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遗产管理信托
遗产管理信托?是遗嘱信托吧?
遗嘱信托只要不违反信托法关于信托的规定和继承法关于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即可。
㈡ 简述信托的主要职能
全国2003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际私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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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代码:00249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冲突法的国内立法方式上,我国主要采取的作法是( )
A.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的有关章节中
B.制订单行冲突法典
C.在民法或其他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冲突法规范
D.主要以判例和学说为依据
2.现在,印度、土耳其、叙利亚等国,当事人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婚姻法从而可能产生法律冲突,这种法律冲突被称为( )
A.区际法律冲突B.时际法律冲突
C.人际法律冲突D.国际法律冲突
3.1978年海牙《代理法律适用公约》适用范围很广。在下列各项中,唯一不适用的是( )
A.隐名代理B.商业代理
C.非商业代理D.信托代理
4.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一般是通过( )
A.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B.双边冲突规范间接规定
C.国际惯例规定D.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加以规定
5.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诞生后,最早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作属人法的是( )
A.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B.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
C.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D.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6.提倡"规则选择"或"结果选择"方法,以取代传统的"管辖权选择"方法的学者是( )
A.库克B.里斯C.艾伦。茨威格D.凯弗斯
7.在1928年召开的哈瓦那第六届泛美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 )
A.《布斯塔曼特法典》
B.《关于解决本国法与住所地法冲突的公约》
C.《支票统一法公约》
D.《婚姻法律冲突公约》
8.被认为采用了英国学者莫里斯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说的一个最有名的案例为( )
A.鲍富莱蒙案B.福哥案
C.特鲁弗特案D.巴蓓科诉杰克逊案
9.假设A国和B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C国未加入,如果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准据法,对下述纠纷中国法院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的是( )
A.中国公司与A国公司缔结的合同B.中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C.中国公司与C国公司缔结的合同D.A国公司与B国公司缔结的合同
10.假设中国甲公司在日本承包一发包人为韩国乙公司的桥梁建设工程,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未选择法律,后甲与乙发生争议,中国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应适用( )
A.中国法B.日本法
C.韩国法D.国际条约
11.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最早采用的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是( )
A.缔约地B.履行地
C.意思自治原则D.最密切联系原则
12.对《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的选择权常在( )
A.保险人B.被保险人
C.受理案件的法院D.合同的双方当事人
13.在我国,判断某项遗产是否为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应该适用( )
A.财产所地在法B.当事人属人法
C.继承关系的准据法D.法院地法
14.假设某人具有A国国籍,在C国有若干动产,在B国居住了三年后未立遗嘱死亡,在A国和在D国的继承人发生纠纷而由A国法院受理此案。如果上述四个国家都参加了1988年《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那么根据该公约,A国法院原则上应适用来判决这起涉外继承争议的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15.规定了一种并不为大陆法系所熟悉的"国际证书"制的国际公约是( )
A.《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B.《遗产国际管理公约》
C.《死者遗产继承的准据法公约》D.《关于婚姻财产制的海牙公约》
16.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这是一条( )
A.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B.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D.单边冲突规范
17.美国1971年的第二部《冲突法重述》的报告员是( )
A.比尔B.柯里C.斯托雷D.里斯
18.《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人给予优先权,该优先权期限为( )
A.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B.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C.发明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12个月
D.发明和实用新型为6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19.关于《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所实行的原则和内容,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前者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后者不实行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B.前者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后者不实行附条件自动保护原则
C.前者实行版权独立原则,后者不实行版权独立原则
D.前者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后者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20.关于破产财团范围的法律适用,一般认为应适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属人法D.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1.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在发生国籍的消极冲突时,用来确定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的连结点是( )
A.一般是其居住地,如未定居,则适用其住所地
B.一般是其住所地,也可适用其居住地
C.最后拥有的国籍
D.住所
