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式回购有一定的原则性。
1.已经提交质押债券的上海投资者不得进行指定交易变更。
2.结算系统将在T日日终处理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申报的出入库指令。也就是说,交易系统日间回报成功的出入库申请是否能成功转出或转入质押库将在结算系统日终处理后才能确定。日间出入库成功的,结算系统日终处理时不一定成功。
3.出库时的转出数量以元为单位,但必须是1000的整数倍。多出部分将被舍尾。如根据标准券余额计算可以转出1900元,由于舍尾只能转出1000元。出库申报的结果可以是部分成功部 分失败。
4.国债质押期间的兑息直接发放给投资者的。质押期间的兑付,处理当日,系统首先检查兑付国债所涉出质证券账户有无欠库。若无欠库,则根据标准券余额、兑付国债的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可兑付国债数量,并予以兑付划付,且可兑付国债的划付出库优先于非兑付国债的出库。若有欠库,则全部暂不兑付。系统将该证券账户的国债兑付款以兑付权的形式保留在质押库内,并按最后一次该国债适用的折算率计算标准券,直至该国债兑付权兑付为止
5.现有的上海证券帐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帐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即非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帐户。
6.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接受回购注销申报。
7.上交所所有上市国债(包含新上市国债,不包含企业债)都可经入库申报后作为质押券,质押券将被换算成标准券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
深圳除了质押式国债回购外,还支持企业债回购交易。
8.上海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不可串用。质押债券与每笔融资回购交易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深圳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可串用。
9.出入库申报不支持在集合竞价时间进行。
10.上海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于T日回购融资。
深圳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但不能用于T日回购融资。
11.上海质押库内的质押券可以实现当日实时替换;多余的质押券可以实时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并进行现券交易。
深圳质押券可以申报转回原证券帐户,但转回的债券当日不能交易。
12.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在可融资额度内进行新的融资回购,从而实现滚动融资;上海回购到期日,融资方可以申报将相关质押券转回原证券帐户,并可在当日卖出,卖出的资金可用于还到期购回款。
13上海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必须为100手(10万资金)的整数倍,单笔数量不超过1万手(1000万资金);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
深圳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必须为1手的整数倍(1000元),;回购价格为每百元资金到期的年收益率,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㈡ 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的购回价
回购到期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购回价公式计算应进行交割的资金和质押券数量。
计算公式为:购回价=100元+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0
㈢ 关于连续竞价阶段债券质押式回购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
目前,本所交易系统针对连续竞价阶段债券质押式回购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买方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卖方申报价格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有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有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4.即时揭示中既无买入申报价格也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同时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和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㈣ 股票质押式回购不能超过多少比例
明确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单一证券公司、单一资管产品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15%,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超过50%。
㈤ 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的报价单位
直接填写资金收益率(去百分号),即“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价格”是指每100元标准券的价格。
㈥ 上交所质押式债券回购有效申报价格规定
上交所质押式债券回购有效申报价格规定分两种情况:连续竞价阶段:
1.买方(即:正回购方)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卖方(即:逆回购方)申报价格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即:正回购方申报价格有上限,无下限,即下限为最小申报单位:0.005;逆回购方申报价格有下限,无上限)
2.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有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3.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有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4.即时揭示中既无买入申报价格也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同时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和最低卖出价格;集合竞价阶段:上交所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㈦ 深交所对债券质押式回购大宗买卖有什么限制
您好,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㈧ 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的品种期限
上证所:1、2、3、4、7、14、28、91、182。(代码204XXX,eg.204001表示1天期,204007表示7天期)
深交所:国债回购:1、2、3、4、7、14、28、91、182。(简称:R-XXX,eg.R-001表示1天期)
企业债回购:1、2、3、7。(简称:RC-XXX,eg.RC-001表示1天期)
*注,深交所市场的债券回购较上证所不活跃。如行情显示为直线不是停牌而是无交易对手方。
*根据市场需要,交易所可调整债券回购期限和品种。
目前主要品种为:国债、公司债、企业债、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中的公司债、上市的可转债(上证所)和其他债券品种。
㈨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的有效竞价范围
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的有效竞价范围:
1、集合竞价阶段申报无价格限制。
2、连续竞价阶段: 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㈩ 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则的行情报价
报价系统即时显示回购交易到期购回价(即类似于利率),即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率(不显示百分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