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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信托更换保管行

发布时间: 2021-05-30 10:37:21

信托资金保管与监管

一般来说信托的资金是在银行专户里的,信托公司是动不了的,专款专户,毕竟信托大多只是走一个通道,很少信托会用有限合伙的形式来操作的
然后监管机构目前分散至证、银、保监会
至于信托的安全性的话,毋庸置疑,因为信托牌照很值钱,犯不着因为一两个几个亿的项目而丢自己的饭碗,而且现在还有信托业保障基金作为底线,除了阳光私募之外,刚兑基本上没问题

② 信托型私募基金的信托型私募基金的当事人

1.委托人。
委托人即信托型私募基金的投资人。投资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查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帐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投资人在信托公司不当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解任信托公司并要求信托公司赔偿损失。由于信托型私募基金存在较高的风险,因此仅适用于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参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应该是合格投资者,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是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是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同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在不限制合格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基础上,规定单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2.受托人。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因此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只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信托型私募基金中信托公司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但也应承担如下义务:(1)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是信托公司承担的最基本义务,它是指信托公司必须以投资人的利益作为处理信托财产的唯一目的,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有损害信托财产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取利益,否则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2)谨慎义务。投资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后,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完全以自己的名义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具体应依照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规定,本着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3)分别管理义务。信托公司应将自己的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进行管理、分别记账。
3.受益人。
按照一般的信托理论,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也可以为委托人之外的其他人。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参与信托计划的投资人必须为唯一的受益人,除投资人之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为受益人。此外,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大会,决定信托计划文件未事先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等重大事项。4、保管人。为了控制风险,信托财产虽然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和运用,但应当保管在经营稳健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需要运用信托资金时,应当向保管人提供信托合同以及资金用途说明。这种模式的好处一方面在于约束信托公司自觉守法经营,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或者信托合同规定运用信托资金时,保管人可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并可报告银监会。

③ 信托产品中托管行和监管行的区别

资金监管较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尤其是预售房和二手房资金监管,银行是卖方(开发商、房产中介等)和买方(购房者)之外的第三者,对于资金用途存在“监督“职责,卖方使用资金需符合资金监管合同所约束的条件以及房管部门的政策。一般接洽的部门为零售银行部(个人金融部)。该类业务不需要监管部门特批。

而资产托管则主要是根据委托,对受托资产履行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资产估值、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的职责,受托资产包括企业年金、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理财产品、信托资产、保险资金、QFII资产等,一般委托人为甲方,受托人(银行)为乙方。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不少股份制商业银行都设置了资产托管部专门负责此类业务,但也需要业务部门(对公、同业)的配合。该类业务需要银监、证监等部门批准。

另外,提一下还有一个类似的:第三方存管。主要是和证券公司的合作,证券公司保管投资者的投资证券,银行保管投资者的结算资金,这笔资金属于投资者,券商无法动用,万一券商破产,银行也能保障这笔资金。该业务涉及到同业部门,并且需要证监部门批准。

④ 如何进行信托变更登记

您好,(1)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针对私益信托的,不适用公益信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属于特殊情况,即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2)信托当事人的变更。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③经受益人同意。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①、第③、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⑤辞任或者被解任。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⑤ 信托中的保管银行起什么作用。

简单来说,保管银行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信托公司挪用信托资金,确保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用于信托文件约定的用途。

根据法律规定,保管银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二)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三)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四)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五)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⑥ 为什么单一信托不用开设保管行,而集合信托就要开

银监会发布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集合信托资金要交保管银行保管,单一信托没有要求。

⑦ 信托变更的规定是怎样的

(1)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针对私益信托的,不适用公益信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属于特殊情况,即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2)信托当事人的变更。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③经受益人同意。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上述第①、第③、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③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⑤辞任或者被解任。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⑧ 信托产品中托管银行所起的主要作用和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什么求详解

托管行的引入更利于银行监督资金的流向,监督项目方是否按规定使用资金,从而有效控制信托资金风险。中国国内第一只引入托管行的信托产品是5月9日中国外贸信托发售的凯晨广场信托计划。该只产品中,外贸信托引入的托管行是招商银行。但是该产品并未引起媒体太多的注意。在存在关联方交易的情况下,托管行的引入更有利于银行监督资金的流向,监督项目方是否按规定使用资金,从而有效控制信托资金风险。
有业内人士分析说,因为信托计划结构相对复杂,信托资金的用途也非常广泛,如贷款、股权、房产等,不同的信托产品对监管也有不同的监管要求,所以监管难度要比证券投资基金等高很多。托管行也只能监督信托公司是否把信托资金发放到约定的借款方。而资金贷给借款企业之后,资金如何使用,使用得怎样,托管行就难以监管。

⑨ 请问信托专户与保管户有什么区别

信托专户,是信托公司募集信托时的银行账户。一般都是户名:信托公司的名称开设的。保管户,是信托公司委托银行保管的募集资金的账户。一般信托专户和保管户都是同一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