22.假设甲是A国人,在B国有惯常居所,乙公司是C国法人,其主营业地在A国,并在D国设分销商场。甲在D国商场买了乙公司的彩电带回A国使用,后彩电发生爆炸。如果上述四国均是《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成员国,依该公约,该案的准据法应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23.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一般应适用( )
A.法院地法B.物之所在地法
C.当事人约定的法D.当事人的属人法
24.在国际私法史上,最早提出把特征履行作为判定合同与何地有最密切联系的根据的是( )
A.英国学者B.美国学者
C.瑞士学者D.法国学者
25.就最惠国待遇制度而言,目前各国普遍采用的是( )
A.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B.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C.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D.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主,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为辅
26.《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公约》规定,涉外信托的准据法,首先适用( )
A.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B.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C.信托管理地国家的法律D.信托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27.法国规定不动产的法定继承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德国则规定依死者的本国法,且两国都认为自己指定的法律也包括冲突法。现如一德国公民死于法国并在法国留有不动产,为此不动产法定继承发生争讼,其结果为( )
A.在法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B.在德国起诉会发生反致
C.在两国任何一国起诉都会发生反致
D.在任何一国起诉都不会发生反致
28.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侵权行为地法"是( )
A.范围B.指定原因C.准据法D.连接对象
29.仲裁法主要是指( )
A.调整仲裁程序的法律
B.调整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
C.调整仲裁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的法律
D.调整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法律
30.假设甲因出生而同时取得A国和B国国籍,而又取得C国和D国国籍,并且在D国设有住所。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规定甲的本国法应是( )
A.A国法B.B国法C.C国法D.D国法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五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五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分别填在题干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10分)
31.依我国《仲裁法》,下列不能提交仲裁的事项是( )
A.婚姻B.收养
C.知识产权的转让D.监护
E.继承
32.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内容包括( )
A.司法管辖豁免B.诉讼程序豁免
C.职能豁免D.强制执行豁免
E.绝对豁免
33.属《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的是( )
A.实用新型B.服务标记
C.原产地名称D.制止不正当竞争
E.商标
3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主要险别有( )
A.平安险B.水渍险
C.偷窃险D.一切险
E.钩损险
35.在我国,合同当事人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必须是( )
A.在订立合同时选择B.明示选择
C.选择实体法D.在法院开庭审理前作出选择
E.选择与合同有实质联系的法律
三、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36.简述我国在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时所作的两项重要保留。
37.简述夫妻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几种不同制度。
38.简述认许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时的四种程序。
39.简述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主要特点。
四、论述题(12分)
40.试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特别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的有关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41.案情:
1994年,中国丁公司与美国D公司签订一项从后者购货的合同,后因美方无力履行,征得丁公司的同意后,将合同卖方的权利、义务转移由瑞士G公司承担。G公司于1995年先后数次电传称:"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95年3月31日"等,要求以该公司为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最终提取了货款。丁公司不久见货到,乃于1996年向中国S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货款及赔偿银行利息、经营损失及其他费用。S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经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基本上满足了原告丁公司的请求。瑞士G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S市高级人民法院。其理由主要为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而中国已加入1958年的《纽约公约》,因而原审法院无管辖权。
问:(1)若你作为中国丁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2)若你作为瑞士G公司委托的代理人,你将如何发表代理意见?
42.甲男与乙女均系A国人,并在A国内结婚后,又在B国购置了一批财产和土地。20年甲去世,住所移至B国的乙根据A国法律在B国提起诉讼,要求以死者妻子的身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甲在B国的遗产的一半和死者的地产四分之一的用益权。B国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依B国冲突法规定,如认为本案乃属夫妻财产关系,则应适用结婚时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如认为本案乃夫妻继承权问题,则对于不动产要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作为结婚时当事人住所地法的A国法和作为不动产所在地的B国法虽承认该乙无论依上述何种认定,均可取得死者遗产的一半,但她对余下地产的用益权,如依B国法,她不能享有,而依A国法,她可以享有。最后B国法院对其定性为夫妻财产关系,适用为结婚当时的住所地法的A国法,满足了乙对其余土地四分之一的用益权的请求。
试问:(1)B国法院在本案中作出识别时是以哪一学说为依据的?有无充分理由?
(2)B国法院在这里能依"准据法说"进行定性吗?为什么?
试卷及答案见http://www.pp369.cn/zk/上面可以查
我查了一个多小时才找到的
㈢ 信托的基本职能有哪些
信托的基本职能——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其主要体现在:
