中。因而,亦称抵押品担保信托债券(collateral-trust bond).

treasury bond 缩写为 T-bond。指由美国政府发行的长期债券。面值为 1~10 万美元,期限长达10 年,以息票支付利息。

CMA考试中常常要求考生判定各类证券的风险大小,相比较来说由于T-bond是国家信用,尽管没有抵押物,在各类中长期债券中,风险仍然是最小的,而Collateral bond相比较unsecured bond风险更小,但是unsecured bond相比较convertible bond的话,风险更小,因为后者具有潜在的转换为股票的可能性,若转换为股票以后就失去了债券的属性,风险程度会大大增加。

❼ 几个名词解释:质押,抵押,留置,流质,居间,行纪,信托,背书,都是法律方面的

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流质契约:在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实现以前,尤其是订立担保物权合同时,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便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担保物权人未受清偿时,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归债权人所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就被称为“流质契约”,应宣告无效。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行纪合同又称信托,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自己名义为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为行纪人,委托行纪人为自己从事贸易活动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方式。 背书从按目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转让背书,即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二是非转让背书,即以设立委托收款或票据质押为目的的背书。

❽ 金融基础名词解释

1、 投资基金 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投资基金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委托职业经理人员管理,专门从事投资活动。
2、 财产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 限价委托是按客户确定的价格或履约时间的价格进行外汇合同买卖的定单。(限定想买进的价格。)
4、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按照委托人数目的不同,资金信托又能分为单独资金信托和集合资金信托

❾ 民事信托的概念定义

在学术上,人们一般将信托按照受托人接受信托之行为是否具有营业性或者说是否以营业为目的,而将信托划分为商事信托(营业信托)和民事信托 (非营业信托)。(注:中野正俊、张军建:《信托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所谓商事信托是指受托人以营业为目的而接受的信托,相反,民事信托的受托人接受信托并非以营业为目的。
如是,以受托人接受信托之行为是否具有营业性这一特征将信托进行分类后,即使没有特别规定,商事信托的受托人就自己的受托行为当然可以取得报酬,而民事信托的受托人除非信托行为中存在特别规定,否则不可以收取报酬。(注: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35条。)
故此,商事信托和民事信托之间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也将随之而异。如,商事信托除适用中国《信托法》之外,也适用近似信托业法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而民事信托除适用中国《信托法》之外,还适用民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继承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