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国信托业发展历史有哪些
中国的信托业始于20世纪初的上海。1921年8月,在上海成立了第一家专业信托投资机构——中国通商信托公司,1935年在上海成立了中央信托总局。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以前,金融信托因为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信托没有能得到发展。
1979年10月,国内第一家信托机构——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此后,从中央银行到各专业银行及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纷纷办起各种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到1988年达到最高峰时共有1000多家,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占到当时金融总资产的10%。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几起几落有其客观原因:
诞生时缺乏基础,一是缺乏一定的市场需求和经济基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是信托的基本功能,因此信托生存的首要条件是有“财”可理。建国以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采取的是高积累、高投资、低工资、低收入的政策,民间基本上无可理之财。二是缺乏健全的社会信用基础。
信托“以信任为基础”,信任关系的确立和稳定是信托赖以生存的土壤。我国社会信用关系尚缺乏刚性,信用链条十分脆弱,契约意识较差;总体而言,信用基础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设滞后,不完备。
直到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正式施行,我国的信托制度才初步确立。在此之前没有一部专门的信托法,也无其他明确信托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使信托机构的活动长期缺乏权威的基本准则,令信托业的发展陷入歧途。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主要从事银行存贷业务、证券业务和实业投资业务,没有集中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主业上来。
B. 信托期限是什么意思比如信托期限为两年,是不是在这个期限内购买这个信托的投资人不能赎回本息呀谢谢
也不一定,这要看融资方偿还资金的时间,按照合同规定,两年内是必须还款时间,超过了属于违约。如果对方在信托期限内可提前偿还资金,则你在2年内即可赎回本息,自对方按合同偿还资金后信托计划终止。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颁布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D. 从开始到发行信托一般多长时间从开始到发行企业债券一般多长时间
如果是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信托的产品,几天就可以搞定尽调,然后发行单一信托,如果走集合,审核需要几天,不过这是最快的了;如果是一般企业类的信托,尽调要到实地调查,可能会费一些时间,如果快的话,1到2个月可以完成立项到发行;政府类的项目,因为牵涉到人大和财政的批复(以前的时候),时间可能长点,就是2个月左右可以搞定吧,如果地方做的熟悉了,流程也是很快的。发行企业债券这个倒是不清楚,好像要尽调,路演什么的,似乎有些麻烦,中信证券那边说发行债券要3个月,不过到时候可能募集的速度回快点
E. 信托资金去杠杆什么意思
利用较少的资金,博取更高的收益。一般信托公司会涉及结构化的产品。举例。一个产品优先资金1亿,劣后级5000万。但是现在国家颁布了信托资金降杠杆的政策,由原来的1:2配资降到只有1:1,所以满格配资的信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降低杠杆,持有股票的信托必须要卖股票,归还配置的资金。
这就好玩了。本来不用卖的股票,现在政策来了。信托公司不得不把股票清仓,清仓得有人接盘,但是量大啊。所以往往会导致市场波动。持股股票的价格下跌。
F. 信托最低有多长时间的
信托最低时间为1年,起步资金100万,年收益在8%-12%不等。
希望采纳
G. 信托产品收益分配需要多长时间
依据你签的合同来做收益分配的。一般有季度付息,半年付息,年度付息,到期还本付息。
当然在选择的时候尽量选择能够季度付息的(付息次数越多,投资人越赚,道理你自己体会)
当然,一年期信托一般都是到期还本付息。因为时间短嘛
两年期的信托就各种付息方式都有了。
H. 信托公司开发一个信托产品程序要多久时间
看产品类型。
有的产品类型信托很快。比如说证券类信托产品。
有的信托产品很慢,比如说地产信托,家族信托。中间涉及到立项(打算做),尽职调查(去融资方了解财务状况,资产调查等等)过风控委员会(一般信托公司的风控严格,需要几次风控讨论,风控委员核实情况评估风险,产品结构设计等等,如果领导出差了,或者出国考察了那就够等)总体下来,一个月算短的。
当然现在信托设立,各家都有标准化流程,平安信托的工厂化模式,中信信托的分层管理,中融信托的独立审批人制度。都提高了效率。这也大大促进了信托业的发展。
I. 信托产品发行期一般是多长时间有没有期限之类的
一般是一、两年的,也有短期的两周或几个月的,长期的如PE类的就比较久,收益分配看产品了,一年以内的就到期本息一次结清,一年以上的就看项目的收益情况了,一般会先给一部分,中期不定期分配,到期再全部结算剩余部分
J. 信托刚性兑付从什么时候开始的
以银监发2004年91号文为标志。因为在那份文件中据说明确规定了,信托公司有集合产品到期不能兑付的,虽然监管机构基于产品投资属性,不会为投资者买单,但可以基于“风险管理失当”原则对信托公司进行行政处罚。一单出问题的,暂停业务资格三个月,连续两单出问题的,取消集合信托业务资格。绝对是“砸牌子”的规定,因此使得大家有了一个共识,就是如果可以那固有资金或者股东资金垫付的,总比砸了牌子要强。
但更普遍的看法是,有了集合产品那一天,实际上就已经有了刚性兑付的存在。因为信托业存在的时间太短暂,对应的信用体系完全没有建立起来。在一个短期的、连续的市场互动过程中,信托公司要建立自己的信誉,取得投资者的认同,就不可能出问题。因此,刚性兑付实际是信托公司自身在目前这样一个市场经济初期,存在、发展的客观需要。