① 管理内容上的广泛性:一切财产,无形资产,有形资产;自然人、法人、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国家。
② 管理目的的特定性:为受益人的利益。
③ 管理行为的责任性:发生损失,只要符合信托合同规定,受托人不承担责任;如违反规定的受托人的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受托人有赔偿责任。
④ 管理方法的限制性: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只能按信托目的来进行,不能按自己需要随意利用信托财产。
㈣ 什么是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以对财产的管理和运用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包括以单纯的财产管理为目的的狭义财产管理信托和以财产的运用和处分为目的而设立的处分信托。管理信托适用的范围极其广泛,既可用之于对未成年人和净资产人财产的管理和对遗产的管理与分配,也可用之于信任投资。
根据信托目的所指定的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不同,可把信托划分为管理信托和处分信托。
在管理信托下,受托人承担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与此相反,在处分信托下,受托人承担为受益人的利益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
受托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指示的信托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因此,对于信托财产委托人可以指定受托人只进行管理,或者只进行处分。
㈤ 管理遗产信托的介绍
管理遗产信托是指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对遗嘱人的遗产进行管理。此类信托的形式主要是由于遗产继承问题引起的。
㈥ 管理遗产信托的管理方式
管理遗产信托有“继承未定前”和“继承人已定后” 两种情况。 有的遗产没有立遗嘱,无法体现遗嘱人对继承的具体意思表示,虽然根据法律顺序可以析产,但各方意见分歧,经久不好解决,此即继承未定。但遗产不能无人去管,只得委托信托机构办管遗产信托。
有的遗产分割继承有遗嘱可据,但继承人一时找不到,继承不落实。遗产不能无人照管,只得委托信托机构办管遗产信托。
有的遗产既无遗嘱可据,按法定继承,又一时找不到继承人,同样可以委托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不能立时接管分得的财产。如继承人不在本地,长期外出,不能对当地分得的遗产接受下来。又如继承人长期患病,不能接管而自理。只得办理管理遗产信托解决。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本人事务繁忙或经验不足,未去立时接受遗产,委托信托机构代为管理。
继承人继承遗产后,因属寡妇孤儿,一时心情抑郁悲痛,不愿立时接受遗产,也可由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
在上述信托关系成立中,原执行遗嘱信托时的委托人、各种继承人都是委托人,所有继承人又都是受益人。
㈦ 管理遗产信托的程序
编制遗产清册、对保存遗产代作必要的处置。
公告继承人。
公告债权人和受遗赠人。
偿还债务并交付遗赠物。
移交遗产。
信托机构办理管理遗产信托,既然债务已清偿,遗赠物已交付,接着就应该移交遗产。移交遗产时,信托机构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如果继承人存在,或继承人在公示催告所定时期内承认继承,经证明各种条件确实,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即开始移交遗产。
有遗嘱的,按遗嘱移交;无遗嘱的,与有关亲属商讨后移交。如果继承人不存在,或在公示催告后,仍无继承人来联系承认继承,则对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的遗产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遗嘱中有明确指定的,如发现无人合法继承时,把剩余遗产交由利得财富社会公益事业,则信托机构可以在不违背特留份的情况下,按遗嘱指定的处置。二是遗嘱没有指定,在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后,剩余的遗产没有合法继承人;并经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和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咨询商讨也没有结果,此时可依法将剩余遗产上交国库。
办理结束。管理遗产的费用都得从遗产中支付。遗产移交事宜办理完毕,信托机构仍须造具财务报告清册分别送交各继承人和有关亲属。由法院指定管理遗产的,则应报送法院。在报送的财务清册得到各方认可后,管理遗产信托关系即告终止。 序
继承确立后的管理遗产信托工作总起为三项,依程序编制遗产清册、妥善管理遗产、向受益继承人交还遗产,三项工作的重心在于妥善管理遗产。
编制遗产清册。信托机构作为管理人于接手管理之时,即应把受益之继承人(这里专指继承确立后之遗产管理信托中的受益人)所继承的遗产,按市场价值估值并造册登记,再将清册送交委托人或继承人,或呈报法院。
妥善管理遗产。妥善管理遗产是这种信托最重要的职责。在“继承已定”后,如有未偿还的债务,必是远期未清偿之债务,这种债务事先由信托机构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协商约定,依法已划归受益继承人负担,到期应由受益继承人清偿。此种债权的到期收取与债务的到期清偿,均应由信托机构代理处置,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一。信托机构不只代理债权债务,而且要对受益继承人其他继承的遗产尽保管运用之责,并将其收益交给受益继承人,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二。信托网在管理遗产过程中,应按信托财产的特性,不得与本身财产混淆,应另立帐户,更不得用此财产进行投机行为,这是遗产管理职责之三。
向受益继承人交还遗产。信托机构管理遗产继承人的遗产一直到继承人能自理遗产或约定的信托期满为止,此时将所管遗产编制财务报告清册,连同遗产移转给受益继承人。如这种信托关系成立是由法院指定的,还要将财务报告清册报送法院,得到认可,再移交遗产给受益继承人。遗产移交完毕,信托关系才告终止。
㈧ 电大形成性作业遗产管理信托业务开展的主要目的是
匠缎道
㈨ 信托的职能作用
信托职能作用
1.是代人理财的作用,拓宽了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2.二是聚集资金,为经济服务。
3.是规避和分散风险。
4.是促进金融体系的发展与完善。
5.是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信托的五大职能
1.财产管理职能
财产管理功能是指信托受委托人之托,为之经营管理或处理财产的功能,即“受人之托、为人管业、代人理财”,这是信托业的基本功能。
2.融通资金职能
融通资金功能是指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身就赋有调剂资金余缺之功能,并作为信用中介为一国经济建设筹集资金,调剂供求。在融资对象上信托既融资又融物;在信用关系上信托体现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边关系;在融资形式上实现了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为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结合点。
3.协调经济关系职能
协调经济关系功能是指信托业处理和协调交易主体间经济关系和为之提供信任与咨询事务的功能。因其不存在所有权的转移问题,所以有别于前二种功能形式。信托机构通过其业务活动而充当“担保人”、“见证人”、“咨询人”、“中介人”,为交易主体提供经济信息和经济保障。
4.社会投资职能
信托业运用信托业务手段参与社会投资活动的功能。信托业务的开拓和延伸,必然伴随着投资行为的出现,也只有信托机构享有投资权和具有适当的投资方式的条件下,其财产管理功能的发挥才具有了可靠的基础信托。信托业的社会投资职能,可以通过信托投资业务和证券投资业务得到体现。
5.为社会公益事业服务的职能
信托业可以为欲捐款或资助社会公益事业的委托人服务,以实现其特定目的的功能。信托业对公益事业的资金进行运用时,一般采取稳妥而且风险较小的投资方法,如选取政府债券作为投资对象。信托机构开展与公益事业有关的业务时,一般收费较低,有的甚至可不收费,提供无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